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广东监管局开罚单 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广东分公司被罚款57万元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 2024年05月04日

      2024年4月9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广东监管局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显示: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广东分公司因通过特别约定变更保险金额和费率、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对保险内容做不实宣传,时任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广东分公司综合开拓部经理朱兵、时任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广东分公司银保销售本部经理刘聪、时任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广东分公司银保业务部经理杨慧、时任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广东分公司广州本部业务管理部经理陈虞江、时任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广东分公司广州本部业务管理部经理欧阳永忠时任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广东分公司新业务部经理党红丽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项及第九项、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三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健康保险管理办法》(银保监会令2019年第3号)第十九条规定,对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广东分公司罚没合计57.4316万元、对朱兵警告并处罚款4万元、对刘聪警告并处罚款4万元、对杨慧警告并处罚款3万元、对陈虞江警告并处罚款7万元、对欧阳永忠警告并处罚款2万元、对党红丽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96年8月22日,总部位于北京。经过十九年创新驱动、稳健发展,已成长为一家以人寿保险为核心,拥有企业年金、资产管理、养老社区和健康保险等全产业链的全国性大型保险公司,连续十一年荣登“中国企业500强”。截止2014年12月31日,泰康人寿全年规模保费跨越900亿元平台,总资产近5300亿元,净资产超329亿元,偿付能力充足率17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

      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二)对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三)阻碍投保人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

      (四)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

      (五)拒不依法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六)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虚构保险合同或者故意夸大已经发生的保险事故的损失程度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七)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

      (八)委托未取得合法资格的机构或者个人从事保险销售活动;

      (九)利用开展保险业务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十)利用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或者保险评估机构,从事以虚构保险中介业务或者编造退保等方式套取费用等违法活动;

      (十一)以捏造、散布虚假事实等方式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或者以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扰乱保险市场秩序;

      (十二)泄露在业务活动中知悉的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商业秘密;

      (十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制定并发布有关保险业监督管理的规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

      保险公司违反本法规定,超出批准的业务范围经营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一)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

      (二)拒绝或者妨碍依法监督检查的;

      (三)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未按规定报送有关材料,未按规定将拟定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报送备案的法律责任】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报送或者保管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或者未按照规定提供有关信息、资料的;

      (二)未按照规定报送保险条款、保险费率备案的;

      (三)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根据《健康保险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

      保险公司将产品参数可调的短期团体健康保险产品报送审批或者备案的,提交的申请材料中应当包含产品参数调整办法,并由精算责任人遵循审慎原则签字确认。

      保险公司销售产品参数可调的短期团体健康保险产品,应当根据产品参数调整办法计算相应的保险费率,且产品参数的调整不得改变费率计算方法以及费率计算需要的基础数据。

      保险公司销售产品参数可调的短期团体健康保险产品,如需改变费率计算方法或者费率计算需要的基础数据的,应当将该产品重新报送审批或者备案。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原文如下: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2024年21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粤金罚决字〔2024〕21号

被处罚当事人

一、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广东分公司

二、朱兵(时任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广东分公司综合开拓部经理)

三、刘聪(时任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广东分公司银保销售本部经理)

四、杨慧(时任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广东分公司银保业务部经理)

五、陈虞江(时任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广东分公司广州本部业务管理部经理)

六、欧阳永忠(时任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广东分公司广州本部业务管理部经理)

七、党红丽(时任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广东分公司新业务部经理)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

通过特别约定变更保险金额和费率、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对保险内容做不实宣传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项及第九项、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三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健康保险管理办法》(银保监会令2019年第3号)第十九条

行政处罚决定

一、对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广东分公司罚没合计57.4316万元

二、对朱兵警告并处罚款4万元

三、对刘聪警告并处罚款4万元

四、对杨慧警告并处罚款3万元

五、对陈虞江警告并处罚款7万元

六、对欧阳永忠警告并处罚款2万元

七、对党红丽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

作出处罚决定的

机关名称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广东监管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24年4月9日

      文章来源: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网站

      免责声明:文章中操作建议仅代表第三方观点与本平台无关,投资有风险,入市需谨慎。据此交易,风险自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