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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台南市律师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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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潍坊市寒亭区交通事故案件代理纪实
    告。被告请我们做代理是因为保险公司回复保险理赔时,说对方交通事故产生的医疗费不能够全部报销,要扣除医保范围之外10%的费用,并且保险公司还说诉讼费,鉴定费,施救费这些费用他们都不承担,所以这部分费用要求由我们当事人来承担。这会造成我们当事人另外需要自己承担几万元的赔偿费用,所以当事人觉得很不合理,就找到我们律师来给她代理。通过上周的开庭,保险公司在庭审中没有举证证明保险合同中有关于上述费用免赔的相关的证据。所以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合同属于格式合同,保险公司不能证明免责条款告知或者向投保人进行解释说明的,该条款属于无效条款。因此在庭审中我方的代理意见就是保险公司的上述抗辩不符合保险法的规定,仍然要承担全部的原告损失,我方是不需要支付任何费用的。通过这个案件,我们当事人委托我们律师的目的也就达到了。我们最终的判决结果将会判决保险公司承担所有的医疗费和诉讼费、鉴定费、施救费等费用,我们当事人不需要支付任何赔偿。在这个交通事故案件中,我方当事人是驾驶机动车的一方,对方当事人是骑电动三轮车的一方。对方当事人骑着电动车撞到我们当事人的车后备箱上。而当时我们当事人是在右转弯的过程中,所以根据转弯让直行的原则,我们当事人在这起案件中承担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对方当事人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事故发生之后,对方当事人伤势比较严重。住院好长时间,一度在重症监护室待了一个多月。最终经过治疗之后是伤残鉴定的结果是对方当事人双眼偏盲,视力下降,构成七级伤残。另外身体的另外一处受伤,伤残为10级,所以是两处伤残。原告主张了47万的赔偿款,其中包括伤残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等。有交通事故方面法律问题,可以咨询我们。
    台南市律师-赵荣烈律师
    赵荣烈律师
    2024-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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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潍坊市欠款纠纷案代理胜诉后的执行异议之诉案例分享
    诉了,在接下来申请强制执行的过程中,对方找了他儿子成立的一个公司作为案外人,向法院提出了执行异议之诉。谎称这些被法院查封的财产都是他儿子名下的公司的,但是一审法院经过审理之后驳回了他们提出的执行异议。对方又向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上诉。在接下来的8月8号将会开庭审理这个案件的二审。我们胜诉的把握还是非常大的。对方基本没什么胜算。
    台南市律师-赵荣烈律师
    赵荣烈律师
    2024-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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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从实际案例分析代理型开设赌场罪如何进行罪轻辩护
    为贾某2013年通过别人转让得到A网站的总代理,2019年购买得到B网站的总代理,并通过网络推广A、B两网站。公诉机关认定贾某非法获利970万余元。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贾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辩护意见:①公诉机关认定贾某担任A、B网站总代理时间不准确。②非法获利金额、发展人数认定有误,证据不足,无法形成证据链。③公诉机关提供的检查笔录和网络在线提取笔录不具有合法性。④司法鉴定意见书检材来源不明。法院认为:贾某担任A网站代理的时间为2015年;公诉机关提供的检查笔录不具有合法性,依法不得作为定案根据;贾某非法获利金额共计809万余元。判决结果:被告人贾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台南市律师-张秀峰律师
    张秀峰律师
    2024-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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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起惊动最高人民法院的普通刑事案件
    别名)犯拐卖儿童罪,建议当地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至10年,要求从重处罚。但却遭到法院拒绝,法院没有直接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这是一起再普通不过的刑事案件。开庭后半年多时间里,不能作出判决结果。最后层报至最高人民法院例外核准。▅根据《刑法》第240条规定,拐卖儿童罪为我国刑法列明的重罪。起点刑期为五年以上;若情节特别严重,还可能会判处死刑。被告人曾某某,在本案中没有明显从轻和减轻处罚情节。但经过法定程序后,她幸运地享受到了“法外减轻处罚”的待遇。最后,曾某某被当地人民法院判处了缓刑刑罚。这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实属罕见。其实,这起案件并不复杂。基本案情是:保康县店垭镇范某某、王某某,自2005年结婚以来不能生育,至今40多岁无儿无女。后来,他通过QQ、微信认识了曾某某,得知曾某某是枣阳市某地一家医院妇产科医生。范某某问曾某某那里有没有父母自愿放弃扶养的孩子,他想领养一个娃儿。曾某某说这种机会可能会有,但是很小。于是,双方相互留下了联系电话,还添加各自为微信好友。以后,双方便各忙各的,再没有什么联系。2019年秋季,曾某某在枣阳市这家医院妇产科上班。贾某某腆着大肚子,在其公公张某某陪同下,来到该医院妇产科例行产检。在这里,他们遇到了曾某某。张某某等人提出要将肚里娃儿“刮了”。曾某某解释说:孩子已经七个多月了。如果实施引产,将会对贾某某的身体伤害极大。建议他们到上级医院作进一步检查,最好将孩子生下来。张某某恳请曾某某说:你在外面认识的人多,请她帮忙找一个条件好一些人家送人吧。因为他们的家庭情况,实在养活不了这个即将来世的孩子。这个家庭十分特殊,张某某已经六十多岁了,年迈体弱,平时靠收废品为生;其老伴年迈有病,腿脚行为不便,儿媳贾某某是一名遗传精神病患者,儿子张某某是一名智障者,一家人靠吃低保为生。案发前,贾某某已经生育了两个男孩,其中老二智力还有问题。这个孩子的来临,使这个生活十分拮据且陷入困境的张家,更是雪上加霜、愁上加愁。作为实际监护人的张某某向曾某某表示:他们一家人现在连饭都吃不上了,如果孩子生下来,不仅没有人哄,老伴还要带两个孙子,连生存和活下来都很困难,干脆把孩子送人抚养,也算给这孩子将来找一个好的出路。2019年12月9日晚,曾某某突然接到张某某的电话,说贾某某在某医院生下一男婴。问曾某某收养人家找好了没有。曾某某问张某某送养孩子有什么条件,需要向对方要多少钱,张某某含糊其词地说:随便给点生活费、住院治疗费吧,但没有交待具体的数额。张某某还说:如果收多了,怕被人说是贩卖娃儿。2019年12月12日,曾某某热肠好心,主动联系了保康的范某某,希望在孩子出院时,他们能将娃儿领走。范某某向曾某某反复询问送养人有什么条件和要求,需要给送养人多少钱。曾某某向范某某解释:送养人没有提到具体的钱数,你们拿个三、五万元(这一事实,与范某某证人证言吻合,能够相互印证)。范某某到底具体拿多少钱,由其自行掌握。随后,范某某一家人经过商量后,同意领养这个孩子。在得到范某某的确信后,曾某某向张某某介绍了收养人一些家庭情况:这家男主人在外边搞工程,女主人在家里闲赋,家里还有父母可以帮忙照顾孩子;家庭经济条件不错。张某某得知这一情况后,随即又告诉了家族堂妹张某及周围的亲戚们。2019年12月14日,是贾某某及孩子出院的日子。张某某用电话分别通知了曾某某和张某。当日,张某和曾某某立即放下手里的工作,先后乘车来到某医院。先到的张某将孩子从产房里抱走,等待收养人到来。是日,范某某接到曾某某的电话后,带上5万元现金,又借来表弟陈某某的一辆轿车,由陈某某当司机,于下午18时许开车赶到枣阳市一个小巷内。曾某某闻讯出来与范某某等人见面,在给范某某夫妇的身份证拍照后,又返回到妇幼保健院附近从张某手里接过娃儿,再次回到范某某等人守候处,将娃儿交给了范某某夫妇。当范某某夫妇检查完孩子身体健康且没有问题后,当场同意接收这个该子。在车内,范某某从其妻子王某某手提包拿出5万元交给曾某某。曾某某在向他们交待一些养儿方面知识常识后,便离开他们了。据曾某某交待:她在收到这5万元现金后,全部交了张家主事的张某。在曾某某转身临离开时,张某给了曾某某1万元现金,算作跑腿辛苦费。但张某交待:她只收到曾某某交来4万元现金。双方的供述均为单方口供,无一一对应证据印证。范某某夫妇将孩子带回保康店垭后,曾某某继续指导他们如何抚养幼小孩子,还多次提醒他们赶紧到保康、枣阳等地行政部门办理正规合法的收养手续。由于当时疫情持续影响,同时范某某经常在外施工做活。范某某在向本村妇委主任、县民政部门咨询后,得知办理收养手续和程序比较繁琐。于是,范某某便将此事搁置下来,直到店垭派出所在核查当地常住人口信息时才发现这一异常情况。曾某某因涉嫌拐卖儿童罪于2023年6月6日到案被关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张某因涉嫌拐卖儿童犯罪罪于2023年9月6日到案被关押,次日被刑事拘留。按照刑事诉讼程序,此案被移送至当地人民法院起诉。起诉认定曾某某在本案中系主犯,没有自首、坦白和认罪认罚的法定从轻、减轻情节。建议审理法院依据《刑法》第249条规定,对曾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至十年,并处罚金。同时因曾某某案发后“态度恶劣”等情况,要求对其从重处罚。2023年6月20日,曾某某丈夫委托湖北XXX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湖北省刑事专业律师(湖北省刑事专业律师,需要经过严格申报条件和程序,经省级司法行政权威机构审核并发证。一般律师,只有省司法厅颁发的律师执业证,就象医院医生上岗需要医师执业证、专家医生还要有专家医师资质证书一样),作为了曾某某的刑事辩护人。朱XX律师在经过侦查、审查和审判阶段辩护后,特别是2023年12月26日一天的庭审。经过控方严正的指控和辩方强有力的辩护后,审理法官和受理法院基本改变了对本案的先前看法。他们认为,如果按照检察机关提出的“五年至十年有期徒刑、从重处罚”量刑,对于被告人特别是曾某某是不公平公正的,不符合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如果实施“法外减轻处罚”,则需要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2024年7月10日,主审法官就此案专门电话征询了辩护律师的意见,同时解释道:开庭后半年多时间没有作出判决,是该院按照“法外减轻处罚”法定程序,经过市中院、省高院,最后至最高人民法院审核,拟对正在羁押的曾某某作“法外减轻处罚”的处理。也就是说,对曾某某将判处缓刑同时、可以立即释放出来,为此想问一下曾某某是什么意见和态度。如果曾某某同意这一处理结果,法院会立即下判决,曾某某就可以出来了。曾某某经过反复思考和权衡后,同意了法院的处理意见。第二天上午,该法院便派人来到看守所提讯了曾某某,征询被告人对拟判决的意见,同时让其在认罪认罚笔录上签字(例行)。2024年7月13日,当地人民法院宣布了本案判决结果,判处曾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期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同日,曾某某从看守所里被取保释放。判决后,因两名被告人在十天上诉期内未上诉,一审判决书生效。至此,本案以当事人及其家属十分满意的结果告以段落。
    台南市律师-朱自军律师
    朱自军律师
    2024-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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