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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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简介

      陈宁,经济法学硕士,毕业于东北财经大学,现任大连正合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三级律师。陈宁律师担任大连市民营企业投诉中心咨询顾问及多家民营企业常年法律顾问,为企业日常经营、公司治理及法律风险防范提供法律服务,其参与的项目谈判、合同起草与审查等非诉业务标的额累计达数十亿元。诉讼领域,陈宁律师成功代理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加工承揽合同纠纷、合作协议纠纷、物权纠纷、劳动争议以及医疗损害赔偿、交通事故、雇员受害赔偿、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等人身损害赔偿类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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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执业信息

      律师姓名:陈宁

      执业地区:辽宁-大连

      执业律所:辽宁正合律师事务所

      律师职务:

      执业证号:06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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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青岛市劳动合同管理指引

          青岛市劳动合同管理指引为了帮助、指导用人单位依法规范劳动合同管理,保障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及《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指引。一、劳动合同的订立(一)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二)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订立劳动合同的时间,可以在劳动者工作前、开始工作之日或者工作后一个月内。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用人单位在用工后补签劳动合同的,应当按实际签字或盖章日期如实填写落款日期,劳动合同的起始时间为用工之日。(三)《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以分支机构的名义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分支机构,受用人单位委托,可以用人单位的名义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根据所处行业等情况,直接选用劳动保障部门制定的劳动合同范本、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范本等劳动合同文本。企业自行拟定的劳动合同文本,应当具备《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必备条款。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文本,除应当载明《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五)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按月向劳动者依法支付两倍的工资,不满一个月的,按计薪日折算,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支付经济补偿。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并应当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向劳动者按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可就试用期进行约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有下列情况之一,不能约定试用期:1、劳动合同期满续签或再次签订劳动合同的;2、劳动合同期限未满因调换工作岗位而变更劳动合同的;3、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4、用人单位招用同一职工且上次招用时双方约定的试用期已实际履行的;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七)劳动者被录用到用人单位后,其所应担任的工作或任务,应当在劳动合同中加以明确。(八)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双方约定支付的劳动报酬应当明确数额,或明确适用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报酬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应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数额或规章制度支付劳动报酬。(九)劳动合同约定的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依法签订书面补充协议,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补充协议效力等同于劳动合同。(十)劳动者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在签订或续签劳动合同前,用人单位可以书面形式向劳动者征询是否续订、订立劳动合同,以及是否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劳动者提出不续订、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劳动者要求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保留劳动者同意的书面证据。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劳动者本人不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不得以劳动合同期满为由单方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劳动者本人要求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不得与其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十一)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属上级主管部门任命或聘任的,其劳动合同应与其上级主管部门订立;实行公司制的经理和有关经营管理人员,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与董事会订立劳动合同。(十二)劳动合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用人单位应要求劳动者本人签收,并保留签收记录。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十三)用人单位招用新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应自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30日内进行劳动合同网上备案,并持《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复印件或其他有效资质证明、《招用人员登记表》、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招用人员就业备案花名册》到市或区(市)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就业备案。劳动者与原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30日内与新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新用人单位应持《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复印件或其他有效资质证明、《招用人员登记表》、《招用人员就业备案花名册》、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劳动者与原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和《劳动合同解除报告书》,到市或区(市)就业服务机构为其办理就业备案。(十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十五)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职工名册应当包括劳动者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户籍地址及现住址、联系方式、用工形式、用工起始时间、劳动合同期限等内容,其中用工形式应写明属全日制用工、非全日制用工或者劳务派遣用工。二、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如劳动合同部分条款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应继续履行其他部分。(二)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有服务期、竞业限制等事项需约定的,双方可依法书面约定,作为劳动合同的补充协议,由双方签字盖章后各执一份,与劳动合同一并履行。(三)用人单位依法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劳动者应当遵守。用人单位在新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告知本单位的规章制度。(四)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五)用人单位或劳动者一方可以要求变更工作岗位、工作地点、劳动报酬等劳动合同约定内容,但应经双方协商一致才能变更。对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双方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可依法定程序解除劳动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变更劳动合同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双方可签订《劳动合同变更协议书》(见附件4),注明协议生效日期和期限,并签名、盖章。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变更劳动合同后,应在30日内进行劳动合同网上备案。三、劳动合同的续订(一)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劳动合同期满时可以续订劳动合同,并计算签订劳动合同的次数。续订劳动合同,可就工作岗位、工作地点、劳动报酬、合同期限等内容签订《续订劳动合同协议书》(见附件6),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文本,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各执一份。(二)有下列续订或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情形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3、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与职工续订劳动合同的,应自续订劳动合同之日起30日内进行劳动用工网上备案。四、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双方可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见附件13)并签字盖章,协议书一式两份,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持一份。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由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保留劳动者的书面材料。(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3、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用人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5、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或者变更协议无效的;6、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7、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工作的;8、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9、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按照第7、8、9项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需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劳动者或者按照该劳动者上一个月的工资标准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并按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其中按第7项解除劳动合同并符合有关规定,还应支付劳动者医疗补助费。(三)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在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用人单位裁减人员有关问题的意见》(青劳社[2008]115号)的规定履行相应程序后,可以裁减人员,并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1、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2、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3、用人单位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四)用人单位依据(二)、(三)规定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向劳动者送交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见附件11),应注明解除合同原因及需要办理的各种手续。(五)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六)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如劳动者未提前通知用人单位,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2、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3、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5、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或者变更协议无效的;6、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7、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8、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或者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有上述第8项情形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八)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同意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的,应在劳动合同期满前向劳动者送达《续订劳动合同通知书》(见附件5)。劳动者同意续订的,用人单位应在劳动合同期满前办理续订手续。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九)劳动合同期满,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续延劳动者劳动合同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劳动者在用人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十)劳动合同因下列情形之一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当按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1、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的;2、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的;3、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4、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十一)用人单位提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见附件11)或《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见附件12)。(十二)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性支付劳动者应得的工资,同时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出具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终止日期、工作岗位、本单位工作年限等内容的《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见附件7)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见附件8)。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应当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因用人单位逾期未通知劳动者或未给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及时办理工作交接;如用人单位按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十三)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的要求,对劳动合同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对工资支付表至少保存十五年备查。(十四)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应自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之日起7日内进行劳动合同网上备案,并应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15日内到就业服务机构为劳动者办理解聘备案手续。(十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服务期,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属于违反服务期的约定,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单位解除约定服务期的劳动者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的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1、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2、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3、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4、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5、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十六)用人单位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与竞业限制人员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照双方约定的标准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不得违反约定的竞业限制范围、地域、期限。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两年。五、文书送达(一)用人单位向劳动者送交《签订劳动合同通知书》(见附件1)、《变更劳动合同通知书》(见附件3)、《续订劳动合同通知书》(见附件5)、《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见附件11、附件12)等应制作《送达回执》,由劳动者本人或者其同住成年亲属签收。(二)因劳动者本人原因无法直接送达的,可以邮寄送达;邮寄送达无人签收或拒绝签收的,可以通过报纸进行公告送达。附件:1.《签订劳动合同通知书》2.《终止劳动关系通知书》3.《变更劳动合同通知书》4.《劳动合同变更协议书》5.《续订劳动合同通知书》6.《续订劳动合同协议书》7.《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8.《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9.《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签收证明》10.《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签收证明》11.《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12.《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13.《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14.《解除劳动合同报告书》15.《终止劳动合同报告书》

          2010-06-02

          广东省劳动合同指引

          广东省劳动合同指引(博主按:该指引对用人单位规范用工管理、防范用工风险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但指引中的个别观点值得商榷,比如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此时用人单位是否仍需支付双倍工资,该指引中的观点是应当支付,博主对此持不同意见,对此,博主将另拟文予以说明。)为了帮助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规范、完善劳动合同管理,避免劳动纠纷,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广东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粤府〔1995〕22号)、《关于印发广东省劳动合同签收公示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劳社发〔2007〕16号)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指引,供各地劳动保障部门指导用人单位与职工规范劳动合同管理时参考使用:一、劳动合同的订立(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订立劳动合同的时间,可以在劳动者工作前、开始工作之日或者工作后一个月内。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内,试用期超过一个月的,不得待试用期满后再订立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未在开始用工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其后补签的,应当按实际日期如实填写落款日期。依照《劳动合同法》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自用工之日起计算。(二)《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以分支机构的名义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分支机构,受用人单位委托,可以以用人单位的名义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根据所处行业等情况,直接选用《广东省劳动合同》文本(该文本的使用指引见附件2.关于订立《广东省劳动合同》文本的说明)、《农民工劳动合同》等劳动合同文本,或者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制定的劳动合同文本。企业自行拟定的劳动合同文本,应当具备《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必备条款,并按照《广东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粤府〔1995〕22号)的要求报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审查。(四)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按月向劳动者依法支付两倍的工资,不满一个月的,按计薪日折算,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除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外,还应当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终止书面劳动合同当日按月支付两倍的工资,不满一个月的,按计薪日折算。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并应当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向劳动者按月支付两倍的工资,不满一个月的,按计薪日折算。(五)双方订立劳动合同并签名盖章后,为了预防和减少劳动争议,按照《广东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粤府〔1995〕22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合同鉴证工作的通知》(粤劳社〔2008〕32号)的规定,由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劳动合同鉴证。(六)劳动合同订立后,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并按照《关于印发广东省劳动合同签收公示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劳社发〔2007〕16号)的要求,由劳动者本人在《劳动合同签收公示表》(附件3)上签名确认。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自订立劳动合同之日起一个月内,在便于职工阅览的场所公开《劳动合同签收公示表》。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可同时通过单位内部信息网络、电视、厂报、墙报等形式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日。劳动者对《劳动合同签收公示表》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时间内向用人单位提出,用人单位应在劳动者提出异议的7日内核实相关情况并告知劳动者。(八)其他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依法签订书面补充协议,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补充协议效力等同于劳动合同,与劳动合同一并履行。(九)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职工名册应当包括劳动者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户籍地址及现住址、联系方式、用工形式、用工起始时间、劳动合同期限等内容,其中用工形式应写明属全日制用工、非全日制用工或者劳务派遣用工。二、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如劳动合同部分条款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应继续履行其他部分。(二)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有补充保险、服务期、竞业限制等事项需约定的,双方可依法书面约定,作为劳动合同的补充协议,由双方签字盖章后各执一份,与劳动合同一并履行。(三)用人单位依法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劳动者应当遵守。用人单位在新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告知本单位的规章制度。(四)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五)用人单位或劳动者一方可以提出变更工作岗位、内容、工作地点、劳动报酬等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但需经双方协商一致才能变更劳动合同。(六)经双方协商一致变更劳动合同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双方可签订《变更劳动合同协议书》(附件4),并签名、盖章。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三、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一)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其中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3.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用人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5.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或者变更协议无效的;6.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7.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8.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9.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按照第7、8、9项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需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劳动者或者按照该劳动者上一个月的工资标准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并按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其中按第7项解除劳动合同并符合有关规定的需支付劳动者医疗补助费。(三)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在履行规定程序后,可以裁减人员,并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1.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2.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3.用人单位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四)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附件5);在试用期内的,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如劳动者未提前通知用人单位,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1.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2.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3.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5.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或者变更协议无效的;6.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7.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8.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或者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有上述第8项情形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六)法定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劳动合同期满,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续延劳动者合同期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劳动者在用人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七)劳动合同因下列情形之一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当按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1.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的;2.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的;3.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4.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八)用人单位提出解除或者劳动合同终止的,应当发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附件6)。(九)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当日结清并一次性支付劳动者工资,同时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附件7)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附件8)。(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应当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相关手续。(十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及时办理工作交接;如用人单位按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十二)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和《关于印发广东省劳动合同签收公示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劳社发〔2007〕16号)的要求,对劳动合同文本、工资支付台账、《劳动合同签收公示表》等资料,至少保存二年备查。(十三)用人单位招用的劳动者工作至法定退休年龄或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对其继续用工,或者用人单位聘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已经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属民事关系,可与其订立民事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发生纠纷的解决途径。(十四)如约定了服务期,有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约定服务期的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1.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2.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3.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4.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5.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十五)如约定了竞业限制的,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照双方约定的标准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不得违反约定的竞业限制范围、地域、期限。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四、劳动合同的续订(一)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劳动合同期满时可以续订劳动合同,并计算签订劳动合同的次数。续订劳动合同,可以就工作岗位、工作地点、劳动报酬、合同期限等内容签订《续订劳动合同协议》(附件9),与原劳动合同共同保存;也可以签订新的劳动合同文本。(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情形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010-05-28

          最低工资标准全攻略

          最低工资标准全攻略辽宁正合律师事务所陈宁一、最低工资标准的含义及形式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正常劳动,是指劳动者按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在法定工作时间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从事的劳动。劳动者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生育(产)假、节育手术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期间,以及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劳动者由于本人原因造成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未提供正常劳动的,不适用最低工资标准的规定,亦即此时劳动者所得工资可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最低工资标准包括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两种形式。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用工中的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用工中的劳动者。所谓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的用工形式。二、最低工资标准的范围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如下项目:(1)延长工作时间工资即加班工资;(2)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3)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含用人单位缴纳的劳动保险、住房公积金。根据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相关人士的解答,最低工资中不包括:用人单位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费;对职工进行培训的费用;执行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规定而发给职工的费用和用品,以及企业自身规定的工作用品(如企业为了树立自身形象而发给职工的工作着装);发给职工的计划生育补贴、生活困难补助费、医疗卫生费、丧葬抚恤救济金、探亲路费、洗理卫生费、冬季取暖补贴、防暑降温费等;用人单位支付伙食补贴、大额住房补助等;用人单位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等。三、大连地区现行最低工资标准依据大政办发[2007]163号文件的规定,大连现行最低工资标准如下:(1)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旅顺口区、金州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保税区、长海县月最低工资标准为70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7元;(2)瓦房店市、普兰店市、庄河市月最低工资标准为60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6元。四、与最低工资标准相关联的待遇问题1、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并可从劳动者本人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且扣除后的余额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辽宁省工资支付规定》》第19条)2、因企业生产经营原因,离开工作岗位没有与企业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息工人员(放假休息待岗)和离岗退养人员(内退),用人单位应支付生活费,生活费标准由用人单位与职工集体协商确定,但分别不得低于市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的80%和90%。(《关于规范企业工资支付有关问题的通知》(大劳发[2003]65号))3、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后,在试用、实习期间提供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辽宁省工资支付规定》》第18条)4、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劳动的,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合同或者集体合同的约定支付病假工资,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辽宁省工资支付规定》》第28条)五、违反最低工资标准的法律后果用人单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劳动合同法》第85条规定)

          2010-05-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