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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婚前房作婚后买房首付款,现房产只值首付款含房贷,离婚怎么分?
    如《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规定的婚后共同还贷支付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但近几年来,房价“跌跌不休”。那如果一方卖婚前房作婚后买房首付款,房屋价值跌至首付价,甚至出现负债的情形,夫妻俩又是如何分割的呢?到目前,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我代理(男方)一个类似的案件,也许可以抛砖引玉:2013年,男方花571251元在老家购买房屋一套,其中首付款172251元,贷款399000元,该房屋登记在男方名下。2017年,男方与女方结婚。2020年,男方将老家购买的房屋转让,售价1184000元。2021年3月,男方与女方共同在杭州以总价2250000元购买房屋一套,首付款1350000元,按揭贷款共900000元,另付税费及中价费101200元。首付款包含1184000元老家售房款,其余主要由男方父母及小部分女方父母出次。杭州的房屋登记在男女双方名下。截止至2024年7月,杭州房屋双方共还本息共190567元。2023年4月,因家庭矛盾,女方带着孩子回到老家,拒绝见男方,随后,女方提出离婚。第一次男方不同意离婚。2024年4月,女方第二次提出离婚。在二手房平台上,同小区同户型同面积房屋挂牌价为150万元左右。也就是说,房子亏损75万元以上,还要背负80多万的房贷。我费了九牛二虎之力做调解工作,把双方财产分割的焦点问题一一理清,把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两套房屋的还贷多少、购买杭州房屋各自出资多少、还剩按揭贷款多少、房屋的现价值多少一一和法官及女方讲明,最后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同意调解离婚。夫妻共同财产除房子外,还有一辆现价值5万元的车辆。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由男方补偿女方15万元(包括房子和车子),一年内付清。调解结束后,远在国外的男方对我说:“你不是我找的第一个律师,但你很专业、负责和热心,所以我选择了你。感谢你帮我争取到这样的条件,万分感激。等我回去后再向你当面致谢。”回国前,特意去帮我挑选了具有当地特色的礼物,他说:“这个菩提(手串)是我和当地人开车很久去靠近印度边境那边买的,据说很灵的”。非常感谢他用心为我挑选的礼物,当事人的认可让我很有成就感,也给了我源源不断的动力。感谢你们对我们信赖!
    大同律师-蒙慧西律师蒙慧西律师
    2024-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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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拖欠货款自称没钱就能逃债?坚持起诉确认债权才是真!
    料制品、橡胶制品的生产、加工、销售生意。被告陈某从事糊树脂粉销售。原告系被告糊树脂粉的供应商,被告多次在原告处购买糊树脂粉后用于销售。直至2024年2月16日,经原、被告对账,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上面签名确认共拖欠原告货款118570元。后原告多番催讨,被告一直以各种理由拒不履行还款义务,故原告委托本律师将被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一次性付还剩余货款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办案思路: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本案中原告与被告之间虽没有签订任何书面买卖合同,但我方律师向法院提供了被告向原告出具的《欠条》等证据足以证明被告与原告之间存在糊树脂粉买卖合同关系。且被告已于2024年2月22日付还原告2000元,剩余欠款为11657元。被告一再以自己家中困难,无法一次性付还拖欠的货款为由一拖再拖,更没有为付款时间及方式做出任何承诺。最终,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成立并有效,被告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依法付还所欠货款,也对逾期付款损失的主张予以支持。本案中,被告一再表示自己没钱,但并非被告自称没钱就真的没有,更不意味着这样就要放弃本应主张的权利,原告明智地没有听信被告的狡辩,而是继续委托本律师起诉,确认债权,后申请强制执行。判决结果:一、被告陈某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揭阳市某工贸有限公司货款116570元及逾期还款利息(逾期还款利息以116570元为基数,自2024年6月1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起诉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XX%计算);二、驳回原告揭阳市某工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xxxx元(原告已预缴),由被告陈某负担,该款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
    大同律师-潘炯律师潘炯律师
    2024-0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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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以案说法 | 中年男子醉酒骑车追尾脱保三轮车身亡,该如何赔?
    川县,位于遂川县东南部,东邻万安县夏造镇,南毗赣州市南康区,西北与泉江镇、枚江镇、碧洲镇接壤,有一条105国道从此穿境而过,因该路段山高弯道多,交通事故发生比较频繁。2022年12月10日下午5点多,叶某骑一辆二轮摩托车沿着105国道从巾石乡某村出发,赶往遂川县城某板材厂上夜班。然而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当叶某骑到东坑村路段上坡时,正好前面有一辆刘某骑的三轮摩托车可能油箱没油突然熄火停下,车上载满了刚收购回来的大小不一杉木条,刘某赶紧靠边停车后下车排查故障。叶某骑的二轮摩托车不慎与刘某停下的三轮摩托车追尾相撞,导致叶某受伤经抢救无效现场死亡,造成了两个家庭的悲剧,一个家庭失去了亲人,一个家庭面临巨额赔偿。对每一个家庭来说都是一场无法承受的灾难。我为您讲述一起叶某亲属与刘某之间的交通事故索赔案。(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当事人姓名均已技术处理)基本案情2022年12月10日下午5点多,江西省遂川县叶某驾驶一辆二轮摩托车从巾石乡某村沿105国道线往遂川县城方向行驶,6点左右骑到巾石乡东坑村路段时,与同向前方刘某驾驶发生故障停车排查故障的无号牌三轮摩托车(车载杉木)相撞,造成叶某受伤经抢救无效现场死亡、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叶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刘某负事故次要责任。交通事故发生后,刘某支付叶某亲属3.6万元丧葬费,其他费用未支付。双方因赔偿金额相差太大,协商不成。2023年1月10日,叶某亲属将刘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刘某赔偿其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处理丧事人员的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和摩托车损失费共计38万余元。刘某辩称:叶某亲属主张了丧葬费,又主张处理丧事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属于重复计算;交通事故发生在2022年,应按2021年标准计算相关损失。庭审查明:叶某醉酒(乙醇含量为210.94ml/100ml)驾驶二轮摩托车。刘某酒后(乙醇含量为20.54ml/100ml)驾驶的无号牌三轮摩托车未购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险。法院裁判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交通事故刘某负次要责任,其应按比例赔偿叶某亲属的损失。因刘某所驾车辆未投保交强险,故叶某交强险限额内损失由刘某承担,交强险限额以外的损失由刘某承担30%。参照统计数据,对叶某亲属的各项损失核定如下:死亡赔偿金873940元(43697元/年×20年),丧葬费43058元(7176.33元/月×6个月),精神抚慰金50000元,摩托车损失酌定为2000元,处理丧事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3475元【(30元/天+109元/天)×5人×5天】。以上合计972473元。2023年3月1日,法院据此判决刘某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叶某亲属182000元,叶某亲属其余损失790473元刘某赔偿30%计237141.9元,合计赔偿419141.9元。核减刘某已赔偿的36000元,仍应赔偿叶某亲属383141.9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445元,保全费2383元,均由刘某承担。一审法院判决后,双方均服判未上诉,该判决书已生效。律师说法本案主要有两个争议焦点:一是叶某亲属主张了丧葬费,又主张处理丧事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是否属于重复计算;二是交通事故发生在2022年,是否按2021年标准计算相关损失。关于叶某亲属主张了丧葬费,又主张处理丧事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是否属于重复计算问题。根据《民法典》第1179条规定,如果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导致死亡的,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但并未明确规定处理丧事人员的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是否包含在内。而2022年修订后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此亦无相关解释。但根据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江西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试行)》《江西省道路交通事故主要情形损害赔偿责任比例划分标准(试行)》的通知【赣高法〔2021]51号】“处理丧事人员的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具体可分别参照受害人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的相关规定处理。处理丧事人员的人数及时间一般可以按照5人5日支持。”之规定,本案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在江西省内,依照上述规定,叶某亲属除了有权主张丧葬费外,还有权主张处理丧事人员的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因此二者之间不存在重复计算。关于交通事故发生在2022年,是否应按2021年标准计算相关损失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年修正)相关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本案中,叶某与刘某之间的交通事故虽发生在2022年,但一审法院在2023年1月份立案受理,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为2023年3月份,江西省统计局刚公布了2022年度相关统计数据,因此法院按照2022年的统计数据计算叶某亲属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费用。综上,叶某亲属除了有权主张丧葬费外,还有权主张处理丧事人员的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另外,交通事故虽发生在2022年,但法院在2023年1月份立案受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为2023年3月份,江西省统计局刚公布了2022年度相关统计数据,叶某亲属当然有权按照新的统计数据主张相关经济损失。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一千一百八十一条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为组织,该组织分立、合并的,承继权利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死亡的,支付被侵权人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人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费用,但是侵权人已经支付该费用的除外。第一千二百零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和本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第十六条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大同律师-邝宪平律师邝宪平律师
    2024-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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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起家中多位亲属作为安置人房屋被一人出售起诉要求分割房款纠纷
    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北京市东城区一号房屋(以下简称一号房屋)转让款63750元;2.确认原告就北京市东城区二号房屋有权居住使用(以下简称二号)。事实与理由:被告与原告系兄妹关系。原告自1999年8月起承租位于北京市崇文区A号的直管公房(以下简称A号房屋)居住。为承租该房屋,原、被告分别支付了5万元、3万元。2003年该房屋拆迁时,共安置3套房屋。由于原告系再婚家庭,顾虑较多,故原告同意以被告名义签订一份合同,并将两套回迁房屋即二号、一号房屋登记在被告名下。根据《危旧房改造回迁安置协议书》,原告是被安置人之一,该两套房屋折算了原告承租公房的面积、人口及原告的工龄、残补,并且原告支付了部分购房款。原告就上述两套房屋有权利居住使用,但以上两套房屋一直由被告占有居住使用。且被告以25.5万元已出售一号房屋,原告有权分得该房屋的出售价款作为其有权居住使用的补偿。故诉至法院,诉如所请。被告辩称被告周某辉辩称:原告所述亲属关系属实。被告支付购房款7万元购买A号房屋,并委托原告办理相关手续。原、被告系借名买房关系。A号房屋的实际权利人为被告。2003年4月15日,A号房屋拆迁。案外人北京M公司(以下简称M公司)及拆迁办对A号房屋入户调查,调查结果为长期居住人口4人,即周某辉及其妻赵某香、子周某江、岳母秦某霞。该次拆迁共分得三套房产,分别是北京市东城区三、二、一号房屋。长期居住证明由拆迁公司收走作为安置人口档案材料。经原、被告双方协商决定,三号房屋购房款项由原告交纳并登记在原告名下;二、一号房屋购房款项由被告缴纳并登记在被告名下,是被告个人私有财产,对此原告并未出资。被告通过合理合法手续办理了产权登记。2005年10月,被告以25.5万元价格将一号房屋产权售出。2005年11月,原告以43.5万元将三号产权房屋售出。原告对二、一号房屋不享有所有权及处分权。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基础,也缺乏法律依据,故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法院查明原告为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4级。原告原承租位于北京市A号的直管公房,总使用面积20.2平方米,房屋实际由被告家庭居住使用。2002年,M公司实施危旧房改造。2003年,原告(乙方)与M公司(甲方)签订《危旧房改造回迁安置协议书》,约定乙方现住址在危改区内有公房1间,正式户口2人,安置人口4人,分别是周某鹏,之妻孙某兰,女婿陈某峰,外孙陈某涛。乙方自愿购买三号二居室一套,建筑面积(暂定)64平方米。回迁购房款计算方式项下包括,人均建筑面积未超过15平方米为60平方米93600元,人均建筑面积超过15平方米部分为4平方米18800元,回迁购房总价款112400元,公共维修基金1996.8元,实际交纳的房款及公共维修金共计114396.8元。原告于2005年9月22日取得三号房屋所有权登记。2005年11月,原告将三号房屋出售给案外人,并办理了产权变更登记。2003年,被告(乙方)与M公司(甲方)签订《危旧房改造回迁安置协议书》,约定乙方现住址在危改区内有公房1间,使用面积20.2平方米,建筑面积26.87平方米,正式户口1人,安置人口4人,分别是户主周某文、之兄周某辉、之妻赵某香,之侄周某江。乙方自愿购买二号一居室一套,建筑面积(暂定)48.59平方米,一号一居室一套,建筑面积(暂定)48.59平方米。回迁购房款计算方式项下包括,原住房建筑面积26.87平方米,22054.9元,人均建筑面积未超过15平方米部分33.13平方米51682.8元,人均建筑面积超过15平方米部分为37.18平方米174746元,回迁购房总价款243514.03元,公共维修基金3032.02元,其他款项包括残补1500元,实际交纳的房款及公共维修基金共计214110.91元。此后,双方签订补充协议,被告取得了二、一号房屋所有权登记。2005年11月,被告将一号房屋以25.5万元的价格出售给案外人,并办理了产权变更登记。现二号房屋登记在被告名下,由被告家庭居住使用。原告主张其支付了部分购房款,但未提交证据。另查,原告曾起诉被告用益物权一案,庭审中被告认可其购置房屋购房款计算时使用了原告残补利益1.5万元。本案审理中,被告表示周某鹏亦是残疾人,且即使计算了原告的残补利益,因原告以自己名义订立的合同中未使用该利益,故应视为原告让渡该利益给被告。裁判结果一、被告周某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周某文关于北京市东城区一号房屋有权居住使用的补偿款2万元;二、原告周某文对北京市东城区二号房屋有权居住使用。房产律师点评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二、一号房屋系原告原承租的房屋拆迁后的安置房。在被告与M公司签订的《危旧房改造回迁安置协议书》中,所购房屋价款的确定有原住房面积及安置人口因素,故原告对二、一号房屋有权居住使用。被告以原告购买并出卖三号房屋进行抗辩,鉴于原告是否获得三号房屋的所有权及利益,并不影响二、一号房屋中存在原告居住利益,故对该抗辩意见,法院不予采纳。被告将一号房屋出售,侵犯了原告的权利,故原告要求补偿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关于补偿的金额,法院根据拆迁补偿整体情况,原告实现对房屋居住使用的客观需要和实现形式予以酌定。办案心得**一、拆迁安置房的居住权益认定**在本案中,法院根据拆迁安置协议中所购房屋价款确定有原住房面积及安置人口因素,认定原告对二号、一号房屋有权居住使用。这提醒我们在处理拆迁安置房纠纷时,要充分考虑房屋的来源、拆迁安置协议的具体内容以及安置人口的权益。律师应仔细审查拆迁安置协议,明确各方在安置房中的权利义务,为当事人争取合理的居住权益。**二、证据在维护权益中的重要性**原告主张其支付了部分购房款,但未提交证据。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其在诉讼中的主张力度。律师应提醒当事人在涉及财产纠纷时,要注意保留相关证据,如付款凭证、协议、通信记录等。在诉讼过程中,充分运用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提高胜诉的可能性。**三、借名买房风险与防范**被告辩称与原告系借名买房关系,但未得到法院支持。借名买房存在较大风险,如产权归属不确定、被借名人反悔等。律师应向当事人解释清楚借名买房的法律风险,并建议当事人在必要时签订详细的书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以降低风险。同时,在处理借名买房纠纷时,要根据具体情况,综合考虑证据的充分性和法律规定,为当事人提供合理的法律建议。**四、权利让渡的认定与谨慎性**被告主张原告以自己名义订立的合同中未使用残补利益,应视为原告让渡该利益给被告。但法院并未采纳该主张。在处理类似纠纷时,权利让渡的认定需要有明确的证据和当事人的明确表示。律师应提醒当事人在涉及权利让渡时要谨慎,最好以书面形式明确约定,避免因权利让渡的模糊性而引发纠纷。**五、保护弱势群体的居住权益**原告为肢体残疾人,法院在判决中充分考虑了其特殊情况,保护了其对安置房的居住权益。这体现了法律对弱势群体的保护。律师在处理涉及弱势群体的房产纠纷时,应关注当事人的特殊需求,积极为弱势群体争取合法权益,确保他们的居住权得到保障。每个案件都有特殊性,需要律师对案情进行细致的分析,才能有专业的判断,我们团队擅长处理各类房屋纠纷,如果您遇到相似案件,我们真诚的希望您可以来电详细说明情况,我们会尽力为您解答!
    大同律师-靳双权律师靳双权律师
    2024-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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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牛某非法经营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被告人)牛某,男,汉族,1981年9月7
    大同律师-李勇律师李勇律师
    2020-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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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赵某二审改判不负刑事责任案
    口,抢走受害人周某现金7200元及手机等
    大同律师-李勇律师李勇律师
    2011-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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