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常之谬
这是一篇我不想写的文章。这类文章多了难免造成审美疲劳,而且会落下个“为人不厚道”的印象。
张五常在《荒谬的“定律”》中给 16 世纪英国著名金融政治家托马斯·格雷钦上了一堂“生动”的现代经济学“启蒙”课:“在有优、劣金币的情况下,购物而要付出金币的当然 想使用劣币。问题是,卖物而收币的人可不是傻瓜,怎会不见劣币而敬而远之?卖物者是愿 意收劣币的,但物品的价格必定要提高,借以补偿劣币之所不值;另一方面,以良币购物, 价格就较便宜。”
可能出自对读者智商的担心,沈阳师范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的谢作诗居然振振有词地补充到:“那就是说,无论用劣币还是良币,交易双方的收益是一样的,劣币驱逐良币无从谈 起。”(见本报 NO.565 第 7 版)
如此说来,需要聆听“五常训诫”的就远不止格雷钦一人了,也许应该算上“格雷钦定 律”问世 400 多年来所有认同该定律的人,其中至少包括亚当·斯密、大卫·李嘉图、让·萨 伊、詹姆斯·穆勒、卡尔·马克思、冯·庞巴维克、阿尔弗雷德·马歇尔、约瑟夫·熊彼特、理查德·希克斯和梅纳德·凯恩斯等一大批声名显赫的经济学大师。
不过,荒谬的究竟是格雷钦还是张五常?确实是一件值得澄清的事。即便不是为格雷钦 正名,起码也要让我等靠学生的钱袋维持体面的人不至于在课堂上误人子弟!正因为如此, 我才决心停下手头许多更有意义的事情,给《经济学消息报》撰写这篇实在不想写,而又不 得不写、不能不写的文章。
“格雷钦定律”其实说的是双本位制,也就是金、银同为法定货币制度下的事。既然金币和银币都是法定货币,国家就要规定它们的比值,比如一块金币等于 20 块银币。但金、银的市场价格终久会发生波动,比如实际比值变为一块金币等于 20.1 块银币,那么金币就成了币值低估的“良币”而银币则成了币值高估的“劣币”。
引申开去,“格雷钦定律”还包括以下这些场合:1. 主币为货真价实的贵金属金或银,辅币为名不副实的贱金属铜或铁,那么主币就是“良币”而辅币则为“劣币”;2. 足值的铸币谓之“良币”,磨损的、不足值的铸币则谓之“劣币”。在所有上述场合,根据“格雷钦定 律”,“良币”均会受到“劣币”的驱逐退出市场,其实是被理性的消费者窖藏起来了。
张五常的疑问:卖物收币的人不是傻瓜,怎会不见劣币而敬而远之?而这正是“格雷钦”之所以成为“定律”的关节。简单说,答案是:所有这些场合,卖物者都会倾向于接受或不得不接受“劣币”,原因恰恰在于张五常最擅长的“制度分析”!
在第一种场合,金银价格的波动太小,调整比价的“交易费用”或者用一个更时髦的概念“菜单成本”则太大,国王和商人都觉得没有变动价格的必要;既然“制度约束”没有变化,卖者关心的只是收取的货币能不能按法定比例继续流通,所以导致“劣币”充斥市场。
在第二种场合,为了保证辅币的正常流通功能,当时各国的货币制度都有关于“法偿” 数量的规定;一种是所谓的“无限法偿”即不管交易规模多大,支付者都可以用辅币清算;一种是所谓的“有限法偿”即只能在法定范围内用辅币清算,比如当时英国货币法规定的最高清偿金额是 20 英镑。
在第三种场合,为了维护货币流通的权威和降低交易费用,各国货币制度都有关于“公 差”的规定;所谓“公差,就是法律规定的不影响货币支付功能的磨损限度。
正是由于这些“制度约束”,才使得卖物收币者见“劣币”而不能“敬而远之”,才使得“劣币”能够大行其道,才使得“格雷钦”能够名扬数百年而至今仍使张五常耿耿于怀。
其实,“格雷钦定律”还有现代版,那是我给学生讲解这一定律时经常用来“戏说”的 ——每个现代人都或多或少地怀有“格雷钦情结”——如果可能的话,他们总是倾向于把那些破旧的、污染过的钞票先用出去!
行文至此,我们更关心的也许是,什么原因导致以“真实事件”和“真实世界”分析见长的张五常尽然如此大失水准?个中原因,我猜想可能与张五常近年来竭力提倡的所谓“一 招一式”和“不读书”的治学方法有关。400 年前的“真实事件”不可能通过今天站在街头卖一晚橘子来加以还原,如果没有仔细阅读相关文献,我们凭什么对前人的观察横加指责?!
对张五常更加中肯的批评,我建议读者不妨看一看杨小凯先生今年 2 月 12 日发表在《南 方周末》上的文章“国内经济学者要重视经济学文献”。
我说过了,这是一篇我不想写的文章。这类文章多了难免造成“审美疲劳”,而且会落 下个“为人不厚道”的印象。
发布于 浙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