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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05-20 13:08发布于 广东 来自 微博视频号已编辑
录音证据4:
2021年期间,宁远喜与宝丽华集团董事局主席、宝新能源实控人叶华能因一起隐秘的股票代持问题(宝新能源一直违规不予披露该信息,欺骗股民,直至深交所发出监管函后,才于2024年4月9日公告“更正与致歉”)发生纠纷,遂于2022年1月3日,叶华能策划和指使宝丽华集团公司法人代表邹孟红向梅县区公安局报案,控告宁远喜股票诈骗和职务侵占融资顾问费930万。
经过梅县公安调查,认为股票代持纠纷属经济纠纷,而以诈骗融资顾问费930万立案。2022年3月1日,宁远喜被梅县区公安局刑拘至今。
2022年6月28日,温惠了解到宝丽华集团公司向梅县区公安局报案时提供的付款报批单是没有叶华能签名的,于是找邹孟红和宝丽华集团财务黄蔼蓉了解情况。在当天的聊天录音里,邹孟红和黄蔼蓉都说,报批单上不可能没有人签名,至于为什么宝丽华集团公司会计李艳提交没有任何人签名的审批单,她们也不知道原因。

邹孟红:“不可能的,这样意味着财会要负责了喔,其实她(李艳)拿出这张单对她是很不利的。我就不知道她(李艳)是怎么搞的。”邹孟红:“我也是说没有可能的,一定有人签名的,她不拿出来,我就不知道她打什么算盘。”

但在2022年1月03日,邹孟红去梅县经侦报案时的笔录却违心地说:“时任宝丽华集团党委书记及宝新能源董事长的宁远喜利用职务便利,指挥财务人员黄蔼蓉、李艳把财务顾问费转出。”

经侦人员问:这笔付款是否需要审批?邹孟红答:需要的。
经侦人员问:付款报批单由谁批准报批?邹孟红答:这个流程财会人员比较清楚。

邹孟红在担任宝丽华集团公司法人之前,就长期担任宝丽华集团公司的财务,对财务制度了如指掌,知道没有叶华能签名是不可能付出930万,却荒唐地指控宁远喜可以指挥宝丽华集团公司人员付款,并违心地说不知道是谁批准报批流程的。
时任宝丽华集团公司财务黄蔼蓉则说:“没可能,这张单(930万付款报批单)没有任何签名,而且她(李艳)也肯定接收了(叶华能)信息,说这个东西可以付,她才会付的。怎么可能张张都有签名,唯独这张没有签名。”
2023年1月5日,一审庭审举证质证环节中,经公诉人举证出示宝丽华集团公司在2016年2月1日关于930万元付款报批单原件,辩护人在质证查看该原件后发现:在该付款报批单左下角“批准”栏处,有明显的叶华能铅笔签名后留下的印痕。该930万元付款报批单作为本案最重要的证据,签名已经被涂改,至此真相得以大白于天下。
作为宝丽华集团公司会计的李艳涂擦了叶华能的铅笔签名,伪装叶华能不知情被骗,并供称:

“我们公司每一笔付款都需要由报批人填写“付款报批单”,之后交由部门负责人审批后由集团总经理温惠批准,批准后交由操作员黄蔼蓉操作后由我审核,我审核以后这笔钱才能顺利转出去。”
“温惠是宝丽华集团公司的总经理,这个单又是她亲笔填写交给我去办理的,我作为公司会计只能按照她的吩咐去做了”
“温惠拿这张亲自填写的付款报批单给我时,叶华能主席又出国处于联系不上的状态,温惠又说很急需办理,所以我才先付出去的。”

李艳声称在无合同、无审批的情况下作出付款动作的前提是,温惠跟她说叶主席知道并同意该笔付款。作为有二十年财务经验的会计,李艳不可能在完全缺乏付款凭证的条件下,且不经过叶华能首肯,私自支付出近千万款项,甚至连事后七年时间都不向叶华能询问核实一下,没有任何人签批的付款报批单又是如何入账?如何经过财务审计的?按照其公司习惯,即便当时不核实,事后不可能不核实,更不可能在明显不符合财务制度和审批习惯的情况下,不去找叶华能补签完善手续。宝丽华集团作为一个经营了近四十年的企业,财务人员怎么可能仅凭温惠的一句“叶主席知道的”就能够支付出巨额的公司财产?由此足以说明叶华能、李艳的说法存在互相串供、故意隐瞒掩盖事实真相。
另外,叶华能在公司有一个“铅笔文化”的设计,所有他签署的字据(包括上市公司所有决策和支付)遇到公权力机关查处时就开始涂抹销毁。叶华能就是指使李艳编造了该份虚假证据,于是,公安机关以诈骗罪拘捕了宁远喜,公诉机关以该虚假证据起诉了宁远喜和温惠,一审法院最终以该虚假证据判宁远喜、温惠有罪。
为什么李艳、邹孟红她们都能肆意妄为说假话!其实她们都被叶华能事先驯化了,驯化的目标是要构陷宁远喜,为达到构陷他人撒下的弥天大谎,已经涉嫌作伪证、诬告陷害,报假案。
一审判决并未如实全面记录辩护律师所提交的证据,辩护人当庭指出关于930万元的付款报批单上存在叶华能签字痕迹,并将拍摄得到的高清照片作为证据提交法庭,但在一审判决中,梅县区法院对这一过程及该份证据竟一字不提,采取了全面回避的态度。付款报批单上的签字可以充分推翻叶华能、李艳等证人陈述的真实性,同时也是证明上诉人无罪的重要证据,而一审判决竟将该证据彻底排除出证据体系中,未给予任何回应,显然一审法院对证据的认定标准存在严重的偏向性,对于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则采取全盘否定、忽视的态度,彻底背离了人民法院居中裁判的法治精神和司法准则!因此,上诉人及家属请求梅州市中级法院秉持司法公正的初心,对在案证据进行全面审查,彻底查明本案事实、纠正一审判决错误,依法改判上诉人无罪,还当事人清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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