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拍房的佣金是买受人还是被执行人承担

华律网 2024年06月17日

      报告编号:NO.2024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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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涉及到法拍房佣金承担的相关事宜,我们必须遵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中所设立的标准与规则。在这里,我们需要明确指出,一旦拍卖成功完成,拍卖机构将会基于一个特定的比例,开始向买受人收取相应的佣金。接下来华律网小编将为您介绍相关内容。

      一、法拍房的佣金是买受人还是被执行人承担

      在有关司法拍卖房产所涉及佣金承担事宜方面,依照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所颁布的《关于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中的各项细则要求,若某宗司法拍卖项目经公开竞价成功,则该拍卖机构将会依照事先约定好的一定比例来向买受方收取佣金。

      实际上,佣金比例具体数值因拍卖成交价的高低变化而有所调整,然而整体上来看,随成交价逐步攀升,佣金比例亦随之逐步下降。

      就法律层面而言,司法拍卖房产所需承担的佣金基本上都落在了买受人的肩头。

      在民事执行中的拍卖与变卖环节当中,被执行人已无须再支付任何形式的佣金。

      但是,我们也必须清楚地认识到,倘若某次拍卖未能成功或是由于非拍卖机构自身原因导致撤回拍卖委托,那么对于拍卖机构在此之前为了顺利完成该次拍卖任务所产生的必需且合理的费用,理应有由被执行人自行负担。

      综上所述,关于司法拍卖房产所需缴纳的佣金负担问题,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均已有明确规定,购买人在收购司法拍卖房产过程中应对此有清晰认知并且严格依规行事,这将有助于保障交易行为的公正合理性以及整个流程的顺畅运行。

      《拍卖法》第四十四条委托拍卖合同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委托人、拍卖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二)拍卖标的的名称、规格、数量、质量;

      (三)委托人提出的保留价;

      (四)拍卖的时间、地点;

      (五)拍卖标的交付或者转移的时间、方式;

      (六)佣金及其支付的方式、期限;

      (七)价款的支付方式、期限;

      (八)违约责任;

      (九)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二、法拍房三次都流拍后怎么处理

      当涉案房产在历经三轮司法拍卖均遭遇流标之后,其处理途径便往往包含如下几个方面:实施变卖程序:依照现行法规框架内的相关要求,倘若处置房产在连续三次的拍卖过程中皆未成功拍出,其后续步骤便是着手等于房产进行变卖。

      实行以房抵债:若发生流拍现象,则申请执行方与被执行方在此前提下,可在确保无损他人权益的基础之上,达成实施以房抵债的协议,经法院审核批准后方可施行。

      如遇多个执行债权人提出以拍卖财产进行债务偿还的申请案例时,将依据法定债权受偿顺序来决定哪位申请人具有优先偿还的权利;倘若受偿顺序相同时,法院将会采取抽签的方式来确定最终的胜者。

      调低售价重推市场:在每一次流拍之后,法院有权结合具体情况适度调低保留价格,然而调整价格额度最多只能达到前次保留价格的20%。

      解除查封及冻结:倘若涉案房产在经历两次流拍之后实施变卖依然无人问津,而其他执行债权人亦表示不愿接受以资产抵消债务的方案,法院自当解除了对其查封,同时对其冻结状态予以解除,将该待售房产归还给被执行人。

      发布相关公告:即使已通过变卖程序却仍旧未能成功交易,法院需在第三次拍卖结束之日起七日之内公布相应的房屋变卖公告。

      综合以上列举的几个方面来看,当法院涉事房产在遭遇三次流拍后,主要的处理手段往往是实施变卖或是进行以资产抵充债务等各种解决方案,同时还可能伴随着调整售价重新推向市场以及解除对其查封和冻结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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