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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治体制
- 政体
- 统治方式
- 无人统治、无政府、多数统治
- 同义词
- 国家结构形式、政府制度
- 体制类型
- 独裁制、君主立宪制、共和制
目录
广义的政治体制概念涵盖了政治制度的各个方面,既包括政权组织形式,还包括国家与社会,国家与人民的关系,在中文文献中与经济体制改革对应,通常用于政治体制改革的讨论;狭义的概念就是指国家权力的配置方式,西方文献源流中主要是指称政府组织形式(form of government),马克思主义文献通常指国家政权的组织形式,二者并无实质区别。[2]
中世纪
托马斯·阿奎那重新解释了亚里士多德的政治哲学思想,将政体按照统治者的施政目的和人数多少进行划分。为治下的人民谋求幸福的统治是正义的,依统治者人数多少依次为:君主政体、贵族政体、平民政体;不是为人民谋求幸福的统治是不义的,依统治者人数多少依次为:暴君政体、寡头政体、民主政体;而平民通过人数上的优势压迫富人,则是暴民政体。而阿奎那认为最好的政体是君主政体,而最坏的政体则是暴君政体。
近代
启蒙运动之后,政体理论上划时代的建树人物是法国思想家让·布丹。他根据掌握国家主权的人数多寡,将政体分为君主政体、贵族政体和民主政体。他认为法国的君主政体是最好的政体,把君主政体按照君主行使权力的方式分为王朝君主制(或者称作正宗的君主制)、领主君主制和暴君制。这种划分的意义在于将世俗政治权威置于了神法和自然法的规范下,认为只有这样,人民才能真正享有财产和自由,并且自愿服从主权者的权威。
此后,托马斯·霍布斯才完全摆脱了伦理、道德和宗教的约束,以社会契约为基础,按照主权的归属将政体分为一人掌握主权的君主政体、议会式的贵族政体以及全体臣民大会掌权的民主政体。霍布斯放弃了对理想政体的探讨,认为人性的自私不可能让统治者放弃私利而只谋求公共利益,只有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统一的地方,公共利益才会被增进。他认为这只有绝对君主制才能够实现。
现代
由于比较政治学是专门性的,学者们仍缺乏一种针对所有形式的政府的广泛研究。学者间也争论是否有可能建立起一个广泛的政权分类系统。在政府比较上最传统的也是最常用的方法是二分法(例如民主与专制,而这并不是一种类型学),大多数学者倾向于研究并比较两种或三种不同的政权形式。或许唯一例外的是专家们对于选举制度的比较,他们使用大量的资料和数学来计算何种形式的选举制度能产生最稳定、持久、和最能代表民意的政权。
大多数比较都是针对特定制度的研究。一些人则研究政权的形式与其正当性之间的联系(例如民族主义、经济体系)。在比较政治学上的主要辩论之一是对于总统与国会之间互相抗衡的稳定性。另一个辩论则是民主是否会促进经济发展。
其他的学者,例如制度架构的专家,则尝试设计新的政权形式。例如艾伦·李帕特(Arend Lijphart)替民主政治设计了一种新的解决制度,称为协商民主,这种形式的民主政府能够分割为几个社会(文化、种族、政权、意识形态等等),在单一的政权下表达每个社会的民意,以避免冲突或分裂。
其他经验和概念上的问题
在表面上,要辨识一个政府的体制似乎不是件难事,大多数人会说美国是一个民主国家,而前苏联是一个专制国家。不过,如同Kopstein和Lichbach(2005年4月)所说的,要定义一个政权是相当不容易的。要辨识某种形式的政府的必要条件时更是困难,“辨认一个国家的政府形式”与“确认其形式的必要条件”是不同的。举例而言,如果要定义民主的必要条件,许多人或许会说“选举”,但事实上前苏联和美国的公民都可以投票选举他们当地的行政官员。这种比较的问题在于大多数人都不会接受其标准,因为那与他们所认知到的事实相差太远了,大多数人也不会因此而将前苏联视为是和美国一样的民主国家,也因此这种比较概念的用途便大打折扣。
有几种方法或许能帮助消除这种辨认国家政府形式与确认形式的必要条件之间的问题。其中一种方法便是去考虑一个政府形式的充分和必要的特色。那么在针对如上述及苏联的问题时,我们便能说“选举是必要的,但光有选举并不代表就是民主”或者“这种选举并非由民主构成的”。
另一个可能的方法是进一步说明每个政权的条件本质,在美国与苏联的例子里,两个国家都实行选举,但两个政权的差别在于苏联实行的是一党专政,直到戈尔巴乔夫上台以前,所有苏联共产党以外的政党(和候选人)都是非法的。相较之下,美国拥有确实的两党制度,政党需受到政府管制,但并不会禁止其存在,除此之外,在美国产生的两党制度结构是由于多党制度的缺点而自然产生的,并非是原本制度所规定的,而且一些影响力有限的小政党(例如美国自由党)也依然存在。
通常被视为代议政制的制度(如加拿大、印度、和美国)也可能包含了一些直接民主的手段如公民投票,和经过大量程序进行宪法修正的审议民主(deliberative democracy)。 另一个问题是有些政治系统是由社会或经济运动所创造的,这些运动在酝酿成熟后会成立特定的政党执政。这些运动也可被视为政府的形式,一些例子包括:
或许最显著的例子是共产主义的运动。在共产主义的例子里,也显示了这些运动所创造的政治制度可能会与原先其起源的社会和经济意识形态有所差异。这可能造成原先那些意识形态的支持者反对那些运动所创造的政治制度。举例而言,一些标榜为托洛茨基主义或共产主义的人也时常反对20世纪的共产主义国家。伊斯兰主义也时常被举出作为牵涉到政府形式的运动。许多伊斯兰世界的国家的确以伊斯兰来作为国家的名称。不过,这些政府在实际上则会利用不同机制的权力手段(例如借债和诉诸于民族主义)。
这表示了没有单一的政府形式能被定义为“伊斯兰”政府。也因此伊斯兰在政治运动上其实是一个松散的政治实践团体,而不是一个完整的政治运动。 许多其他人民运动的基础原则也大量牵扯到政府的形式,这些运动支持特定的政府形式,并且会在他们取得权力后加以实现。例如生态民主(Bioregional democracy)便是追求环保的绿色政治所主张的概念。
教皇国以教皇为国家元首的国家。如梵蒂冈,世界上也只有这么一个国家如此。
希罗多德和亚里士多德都根据执政者的人数来划分。到了近代,随着国家政体日趋复杂,政治学家们在此基础上,根据最高掌权者的产生方式,任职期限以及国家与政府的结合程度对政体进行更精细的分类。比较具有代表性的是美国政治学家约翰·威廉·柏杰斯的政体分类标准:
根据国家元首的产生方式分为世袭政府和选任政府
塞缪尔·亨廷顿则从发展政治学角度,先依照政治参与程度从低到高将政体分为传统型、过渡型和现代型,再根据制度化和政治参与之间比率高低分为公民型和普力夺型(praetorian)。二者结合则产生,公民政体中的建制型、辉格型和参与性;普力夺政体有寡头型、激进型和群众型。
传统上一般将政体分为君主制和共和制。但是现代的政体中,一些国家的君主制政体已经变成了议会君主制,君主只有虚位;而在另一些国家,虽然是共和政体,但是权力却集中在一人手里。这使得君主制和共和制的唯一区别就是是否存在君主,因而君主制和共和制的划分方法受到了越来越多的批评。因此现代西方学界通常先假设一个连续体,一端是纯粹的民主政体,例如古希腊的城邦,靠近这一端的是大多数的发达国家;另一端是极权政体(又称全能政体),例如纳粹德国,靠近这一端的是社会主义国家,其它国家的现实政体则处在这一连续体中间的某个位置上。
此外,大多数第三世界国家则被归入威权政体。划分的标准主要包括政府对社会思想与经济活动的控制程度,意识形态是否多元性,民众对政府政策的影响范围和程度。而由于“民主”与“极权”所带有的强烈的意识形态色彩,为增强学术意义,也有学者主张用大众政府(popular government)或多头政府(polyarchy)来代替“民主政体”。
体制类型依照时代划分:
古代社会
中世纪
君主专制、封建制
现今
根据掌握权力人的身份可以分为独裁制、君主立宪制、共和制,其中独裁制指的是君主专制,其特点是国家无宪法,一切事务以国王的指令为准;君主立宪制和共和制都属于民主制度,权力在社会大众手中,只不过君主立宪制多了一个国王作为国家元首,但是无实权。
根据掌握权力的最高机构可以分为总统制、半总统制、议会制,所谓总统制,就是国家的事务掌握在总统手中,总统拥有实权,并且不需要对议会负责;半总统制,总统掌握国家大部分权力,但是必须对议会负责;议会制,总统是国家元首,但不是政府首脑,大多数没有实际权力,实际权力掌握在总理手中,而总理必须对议会负责。
西方对政体理论的系统阐释可以追溯到柏拉图。他在早年所写的《理想国》中提出了五种政体周期循环的理论:分别是贵族政体(aristocracy或王制 kingship斯巴达-克里特政体timocracy,或译作勋阀政体或权门政体)、寡头政体(oligarchy)、平民政体(democracy)、僭主政体(tyranny)。五种政体循环更替。贵族政体由于对生育的无知,导致人口素质下降,私有财产和家庭产生,自由人变成奴隶,从而退化为勋阀政体;勋阀政体对战绩、荣誉和金钱的迷恋,导致少数人聚敛大量财富,从而退化成寡头政体;寡头政体以财产决定地位,导致穷人对富人的憎恨,从而平民政体取代寡头政体;由于平民政体过度崇尚自由,导致秩序丧失,道德沦丧,使得有了极权政治产生的土壤,从而僭主政体取代了平民政体;僭主政体完全凭僭主的意志行事,极权的专制走到尽头又使贵族政体有了产生的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