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泰君安君得利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3年第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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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泰君安君得利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23 年第 1 号)

      基金管理人:上海国泰君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截止日:2023 年 2 月 20 日

      重要提示

      国泰君安君得利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由国泰君安君得利

      一号货币增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更而来,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1 年 12 月 16

      日证监许可【2021】3987 号文注册。上海国泰君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称“本基金管理人”或“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本基金的

      基金合同于 2022 年 3 月 9 日正式生效。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当投资人赎回时,所得或会高于或低于投资人先前所支付的金额。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其它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投资人在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投资者申购、赎回失败的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本基金的具体风险详见本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章节。本基金可投资国债期货等金融衍生品,金融衍生品是一种金融合约,其价值取决于一种或多种基础资产或指数,其评价主要源自于对挂钩资产的价格与价格波动的预期。投资于衍生品需承受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等。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是一种债券性质的金融工具。资产支持证券的风险主要包括资产风险以及证券化风险。资产风险源于资产本身,包括价格波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证券化风险主要表现为信用评级风险、法律风险等。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程序后,可以启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本招募说明书的有关章节。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本更新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23 年 2 月 20 日,有关财务和业绩表现数据截

      止日为 2022 年 12 月 31 日,财务和业绩表现数据未经审计。

      本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于 2023 年 2 月 23 日复核了本次更新的招募说

      明书。

      目录

      第一部分 产品历史沿革 ...... 1

      第二部分 绪言......2

      第三部分 释义......3

      第四部分 基金管理人......8

      第五部分 基金托管人......16

      第六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22

      第七部分 基金的存续......27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 28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38

      第十部分 基金的业绩......49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 ...... 52

      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 53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59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61

      第十五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 ...... 63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65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66

      第十八部分 侧袋机制......72

      第十九部分 风险揭示......75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81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83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97

      第二十三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11

      第二十四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113

      第二十五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其查阅方式......116

      第二十六部分 备查文件 ......117

      第一部分 产品历史沿革

      国泰君安君得利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国泰君安君得利一号货币增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更而来。

      国泰君安君得利一号货币增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成立于 2005 年 9 月 1 日,管理人为国

      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托管人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08 年 9 月 11 日,国泰君安

      君得利一号货币增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国泰君安证券君得利一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延长存续期和提高规模上限的批复》(证监许可[2008]1114 号)

      核准延长存续期至 2013 年 10 月 10 日。2010 年 5 月,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获得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批复(证监许可【2010】631 号),核准设立证券资产管理全资子公司。依照批复第八条,资产管理公司取得《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后,所有资产管理计划的管理人将由“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正式变更为“上海国泰君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自此,国泰君安君得利一号货币增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由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变更为上海国泰君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即本基金管理人。2013 年 5 月 17 日,

      上海国泰君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发布《关于变更国泰君安君得利一号货币增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合同条款的公告》,关于国泰君安君得利一号货币增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取消存续期限已获得托管人的同意,并向中国证券业协会进行了合同变更备案。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证券公司大集合资产管理业务适用<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操作指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国泰君安君得利一号货币增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国泰君安君得利一号货币增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更为国泰君安君得利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即本基金,并相应修改《国泰君安君

      得利一号货币增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等法律文件,2021 年 12 月 16 日,本

      基金经中国证监会《关于准予国泰君安君得利一号货币增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更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3987 号文)注册。《国泰君安君得利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基金管理人公告的生效之日起生效,原《国泰君安君得利一号货币增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同日起失效。原国泰君安君得利一号货币增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变更为本基金的 A 类基金份额。

      第二部分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国泰君安君得利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注册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三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代表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国泰君安君得利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上海国泰君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国泰君安君得利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国泰君安君得利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国泰君安君得利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国泰君安君得利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以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9、《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

      会议通过,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

      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20 年 8 月 28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实施

      的,并经 2020 年 3 月 20 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正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20、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2、基金销售业务:指为投资人开立基金交易账户,宣传推介基金,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定期定额投资及提供基金交易账户信息查询等活动

      23、销售机构:指上海国泰君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4、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5、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上海国泰君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上海国泰君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6、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7、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8、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国泰君安君得利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国泰君安君得利一号货币增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同日失效

      29、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1、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2、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3、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n 为自然数

      34、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5、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6、业务规则:指《上海国泰君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注册登记业务管理办法》、《上海国泰君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注册登记业务实施细则(适用于中登 TA)》、《上海国泰君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注册登记业务实施细则(适用于自建 TA)》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7、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8、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39、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0、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1、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2、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3、A 类基金份额: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

      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原国泰君安君得利一号货币增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变更为本基金的 A 类基金份额。

      44、C 类基金份额:指基金合同生效后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而不收取

      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

      45、元:指人民币元

      46、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7、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8、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9、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0、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1、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52、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3、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4、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5、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56、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专门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57、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第四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公司名称:上海国泰君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简称:本公司或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南苏州路 381 号 409A1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669 号博华广场 22-23 层及 25 层

      设立日期:2010 年 8 月 27 日

      法定代表人:谢乐斌

      联系电话:021-38676999

      联系人:徐恺

      注册资本:20 亿元人民币

      批准设立机关及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0】631 号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股权结构: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有股份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谢乐斌,男,博士。1993 年 7 月至今,历任万国证券投资银行部融资经理、君安证券

      投资银行部常务董事、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稽核审计部(沪)副总经理、稽核审计总部副总经理、稽核审计总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稽核审计总部总经理、计划财务部总经理、副财务总监兼计划财务部总经理、财务总监兼计划财务部总经理、营运总监、首席风险官、投行事业部总裁、执行委员会主任。现任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国泰君安金融控股有限公司董事会主席、本公司董事长。

      陶耿,男,博士,高级经济师,中共党员。历任中国银行、中国人民银行科员,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机构处主任科员、机构监管二处副处长、基金监管处处长、办公室主任,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任本公司副董事长、总裁。

      王吉学,男,硕士。历任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法院书记员、助理审判员,国泰证券法律事务部业务员,国泰君安证券法律事务部业务员、法律事务总部主管、经理、风险监管总部经理、法律及合规部高级法律顾问、法律部合规测研与检查总监、法律部副总经理、总经理,现任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律合规部总经理、本公司董事。

      王新宇,男,EMBA。历任吉林省机械进出口公司上海子公司员工,中国投资银行吉林省分行国际部员工,君安证券长春营业部零售客户部研究咨询,国泰君安证券长春大马路营业

      部研究咨询、经纪业务部经理、总经理助理、营业部负责人(主持工作)、副总经理(主持工作)、长春大街营业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吉林营销总部副总经理、长春西安大路营业部总经理、吉林营销总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总经理、吉林分公司总经理、零售业务部总经理,现任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零售客户部总经理、本公司董事。

      韩志达,男,硕士。历任国泰君安证券固定收益证券总部高级经理(债务融资)、高级经理(结构融资)、助理董事、董事(结构融资)、收购兼并总部执行董事、并购融资部执行董事、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级、董事总经理 III 、投资银行部北京投行一部行政负责人,现任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战略发展部总经理、国泰君安证裕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本公司董事。

      刘敬东,男,硕士。历任君安证券研发中心职员、副所长、国际业务部副总经理、海口营业部总经理,国泰君安证券深圳华强北路营业部总经理、深圳华发路营业部总经理、深圳笋岗路营业部总经理、深圳分公司副总经理、深圳分公司副总经理(主持工作)、深圳分公司总经理,现任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机构客户部总经理、本公司董事。

      2、监事

      董博阳,男,大学本科。历任国泰证券天津分公司财务部主管会计、天津第二营业部财务部财务经理,国泰君安证券公司稽核审计部(沪)职员、稽核审计总部助理稽核师、审计总监、风险管理部总经理助理级、市场风险管理总监、风险管理一部副总经理、集团稽核审计中心副总经理(主持工作),国泰君安金融控股有限公司首席风险官,现任国泰君安证券计划财务部总经理,公司监事。

      王红莲,女,经济学硕士。历任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总部业务经理,上海国泰君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营运部高级业务经理、风险管理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现任上海国泰君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总经理、公司职工监事。

      3、高级管理人员

      陶耿,男,1968 年 1 月出生,博士,高级经济师,中共党员。历任中国银行、中国人民

      银行科员,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机构处主任科员、机构监管二处副处长、基金监管处处长、办公室主任,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任本公司副董事长、总裁。

      叶明,男,1976 年 8 月出生,大学本科,中共党员。1995 年 7 月入职原国泰证券,1999

      年 7 月加入国泰君安证券,先后担任计划财务部副经理、资金清算总部总经理助理、营运中心副总经理;2010 年 8 月起加入本公司,历任营运总监兼任营运部总经理、董事会秘书、代履职合规总监职责、合规总监,现任本公司副总裁兼任首席风险官、首席营运官(COO)、财务负责人。

      吴楠,女,1970 年 12 月出生,经济学硕士。1992 年 7 月任职于深圳发展银行,1997 年

      1 月加入君安证券,1999 年 8 月加入国泰君安证券,2010 年 10 月进入本公司担任总裁助理

      兼北京业务部总经理,现任本公司副总裁。

      周诗宇,男,1971 年出生,大学本科,中共党员。1994 年 7 月加入君安证券,1999 年

      8 月加入国泰君安证券,2013 年 10 月进入本公司担任总裁助理兼市场部总经理,现任本公司副总裁。

      李艳,女,1974 年 2 月出生,硕士研究生,FRM,中共党员。2001 年 3 月入职上海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历任证券投资总部高级经理、创新产品总部高级经理、研究所金融工程部负责人、基金评价研究中心副总经理、创新发展总部总经理兼基金评价研究中心总经理,2015年 9 月起加入本公司担任综合管理部总经理,现任本公司董事会秘书,兼任战略发展部总经理。

      庄严,男,1971 年 8 月出生,硕士研究生。1990 年 9 月起历任中国银行上海分行会计

      员;中国工商银行总行信托投资公司上海证券总部交易员、办公室主任助理、主任;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总部行政部经理;亚洲证券有限公司公司总裁办副主任、资产管理总部副总经理、总经理;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渠道总监兼零售业务部总经理;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总监兼市场部总经理、营销部总经理;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副 CMO 等;2016 年 9 月起加入本公司担任基金管理部总经理、总裁助理兼机构金融部总

      经理,现任本公司总裁助理兼公司首席市场官(CMO)。

      朱晓力,男,1965 年 4 月出生,工商管理硕士,中共党员。1993 年 3 月起历任上海国

      际信托有限公司证券部技术主管、营业部副经理;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信息技术总部总经理、电子商务总部总经理;2016 年 3 月起加入本公司担任营运部营运总监、信息技术部总经理,现任本公司首席信息官。

      吕巍,男,1976 年 9 月出生,硕士研究生。2002 年 7 月入职中国银行深圳分行法律合

      规部担任法律顾问;2005 年 8 月入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监局担任主任科员;2012 年 1 月入

      职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担任合规部主管;2016 年 8 月起加入本公司担任法务监察部总经理;现任本公司合规总监、督察长,兼任法务监察部总经理。

      4、本基金的基金经理

      杜浩然,复旦大学金融硕士,2014 年 7 月入职上海国泰君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历任固定收益投资部助理研究员、投资经理;基金投资部基金经理;现任本公司固定收益投

      资部基金经理,主要负责固定收益类产品的投资研究工作。自 2017 年 9 月 5 日至 2022 年 3

      月 2 日担任“国泰君安君得利三号货币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经理,自 2018 年 6 月 21 日

      至 2022 年 3 月 8 日担任“国泰君安君得利一号货币增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自 2018 年 6

      月 21 日起至 2021 年 11 月 30 日担任“国泰君安君得利二号货币增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

      资经理,自 2018 年 11 月 6 日起至 2021 年 12 月 2 日担任“国泰君安现金管家货币集合资

      产管理计划”投资经理,自 2020 年 3 月 25 日起至 2021 年 8 月 17 日担任“国泰君安君得诚

      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经理,自 2021 年 1 月 28 日起至 2022 年 1 月 16 日担任“国

      泰君安君得盈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经理,自 2021 年 5 月 25 日至 2021 年 12 月 6

      日担任“国泰君安君得惠中债 1-3 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经理,自

      2021 年 9 月 1 日起担任“国泰君安 30 天滚动持有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自 2021 年 12 月 3 日起担任“国泰君安现金管家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自 2021 年 12 月

      7 日起担任“国泰君安中债 1-3 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22 年

      1 月 17 日起至 2022 年 3 月 9 日担任“国泰君安君得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22 年 3 月 3 日起担任“国泰君安 60 天滚动持有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自 2022 年 3 月 9 日起担任“国泰君安君得利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22

      年 6 月 17 日起担任“国泰君安君添利中短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22

      年 11 月 29 日起担任“国泰君安 90 天滚动持有中短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陶耿,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委员,现任本公司副董事长、总裁。

      丁杰能,投资决策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现任本公司固定收益投资部总经理、固定收益研究部总经理、多资产策略投资部总经理。

      孙佳宁,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现任本公司量化投资部总经理、权益研究部总经理。

      舒廷飞,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现任本公司权益投资部总经理。

      王红莲,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现任本公司风险管理部总经理、公司职工监事。

      丁一戈,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现任本公司基金投资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但应监管机构、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的要求,或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需要提供的情况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5、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不得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的禁止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禁止利用基金财产从事以下投资或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4、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它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9)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5、基金管理人承诺履行诚信义务,如实披露法规要求的披露内容。

      6、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其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它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为保障公司及其所开展的资产管理业务规范运作,有效防范、规避和化解各类风险,最大限度地保护利益相关者及公司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制度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公司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揽,贯穿公司运营的所有环节,其内容包括公司内控目标、内控原则、控制环境、内控措施等。

      2、内部控制目标

      (1)确保公司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实现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建立行之有效的风险控制系统,保障公司资产及客户资产的安全完整,维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并最大限度地保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4)确保公司业务记录、财务信息和其它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5)保证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提高公司经营效益。

      3、内部控制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机制应当做到事前、事中、事后控制相统一;覆盖公司各个部门和各级岗位,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部控制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对受托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管理运作必须分离;公司设立法律合规部及风险管理部,承担内部控制监督检查职能,对各部门、岗位进行流程监控和风险管理。

      (4)相互制约原则。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相互制衡;前台业务运作与后台管理支持适当分离。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内部控制与公司业务范围、经营规模、风险状况相适应,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以合理的成本实现内部控制目标。

      4、控制环境

      内部控制环境主要包括公司经营理念与风险意识、治理结构、组织架构与决策程序、内部控制体系、员工的诚信和道德价值观、人力资源政策等。

      5、内控措施

      公司建立科学严密的风险控制评估体系,通过定期与不定期风险评估,对公司内外部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和分析,发现风险来源和类型,针对不同的风险由相关部门提出相应的风险控制方案,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

      控制活动主要包括:授权控制、内幕交易控制、关联交易控制和法律风险控制等。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包括:市场开发业务控制、投资管理业务控制、信息披露控制、信息技术系统控制、会计系统控制和人力资源控制等。

      6、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基金管理人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基金管理人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基金管理人业务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第五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银行”)

      设立日期:1987 年 4 月 8 日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注册资本:252.20 亿元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行长:王良

      资产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83 号

      电话:0755-83199084

      传真:0755-83195201

      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负责人:张燕

      2、发展概况

      招商银行成立于 1987 年 4 月 8 日,是我国第一家完全由企业法人持股的股份制商业银

      行,总行设在深圳。自成立以来,招商银行先后进行了三次增资扩股,并于 2002 年 3 月成

      功地发行了 15 亿 A 股,4 月 9 日在上交所挂牌(股票代码:600036),是国内第一家采用

      国际会计标准上市的公司。2006 年 9 月又成功发行了 22 亿 H 股,9 月 22 日在香港联交所

      挂牌交易(股票代码:3968),10 月 5 日行使 H 股超额配售,共发行了 24.2 亿 H 股。截至

      2022 年 9 月 30 日,本集团总资产 97,071.11 亿元人民币,高级法下资本充足率 17.17%,权

      重法下资本充足率 14.36%。

      2002 年 8 月,招商银行成立基金托管部;2005 年 8 月,经报中国证监会同意,更名为

      资产托管部,现下设业务管理团队、基金券商产品团队、银保信托产品团队、养老金团队、交易与清算团队、项目管理团队、稽核监察团队、基金外包业务团队、系统与数据团队 9 个

      职能团队,现有员工 150 人。2002 年 11 月,经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监会批准获得证券投

      资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成为国内第一家获得该项业务资格上市银行;2003 年 4 月,正式办理基金托管业务。招商银行作为托管业务资质最全的商业银行,拥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受托投资管理托管、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QFII)、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托管(QDII)、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托管、保险资金托管、企业年金基金托管、存托凭证试点存托人等业务资格。

      招商银行确立“因势而变、先您所想”的托管理念和“财富所托、信守承诺”的托管核心价值,独创“6S 托管银行”品牌体系,以“保护您的业务、保护您的财富”为历史使命,不断创新托管系统、服务和产品:在业内率先推出“网上托管银行系统”、托管业务综合系统和“6 心”托管服务标准,首家发布私募基金绩效分析报告,开办国内首个托管银行网站,推出国内首个托管大数据平台,成功托管国内第一只券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第一只 FOF、第一只信托资金计划、第一只股权私募基金、第一家实现货币市场基金赎回资金 T+1 到账、第一只境外银行 QDII 基金、第一只红利 ETF 基金、第一只“1+N”基金专户理财、第一家大小非解禁资产、第一单 TOT 保管,实现从单一托管服务商向全面投资者服务机构的转变,得到了同业认可。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持续稳健发展,社会影响力不断提升,四度蝉联获《财资》“中国最佳托管专业银行”。2016 年 6 月招商银行荣膺《财资》“中国最佳托管银行奖”,成为国内唯一获得该奖项的托管银行;“托管通”获得国内《银行家》2016 中国金融创新“十佳金融产品创新奖”;7 月荣膺 2016 年中国资产管理“金贝奖”“最佳资产托管银行”。2017年 6 月招商银行再度荣膺《财资》“中国最佳托管银行奖”;“全功能网上托管银行 2.0”荣获《银行家》2017 中国金融创新“十佳金融产品创新奖”;8 月荣膺国际财经权威媒体《亚洲银行家》“中国年度托管银行奖”。2018 年 1 月招商银行荣膺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17 年度优秀资产托管机构”奖项;同月,招商银行托管大数据平台风险管理系统荣获 2016-2017 年度银监会系统“金点子”方案一等奖,以及中央金融团工委、全国金融青联第五届“双提升”金点子方案二等奖;3 月荣膺公募基金 20 年“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5 月荣膺国际财经权威媒体《亚洲银行家》“中国年度托管银行奖”;12 月荣膺 2018 东方

      财富风云榜“2018 年度最佳托管银行”、“20 年最值得信赖托管银行”奖。2019 年 3 月招

      商银行荣获《中国基金报》“2018 年度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6 月荣获《财资》“中国最佳托管机构”“中国最佳养老金托管机构”“中国最佳零售基金行政外包”三项大奖;12 月

      荣获 2019 东方财富风云榜“2019 年度最佳托管银行”奖。2020 年 1 月,荣膺中央国债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19 年度优秀资产托管机构”奖项;6 月荣获《财资》“中国最佳托管机构”“最佳公募基金托管机构”“最佳公募基金行政外包机构”三项大奖;10 月荣获《中国基金报》“2019 年度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2021 年 1 月,荣膺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2020 年度优秀资产托管机构”奖项;1 月荣获 2020 东方财富风云榜“2020 年度

      最受欢迎托管银行”奖项;2021 年 10 月,荣获国新投资有限公司“2021 年度优秀托管银行奖”和《证券时报》“2021 年度杰出资产托管银行天玑奖”;2021 年 12 月,荣获《中国基金报》第三届中国公募基金英华奖“2020 年度最佳基金托管银行”;2022 年 1 月荣获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21 年度优秀资产托管机构、估值业务杰出机构”;9 月荣获《财资》“中国最佳托管银行”“最佳公募基金托管银行”“最佳理财托管银行”三项大奖。

      二、主要人员情况

      缪建民先生,招行银行董事长、非执行董事,2020 年 9 月起担任招行银行董事、董事

      长。中央财经大学经济学博士,高级经济师。中国共产党第十九届、二十届中央委员会候补委员。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曾任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副董事长、总裁,中国人民保险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总裁、董事长,曾兼任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人民保险(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人保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人民养老保险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王良先生,本公司执行董事、党委书记、行长,兼任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中国人

      民大学硕士研究生学历,高级经济师。1995 年 6 月加入本公司北京分行,自 2001 年 10 月

      起历任本公司北京分行行长助理、副行长、行长,2012 年 6 月任本公司行长助理兼任北京

      分行行长,2013 年 11 月不再兼任本公司北京分行行长,2015 年 1 月任本公司副行长,2016

      年 11 月至 2019 年 4 月兼任本公司董事会秘书,2019 年 4 月起兼任本公司财务负责人,2021

      年 8 月起任本公司常务副行长兼任董事会秘书、公司秘书及香港上市相关事宜之授权代表,

      2022 年 4 月 18 日起全面主持本公司工作,2022 年 5 月 19 日起任本公司党委书记,2022 年

      6 月 15 日起任本公司行长。兼任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副会长、中国银保监会数据治理高层指导协调委员会委员、中国银行业协会中间业务专业委员会第四届主任、中国金融会计学会第六届常务理事。

      汪建中先生,招行银行副行长。1991 年加入招行银行;2002 年 10 月至 2013 年 12 月历

      任招行银行长沙分行行长,总行公司银行部副总经理,佛山分行筹备组组长,佛山分行行长,

      武汉分行行长;2013 年 12 月至 2016 年 10 月任招行银行业务总监兼公司金融总部总裁,期

      间先后兼任公司金融综合管理部总经理、战略客户部总经理;2016 年 10 月至 2017 年 4 月

      任招行银行业务总监兼北京分行行长;2017年4月起任招行银行党委委员兼北京分行行长。2019 年 4 月起任招行银行副行长。

      孙乐女士,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硕士研究生毕业,2001 年 8 月加入招商银行

      至今,历任招商银行合肥分行风险控制部副经理、经理、信贷管理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公司银行部总经理、中小企业金融部总经理、投行与金融市场部总经理;无锡分行行长助理、副行长;南京分行副行长,具有 20 余年银行从业经验,在风险管理、信贷管理、公司金融、资产托管等领域有深入的研究和丰富的实务经验。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 2022 年 9 月 30 日,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累计托管 1129 只证券投资基金。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招商银行确保托管业务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制度,坚持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理念;形成科学合理的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确保托管业务的稳健运行和托管资产的安全;建立有利于查错防弊、堵塞漏洞、消除隐患,保证业务稳健运行的风险控制制度,确保托管业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确保内控机制、体制的不断改进和各项业务制度、流程的不断完善。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三级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体系:

      一级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是在招商银行总行风险管控层面对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总行风险管理部、法律合规部、审计部独立对资产托管业务进行评估监督,并提出内控提升管理建议。

      二级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是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设立风险合规管理相关团队,负责部门内部风险预防和控制,及时发现内部控制缺陷,提出整改方案,跟踪整改情况,并直接向部门总经理室报告。

      三级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是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在设置专业岗位时,遵循内控制衡原则,视业务的风险程度制定相应监督制衡机制。

      3、内部控制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覆盖各项业务过程和操作环节、覆盖所有团队和岗位,并由全部人员参与。

      (2)审慎性原则。托管组织体系的构成、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均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体现“内控优先”的要求。

      (3)独立性原则。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各团队、各岗位职责保持相对独立,不同托管资产之间、托管资产和自有资产之间相互分离。内部控制的检查、评价部门独立于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部门。

      (4)有效性原则。内部控制有效性包含内部控制设计的有效性、内部控制执行的有效性。内部控制设计的有效性是指内部控制的设计覆盖了所有应关注的重要风险,且设计的风险应对措施适当。内部控制执行的有效性是指内部控制能够按照设计要求严格有效执行。

      (5)适应性原则。内部控制适应招商银行托管业务风险管理的需要,并能够随着托管业务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修订和完善。

      (6)防火墙原则。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办公场地与招行银行其他业务场地隔离,办公网和业务网物理分离,部门业务网和全行业务网防火墙策略分离,以达到风险防范的目的。

      (7)重要性原则。内部控制在实现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关注重要托管业务重要事项和高风险环节。

      (8)制衡性原则。内部控制能够实现在托管组织体系、机构设置、权责分配及业务流程等方面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同时兼顾运营效率。

      4、内部控制措施

      (1)完善的制度建设。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从资产托管业务内控管理、产品受理、会计核算、资金清算、岗位管理、档案管理和信息管理等方面制定一系列规章制度,建立了三层制度体系,即:基本规定、业务管理办法和业务操作规程。制度结构层次清晰、管理要求明确,满足风险管理全覆盖的要求,保证资产托管业务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运作。

      (2)业务信息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在数据传输和保存方面有严格的加密和备份措施,采用加密、直连方式传输数据,数据执行异地实时备份,所有的业务信息须经过严格的授权方能进行访问。

      (3)客户资料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对业务办理过程中获取的客户资料严格保密,除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监管机构及审计要求外,不向任何机构、部门或个人泄露。

      (4)信息技术系统风险控制。招商银行对信息技术系统机房、权限管理实行双人双岗双责,电脑机房 24 小时值班并设置门禁,所有电脑设置密码及相应权限。业务网和办公网、托管业务网与全行业务网双分离制度,与外部业务机构实行防火墙保护,对信息技术系统采取两地三中心的应急备份管理措施等,保证信息技术系统的安全。

      (5)人力资源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通过建立良好的企业文化和员工培训、激励机制、加强人力资源管理及建立人才梯级队伍及人才储备机制,有效地进行人力资源管理。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比例、投资组合等情况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在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支付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指令拒绝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进行整改,整改的时限应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允许的调整期限。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

      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六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一)直销机构

      (1)上海国泰君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南苏州路 381 号 409A1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669 号博华广场 22-23 层及 25 层

      法定代表人:谢乐斌

      联系电话:021-38676999

      联系人:甘珉

      网址:www.gtjazg.com

      (2)上海国泰君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系统

      (二)非直销销售机构

      销售机构 销售机构信息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

      大厦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客服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源深路 1088

      号 7 层(实际楼层 6 层)

      法定代表人: 陈祎彬

      客服电话: 4008219031

      网址: www.lufunds.com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郑杨

      客服电话:95528

      网址:www.spdb.com.cn

      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东二路 70 号

      法定代表人:徐力

      客户服务电话:021-962999

      网址:www.srcb.com

      上海陆享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

      环湖西二路 888 号 1 幢 1 区 14032 室

      法定代表人: 粟旭

      客服电话:021-53398816

      网址:www.luxxfund.com

      北京度小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 10 号院西区 4

      号楼 1 层 103 室

      法定代表人: 盛超

      客服电话: 95055

      网址: www.duxiaomanfund.com

      博时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新社区益田路

      5999 号基金大厦 19 层

      法定代表人: 王德英

      客服电话:400-610-5568

      网址:www.boserawealth.com

      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法定代表人: 汪静波

      客服电话:400-820-0025

      网址:www.noahgroup.com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二层

      法定代表人: 其实

      客服电话:95021/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501 号 6211 单元

      法定代表人: 陶怡

      客服电话: 400-700-9665

      网址: www.howbuy.com

      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

      969 号 3 幢 5 层 599 室

      法定代表人: 王珺

      客服电话: 4000766123

      网址: www.fund123.cn

      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

      海基六路 70 弄 1 号 208-36 室

      法定代表人: 李兴春

      客服电话: 4000325885

      网址: www.leadfund.com.cn

      北京创金启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 2 号院 6 号楼

      712 室

      法定代表人:梁蓉

      客服电话:010-66154828

      网址:www.5irich.com

      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法定代表人: 钱燕飞

      客服电话: 95177

      网址: www.snjijin.com

      北京格上富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19 号楼 701 内

      09 室

      法定代表人:肖伟

      客服电话:400-080-5828

      网址:www.licai.com

      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 33

      号 11 楼 B 座

      法定代表人: 简梦雯

      客服电话: 400-799-1888

      网址: www.windmoney.com.cn

      泰信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乙 118 号 10 层 1206

      法定代表人: 彭浩

      客服电话:400-004-8821

      网址:www.taixincf.com

      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 500 号 30 层 3001

      单元

      法定代表人: 王翔

      客服电话: 021-6537-0077

      网址: www.jigoutong.com

      深圳新华信通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戴媛

      客服电话: 400-000-5767

      网址: www.xintongfund.com

      上海攀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闸北区广中西路 1207 号 306 室

      法定代表人: 郑新林

      客服电话: 021-68889082

      网址: www.pytz.cn

      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珠海市横琴新区环岛东路 3000 号 2719

      室

      法定代表人: 肖雯

      客服电话: 020-89629066

      网址: www.yingmi.cn

      和耕传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东风

      南路东康宁街北 6 号楼 5 楼 503

      法定代表人: 温丽燕

      客服电话: 400-0555-671

      网址: www.hgccpb.com

      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 76 号(写字楼)1 号

      楼 4 层 1-7-2

      法定代表人: 邹保威

      客服电话: 95118

      网址: kenterui.jd.com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法定代表人: 贺青

      客服电话: 95521

      网址: www.gtja.com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 冉云

      客服电话: 95310

      网址: www.gjzq.com.cn

      华瑞保险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众仁路 399 号运通

      星财富广场 1 号楼 B 座 14 层

      法定代表人: 杨新章

      客服电话: 952303

      网址: www.my1000.cn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基金,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登记机构

      名称:上海国泰君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南苏州路 381 号 409A1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669 号博华广场 22-23 层及 25 层

      法定代表人:谢乐斌

      电话:021-38676999

      联系人:茹建江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师:黎明、陆奇

      联系人:陆奇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层 01-12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 50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毛鞍宁

      电话:021-22288888

      传真:021-22280000

      经办注册会计师:李斐、丁鹏飞

      联系人:丁鹏飞

      第七部分 基金的存续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

      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5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将依据《基金合同》第十九部分的约定进入基金财产清算程序并终止,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一、申购、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基金管理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新的业务发展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决定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的具体日期,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放公告中规定。各类基金份额可在每个开放日办理赎回业务。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转换转入。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转入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该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如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或需依据基金合同暂停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合理调整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办理期间并予以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对于投资者依据原《国泰君安君得利一号货币增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合同》参与原集合计划获

      得国泰君安君得利一号货币增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 A 类基金份额的期限自其持有原国泰君安君得利一号货币增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之日起连续计算,按照投资人参与原国泰君安君得利一号货币增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赎回及转换的数量限制

      1、投资人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1 元,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0.01 元,具体以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协商一致后的相关公告为准。

      2、每次赎回的最低份额为 0.01 份。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不设限制,具体

      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协商一致后的相关公告为准。

      3、基金转换分为转换转入和转换转出。基金转换具体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协商一致后的相关公告为准。

      4、投资者投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投资金额不低于认申购的起投金额。实际操作中,在不低于本招募说明书相关约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5、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6、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7、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等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8、各代销机构对上述首次申购及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在不低于招募说明书相关约定的前提下,以各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者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基金登记机构及其相关基金销售机构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

      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顺延至上述情形消除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划出。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可根据相关业务规则,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六、申购、赎回及转换的费用

      1、申购费用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按申购金额进行分档。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如下表: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 万元 0.40%

      100 万元≤M<500 万元 0.20%

      M≥500 万元 每笔 1000 元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资产,用于基金的市场推

      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注:对于投资者依据原《国泰君安君得利一号货币增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合同》参与原集合计划获得国泰君安君得利一号货币增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转入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不收取申购费。

      2、赎回费用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连续持有时间(N) 赎回费率

      N<7 日 1.5%

      N≥7 日 0%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连续持有时间(N) 赎回费率

      N<7 日 1.5%

      N≥7 日 0%

      注:对于投资者依据原《国泰君安君得利一号货币增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合同》参与原集合计划获得国泰君安君得利一号货币增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 A 类基金份额的期限自其持有原国泰君安君得利一号货币增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之日起连续计算,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 A 类份额的持有期限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如法律法规对赎回费的强制性规定发生变动,本基金将依新法规进行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4、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且在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

      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七、申购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

      1、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某类基金份额的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1)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或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或申购费用=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

      (2)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T 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

      2、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某类基金份额的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T 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3、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T 日基金份额净值=T 日闭市后的该类基金资产净值/T 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T 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进行公

      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如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则依规定执行。

      八、申购、赎回的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登记手续。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最迟于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

      7、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个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8、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9、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10、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8、9、10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或拒绝

      接受基金投资人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6、7 项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部分延期赎回或暂停赎回。

      (1) 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

      程序执行。

      (2) 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当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且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超过前一日基金总份额 10%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者因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可以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前一日基金总份额 10%的部分进行延期办理。对于其余当日未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未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量占未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4)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

      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 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四、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五、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六、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如果出现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办理转托管的销售机构因技术系统性能限制或其它合理原因,可以暂停该业务或者拒绝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转托管申请。

      十七、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八、基金份额的冻结、解冻和质押等其他基金业务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十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或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风险和保持较高流动性的基础上,力求获得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流动性良好的金融工具,包括债券(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券、政府支持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地方政府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包含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参与股票等资产的投资,不参与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中的纯债部分除外)、可交换债券的投资。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其中投资于短期债券的比例不低

      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持有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本基金所指的短期债券是指剩余期限或回售期限不超过 397 天(含)的债券资产,主要

      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包括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等金融工具。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待履行适当程序后,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密切关注债券市场的运行状况与风险收益特征,分析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和金融市场运行趋势,自上而下决定类属资产配置及组合久期,并依据内部信用评级系统,深入挖掘价值被低估的标的券种。本基金采取的投资策略主要包括类属资产配置策略、利率策略、信用策略等。在谨慎投资的基础上,力争实现组合的稳健增值。

      1、类属资产配置策略

      不同类属的券种,由于受到不同的因素影响,在收益率变化及利差变化上表现出明显不同的差异。本基金将分析各券种的利差变化趋势,综合分析收益率水平、利息支付方式、市场偏好及流动性等因素,合理配置并动态调整不同类属债券的投资比例。

      2、利率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全面研究和分析宏观经济运行情况和金融市场资金供求状况 变化趋势及

      结构,结合对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等宏观经济政策取向的研判,从而预测出金融市场利率水平变动趋势。在此基础上,结合期限利差与凸度综合分析, 制定出具体的利率策略。

      具体而言,本基金将首先采用“自上而下”的研究方法,综合研究主要经济变量指标,分析宏观经济情况,建立经济前景的场景模拟,进而预测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等宏观经济政策取向。同时,本基金还将分析金融市场资金供求状况变化趋势与结构,对影响资金面的因素进行详细分析与预判,建立资金面的场景模拟。

      在此基础上,本基金将结合历史与经验数据,区分当前利率债收益率曲线的期限利差、曲率与券间利差所面临的历史分位,判断收益率曲线参数变动的程度与概率,即对收益率曲线平移的方向,陡峭化的程度与凸度变动的趋势进行敏感性分析,以此为依据动态调整投资组合。如预期收益率曲线出现正向平移的概率较大时,即市场利率将上升,本基金将降低组合久期以规避损失;如出现负向平移的概率较大时,则提高组合久期;如收益率曲线过于陡峭时,则采用骑乘策略获取超额收益。本基金还将在对收益率曲线凸度判断的基础上,利用蝶形策略获取超额收益。

      3、信用策略

      本基金跟踪研究发债主体的信用资质,对其信用风险进行评估,以此作为个券选择的基本依据。本基金会对宏观、行业、公司自身信用状况的变化和趋势进行跟踪,并快速做出反应,以便及时有效地抓住信用利差变化带来的市场交易机会。本基金投资信用债的外部评级不得低于 AA+,其中投资于评级 AA+的信用债比例不超过本基金投资于信用债资产的 50%;投资评级 AAA 的信用债比例不低于本基金投资于信用债资产的 50%。上述评级为该债券的最新债项评级(不含中债资信),无债项评级或者债项评级为 A-1 的,若有担保或信用增进等增信措施,以担保人最新主体评级为准,若无增信措施则以发行人主体评级为准(不含中债资信)。

      为了准确评估发债主体的信用风险,基金管理人设计了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内部信用评级体系。本基金内部的信用评级结果可动态调整,侧重于评级的时效性,从而为信用产品的实时交易提供参考。

      4、期限结构配置策略

      本基金对同一类属收益率曲线形态和期限结构变动进行分析,在给定组合久期以及其他组合约束条件的情形下,确定最优的期限结构。本基金期限结构调整的配置方式包括子弹策略、哑铃策略和梯形策略。

      5、个券选择策略

      本基金建立了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两方面的研究流程,自上而下的研究包含宏观基本面分析、资金技术面分析,自下而上的研究包含信用利差分析、债券信用风险评估、信用债估值模型和交易策略分析,由此形成宏观和微观层面相配套的研究决策体系,最后形成具体的投资策略。

      6、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综合运用资产配置、久期管理、收益率曲线、信用管理和个券阿尔法策略等策略,在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基础上,进行资产支持证券产品的投资。

      7、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投资是为了有效控制债券市场的系统性风险,本基金将根据风险管理原则,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的,适度运用国债期货提高投资组合运作效率。在国债期货投资过程中,基金管理人通过对宏观经济和利率市场走势的分析与判断,并充分考虑国债期货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特征,通过资产配置,谨慎进行投资,以调整债券组合的久期,降低投资组合的整体风险。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比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其中投资于短期债券的比

      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

      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

      后不得展期;

      (11)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2)本基金投资于国债期货,还应遵循如下投资组合限制:

      1)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2)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3)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4)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3)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4)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9)、(13)、(14)情形之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以后的规定为准。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债综合财富(1 年以下)指数收益率*80%+一年期定期存

      款基准利率(税后)*20%

      业绩比较基准的选择理由:中债综合财富(1 年以下)指数是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编制的中债综合指数细分指数之一。该指数同时覆盖了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银行间以及银行柜台债券市场上的待偿期限在 1 年以下的债券,对短期债券的价格变动趋势有很强的代表性。基于本基金主要投资短期债券,选取该业绩比较基准能够忠实的反映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今后市场中出现更具有代表性的、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或者更科学的业绩比较基准,或者如果未来指数发布机构不再公布上述指数或更改指数名称等情况时,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作相应调整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后,变更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其预期风险及预期收益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相关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八、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的规定。

      九、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国泰君安君得利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上海国泰君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来源于《国泰君安君得利短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2022 年第 4 季度报告》。

      9.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1 权益投资 - -

      其中:股票 - -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1,488,428,006.86 97.82

      其中:债券 1,468,443,157.54 96.51

      资产支持证券 19,984,849.32 1.31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 - -

      返售金融资产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 22,367,982.75 1.47

      计

      8 其他资产 10,752,963.98 0.71

      9 合计 1,521,548,953.59 100.00

      9.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9.2.1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9.2.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9.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9.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1 国家债券 20,179,254.79 1.33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165,989,941.09 10.92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104,985,199.17 6.91

      4 企业债券 151,608,075.18 9.97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358,690,398.35 23.60

      6 中期票据 771,975,488.13 50.79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 -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1,468,443,157.54 96.61

      9.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1 102001062 20汇金MTN007A 1,100,000 111,429,324.93 7.33

      2 2028029 20交通银行01 600,000 61,004,741.92 4.01

      3 102100850 21电网MTN002 500,000 51,207,852.05 3.37

      4 102000512 20佛公用MTN001 500,000 51,199,753.42 3.37

      5 101800850 18新都香城MTN001 500,000 51,188,117.81 3.37

      9.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

      投资明细

      序号 证券代码 证券名称 数量(份)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1 135599 天星10优 200,000 19,984,849.32 1.31

      9.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9.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9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9.9.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9.9.2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无。

      9.10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9.10.1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投资是为了有效控制债券市场的系统性风险,本基金将根据风险

      管理原则,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的,适度运用国债期货提高投资组合运作效率。在国债期

      货投资过程中,基金管理人通过对宏观经济和利率市场走势的分析与判断,并充分考虑国

      债期货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特征,通过资产配置,谨慎进行投资,以调整债券组合的

      久期,降低投资组合的整体风险。

      9.10.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代码 名称 持仓量 合约市值 公允价值变动 风险指标说明

      (买/卖) (元) (元)

      - - - - - -

      公允价值变动总额合计(元) -

      国债期货投资本期收益(元) 60,835.84

      国债期货投资本期公允价值变动(元) -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9.11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9.11.1 本基金持有的前十名证券发行主体国家开发银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因违规被中国银保监会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本基金对上述主体发行的相关证券的投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基

      金合同的要求

      9.11.2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9.11.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8,982.10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

      5 应收申购款 10,743,981.88

      6 其他应收款 -

      7 其他 -

      8 合计 10,752,963.98

      9.11.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可转换债券。

      9.11.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9.11.6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无。

      第十部分 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一、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表

      国泰君安君得利短债 A:

      基金份 净值 业绩比 业绩比

      额净值 增长 较基准 较基准

      阶段 增长率 率标 收益率 收益率 ①-③ ②-④

      ① 准差 ③ 标准差

      ② ④

      2022.03.09-2022.12.31 1.37% 0.03% 1.66% 0.01% -0.29% 0.02%

      自基金成立起至 2022.12.31 1.37% 0.03% 1.66% 0.01% -0.29% 0.02%

      国泰君安君得利短债 C:

      基金份 净值 业绩比 业绩比

      额净值 增长 较基准 较基准

      阶段 增长率 率标 收益率 收益率 ①-③ ②-④

      ① 准差 ③ 标准差

      ② ④

      2022.03.10-2022.12.31 1.26% 0.03% 1.66% 0.01% -0.40% 0.02%

      自基金成立起至 2022.12.31 1.26% 0.03% 1.66% 0.01% -0.40% 0.02%

      注:1、国泰君安君得利一号货币增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于 2022 年 3 月 9 日起正式变

      更为国泰君安君得利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 2022 年 3 月 9 日。

      3、本基金 C 类份额于 2022 年 3 月 10 日首次申购确认。

      二、基金累计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历史走势对比图

      国泰君安君得利短债 A:

      国泰君安君得利短债 C:

      注:1、国泰君安君得利一号货币增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于 2022 年 3 月 9 日起正式变

      更为国泰君安君得利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 2022 年 3 月 9 日。

      3、本基金 C 类份额于 2022 年 3 月 10 日首次申购确认。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国债期货合约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1、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日有报价的,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溢价或折价。

      2、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3、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 0.25%以上的,应对估值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四、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且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3)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估值日不存在活跃市场时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如成本能够近似体现公允价值,应持续评估上述做法的适当性,并在情况发生改变时做出适当调整。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计量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确认计量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则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3、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存款的估值方法

      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按协议或合同利率逐日确认利息收入。

      5、国债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6、本基金可以采用第三方估值机构按照上述公允价值确定原则提供的估值价格数据。

      7、基金投资同业存单,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净价估值;选定的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按成本估值。

      8、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9、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0、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11、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并担任基金会计责任方。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1、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该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净值信息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约定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任一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任一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①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过错程度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③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④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净值信息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9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

      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等第三方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等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收益分配,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各类基金份额之间由于是否收取销售服务费的不同将导致在可供分配利润上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4、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该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酌情调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此项调整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规定媒介公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在规定媒介公

      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