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09-9 15:37 发布于 北京 来自 iPhone 13 已编辑
这次的《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草案)》,除了第34条之外,还有第59条第2款、第90条与第100条也有比较大的问题。

1. 第59条第2款中“侮辱、谩骂”能否视为阻碍执法的方式存在疑问,且判断时主观性较强;该款还规定了“等方式”这样的内容。这将导致任何对行政执法表示疑问的方式都可能面临从重处罚。与此同时,警察执法的活动为什么值得更高程度的保护?合理根据恐怕在于,警察的执法活动相比于其他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面临更大的人身安全危险。既然如此,将阻碍的方式限定为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较为妥当,这样也便于与刑法中的袭警罪相衔接。

2. 第90条的问题在于,一是对收集、调取的证据范围未作必要限定,二是对收集、调取证据的程序要求没有做出明确。现在这样的立法行文,会导致执法过程中出现任意扩大收集与调取的范围,要求行政相对方过度服从,从而使其合法权益得不到应有保障。

3. 第100条的问题可能更为严重。对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人、被侵害人,只要经过办案部门负责人的批准就可以进行人身检查,可以提取或收集生物识别信息,甚至可以强制检查、提取、采集。

这一规定明显违背行政法上的比例原则,超出行政执法所需的必要程度,对公民的合法权益构成不当限制。这样的举措针对犯罪分子尚可理解,针对只是实施了治安违法的普通公民,则显然有过度之嫌,其中弥漫的是有罪推定的思维。更何况,治安违法的范围极其宽泛,而该条并未对治安违法的行为类型做出限制,容易出现公权力过度收集敏感个人信息的问题。

《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草案)》目前正处于征求意见阶段,可在人大网“法律草案征求意见”栏提意见www.npc.gov.cn/flcaw/)。#鸿儒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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