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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亲生儿女与继母争遗产,胜算有多少?
    0年购得的房产,在2011年登记为夫妻共有,一场遗产纷争悄然酝酿。01案情简介:鲁大爷与朱阿姨原为夫妻,育有赵某强、赵某美两名子女。1983年感情破裂离婚,于1990年与杨阿姨结婚,婚后未再生育子女,而在2000年鲁大爷购买了房子并缴纳了购房款,2011年登记在鲁大爷和杨阿姨名下,各占50%份额。2019年鲁大爷去世,在去世前鲁大爷留下了遗嘱(公证遗嘱),将房子自己的份额全部留给杨阿姨。但鲁大爷的两个孩子却不认可,势必要在此房产上争一杯羹,表示到杨阿姨提供的遗嘱不是鲁大爷的真实意愿,因为鲁大爷患有包括冠心病等多重疾病,并做了开胸搭桥手术的暮年老人,心脏病频发,生命受到威胁,是在杨阿姨强迫的情况下立下的遗嘱。其实鲁大爷的真实意愿是:“将属于我所有的那部分房屋产权全部留给我的儿女以此表示父女、父子一场之纪念”。并在2006年,委托好友寄给儿女一份遗嘱。02案件焦点:1.遗嘱效力问题:杨阿姨提供了鲁大爷的公证遗嘱,指定其继承房屋中鲁大爷享有的份额。2.遗嘱真实性争议:赵某强、赵某美质疑遗嘱的真实性,称其非鲁大爷的真实意愿。3.遗嘱订立时房屋权属问题:赵某强认为,在遗嘱订立时,鲁大爷尚未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因此遗嘱无效。03判决结果:鲁大爷与杨阿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房子,并登记在二人名下,属于鲁大爷与杨阿姨婚之夫妻共同财产。现鲁大爷已去世,其享有的房屋50%份额应当作为遗产依法进行分割。关于继承方式,现杨阿姨向本院提交了公证遗嘱,该公证遗嘱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赵某强、赵某美虽否认上述公证遗嘱之效力,称该遗嘱并非鲁大爷之真实意思表示,系鲁大爷在胁迫等压力下作出,但其并未就上述主张拿出充分举证,对赵某强、赵某美之上述抗辩意见不予采信。关于赵某强主张的立遗嘱时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之抗辩意见,结合查明的事实,鲁大爷在订立遗嘱时已完成该房屋的购买,对赵某强之上述抗辩意见不予采信。属于鲁大爷的50%份额归杨阿姨继承所有,驳回赵某强、赵某美的其他诉讼请求。04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五条、第十七条、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相关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办理。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的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05律师解读:1.遗嘱效力:根据法律规定,公证遗嘱具有较强的法律效力,除非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遗嘱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况,否则通常会被法院认定为有效。2.遗嘱订立时的房屋权属:即使遗嘱订立时房屋产权证尚未办理完毕,但只要房屋购买手续已经完成,即视为合法财产,可以被纳入遗嘱范围。3.举证责任:对于遗嘱真实性存在争议的情况,提出异议的一方需承担举证责任,证明遗嘱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06案件总结:本案例展示了在处理遗产继承问题时,公证遗嘱的重要性及其在法律上的优先地位。同时,也提醒我们在处理类似纠纷时,应注重证据的收集与保存,以确保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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