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交车上受伤后应该找谁赔偿?

法律快车网 2021年01月11日

      2018年年初,于某乘坐大连某公交车过程中,当该公交车行使至大连市中山区某地段时,突然被喷射的井盖打穿车底,击中于某所座的车座后部,于某当时受到气压的冲力,被击倒在地。当日,于某被送往医院。

      本律师在接受该案件中于某儿子的委托后,于某的儿子坚决要求起诉公交车公司和井盖的所有者大连市某地热公司。本律师尊重于某儿子的意愿,将二者作为共同被告以于起诉。本案在一审开庭的过程中,本案主审法官释明,因本案存在伤者与公交车公司之间的乘运合同和伤者与井盖所属地热公司侵权之诉的竞合,只能二诉选一。本律师检查要求于某做伤残鉴定之后再决定,经大连市某司法鉴定机构鉴定,于某构成八级伤残,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合同之诉不可以要求精神损害抚慰金,故本律师与公交公司协商,将该公交公司由第二被告转变为原告的证人,向原告于某提供了当时的车辆的监控录像,并出具一份原告于某不存在任何过错的书面证明,最终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按照本律师的诉讼请求以及代理意见,分文不差地支持了本律师的全部请求。

      法律依据: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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