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08-5 07:43 发布于 广东 来自 华为畅享20 Pro 已编辑
盘点:当下,当事人“流失”的公平辩护权利

1,拘留阶段“流失”的公平权利

法治发达国家,普遍在拘留3—7天内,举行公开听证会,由法院法官主持,就“羁押必要性”进行公开控辩,辩论之后,然后裁定是否羁押。以取保候审为原则,以羁押为例外。
法官从一开始就介入,是否羁押,也只能由由法官和法院决定。公平辩护,从一开始就公开现场进行。(花絮:最近,办理特朗普第三案的女法官,还叫起了“Mr.Trump 特朗普先生”,未再用“总统先生Mr.President”的尊称。)

我国当下做法:

“应然”是:听取当事人辩解和律师意见,是否羁押由侦查方单方面决定。无需公开辩论,无需检察院和法院介入。

“实然”是听辩解,听意见,走形式有时甚至拒绝,侦查方单方面决定。内部有审查流程,但由同一机构的人员进行。

实行以羁押为原则,以取保候审为例外。

无论“应然”,还是“实然”,一开始都不是法官和法院决定,都不是“以审判为中心”即“审判中心主义”。羁押服刑,未经公开公平质证辩论,由侦查方决定,已经流失了程序公正。

好处一:有利于快速干脆打击惩治犯罪。

好处二:对侦查工作和侦查人员要求都不用多高。如果搞公开听证,侦查工作不到位,分分钟就被否定了。

弊端一:第一波,未保障公平辩护机会。

弊端二:未公开公平审判,实际普遍已服刑。

弊端三:无公开公平,有勾兑空间,有恶意空间。权力任性,腐败枉法,相对易发生。

比如,经济纠纷或恶性竞争,对手围猎司法先把对方抓住羁押,易于实现。
再比如,把公正守法不结伙的体制内人员逆淘汰,也有空间。
再比如,合伙收受利益造案,有了空间。

2,审查起诉阶段“流失”的公平权利

法治发达国家做法:拘留数日,控方已经介入,法院也早已介入。控方审查是否应该指控和起诉,法院通过公开听证,在控辩质证互动基础上,审查决定是羁押,还是放人回家:在确认有指控和起诉必要的基础上,再正式审判前,法院决定是否有羁押的必要性。

羁押仍然是法院的权力,不是控方诉方权力。有指控和起诉必要性的,依然以取保候审为原则,以羁押为例外,因为指控和起诉对错,仍然未定,先羁押服刑仍然有错误可能。不会未审判先服刑,除非确实不羁押就真的大概率继续显而易见的危害社会或他人。

确有指控和起诉必要的,也以羁押为例外,以取保候审为原则。律师质证辩护发挥重要作用。

好处一:公平辩护权利得到保证。

好处二:利用司法权力或围猎司法权力,把人抓起来,整对手,极少有机会,司法被恶意利用的空间很小很小。“我没有作恶做坏事我怕谁”的善良想法,真的是对的。

好处三:冤假错案会极少发生。

好处四:有利于长期专注、纯真、科学地投入科技创新攻关和核心技术品牌打造,尽可放心。

一切都在阳光下公开公平进行,恶人恶念难成真,金钱围猎或权力任性、腐败,都不可行。

好处五:如果推行认罪认罚,不会出现“被迫”、“显失公平”。

弊端一:需要大大扩充法院机关和法官队伍。

弊端二:侦查方必须有非常强大的侦查能力,却没有多少权力,刑侦专家(神探)开始特别牛。

没有几把刷子,在侦查岗位上,没法呆。调查取证工作,变得很辛苦,需要特别细致缜密,侦查岗和专业思维需要极大提升。福尔摩斯探案这种故事,特别流行。

弊端三:在行贿受贿极其隐秘,技术炉火纯青,身边人又习惯于隐瞒“保密”的情况下,传统的贪污腐败查处很难。

当然,如果以枉法腐败为重点,强力反腐依然可行。

其实,“你不敢为我枉法,我凭什么给你送钱?” “被盯得死死的,我一枉法就被控告,我哪敢任性,又哪敢收钱?”

弊端四:如果经常性的偷窃、贩毒等等都经历这样繁复的程序,除非加大处罚,比如盗窃5年起步(新加坡台湾都这样)。

我国当下做法:当事人被拘役或服刑30天后,控方才开始出现,审查是否构成犯罪嫌疑,是否应该起诉。法院和法官出现,最早是羁押服刑4个月7天之后,通常是羁押服刑半年以后。发条上写明:“任何人,未经审判,不得认定有罪”。实际上,法院和法官还没有介入,就早已普遍经羁押服刑了。

审查起诉过程中,继续以羁押为原则,还未确定是否应该起诉,人已经在服刑。
审查起诉后,只要认定需要控告起诉,就继续以羁押服刑为原则,以取保候审为例外。

“应然”:认真听取当事人辩解和律师意见,再由检察院决定。不举行听证会,不现场公开听取辩护意见,更不公开辩论、答辩。

“实然”:律师意见基本不听,控方单方面决定。尽可能让当事人在已经羁押服刑背景下认罪认罚,节约时间,以绝翻案后患。

不管是“应然”,还是“实然”,继续羁押服刑,都是指控和起诉方决定,是他们说了算。

后面,轮到法院上场的时候,实际上是审查判定已经两次决定羁押服刑的对错,重点不是当事人是否有罪、是否需要羁押服刑。

弊端一:还没指控和起诉,实际上,已经作为罪人服刑;还只是指控和起诉,就已经继续羁押服刑。

弊端二:客观上,方便于金钱围猎和权力任性、腐败,把人抓起来,就可以单方面决定羁押服刑,不怕不认。

弊端三:公平辩护权利再一次流失。律师发挥作用空间非常有限。

弊端四:客观上,通关系,走后门,搞勾兑,有几分可能性。

3,审判阶段“流失”的公平权利

法治发达国家:被告人从家中来到法庭,出庭受审,未曾服刑,控辩公平对抗,有罪服刑,无罪回家。

审理判决之前,普遍没有羁押服刑过,判决有罪当场收监服刑,判决无罪不是纠错,没有特别大的压力和阻力。

我国当下做法:

“应然”:控辩公平对抗,未经审判不得认定有罪,未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程度,不得判决有罪。

不过,事实上,绝大部分当事人已经羁押服刑了相当长的时间。判决无罪,就是推翻已经羁押服刑的前两次由侦查方和控告方单方面决定。真正的压力山大(有许多人还主张法官审理法官决定)。

“实然”:面对开庭审理之前,当事人已经作为罪人服刑的既成事实,法官审理举步维艰。羁押服刑数月乃至数年后,法庭,再来就那些据以服刑的证据质证、辩论,如果您是法官,您是否能铁骨铮铮像包拯?

如果公平、充分,太认真,恐怕不太行,好可能前面拘留、审查起诉阶段单方面做的决定,问题丛生,至少不确实、不充分。这样,庭审开放和公平控辩,都需要“控制”。所以,被打断,是常态。不曾打断,恐怕要挨批评。

所以,深刻透彻理解了当下庭审既成事实和性质的人们,都应该把无罪诉求、罪轻的公平正义诉求工作,做在庭审之前。再说一遍:“做在庭审之前”。我们就是这样做的。我们的庭审都相对简单。

现在机制下,已羁押服刑的案件经过庭审一番辩论就判决无罪,基本没有可能性。如果出现,那一定是,庭审之前,有人负重前行:要么是当事人、家属和支持帮助之人,要么是司法人员包括法院人员自觉在庭审之前做足了功夫。后一种,有极小可能性。公正,离不开当事人和家属真实有效的诉求和举报控告。

我坚信,法庭审理判决,要么是追认羁押服刑并进一步明确服刑期限,要么是纠错推翻羁押服刑,而不是:真不是啥都没发生,公开公平公正地质证辩论,再来判决无罪有罪。

弊端一:服刑数月乃至数年后,再来审理判决有罪无罪,实际上,无罪判决是推翻已经进行的两次单方面“判定”。有罪判决对已经服刑的“前两次判决”追认,才“顺理成章”。当然,也决定是否继续服刑,服刑多久。

弊端二:已经没有了基于无罪推定的公平辩护权利,“拒不认罪”、“坚决要求出罪”只有微小的可能。

把这种可能变成现实,律师即使有法治发达国家律师那种水平,也难以胜任。需要科学系统的可靠性工程方法。这就是我们两次打无罪的基本经验。

弊端三:不利于廉洁司法,有勾兑空间和恶意造冤假错案的空间。

实际上,法庭一审,是当事人是否有罪的第三次“判定”,到了这第三次,才有了形式上公平的控辩互动的机会,现场发表辩护意见的机会。

有罪无罪,第一次,侦查方已经做成了饭,第二次,审查起诉方炒了一次剩饭。这第三次,也是第二次炒剩饭。

所以,当有人说,刑诉法规定:“任何人未经法庭审判,不得认定为犯罪”,是无罪推定原则已立,那多半是不了解实际、“实然”的书生或者概念逻辑不清楚的人。实际上,拘留、审查起诉到开庭阶段,一直在进行的羁押服刑,证明不只是有罪推定,还是普遍的未审判先服刑。

这,就是当下无罪诉求之难,无罪辩护之难,和无罪判决之难,都难得让人胆寒的客观原因,也是一些人动不动把经济纠纷刑事化的客观有利条件。

修法改变之前,诉求法院判决完全无罪,机会微乎其微,除非真的实施可靠性工程。

所有人,只能在理解认知的范围(边界)之内成功,除非特别好运。

深圳市海太阳实业有限公司

  • ü 审核时间 2024-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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