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达澳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信澳鑫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增设C类基金份额并修改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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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日期:2024-03-27


      信达澳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信澳鑫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增设 C 类基金份
      额并修改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公告
      为满足广大投资者的理财需求,提供更灵活的理财服务,更好地服务于投资者,根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和《信澳鑫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信达澳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协商一致,本公司决定自 2024 年 3 月 28 日起对信澳鑫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以下简称“本基金)增加 C 类基金份额类别,并对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作相应修改。现将具体事宜公告如下:
      一、增加 C 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增加 C 类基金份额后,将形成 A 类和 C 类两类基金份额并分别设置对
      应的基金代码(A 类基金份额代码:166105;C 类基金份额代码:021130)。新增的 C 类基金份额在投资人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并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原有的基金份额在本基金增加 C 类基金份额后,全部自动转换为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该类份额的申购赎回业务规则以及费率结构均保持不变。C 类基金份额的初始基金份额净值参考当日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本基金 A/C 类基金份额不支持相互转换。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与本公司旗下
      其他已开通转换业务的开放式基金的转换参照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执行。本公司旗下其他已开通转换业务的开放式基金相互之间的转换规则以其相关公告为准。
      原有 A 类基金份额可通过场外和场内两种方式申购、赎回,并在交易所上市(场内份额上市交易,场外份额不上市),A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进行跨系统转托管;C 类基金份额仅通过场外方式申购、赎回,不在交易所上市交易,亦不开通场内申购赎回方式。除经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进行跨系统转托管。
      1、C 类基金份额费率结构
      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60%年费率计提;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 0.20%年费率计提;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份额基金资产净值的 0.40%年费率计提;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C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
      C 类基金份额场外赎回费
      持有期限(T) 赎回费率
      T<7 日 1.50%
      7 日≤T<30 日 0.10%
      30 日≤T 0%
      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 C 类基金份额赎回。赎回费用由赎回 C 类基
      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对于持有期限少于 7 日的 C 类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于持有期不少于 7 日的 C 类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计入基金财产;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2、C 类基金份额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
      (1)投资者可多次申购,但单一投资者持有 C 类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该类基金份额总数的 50%,也不得通过一致行动人等方式变相达到或超过该类基金份额总数的 50%(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 50%的除外)。
      (2)投资人在代销机构销售网点场外申购本基金的,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 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 元(含申购费);各销售机构对本基金场外申购的最低申购金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投资人在直销机构销售网点场外申购本基金的,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5 万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 万元(含申购费);通过本基金管理人基金网上交易系统等特定交易方式场外申购本基金暂不受前述限制,详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基金投资者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具体申购金额限制以各基金销售机构的公告为准。
      (3)投资者赎回本基金时,可以申请将其持有的部分或全部基金份额赎回,单笔赎回的最低份额为10份基金份额,若某投资者在该销售网点托管的基金份额不足10份或某笔赎回导致该持有人在该销售网点托管的基金份额少于10份,则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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