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截止2024年6月30日,本市部分企业未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2023年度年度报告(企业名单见附件)。本市市场监管部门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已经将上述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上述企业应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补报年度报告。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一日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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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