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快车网

电脑版
提示:原网页已由神马搜索转码, 内容由www.lawtime.cn提供.
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民法典> 合同> 保管合同> 保管合同自什么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管合同自什么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更新时间:2023-02-1813:20:39人浏览

导读:

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按照法律规定,保管合同是保管人在保管寄存人的物品,在合同签订后,寄存人将物品交付给保管人时,合同发生法律效力。

保管合同自什么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一、保管合同自什么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民法典》

  第八百八十八条 【保管合同定义】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寄存人到保管人处从事购物、就餐、住宿等活动,将物品存放在指定场所的,视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二、保管合同违约责任是什么

  保管合同违约责任是支付违约金或者是采取补救措施,以及继续履行合同等。一般说来,违约行为从属于违法行为。民事违法行为就包括民事违约和民事侵权两类。买卖合同是对缔约双方具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件。任何一方违反了合同义务;就应承担违约的法律后果,受损方有权提出损害补偿要求。但是,各国的法律或国际组织的文件对于违约方的违约行为及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对该后果的处理有不同的规定和解释。

  三、保管合同可以撤销吗

  法律快车提醒,可以。保管合同中,寄存人享有任意解除权;没有约定保管期限的保管合同,保管人也享有任意解除权;此种解除权属于法定的任意解除权。如合同中有关于解除权的约定,则约定的解除权事由发生,解除权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如果发生了法律规定的法定解除事由,解除权人也有权行使单方解除权,解除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九十九条 寄存人可以随时领取保管物。当事人对保管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管人可以随时请求寄存人领取保管物;约定保管期限的,保管人无特别事由,不得请求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点赞
收藏
分享至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