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东财中证通信技术主题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天天基金网

      西藏东财中证通信技术主题指数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24 年第 1 号)

      基金管理人:西藏东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1、西藏东财中证通信技术主题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2019年11月4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9〕2183号文准予募集注册。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20年1月20日正式生效。

      2、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申请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因基金价格可升可跌,亦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能全数取回其原本投资。

      3、本基金标的指数为中证通信技术主题指数。

      (1)指数样本空间

      指数样本空间由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非ST、*ST沪深A股和红筹企业发行的存托凭证组成:

      1)科创板证券:上市时间超过一年。

      2)其他证券:上市时间超过一个季度,除非该证券自上市以来日均总市值排在前30位。

      (2)选样方法

      1)对样本空间内证券按照过去一年日均总市值和日均成交金额由高到低排名,并分别剔除排名后20%的证券;

      2)对样本空间内的剩余证券,从通信设备及技术服务、半导体、电子、计算机等行业中,选取经营范围与5G、物联网、光通信、量子通信和卫星通信等新兴通信技术相关的上市公司证券作为待选样本;

      3)在上述待选样本中,分别计算过去三年扣非净利润的平均值、过去三年营业收入增长率的平均值,并剔除任一指标为负的证券,剩余证券作为指数样本。

      有关标的指数具体编制方案及成份股信息详见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网站,网址:https://www.csindex.com.cn。

      4、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投资本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投资人根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但同时也需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因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者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市场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本基金的特有风险;投资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的特定风险;投资股指期货的特定风险;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特定风险;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特定风险;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特定风险;投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的特定风险;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风险;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投资本基金的其他风险等。

      本基金属于采用指数化操作的股票型基金,其预期的风险和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同时,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具有与标的指数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采用证券公司交易结算模式,即本基金将通过基金管理人选定的证券经纪商进行场内交易,并由选定的证券经纪商作为结算参与人代理本基金进行结算。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认购(或申购)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作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者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者超过前述50%比例的除外。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及基金经理等人员出资认购的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50%的,不受上述限制。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为指数基金,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面临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成份股停牌等潜在风险,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章节的具体内容。

      5、自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

      本招募说明书是对原《西藏东财中证通信技术主题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更新,原招募说明书与本招募说明书内容不一致的,以本招募说明书为准。

      本招募说明书已经由本基金托管人复核。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24年6月28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24年3月31日(本招募说明书财务资料未经审计)。

      目录

      第一部分 绪言......1

      第二部分 释义......2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8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18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22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24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25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26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39

      第十部分 基金的业绩......53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55

      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56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63

      第十四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65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68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69

      第十七部分 风险揭示......77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88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摘要......90

      第二十部分 托管协议摘要......106

      第二十一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121

      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122

      第二十三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123

      第二十四部分 备查文件......124

      第一部分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以下简称“《指数基金指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西藏东财中证通信技术主题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基金管理人解释。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西藏东财中证通信技术主题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西藏东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证券经纪商:指为本基金提供证券经纪服务的证券公司

      5、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指《西藏东财中证通信技术主题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托管协议或《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西藏东财中证通信技术主题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7、招募说明书、本招募说明书或《招募说明书》:指《西藏东财中证通信技术主题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西藏东财中证通信技术主题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9、《证券经纪服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证券经纪商以及基金托管人三方签订的证券经纪服务协议及对该服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10、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西藏东财中证通信技术主题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11、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2、《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

      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20 年 8 月 28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

      起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6、《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

      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7、《指数基金指引》:指中国证监会 2021 年 1 月 18 日颁布、同年 2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 号——指数基金指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8、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9、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20、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1、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2、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3、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4、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5、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6、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7、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8、销售机构:指西藏东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9、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30、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西藏东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西藏东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31、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2、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3、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4、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5、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6、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7、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8、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9、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40、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1、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2、《业务规则》:指《西藏东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3、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4、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5、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6、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7、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8、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9、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50、元:指人民币元

      51、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2、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期货合约、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3、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4、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5、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6、基金份额类别:指根据认购/申购费用、赎回费用、销售服务费用收取方式的不同将本基金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各基金份额类别分别设置代码,并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

      57、A 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在赎回时

      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58、C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而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59、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60、发起式基金:指符合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由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承诺认购一定金额并持有一定期限的证券投资基金

      61、发起资金:指用于认购发起式基金且来源于基金管理人股东资金、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的资金。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低于 1000 万元,且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低于三年

      62、发起资金提供方:指以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且承诺以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三年的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

      63、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64、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65、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6、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瘟疫、社会动乱、非一方过错情况下的电力和通讯故障、系统故障、设备故障、网络黑客攻击以及中国证监会、交易所、证券业协会、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西藏东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 10 栋楼 2 层 01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号金座5楼

      法定代表人:戴彦

      成立时间:2018 年 10 月 26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8〕1553 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 10.0 亿元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021-2352 6999

      传真:021-2352 6940

      联系人:周芸

      股东: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股比例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戴彦,董事长,博士。现任西藏东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曾任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机构二处副处长、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金融市场部副总经理、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律合规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总经理、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沙福贵,董事,硕士。现任西藏东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历任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中心副总经理、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西藏东方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董事长及法定代表人、西藏东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刘洋,董事,学士。现任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稽核审计部总经理、职工监事、上海东方财富期货有限公司监事长。自 2011 年始,先后在毕马威华

      振会计师事务所、德邦创新资本、海银财富担任审计助理经理、稽核审计部总经理助理、稽核审计部内审总监等职务。

      江宪,独立董事,硕士。现任上海市联合律师事务所负责人、高级合伙人、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上海国际仲裁中心仲裁员、华东政法大学客座教授、上海申通地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上海上房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华光(中国)投资有限公司监事、无锡新城发展有限公司监事、上海华泰房产发展有限公司监事、华海(上海)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董事等职务。自 1989 年加入上海市联合律师事务所执业至今。

      李鹏飞,独立董事,硕士。现任金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浦东新区政协委员、上海城市更新与城市治理服务团副团长、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律服务业协会理事、浦东新区青联常委、上海市青联法律界别秘书长、中华全国律协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专业委员会委员、上海市律协房地产业务研究委员会副主任、江西省现代产业引导基金专家、中国保险资管协会第一届资产证券化委员会委员、张江集团首届战略委员会委员、华东政法大学律师学院特聘教授、青岛律师学院授课专家等职务。

      罗妍,独立董事,博士。现任复旦大学管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思瑞浦微电子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上海复洁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上海上美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广东钶锐锶数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上海航芯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上海若龙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法定代表人等职务。自 2010 年加入复旦大学,从事金融、财务相关研究,主要研究方向为行为金融学、资产定价、共同基金等。

      2、监事

      陆文澄,执行监事,学士。现任西藏东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运营部总监。历任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注册登记员、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运营经理等职务。

      3、经营管理层人员

      戴彦,董事长,简历同上。

      沙福贵,总经理,简历同上。

      郜杰,督察长,硕士。历任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监察稽核经理、监

      察稽核部副总监、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总监等职务。

      侯福岩,首席信息官,硕士。历任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统工程师、汇添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经理、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经理等职务。

      吴逸,总经理助理,硕士。历任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产品创新及量化投资部总监助理、西藏东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备组量化投资负责人、西藏东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总监等职务。

      倪永彪,总经理助理,学士。历任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员、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经理、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风控经理、西藏东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备组监察稽核部负责人、西藏东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总监等职务。

      4、本基金基金经理

      莫志刚先生,南京大学计算机技术专业硕士。历任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量化研究员、南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现任西藏东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兼基金经理助理等职务。

      其在职期间管理基金的产品名称及管理时间如下表所示:

      序号 产品 任职日期 离任日期

      西藏东财中证新能源汽车交

      1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2022-09-06 -

      金

      西藏东财上证50 指数型发起

      2 2022-10-31 -

      式证券投资基金

      西藏东财中证通信技术主题

      3 2022-10-31 -

      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西藏东财创业板指数型发起

      4 2022-10-31 -

      式证券投资基金

      西藏东财中证医药卫生指数

      5 2022-10-31 -

      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西藏东财中证沪港深创新药

      6 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2023-04-21 -

      投资基金

      西藏东财中证证券公司30交

      7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2023-05-05 -

      金

      西藏东财中证细分化工产业

      8 主题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2024-02-02 -

      基金

      西藏东财中证芯片产业交易

      9 2024-04-19 -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姚楠燕女士,美国南加利福尼亚大学公共政策硕士。历任中欧国际工商学院金融学/会计学研究助理、西藏东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备组成员。现任西藏东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兼基金经理助理兼研究员等职务。

      其在职期间管理基金的产品名称及管理时间如下表所示:

      序号 产品 任职日期 离任日期

      西藏东财中证新能源汽车交易

      1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 2020-12-16 -

      起式联接基金

      西藏东财中证500指数型发起式

      2 2021-01-20 -

      证券投资基金

      西藏东财中证有色金属指数增

      3 2021-03-16 2022-11-15

      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西藏东财中证高端装备制造指

      4 2021-04-08 2022-11-15

      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西藏东财中证银行指数型发起

      5 2021-04-30 -

      式证券投资基金

      西藏东财中证沪港深互联网指

      6 2021-06-01 2024-06-26

      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西藏东财国证龙头家电指数型

      7 2021-07-05 -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西藏东财中证证券保险领先指

      8 2021-07-21 -

      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西藏东财中证芯片产业交易型

      9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 2021-09-16 -

      式联接基金

      西藏东财国证消费电子主题指

      10 2021-10-11 2022-11-15

      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西藏东财中证沪港深创新药产

      11 2021-11-18 2024-06-26

      业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西藏东财中证新能源指数增强

      12 2021-12-07 2024-06-26

      型证券投资基金

      西藏东财沪深300指数型发起式

      13 2022-03-15 -

      证券投资基金

      西藏东财中证新能源汽车交易

      14 2022-08-19 2024-06-26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西藏东财中证证券公司30交易

      15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 2022-11-29 -

      起式联接基金

      西藏东财中证沪港深创新药产

      16 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2023-04-21 2024-06-26

      基金

      西藏东财中证证券公司30交易

      17 2023-05-05 2024-06-26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西藏东财中证光伏产业指数型

      18 2023-09-01 -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西藏东财上证科创板50成份指

      19 2023-11-07 -

      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西藏东财上证50指数型发起式

      20 2024-06-26 -

      证券投资基金

      西藏东财中证通信技术主题指

      21 2024-06-26 -

      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西藏东财中证医药卫生指数型

      22 2024-06-26 -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西藏东财创业板指数型发起式 2020-03-18 2022-11-15

      23

      证券投资基金 2024-06-26 -

      西藏东财中证细分化工产业主

      24 2024-06-26 -

      题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

      吴逸女士,自2020年1月20日至2023年1月16日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包括:总经理沙福贵先生担任主任委员,总经理助理吴逸女士、总经理助理倪永彪先生、集中交易部总监郑圣通先生担任委员。

      FOF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包括:总经理沙福贵先生担任主任委员,总经理助理倪永彪先生、集中交易部总监郑圣通先生担任委员。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合同,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合同的行为发生;

      4、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5、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牟取不当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1)保证基金管理人经营运作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确保基金、基金管理人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2、内部控制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基金管理人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基金管理人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基金资产、基金管理人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基金管理人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基金管理人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内部控制组织体系与职责

      基金管理人建立健全董事会、经营管理层、独立合规管理与风险管理部门、业务部门及岗位等多层次的内部控制组织架构,并分别明确内部控制职能及责任。

      (1)董事会对建立内部控制系统和维持其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董事会及下设的合规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和决定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目标、合规管理与风险管理政策,指导和评估内部控制体系的有效性,督促解决内部控制中存在的问题。督察长向董事会负责,对基金管理人及员工的经营管理和执业行为的合法合规情况及风险管理情况进行审查、监督和检查。

      (2)经营管理层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承担责任。经营管理层及下设的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合规管理与风险管理政策及内部控制措施的制定和落实,制定内部控制制度和流程,处置重大合规风险事件,促进良好内部控制文化的形成。

      (3)合规审计部与风险管理部作为牵头职能部门,负责对基金运作和基金管理人运营的合法合规情况及风险管理情况进行内部监督、检查和反馈。

      (4)各业务部门及其岗位人员负责根据职能分工贯彻落实内部控制程序,执行内部控制措施。根据内部控制工作要求健全完善职责范围内的规章制度和操作流程,全面遵守基金管理人内部管理制度、业务流程和授权机制,严格执行从风险识别、风险评估、风险应对、风险报告和监控及风险管理体系评价的风险管理程序,及时、准确、全面、客观地报告相关内部控制信息,并对本部门发生的合规风险事件承担直接责任。

      4、内部控制制度体系

      基金管理人依据合法合规性、全面性、审慎性、适时性等内部控制制度制订原则,构建较为合理完备并易于执行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具体包括四个层级:

      (1)一级制度:包括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公司内部机构设置及职能、内部控制大纲等公司治理层面的经营管理纲领性制度。

      (2)二级制度:包括风险控制与风险隔离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财务管理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紧急情况处理制度等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3)三级制度:包括公司范围内适用的全局性专项管理制度与各业务职能部门管理制度。

      (4)四级制度:包括各业务条线部门内部或跨部门层面的业务管理办法、业务规则、业务流程、操作规程等具体细致的规范化管理制度。

      5、内部控制内容

      (1)控制环境。控制环境构成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的基础,控制环境包括经营理念和内控文化、公司治理结构、组织结构、员工道德素质等内容。

      (2)风险评估。基金管理人建立科学严密的风险评估体系,对内外部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和分析,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

      (3)控制活动。基金管理人设立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多道内部控制防线,制定并执行包括授权控制、资产分离、岗位分离与监督制衡、业务流程和操作规程、业务记录、应急处理、激励约束机制等在内的多样化的具体控制措施。

      (4)信息沟通。基金管理人维护内部控制信息沟通渠道的畅通,建立清晰的报告系统。

      (5)内部监控。基金管理人建立有效的内部监控制度,设置督察长和独立的合规管理与风险管理部门,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持续的监督与反馈,促进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落实,并评价内部控制的有效性,根据市场环境、新的金融工具、新的技术应用和新的法律法规等情况适时改进。

      6、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内部控制系统、维持其有效性以及有效执行内部控制制度是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并将根据市场环境变化和基金管理人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浦发银行”)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博成路 1388 号浦银中心 A 栋

      法定代表人:张为忠

      成立时间:1992 年 10 月 19 日

      经营范围:经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公司主营业务主要包括: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业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币兑换;国际结算;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结汇、售汇;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卖;代客外汇买卖;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离岸银行业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托管业务;经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经营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293.52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105 号

      联系人:朱萍

      联系电话:(021)31888888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自 2003 年开展资产托管业务,是较早开展银行资产托管服务的股份制商业银行之一。经过二十年来的稳健经营和业务开拓,各项业务发展一直保持较快增长,各项经营指标在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处于较好水平。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总行于 2003 年设立基金托管部,2005 年更名为资产托管

      部,2013 年更名为资产托管与养老金业务部,2016 年进行组织架构优化调整,并更名为资产托管部,目前下设证券托管处、客户资产托管处、养老金业务处、

      内控管理处、业务保障处、总行资产托管运营中心(含合肥分中心)六个职能处室。

      目前,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已拥有客户资金托管、资金信托保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全球资产托管、保险资金托管、基金专户理财托管、证券公司客户资产托管、期货公司客户资产托管、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托管、私募股权托管、银行理财产品托管、企业年金托管等多项托管产品,形成完备的产品体系,可满足多领域客户、境内外市场的资产托管需求。

      二、主要人员情况

      张为忠,男,1967 年出生,硕士研究生。曾任中国建设银行大连市分行开发区分行行长,中国建设银行内蒙古总审计室总审计师兼主任,中国建设银行湖北省分行纪委书记、副行长、党委委员,中国建设银行普惠金融事业部(小企业业务部)总经理,中国建设银行公司业务总监。现任中共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委员会书记、董事长。

      李国光,男,1967年出生,硕士研究生。历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天津分行资财部总经理,天津分行行长助理、副行长,总行资金总部副总经理,总行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主任,总行清算作业部总经理,沈阳分行党委书记、行长。现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总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2024年3月31日,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规模为12,846.33亿元,托管证券投资基金共437只。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本行内部控制目标为:确保经营活动中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部门监管规则和本行规章制度,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和完整,确保业务活动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本行内部控制组织架构为:总行法律合规部是全行内部控制的牵头管理部门,指导业务部门建立并维护资产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体系。总行风险监控部是全行操作风险的牵头管理部门。指导业务部门开展资产托管业务的操作风险管控工作。总行资产托管部下设内控管理处。内控管理处是全行托管业务条

      线的内部控制具体管理实施机构,并配备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独立行使监督稽核职责。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本行已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内控制度贯穿资产托管业务的决策、执行、监督全过程,渗透到各业务流程和各操作环节,覆盖到从事资产托管各级组织结构、岗位及人员。内部控制以防范风险、合规经营为出发点,各项业务流程体现“内控优先”要求。

      具体内控措施包括:培育员工树立内控优先、制度先行、全员化风险控制的风险管理理念,营造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使风险意识贯穿到组织架构、业务岗位、人员的各个环节。制定权责清晰的业务授权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和各项操作规程、员工职业道德规范、业务数据备份和保密等在内的各项业务管理制度;建立严格完善的资产隔离和资产保管制度,托管资产与托管人资产及不同托管资产之间实行独立运作、分别核算;对各类突发事件或故障,建立完备有效的应急方案,定期组织灾备演练,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在基金运作办公区域建立健全安全监控系统,利用录音、录像等技术手段实现风险控制;定期对业务情况进行自查、内部稽核等措施进行监控,通过专项/全面审计等措施实施业务监控,排查风险隐患。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依据

      托管人严格按照有关政策法规、以及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等进行监督。监督依据具体包括:

      (1)《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3)《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4)《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5)《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6)法律、法规、政策的其他规定。

      2、监督内容

      我行根据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约定,对基金合同生效之后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比例、投资限制等进行严格监督,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违规风险。

      3、监督方法

      (1)资产托管部设置核算监督岗位,配备相应的业务人员,在授权范围内独立行使对基金管理人投资交易行为的监督职责,规范基金运作,维护基金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外界力量的干预;

      (2)在日常运作中,凡可量化的监督指标,由核算监督岗通过托管业务的自动处理程序进行监督,实现系统的自动跟踪和预警;

      (3)对非量化指标、投资指令、管理人提供的各种报表和报告等,采取人工监督的方法。

      4、监督结果的处理方式

      (1)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监督结果,采取定期和不定期报告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和中国证监会报告。定期报告包括基金监控周报等。不定期报告包括提示函、临时日报、其他临时报告等;

      (2)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规违法操作,以电话、邮件、书面提示函的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指明违规事项,明确纠正期限。在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再对基金管理人违规事项进行复查,如果基金管理人对违规事项未予纠正,基金托管人将报告中国证监会。如果发现基金管理人投资运作有重大违规行为时,基金托管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3)针对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对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的检查,应及时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本基金直销机构为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

      名称:西藏东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 10 栋楼 2 层 01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8 号金座 5 楼

      法定代表人:戴彦

      客户服务电话:400-921-0107

      联系人:周芸

      联系电话:021-23526999

      传真:021-23526940

      2、除基金管理人外的其他销售机构

      本基金除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其他销售机构参见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或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进行咨询。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登记机构

      名称:西藏东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 10 栋楼 2 层 01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号金座5楼

      法定代表人:戴彦

      联系人:陆文澄

      电话:021-23526919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0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05 室

      负责人:廖海

      联系人:刘佳

      经办律师:廖海、刘佳

      联系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机构名称: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 222 号 30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 222 号 21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曾顺福

      经办注册会计师:吴凌志、胡本竞

      联系人:吴凌志、胡本竞

      联系电话:021-61418888

      传真:021-63350177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募集,并经中国证监会2019年11月4日证监许可〔2019〕2183号文件准予募集注册。

      二、基金类型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存续期间

      不定期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日(自然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2 亿元,基金合同自动终止,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方式延续基金合同期限。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基金的募集情况

      本基金募集期间每份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募集期为2020年1月2日至2020年1月16日。

      经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资,本基金募集有效净认购金额为人民币1,020,010,687.53元,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银行利息共计人民币313,943.56元,募集户数为46,594户。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生效时间

      本基金基金合同于 2020 年 1 月 20 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本

      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日(自然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2 亿

      元人民币的,基金合同自动终止,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延续基金合同期限。若届时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发生变化,上述终止规定被取消、更改或补充时,则本基金可以参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执行。

      基金合同生效三年后继续存续的,基金存续期内,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

      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 6 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1、直销机构

      本基金直销机构为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

      名称:西藏东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 10 栋楼 2 层 01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8 号金座 5 楼

      法定代表人:戴彦

      客户服务电话:400-921-0107

      联系人:周芸

      联系电话:021-23526999

      传真:021-23526940

      网址:www.dongcaijijin.com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办理开户、本基金的申购、赎回等业务,具体交易细则届时请参阅基金管理人网站及相关公告。

      2、除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其他销售机构

      本基金除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其他销售机构参见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或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进行咨询。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投资人应当通过上述销售机构的营业场所或按上述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或赎回。若基金管理人或其他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交易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参见各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相关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

      办理时间在相关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该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但申请经登记机构受理的不得撤销;

      4、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原则,对该持有人账户在该销售机构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即登记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登记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被赎回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和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每个基金交易账户首次最低申购金额为 100 万元人

      民币(含申购费),追加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 10 万元人民币(含申购费);其他销售机构每个基金交易账户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 1 元人民币(含申购费),其他销售机构另有规定最低单笔申购金额高于 1 元人民币的(含申购费),从其规定。基金投资人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1 份基金份

      额,如果销售机构另有规定最低单笔赎回份额高于 1 份,从其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 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基金总规模上限、单日累计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上限、单个账户单日累计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上限、单笔申购金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5、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赎回份额、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基金总规模上限等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全额交付申购款项,申购申请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申请生效。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申请不成立,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人账户,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等不承担由此产生的利息等任何损失。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赎回申请不成立。当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申请生效。投资者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内(包括该日)支付赎回款项。遇证券/期货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赎回款项顺延至前述影响因素消失的下一个工作日划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等不承担由此顺延造成的损失或不利后果。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包括该日)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因投资人怠于履行该项查询等各项义务,致使其相关权益受损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或不利后果。

      4、如未来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对上述内容另有规定,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业务办理规则或确认时间等进行调整,并必须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费和赎回费

      1、申购费率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基金申购费用,投资者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率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基金申购费用。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500万元(不含)以下 1.00%

      500万元(含)以上 1000元/笔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应在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2、赎回费率

      (1)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按照持有时间递减,即相关基金份额持有时间越长,所适用的赎回费率越低。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时间 赎回费率

      7日(不含)以下 1.50%

      7日以上(含7日) 0.05%

      A类份额的赎回费用由赎回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A类基金份额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7日的A类基金份额收取的赎回费,将赎回费总额的25%计入基金财产;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2)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按照持有时间递减,即相关基金份额持有时间越长,所适用的赎回费率越低。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时间 赎回费率

      7日(不含)以下 1.50%

      7日以上(含7日) 0

      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5、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销售服务费率并另行公告。

      七、基金申购份额和赎回金额的计算

      1、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采用前端收费模式(即申购基金时缴纳申购费)。

      (1)A类基金份额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1)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2)申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2)C类基金份额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一:某投资人投资5万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0元,则可得到的A类基金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00/(1+1.00%)=49,504.95元

      申购费用=50,000.00-49,504.95=495.05元

      申购份额=49,504.95/1.0500=47,147.57份

      即:投资人投资5万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0元,则其可得到47,147.57份A类基金份额。

      例二:某投资人投资5万元申购本基金的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0元,则可得到的C类基金份额为:

      申购份额=50,000/1.0500=47,619.05份

      即:投资人投资5万元申购本基金的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0元,则其可得到47,619.05份C类基金份额。

      2、赎回金额的计算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本基金时缴纳赎回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金额扣减赎回费用。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上述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一:某投资人赎回本基金10,000份A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180日,则适用赎回费率为0.05%,假设赎回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1480元,则其可得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1480=11,480.00元

      赎回费用=11,480.00×0.05%=5.74元

      净赎回金额=11,480.00-5.74=11,474.26元

      即:投资人赎回本基金10,000份A类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1480元,持有时间为180日,适用的赎回费率为0.05%,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11,474.26元。

      例二:某投资人赎回本基金10,000份C类基金份额,假设持有期大于7天,则赎回适用费率为0,假设赎回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1480元,则其可得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1480=11,480.00元

      赎回费用=11,480×0=0.00元

      赎回金额=11,480.00-0.00=11,480.00元

      即:投资人赎回本基金10,000份C类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1480元,持有期大于7日,适用的赎回费率为0,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11,480.00元。

      3、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

      计算日某类别基金份额净值=该计算日该类别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该计算日该类别基金份额余额总数。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全部或部分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或者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休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占本基金总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通过一致行动人等方式变相使单一投资者持有本基金份额占本基金总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超过50%的情形时。

      8、本基金的资产组合中的重要部分发生暂停交易或其他重大事件,继续接受申购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9、申购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一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单一投资人累计持有份额上限的情形。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基金销售支付结算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注册登记系统、基金销售支付结算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11、指数编制单位或指数发布机构因异常情况使指数数据无法正常计算、计算错误或发布异常时。

      12、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认为应当拒绝大额申购或暂停申购时。

      13、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8、10、11、12、13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发生上述第 7 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申购申请。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休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第 4 项除外)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

      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存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20%以上的赎回申请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有权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20%以上部分的赎回申请进行延期办理,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其余赎回申请部分,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前段“(1)全额赎回”或“(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但是,如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取消赎回,则其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4)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两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告最近 1 个工作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如果出现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办理转托管的销售机构因技术系统性能限制或其它合理原因,可以暂停该业务或者拒绝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转托管申请。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

      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按照我国法律法规、监管规章及国家有权机关的要求以及登记机构业务规定处理。基金份额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七、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八、其他业务

      在相关法律法规允许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在制定基金份额质押或其他相应业务规则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告后,可受理基金份额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采用指数化投资策略,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最小化,力争获取与标的指数表现相一致的长期投资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基金还可少量投资于其他股票(非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债券、可转换债券(包括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包括定期存款、协议存款等)、货币市场工具、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本基金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的资产比例不得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持有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原则上采用完全复制标的指数的方法,进行被动指数化投资。本基金主要按照标的指数的成份股及其权重构建股票投资组合,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而进行相应调整,以达到复制和跟踪标的指数的目的。本

      基金在控制基金的日均跟踪偏离度和年跟踪误差的前提下,力争获取与标的指数相似的投资收益。

      由于标的指数编制方法调整,或预期成份股及其权重发生变化(包括配送股、增发、临时调入及调出成份股等)时,或因基金的申购和赎回等对本基金跟踪标的指数的效果可能带来影响时,或因某些特殊情况导致流动性不足时,或其他原因导致无法有效复制和跟踪标的指数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投资组合管理进行适当变通和调整,以更好地实现本基金的投资目标。

      1、大类资产配置

      本基金主要按照标的指数的成份股组成及其权重构建股票投资组合,并根据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而进行相应调整。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2、股票投资策略

      (1)股票投资组合构建

      本基金原则上采用完全复制标的指数的方法,按照标的指数成份股组成及其权重构建股票投资组合。若出现特殊情况(例如成份股停牌、股票流动性不足以及其他影响指数复制效果的因素),本基金将采用替代性的方法构建组合,使得跟踪组合尽可能近似于全复制组合,以减少对标的指数的跟踪误差。

      (2)股票投资组合的调整

      本基金所构建的股票投资组合将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而进行相应调整,本基金还将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中的投资比例限制、申购赎回变动情况、股票发生增发或配股、成份股停牌或因法律法规原因被限制投资、市场流动性不足等情况,对股票投资组合进行实时调整,力争使得基金净值增长率与基准指数收益率之间的高度正相关和跟踪误差最小化。

      1)定期调整

      根据标的指数的调整规则和备选股票的预期,对股票投资组合及时进行调整。

      2)不定期调整

      A.当成份股发生配送股、增发、临时调入及调出成份股等情况而影响成份股在指数中权重的行为时,本基金将根据各成份股的权重变化及时调整股票投资组合;

      B.根据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情况,对股票投资组合进行调整,从而有效跟踪标的指数;

      C.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成份股在标的指数中的权重因其他特殊原因发生相应变化的,本基金可以对投资组合管理进行适当变通和调整,力求降低跟踪误差。

      在正常市场情况下,力争控制本基金的份额净值与业绩比较基准的收益率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 0.35%,年跟踪误差不超过 4%。如因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素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超过上述范围,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避免跟踪偏离度、跟踪误差进一步扩大。

      3、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基于有效利用基金资金及流动性管理的需要,将以保持基金资产流动性、为基金资产提供稳定收益为主要目的,适时对债券等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进行投资。本基金将通过研究国内外宏观经济、货币和财政政策、市场结构变化、资金流动情况,采取自上而下的策略判断未来利率变化和收益率曲线变动的趋势及幅度,确定组合久期,优化基金资产在利率债、信用债以及货币市场工具等各类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之间的配置比例,在精选个券的基础上构建债券投资组合。

      4、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投资策略

      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同时具有债券与权益类证券的双重特性。本基金利用可转换债券及可交换债券的债券底价和到期收益率、信用风险来判断其债性,增强本金投资的安全性;利用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转股溢价率、基础股票基本面趋势和估值来判断其股性,在市场出现投资机会时,优先选择股性强的品种。综合选择安全边际较高、基础股票基本面优良的品种进行投资,获取超额收益。同时,关注可转债和可交换债流动性、条款博弈、可转债套利等影响转债及可交换债投资的其他因素。

      5、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对证券行业分析、证券公司资产负债分析、公司现金流分析等调查研究,分析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的违约风险及合理的利差水平,对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进行独立、客观的价值评估。

      6、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参与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时,将通过考量宏观经济形势、提前偿还率、违约率、资产池结构以及资产池资产所在行业景气情况等因素,预判资产池未来现金流变动;研究标的证券发行条款,预测提前偿还率变化对标的证券平均久期及收益率曲线的影响,同时密切关注流动性变化对标的证券收益率的影响,在严格控制信用风险暴露程度的前提下,通过信用研究和流动性管理,选择风险调整后收益较高的品种进行投资,以期获得长期稳定收益。

      7、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将依据审慎原则,以套期保值和有效管理为目标,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进行系统性风险及流动性风险等组合风险的对冲。本基金将分析股指期货的风险收益特征,主要选择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期货合约,运用定价模型对其进行合理估值,利用股指期货的杠杆作用和流动性较好的特点,及时调整投资组合的仓位及风险暴露,以提高组合的运作效率,降低股票仓位调整的频率和交易成本,并更好地应对大额申购赎回等流动性风险,以达到控制跟踪误差、有效跟踪标的指数的目的。

      8、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投资策略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和比例内以及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本基金将本着谨慎原则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参与融资业务时,本基金将力争利用融资的杠杆作用,降低因申购造成基金仓位降低带来的跟踪误差,提高投资效率。

      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时,本基金将从基金持有的融券标的股票中选择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股票作为转融通出借交易对象,力争增厚基金投资收益。

      9、其他

      未来,随着市场的发展和基金管理运作的需要,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改变投资目标的前提下,遵循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对基金投资的规定,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相应调整或更新投资策略,并在招募说明书中更新。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持有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5)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7)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8)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9)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0)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1)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2)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3)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时,将依据下列标准建构组合: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4)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4)本基金参与融资的,每个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其他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15)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应当符合以下限制:

      1)出借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出借期限在 10 个交易日以

      上的出借证券应纳入《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所述流动性受限证券的范围;

      2)本基金参与出借业务的单只证券不得超过基金持有该证券总量的 50%;

      3)最近 6 个月内日均基金资产净值不得低于 2 亿元;

      4)证券出借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30 天,平均剩余期限按照市值加权平均计算;

      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本基金不得新增出借业务;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2)、(7)、(10)、(11)、(15)情形之外,因证券或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制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调整后的规定为准。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五、标的指数和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标的指数为中证通信技术主题指数。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中证通信技术主题指数收益率×95%+银行活期存款利率(税后)×5%

      中证通信技术主题指数选取产品或业务与 5G、物联网、光通信、量子通信和卫星通信等新兴通信技术相关的上市公司,包括但不限于通信传输设备、通信终端设备、半导体、电子设备及制造商、光电子器件等行业,旨在反映相关领域的 A 股上市公司整体表现。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 6 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本基金合同终止。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投资运作。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采用指数化操作的股票型基金,其预期的风险和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基金、混合型基金。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具有与标的指数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八、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基金合同规定,于 2024 年

      4 月 16 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取自本基金 2024 年第 1 季度报告,所载数据自

      2024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24 年 3 月 31 日止,本报告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1 权益投资 287,479,360.51 91.96

      其中:股票 287,479,360.51 91.96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 - -

      入返售金融资产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 23,168,618.53 7.41

      合计

      8 其他资产 1,952,777.78 0.62

      9 合计 312,600,756.82 100.00

      注:本报告期末,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出借证券的公允价值为24,830,677.00 元,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为 8.22%。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 报告期末(指数投资)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266,830,458.38 88.33

      D 电力、热力、燃气及 - -

      水生产和供应业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 -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 - -

      政业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 20,394,606.16 6.75

      息技术服务业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 - -

      业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 - -

      施管理业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 - -

      他服务业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287,225,064.54 95.08

      (2) 报告期末(积极投资)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242,304.76 0.08

      D 电力、热力、燃气及 - -

      水生产和供应业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 -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 - -

      政业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 - -

      息技术服务业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 11,991.21 0.00

      业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 - -

      施管理业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 - -

      他服务业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254,295.97 0.08

      (3)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港股通投资股票。

      3、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股票投资明细

      (1)报告期末指数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 占基金资产

      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净值比例

      (%)

      1 300308 中际旭创 179,988 28,178,921.28 9.33

      2 000063 中兴通讯 893,200 25,000,668.00 8.28

      3 688036 传音控股 90,414 15,213,963.78 5.04

      4 000938 紫光股份 641,244 13,921,407.24 4.61

      5 300502 新易盛 198,981 13,331,727.00 4.41

      6 300394 天孚通信 77,459 11,717,222.93 3.88

      7 600584 长电科技 401,000 11,280,130.00 3.73

      8 002463 沪电股份 373,746 11,279,654.28 3.73

      9 300782 卓胜微 104,734 10,639,927.06 3.52

      10 002179 中航光电 297,015 10,220,286.15 3.38

      (2)积极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 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产

      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元) 净值比例

      (%)

      1 301587 中瑞股份 3,056 66,406.88 0.02

      2 001389 广合科技 2,117 36,899.31 0.01

      3 301536 C星宸 454 14,568.86 0.00

      4 301508 中机认检 319 11,991.21 0.00

      5 301516 中远通 604 11,765.92 0.00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是否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没有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2)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是否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未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

      5 应收申购款 1,938,101.61

      6 其他应收款 14,676.17

      7 其他 -

      8 合计 1,952,777.78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1)期末指数投资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序 流通受限部分 占基金资 流通受限情况说

      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的公允价值 产净值比 明

      (元) 例(%)

      1 002463 沪电股份 3,932,454.00 1.30 转融通证券出借

      2 000938 紫光股份 2,322,970.00 0.77 转融通证券出借

      3 300308 中际旭创 1,033,296.00 0.34 转融通证券出借

      4 688036 传音控股 875,004.00 0.29 转融通证券出借

      5 000063 中兴通讯 842,499.00 0.28 转融通证券出借

      6 600584 长电科技 821,396.00 0.27 转融通证券出借

      7 300502 新易盛 576,200.00 0.19 转融通证券出借

      8 300394 天孚通信 559,699.00 0.19 转融通证券出借

      9 002179 中航光电 368,187.00 0.12 转融通证券出借

      2)期末积极投资前五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 流通受限部分 占基金资 流通受限情况说

      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的公允价值 产净值比 明

      例(%)

      1 301587 中瑞股份 66,406.88 0.02 新股未上市

      2 001389 广合科技 36,899.31 0.01 新股未上市

      3 301536 C星宸 14,568.86 0.00 创业板新股限售

      4 301508 中机认检 11,991.21 0.00 创业板新股限售

      5 301516 中远通 11,765.92 0.00 创业板新股限售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第十部分 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

      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

      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生效日2020年1月20日,基金业绩截止日2024年3月31日。基金合

      同生效以来的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如下所

      示:

      (一)东财通信 A

      净值增 业绩比较 业绩比较

      阶段 净值增长 长率标 基准收益 基准收益 ①-③ ②-④

      率① 准差② 率③ 率标准差

      ④

      2020年1月20日-2020 2.48% 2.20% 1.43% 2.21% 1.05% -0.01%

      年12月31日

      2021年1月1日-2021 13.12% 1.32% 6.74% 1.31% 6.38% 0.01%

      年12月31日

      2022年1月1日-2022 -27.19% 1.69% -28.86% 1.70% 1.67% -0.01%

      年12月31日

      2023年1月1日-2023 21.36% 1.70% 18.19% 1.70% 3.17% 0.00%

      年12月31日

      2020年1月20日-2024 6.08% 1.81% -5.89% 1.81% 11.97% 0.00%

      年3月31日

      (二)东财通信 C

      净值增 业绩比较 业绩比较

      阶段 净值增 长率标 基准收益 基准收益 ①-③ ②-④

      长率① 准差② 率③ 率标准差

      ④

      2020年1月20日-2020 2.23% 2.20% 1.43% 2.21% 0.80% -0.01%

      年12月31日

      2021年1月1日-2021 12.85% 1.32% 6.74% 1.31% 6.11% 0.01%

      年12月31日

      2022年1月1日-2022 -27.38% 1.69% -28.86% 1.70% 1.48% -0.01%

      年12月31日

      2023年1月1日-2023 21.07% 1.70% 18.19% 1.70% 2.88% 0.00%

      年12月31日

      2020年1月20日-2024 4.97% 1.81% -5.89% 1.81% 10.86% 0.00%

      年3月31日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期货合约、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款项以及其他资产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证券经纪商和基金销售机构等基金服务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证券经纪商和基金销售机构等基金服务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服务机构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股指期货合约、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一)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日有报价的,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溢价或折价。

      (二)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三)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0.25%以上的,应对估值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四、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具体估值机构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另行协商约定;

      (3)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进行估值,具体估值机构由基金管理人与托管人另行协商约定;

      (4)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可转换债券收盘价中所含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5)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估值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4)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股指期货合约以估值日金融期货交易所的当日结算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以最近一日的结算价估值。

      7、银行存款、债券、回购等计息资产按照约定利率在持有期内逐日计提应收、应付利息,在结息日以实收、实付利息入账。

      8、本基金参与转融通出借业务的,应参照行业协会的相关规定进行估值,确保估值的公允性。

      9、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0、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11、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为准。

      五、估值程序

      1、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该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某一类别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证券经纪商、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当任一类基金份额估值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

      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9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