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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江西事业单位考试题库: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后篇
时间:2019-08-02 13:57:00|来源:江西中公教育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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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中公事业单位为大家带来法律知识考试《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后篇》,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民事法律行为,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行为。如合同,就属于自然人和法人之间签订的设立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属于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包括四种:有效的、效力待定的、无效的、可撤销的。本文重点阐述无效的民事行为。

无效的民事行为包括:第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无效,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不满8周岁的的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如4岁孩子把自己家里的电视以5毛钱的价格卖给了邻居,此买卖合同无效。第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行为无效,如贩卖毒品、贩卖人口、贩卖枪支弹药都属于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所以都属于无效行为。第三、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无效,公序良俗即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如包养合同、代孕合同、租赁女友合同,此类合同都违背善良风俗,所以属于无效合同。第四、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如某村主任和张三串通好,张三负责采购一批劣质生活用品以正常价格卖给村民,村主任向大家保证该生活用品全部是合格品,所获得的差价由村主任和张三一起分。村主任与张三恶意串通,损害了村民的利益,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第五、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行为无效。是指双方虚假意思表示。如生活中普遍存在的阴阳合同,我想买一套房子,市场价400万,但我和原房主都想少缴税,于是签定了两份合同,一份是以400万成交用于房屋买卖(阴合同),一份用以200万成交用来报税(阳合同),200万的合同属于双方虚假意思表示,合同无效。但400万的合同是真实有效的。

民事行为能力在民法中属于比较贴近生活的知识点,在学习过程中一定要注意理论联系实际,通过例子的方式来调动学习的积极性、趣味性,最重要的是通过例子能够加深对于知识点的理解。在学习过程中要注意总结和梳理,在学完知识点后,要系统回顾所学习的知识点,以便于加深印象。同时在学习时要结合题目,能够更加的掌握考点,做到对知识点深入、透彻的学习。

例:1、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答案】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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