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损害另一方小合法权益的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所采取的行为应当是避免危险所必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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