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博

电脑版
提示:原网页已由神马搜索转码, 内容由weibo.com提供.
#小粤说法#【当爱已成往事,爱的给付怎么算?】恋爱同居期间,男方工资上交、生活消费欣然签单、大额钱款放心流转。分手后,男方认为转账款项属于彩礼,主张女方返还。当爱情面纱褪去后,究竟哪些款项属于彩礼?

近日,@深圳龙华法院审结该起婚约财产纠纷案,综合考虑男女双方共同生活的事实,男方给付钱款的目的、用途、数额等因素,依法认定彩礼范围,妥善适用彩礼返还规定,酌情判令女方返还部分彩礼。#案件播报#

【案情简介】

陈先生、许女士于2019年恋爱同居,并开始商量结婚事宜。期间,陈先生将个人收入交由许女士管理,并多次向其转账。2023年,因多年聚少离多,感情渐生嫌隙,陈先生与许女士分手。后陈先生要求许女士返还具有彩礼性质的钱款,共计108万余元。

许女士则认为,多数钱款是代陈先生转账给他人,少数用于缴纳房租和支付生活花销。此外,在同居期间,许女士因患有宫外孕终止妊娠,所涉医疗费、营养费等开销曾由陈先生自愿承担。因此,许女士认为,其无需返还钱款。双方意见不一致,陈先生遂诉至龙华法院。

【裁判结果】

龙华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婚约财产纠纷案,具体涉及原、被告同居期间财物返还问题。婚约财产是指一方及其家庭以成立稳定的婚姻关系为目的,赠与另一方及其家庭的财物,俗称“彩礼”。关于本案彩礼属性的认定,经查,在恋爱同居期间,陈先生多次向许女士转账,其中出于“存钱结婚”的考虑,将个人收入交由许女士管理,因此该款项具有彩礼属性,当结婚目的无法实现时,陈先生有权要求返还。但是,陈先生为增进双方感情而给付的钱款、双方共同生活期间的消费支出、陈先生借用许女士账户向案外人的转账等,均不属于彩礼范畴。

经核算,恋爱期间,陈先生共向许女士转账个人所得301938元。考虑到许女士在恋爱期间,因宫外孕接受流产手术,后被初步诊断患有多囊卵巢综合症、高泌乳素血症,故法院酌情判决许女士返还钱款200000元。宣判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现判决已生效。许女士主动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退还了相关款项。

【法官说法】

给付彩礼的行为,属于以缔结婚姻为最终目的的特殊赠与,当目的无法实现,给付人可请求受领人返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同居期间的转账款项,应以双方是否以结婚为目的作为主观要件,以转账款项类型、方式是否具习俗性、给付财物数额作为客观要件,结合主客观要件进而区分认定一般赠与、彩礼或是共同生活支出等。

已经共同生活的双方当事人因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在法律上,不具有夫妻权利义务关系,但在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时,不应忽略共同生活的“夫妻之实”。该共同生活的事实不仅承载着给付彩礼一方的重要目的,也对女性身心健康产生一定程度的影响。本案中,女方在同居期间曾终止妊娠,在给付彩礼目的最终未实现,双方已同居生活较长时间的情况下,法院依法认定男方出于“存钱结婚”考虑的个人收入为彩礼,酌情判决女方返还部分款项,有利于平衡双方当事人利益,保护妇女合法权益。

支付彩礼,出于爱,也应合乎“礼”。彩礼作为中国历史悠久的婚嫁习俗,公众应理性看待。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中,将充分考虑和尊重实际的情况,依法认定彩礼范围和返还原则,妥善处置涉彩礼纠纷,营造文明、健康、节俭的婚嫁新风尚。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中,可以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实,认定彩礼范围。
下列情形给付的财物,不属于彩礼:
(一)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
(二)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
(三)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

第六条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交付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正在加载,请稍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