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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05-12 19:47发布于 北京 来自 iPhone客户端已编辑
关于今天提到的加州“母猪福利法”案件,有网友很感兴趣这个判决书到底是怎么说的。多说两句。

大家以为一个案子,无非两个选择,原告赢,或者被告赢。少数服从多数。

其实不然。

这个母猪案,充分体现了判例法国家为了确定先例,在一个具体案件中的观点分裂可能性,根本不是非黑即白地站队。

简单说,这个案子的主判决书,驳回了猪肉生产者联合会的诉求,认为加州这个“母猪福利法”不违宪。在这个宏观观点下,有五个大法官赞同(其中三个保守派,两个自由派),四个大法官反对(其中三个保守派,一个自由派)。

可见,这个案子跟大法官本身的保守/ 自由倾向严重不相关,站队都乱套了。(六个保守派大法官,三个支持,三个反对)

这还没有完。

关于为什么驳回诉求,判决书写了好几个分论点。而每个分论点,各自大法官又重新站了一遍队。

观点1、2、3、4-A和5,是上面提到的五个大法官赞同,四个大法官反对;

观点4-B和4-D,只有四个大法官赞同;

观点4-C,有另外四个大法官赞同;

此外,自由派索托马约尔大法官独立写了一份协同意见(部分同意主体判决书),她的同僚卡根大法官赞同;

保守派巴雷特大法官写了另一份协同意见书,也是部分赞同主体判决书;

首席大法官罗伯茨写了一份意见书,部分赞同、部分反对主体判决书,得到了两个保守派、一个自由派的加入;

最后,保守派卡瓦诺大法官自己也写了一份儿意见书,也是部分赞同、部分反对主体判决书………………

如果您家里有中学生,这是一道极好的排列组合习题。

————聊两句判决书内容的分割线————

为什么有这么大的分裂?这取决于原告的两个重要论点。

1、 原告认为,加州的“母猪福利法”禁止不符合母猪福利的猪肉在加州销售,变相插手了别的州的事务,违反了联邦宪法禁止各州规制跨州贸易的规定。

特朗普提名的保守派大法官戈萨奇,主笔了这份判决书。他认为,这个法律客观上确实对别的州有影响,但初心不是为了搞地方保护主义、歧视别的州,所以不算插手跨州贸易。

有网友觉得,这是保守派尊重“州权大于联邦权”的表现,我觉得也不尽然,不然这个判决书不会有半数保守派大法官反对。

这个判决更大的是体现了一种“存在即合理”的倾向,说白了不想给自己找麻烦。因为各州有成千上万的法律,涉及到对其它州的影响。戈萨奇在判决书里都举例了,比如各州的所得税法,有时就变相驱使某些人或者公司把业务迁移到其它州。所以啊,这个“跨州贸易”的尚方宝剑不能轻易用,不然法院就忙不过来了。这次“母猪法”还行,不要去为难它。

2、 原告还有一个观点:“母猪法”对其它州福利造成的负面影响,大于它对加州自己福利带来的正面影响。

戈萨奇在判决书里说:你提这个标准就不合适!我们是法院,怎么有能力去衡量一个法律带来的经济效益到底是赚了还是赔了?更何况,好多效益还是没法用金钱衡量的。

这时分歧来了。

有几个法官说:内什么,话也不是这么说啊……虽然我们大体上同意驳回原告请求,但是,我们觉得法院还是有能力去衡量利益得失滴!

这就是为什么有那么几份“部分同意”的意见书或者投票的原因。

但还是有法官直接反对这部法律。

他们的忧虑,就是我去年在微博里写到的:允许这样的法律,等于开了口子,让各州在贸易行为里夹带自己的道德私货。各州不得掐起来吗?

卡瓦诺大法官就写道:

“加州实质上试图,在猪肉生产和贸易中,对我国其它兄弟州单方面强加自己的道德和政策偏好。”

“这种法律不仅伤害了联邦主义下各州的自治权,而且可能为其它州夹带私货提供了蓝本,这些私货可能包括非法移民政策,也可能包括堕胎。”

所以,从州权至上角度,也能推导出反对这部法律的逻辑哈?

我最近读的一本好书“Nine Black Robes”,讲这两年的美国最高法院内幕的。它的一个重要观点是,由于特朗普塞进来的三个极端保守派,温和保守派的首席大法官罗伯茨已渐渐失去对判决的掌控力、靠边儿站了。本案是个鲜明例证。

#百乐有说法##热点大连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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