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告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 2024年07月11日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截止2024年6月30日,本市部分企业未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2023年度年度报告(企业名单见附件)。本市市场监管部门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已经将上述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上述企业应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补报年度报告。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一日

      附件:
      逾期申报2023年度年报企业名单.xls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