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证兴业中高等级信用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4年第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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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证兴业中高等级信用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中证兴业中高等级信用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24 年第 3 号)

      基金管理人: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 2016 年 5 月 17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6]1067

      号文准予募集注册,基金合同于 2016 年 11 月 4 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标的指数为中证兴业中高等级信用债指数。

      1、样本选取方法

      (1)样本空间

      中证兴业中高等级信用债指数的样本空间由满足以下条件的债券构成:

      1)债券种类:在交易所或银行间市场上市的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企业

      债、公司债、商业银行债等,含次级债,债券币种为人民币;

      2)信用评级:债项信用级别为 AA 级及以上,其中短期融资券主体信用

      级别为 AA 级及以上。隐含评级为 AA-及以上;

      3)债券剩余期限:商业银行债等金融债为 3 个月以上、10 年及以下,

      其余券种为 3 个月以上、7 年及以下;

      4)付息方式:固定利率付息或一次还本付息;

      5)利率类型:固定利率或累进利率。

      (2)选样方法

      1)设置固定样本数量为 50。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企业债、公司债、

      商业银行债等金融债的样本数量占比分别为 5%、5%、70%、10%、10%;且信用评

      级 AAA、AA+和 AA 债券的数量占比分别为 10%、25%和 65%;且剩余期限 1 年

      (含 1 年)及以下债券的数量占比为 5%、剩余期限 1 年(不含 1 年)到 10 年

      (含 10 年)债券的数量占比为 95%。

      2)对不同信用级别和不同剩余期限的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企业债、公司债、商业银行债等金融债按发行量由大到小排序,选取排名靠前的债券作为指数样本。若存在发行量相同的情况,依次按照上市时间由短到长、剩余期限由

      长到短、票面利率由低到高排序,选取排名靠前的债券作为指数样本。

      2、有关标的指数具体编制方案及成份债券信息详见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官网,网址:http://www.csindex.com.cn/。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本招募说明书、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认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投资者在获得基金投资收益的同时,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可能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管理风险,合规性风险等。同时由于本基金是指数型基金,特定风险包括:标的指数波动的风险、标的指数计算出错的风险、标的指数变更的风险、基金跟踪偏离风险、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的风险、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的风险、成份券停牌、摘牌或违约的风险。本基金为债券型指数基金,其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 年 9 月 1 日起执行。

      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招募说明书“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程序后,可以启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本招募说明书的相关章节。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本次根据中证指数有限公司 2024 年 6 月 27 日发布的《关于修订中证兴业中

      高等级信用债指数编制方案的公告》更新本招募说明书的中证兴业中高等级信用

      债指数编制方案相关内容,编制方案的修订于 2024 年 7 月 1 日起实施;同时对

      基金管理人相关信息进行了更新,相关信息更新截止日为 2024 年 6 月 28 日。本

      招募说明书中涉及的与托管相关的基金信息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除非另有说

      明,本更新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24 年 2 月 6 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

      值表现数据截止日为2023年12月31日(本招募说明书中的财务资料未经审计)。

      目 录

      一、绪言......5

      二、释义......6

      三、基金管理人......11

      四、基金托管人......21

      五、相关服务机构......23

      六、基金的募集......25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27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28

      九、基金的投资......40

      十、基金的业绩......51

      十一、基金的财产......54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55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60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62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65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66

      十八、风险揭示......76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81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83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100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10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 ......112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113

      二十五、备查文件......114

      一、绪言

      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 2016 年 5 月 17 日证监许可[2016]1067 号文准予募集

      注册,基金合同于 2016 年 11 月 4 日正式生效。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 号——指数基金指引》(以下简称“《指数基金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证兴业中高等级信用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中证兴业中高等级信用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中证兴业中高等级信用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中证兴业中高等级信用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中证兴业中高等级信用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中证兴业中高等级信用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中证兴业中高等级信用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

      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指数基金指引》:指中国证监会 2021 年 1 月 22 日颁布、同年 2 月 1 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 号——指数基金指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7、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8、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9、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0、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1、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2、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3、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4、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5、销售机构:指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6、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7、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8、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1、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3、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4、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5、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6、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37、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8、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9、《业务规则》:指《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0、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2、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3、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4、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5、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6、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7、元:指人民币元

      48、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9、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0、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1、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2、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3、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4、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5、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

      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56、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57、指定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指定网站应当无偿向投资者提供基金信息披露服务

      58、销售服务费:指从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59、基金份额分类:本基金根据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各基金份额类别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60、A 类基金份额:指在申购时收取申购费,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61、C 类基金份额:指在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62、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63、标的指数:指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并发布的中证兴业中高等级信用债指数及其未来可能发生的变更,或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约定更换的其他指数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情况

      名称: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 137 号信和广场 25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路 167 号兴业银行大厦 13、14 层

      法定代表人:叶文煌

      设立日期:2013 年 4 月 17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288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2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21-22211866

      联系人:郭玲燕

      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90%

      中海集团投资有限公司 10%

      合计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叶文煌先生,董事长,本科学历,经济师。曾任兴业银行深圳分行副行长、成都分行副行长、总行资产托管部副总经理、总经理。现任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

      马大军先生,董事,硕士学位。曾任兴业银行上海分行副行长、总行资金营运中心总经理等职。现任兴业银行总行同业金融部总经理。

      李辉先生,董事,本科学历。曾就职于上海远洋运输公司、中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海康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美国国际集团、星展银行等公司。曾任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富大学负责人、总经理办公室负责人、人力资源部(财富大学)

      及行政管理部负责人、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现任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总经理。

      杜海英女士,董事,硕士学位,经济师。曾任中海(海南)海盛船务股份有限公司发展部科长、副主任、主任,中共中国海运(集团)总公司党校副校长,中共中国海运(集团)管理干部学院副院长,中海集团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党委委员,中远海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等职。现任中远海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党委委员,中海集团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中远海运(上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河南远海中原物流产业发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李春平先生,独立董事,博士学位,高级经济师。曾任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执行董事,长江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总裁,上海量鼎资本管理公司执行董事,上海保险交易所拟任财务总监及中保保险资产登记交易有限公司运营管理委员会主任,杭州华智融科股权投资公司总裁等职。现任新余融璟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

      徐剑刚先生,独立董事,博士学位。曾任复旦大学管理学院财务金融学系副教授、系副主任,教育部留学回国人员科研启动基金评审专家,上海期货交易所第三届理事会监察委员会委员。现任复旦大学管理学院教授、博导,兼任上海市数量经济学会副理事长、上海市财务学会副会长。

      肖玉华女士,独立董事,本科学历。曾任农行福建省分行财务会计处副处长、运营管理部总经理、专项检查组组长、专项检查组正处级调研员等职;曾兼任农行总行高级会计师评审专家、深化运营改革顾问组成员以及福建省分行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主任、财务审查委员会委员、集中采购委员会委员、风险管理委员会委员、股改领导小组综合组组长、培训学校兼职教师等职。现任福建石狮农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福建省艺术馆财务顾问。

      2、监事会成员

      董今女士,监事,硕士学位,高级经济师。曾任五矿集团/中国五矿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综合信息部经理、战略发展部高级经理,中远海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金融业务部业务条线负责人、金融投资部高级经理等职。现任中远海运发

      展股份有限公司战略投资部副总经理,兼任远海明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私募股权基金)董事。

      赵正义女士,职工监事,硕士学位。曾任上海上会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员,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稽核审计部助理总经理,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稽核经理、财务部高级财务经理,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总经理、财富管理总部总经理等职。现任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研究部总经理。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李辉先生,总经理,简历同上。

      黄文锋先生,副总经理,硕士学位,高级经济师。历任兴业银行厦门分行鹭江支行行长、集美支行行长,兴业银行厦门分行公司业务部兼同业部、国际业务部总经理,兴业银行厦门分行党委委员、行长助理,兴业银行总行投资银行部副总经理,兴业银行沈阳分行党委委员、副行长。现任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兼任兴业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张顺国先生,副总经理,本科学历。历任泰阳证券上海管理总部总经理助理,深圳发展银行上海分行金融机构部副总经理、商人银行部副总经理,深圳发展银行上海分行宝山支行副行长,兴业银行上海分行漕河泾支行行长、静安支行行长、上海分行营销管理部总经理,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上海分公司总经理,上海兴晟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兴投(平潭)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现任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

      张玲菡女士,督察长,本科学历。历任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部渠道经理,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副总经理、渠道部副总经理、营销管理部总经理、市场总监,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现任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云凤生先生,首席信息官,硕士学位。曾任兴业银行总行信息科技部上海研发中心工程师、项目经理,需求中心企金需求团队副经理、经理,数据中心境外支持处副处长。现任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信息官、信息技术部总经理。

      (1)现任基金经理

      伍方方女士,硕士学位,13 年证券投资管理经历,2010 年 12 月至 2017 年

      12 月主要在兴业银行资金营运中心担任交易员,从事人民币资金交易、流动性管理、债券借贷、同业存单发行与投资交易、投资策略研究以及其他资产负债管

      理相关工作。2017 年 12 月加入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8 年 5 月 28 日至 2021

      年12月17日担任兴业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原兴业14天理财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8 年 8 月 7 日起担任兴业纯债 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原兴业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9

      年 2 月 14 日起担任兴业福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0 年 12 月 23

      日起担任兴业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1 年 8 月 6 日起担任兴

      业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1 年 8 月 10 日起担任中证兴业中高

      等级信用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1 年 8 月 30 日至 2022 年 8 月 10

      日担任兴业增益五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3 年 9 月 8

      日起担任兴业嘉远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3 年 11 月 15 日起担任

      兴业裕华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4 年 5 月 9 日起担任兴业添盈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4 年 6 月 13 日起担任兴业 180 天持有期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郭益均,上海交通大学工商管理学硕士学历,6 年证券从业经历。曾就职于中信银行、浦东新区金融服务局,2017 年 7 月加入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先后担任固定收益研究部债券研究员、固定收益投资部基金经理助理、基金经理。

      2023 年 4 月 24 日起担任兴业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兴业福鑫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兴业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兴业一年持有期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助理;2023 年 4 月 24 日至 2024 年 3 月 24 日担任中

      证兴业中高等级信用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助理,2024 年 3 月 25 日起

      担任中证兴业中高等级信用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4 年 6 月 13 日

      起担任兴业 180 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2)历任基金经理

      杨逸君,于 2016 年 11 月 4 日至 2021 年 8 月 10 日期间担任中证兴业中高

      等级信用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5、投资策略委员会成员

      李辉先生,总经理

      黄文锋先生,副总经理。

      周鸣女士,固定收益投资部总经理。

      冯小波先生,基金经理。

      腊博先生,固定收益投资部总经理助理。

      赵正义女士,固定收益研究部总经理。

      倪侃先生,固定收益研究部总经理助理。

      丁进先生,固定收益投资部混合资产投资团队副总监。

      伍方方女士,固定收益投资部货币与利率投资团队助理总监。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必须履行以下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以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9)故意损害投资人及其他同业机构、人员的合法权益;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信息披露不真实,有误导、欺诈成分;

      (13)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4.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策略及限制等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5.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基金财产不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五)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被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六)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制度

      投资业务风险可以分为基本风险和操作风险。基本风险包括投资对象的市场风险和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包括交易过程风险和投资纪律执行风险等。

      本公司建立健全了的风险管理体系,针对基金运作各个环节构建了相应的风险管理方法,并加以有效执行。

      1、风险管理体系

      本基金的风险管理体系包括风险控制决策体系、风险控制监控体系、风险控制执行体系、风险控制保障体系及自律体系。其中,风险控制执行体系是在风险控制决策、监控、保障和自律体系共同支持下完成的,各个风险控制环节的关系如图 1 所示:

      图 1:风险控制体系示意图

      风险控制决策由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风险控制监控由风险管理部负责,风险控制执行由各业务部门和职能部门负责,风险控制保障包括财务保障、屏蔽保障和技术保障,自律体系包括法制教育和道德培养等。

      督察长全面介入各个风险控制环节之中。

      2、投资风险管理

      本基金的投资风险控制包括事前风险控制、事中风险控制和事后风险控制。事前风险控制主要指投资分析和投资决策中的风险控制;事中风险控制主要指交易实施过程中的风险控制;事后风险控制主要指投资组合构建之后的风险评估与跟踪。

      ①投资分析的风险控制

      投资分析风险主要指投资研究人员在收集信息、处理信息过程中可能存在的致使基金份额持有人遭受损失的风险因素。对此,本公司建立了从研究初选库到投资备选库的严格研究流程和制度,并有效执行,以防范投资分析风险。

      ②投资决策的风险控制

      投资决策风险主要是指因投资决策失误所导致的可能使投资遭受损失的风险。对此,本公司制定了详细的投资决策流程和制度,以防范投资决策风险。如建立严格的投资备选库制度,严格的投资权限审批制度,定期或不定期绩效和风险评估等。

      ③基金交易的风险控制

      交易风险是指基金投资交易实施过程中可能产生的风险。本公司严格执行集中交易制度,确保交易执行过程的公平独立。为了确保交易过程的独立性与公平

      性,中央交易室独立于基金管理部门,以有效控制交易风险。

      ④投资风险的事后控制

      本公司对基金投资进行实时监控,并按月、按季进行风险定期评估,以加强投资风险的事后控制。风险管理部每月对基金投资风险进行评估,并将评估报告提交投资决策委员会讨论和审议;每季度分析市场环境变化和重大事件影响,报告面临的各项风险暴露情况,对基金投资风险提出建议和警告;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或投资主管的要求,不定期对基金投资的特定风险进行评估,并提交相关报告。

      (七)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①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②独立性原则。公司设立独立的督察长与监察稽核部门,并使它们保持高度的独立性与权威性。

      ③相互制约原则。公司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牵制,并通过切实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④重要性原则:公司的发展必须建立在风险控制完善和稳固的基础上,内部风险控制与公司业务发展同等重要。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①控制环境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重视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与内部控制体系。基金管理人在董事会下设立有独立董事参加的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评价与完善公司的内部控制体系;公司监事会负责审阅外部独立审计机构的审计报告,确保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可靠性,督促实施有关审计建议。

      公司管理层在总经理领导下,认真执行董事会确定的内部控制战略,为了有效贯彻公司董事会制定的经营方针及发展战略,设立了总经理办公会、投资决策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等委员会,分别负责公司经营、基金投资、风险管理的重大决策。

      此外,公司设有督察长,全权负责公司的监察与稽核工作,对公司和基金运

      作的合法性、合规性及合理性进行全面检查与监督,参与公司风险控制工作,发生重大风险事件时向公司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②风险评估

      公司内部稽核人员定期评估公司及基金的风险状况,包括所有能对经营目标、投资目标产生负面影响的内部和外部因素,对公司总体经营目标产生影响的可能性及影响程度,并将评估报告报总经理办公会和风险控制委员会。

      ③操作控制

      公司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方面,体现部门之间职责有分工,但部门之间又相互合作与制衡的原则。基金投资管理、基金运作、市场等业务部门有明确的授权分工,各部门的操作相互独立,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各业务部门之间相互核对、相互牵制。

      各业务部门内部工作岗位分工合理、职责明确,形成相互检查、相互制约的关系,以减少舞弊或差错发生的风险,各工作岗位均制定有相应的书面管理制度。

      在明确的岗位责任制度基础上,设置科学、合理、标准化的业务操作流程,每项业务操作有清晰、书面化的操作手册,同时,规定完备的处理手续,保存完整的业务记录,制定严格的检查、复核标准。

      ④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保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⑤监督与内部稽核

      基金管理人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监察稽核部,履行内部稽核职能,检查、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监督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揭示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风险,及时提出改进意见,促进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有效地执行。内部稽核人员具有相对的独立性,监察稽核报告提交全体董事审阅并报送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1983 年 10 月 31 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整

      法定代表人:葛海蛟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许俊

      传真:(010)66594942

      中国银行客服电话:95566

      (二)基金托管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设立于 1998 年,现有员工 110 余人,大部分员工具有

      丰富的银行、证券、基金、信托从业经验,且具有海外工作、学习或培训经历,60%以上的员工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高级职称。为给客户提供专业化的托管服务,中国银行已在境内、外分行开展托管业务。

      作为国内首批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银行拥有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一对多、一对一)、社保基金、保险资金、QFII、RQFII、QDII、境外三类机构、券商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企业年金、银行理财产品、股权基金、私募基金、资金托管等门类齐全、产品丰富的托管业务体系。在国内,中国银行首家开展绩效评估、风险分析等增值服务,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增值服务,是国内领先的大型中资托管银行。

      (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至 2023 年 9 月 30 日,中国银行已托管 1061 只证券投资基金,其中境内

      基金 1008 只,QDII 基金 53 只,覆盖了股票型、债券型、混合型、货币型、指

      数型、FOF、REITs 等多种类型的基金,满足了不同客户多元化的投资理财需求,基金托管规模位居同业前列。

      (四)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管理与控制工作是中国银行全面风险控制工作的组成部分,秉承中国银行风险控制理念,坚持“规范运作、稳健经营”的原则。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控制工作贯穿业务各环节,通过风险识别与评估、风险控制措施设定及制度建设、内外部检查及审计等措施强化托管业务全员、全面、全程的风险管控。

      2007 年起,中国银行连续聘请外部会计会计师事务所开展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审阅工作。先后获得基于 “SAS70”、“AAF01/06” “ISAE3402”和“SSAE16”等国际主流内控审阅准则的无保留意见的审阅报告。2020 年,中国银行继续获得了基于“ISAE3402”和“SSAE16”双准则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国银行托管业务内控制度完善,内控措施严密,能够有效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

      (五)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名称: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住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 137 号信和广场 25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路 167 号 13、14 层

      法定代表人:叶文煌

      联系人: 王珏

      咨询电话:021-22211885

      传真:021-22211997

      网址:www.cib-fund.com.cn

      (2)名称:网上直销系统

      网址:https://trade.cib-fund.com.cn/etrading/

      (3)名称:兴业基金微信公众号

      微信号:“兴业基金”或者“cibfund”

      2、其他销售机构

      其他销售机构具体名单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登记机构

      名称: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 137 号信和广场 25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路 167 号 13、14 层

      法定代表人:叶文煌

      设立日期:2013 年 4 月 17 日

      联系电话:021-22211899

      联系人:金晨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场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陈颖华

      经办律师:黎明、陈颖华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主要经营场所:上海市延安东路 222 号外滩中心 30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付建超

      电话:021-6141 8888

      传真:021-6335 0003

      联系人:汪芳

      经办注册会计师:汪芳,王硕

      六、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

      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经 2016 年 5 月 17 日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6]1067 号文件准予募集注册。

      (二)基金类型及存续期限

      基金类型: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存续期限:不定期

      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三)募集期限

      本基金募集期间基金份额净值为人民币 1.00 元,按面值发售。

      本基金自 2016 年 10 月 14 日至 2016 年 10 月 31 日进行发售。募集期间,本

      基金共募集 200,062,939.45 份基金份额,有效认购户数为 216 户。

      (四)基金份额的类别

      本基金根据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其中:

      1、在申购时收取申购费,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 A 类基金份额。

      2、在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 C 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 A 类和 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

      计算日某类别基金份额净值=该计算日该类别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申购基金份额类别。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或取消某基金份额类别、或调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费率水平、或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

      整等,基金管理人必须在开始调整实施之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上述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根据有关规定,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基金合同于 2016 年 11 月 4

      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详见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者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和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申请即为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顺延至上述情形消除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划往投资者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期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申请申购基金的金额

      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以外的销售机构首次申购 A 类基金份额、C 类基金份

      额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 元(含申购费),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首次申购A 类基金份额、C 类基金份额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 元(含申购费)。投资者追

      加申购 A 类基金份额、C 类基金份额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 元(含申购费)。

      投资者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申请赎回基金的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机构投资者每次赎回份额申请不得低于 500 份基金份额(但单个交易账户余额不足 500 份的除外,单个交易账户剩余份额不足 500 份的,申请赎回时,账户内的基金份额必须一同赎回),个人投资者每次赎回份额申请不得低于 1 份基金份额。

      机构投资者在销售机构保留的基金份额最低余额为 500 份,个人投资者在销售机构保留的基金份额最低余额为 1 份,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上述余额的,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在赎回时需同时全部赎回。

      3、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规定请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基金的申购费和赎回费

      1、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收取申购费用,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本

      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A 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用由申购A 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投资人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时,需交纳申购费用,费率按申购金额递减。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具体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M<200 万元 0.6%

      200 万元≤M<500 万元 0.4%

      M≥500 万元 按笔收取,1000 元/笔

      2、赎回费率

      (1)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用由基金赎回人承担。投资者赎回本基基金份额所对应的赎回费率随持有时间递减,具体见下表:

      A 类基金份额:

      持有时间 赎回费率

      N<7 日 1.5%

      7 日≤N<30 日 0.2%

      N ≥30 日 0

      C 类基金份额:

      持有时间 赎回费率

      N<7 日 1.5%

      7 日≤N 0

      (2)本基金将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

      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于持续持有期少于7 日的赎回申请所收取赎回费用全额归入基金财产,其他情况所收取赎回费用总额的 25%计入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市场推广、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销售服务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七)申购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1、申购份额的计算

      (1)申购 A 类基金份额的计算方法:

      当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当申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者投资 50,000 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对应费率为 0.6%,

      假设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6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1+0.6%)=49,701.79 元

      申购费用=50,000-49,701.79=298.21 元

      申购份额=49,701.79/1.0160=48,919.08 份

      即:投资者投资 5 万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

      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60 元,则可得到 48,919.08 份 A 类基金份额。

      (2)申购 C 类基金份额的计算方法: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者投资 100 万元申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C 类基

      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7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费用=0 元

      申购份额=1,000,000.00/1.0170=983,284.17 份

      即:投资者投资 100 万元申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C 类基金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70 元,则可得到 983,284.17 份 C 类基金份额。

      2、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者赎回 10,000 份的 A 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 20 天,对应的赎

      回费率为 0.2%,假设赎回当日 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是 1.1200 元,则其

      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1.1200=11,200.00 元

      赎回费用=11,200.00×0.2%=22.40 元

      净赎回金额=11,200-22.40=11,177.60 元

      即:投资者赎回 10,000 万份 A 类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

      值是 1.1200 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1,177.60 元。

      例:某投资者赎回 100,000 份的 C 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 35 天,对应的

      赎回费率为 0,假设赎回当日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70 元,则其

      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费用=100,000×1.0170×0=0.00 元

      净赎回金额=100,000×1.0170-0.00=101,700.00 元

      即:投资者赎回 100,000 万份 C 类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

      值是 1.0170 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01,700.00 元。

      3、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分为 A 类和 C 类两类基金份额,两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分

      别计算和公布基金份额净值。本基金两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4、申购和赎回数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1)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八) 申购和赎回的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2 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应于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7、8 项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或无法办理赎回业务。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超过前一估值日基

      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者因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20%以上的赎回申请,应当全部自动进行延期办理;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超过上述比例的部分,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前述“全部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但是,如该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取消赎回,则其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3)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1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 1 个工作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四) 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五)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六)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七)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八)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十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或相关公告。

      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采用被动指数化投资,通过盯住跟踪标的指数的关键要素,争取在扣除各种费用之前获得与标的指数相似的回报,追求跟踪误差的最小化。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债券和备选成份债券。为更好地实现基金的投资目标,本基金还可以投资于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其他债券资产(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分离债的纯债部分等)、债券回购、资产支持证券;此外,本基金也可投资于银行存款、通知存款等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参与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及可转换债券的投资。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并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地调整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其中标的指数成份债券、备选成份债券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为被动管理的指数基金。主要采用抽样复制和动态优化法构建基金债券投资组合,构建与标的指数风险收益特征相似的资产管理组合,并以此实现对标的指数的跟踪误差最小化。

      在正常市场情况下,本基金力争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 0.3%,年跟踪误差不超过 3%。如因指数编制规则或其他因素导致跟踪误差超过上述范围,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避免跟踪误差进一步扩大。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投资于债券资产,又将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

      产的 80%投资于指数成份债券及备选成份债券。剩余资产将投资于流动性较好,收益较高的固定收益类产品以保证投资组合能够在跟踪指数的基础上,具有较好的流动性。

      2、债券投资策略

      (1)债券投资组合的构建策略

      构建投资组合的过程主要分为三步:划分债券层级、筛选目标组合成份券和逐步调整建仓。

      1)划分债券层级

      本基金主要采用分层抽样复制法确定各层级成份券及其权重初步构建基金债券投资组合。

      2)筛选目标组合成份债券

      分层完成后,本基金在各层级成份券内利用随机抽样等方法同时结合流动性指标如发行规模、日均成交金额、期间成交天数等筛选出与各层级总体风险收益特征相近的个券组合,或部分投资于备选债券,以更好的实现对标的指数的跟踪。

      3)逐步建仓

      本基金将根据实际的市场流动性情况和市场投资机会逐步建仓。

      (2)债券投资组合的调整策略

      1)定期调整

      基金管理人将定期评估投资组合整体以及各层级债券与标的指数的偏离情况,并对投资组合进行调整。

      2)不定期调整

      当成份债券发行量变动、组合发生较大的申购赎回、组合内债券还本派息、成份债券遇到退市或流动性不足、债券到期、以及市场波动剧烈等情况,导致投资组合与标的指数出现偏离,本基金将综合考虑市场流动性、交易成本、偏离程度等因素,对投资组合进行不定期的动态调整以缩小跟踪误差。

      3、债券回购策略

      为了更好的进行流动性管理,对于基金资产组合中持有的现金超出规定比例部分,基金管理人可进行债券逆回购操作,以提高基金整体收益。在发生基金份额大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进行债券正回购操作,以提高基金资产中现金的比例,应对投资者的赎回要求。

      4、其他策略

      为了应对基金流动性需要、满足基金投资信用评级要求以及弥补一定的基金费用,基金管理人还可以在风险控制的前提下,使用其他投资策略。如基金管理人利用银行间和交易所、债券一级、二级市场的套利机会进行跨市场套利;还可以使用事件驱动策略,通过研究重大宏观及信用事件,分析对投资标的定价产生的影响,从而进行套利或者规避相应的信用风险事件。也可以使用公允价值策略,通过对债券市场价格和模型价格偏离度的研究,采取相应的加减仓操作。

      5、未来,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的,基金管理人在依法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并更新和丰富基金投资策略。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其中标的指数成份债券、备选成份债券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2)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但本基金的指数化投资部分不受本项限制;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但本基金的指数化投资部分不受本项限制;

      (4)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6)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8)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9)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

      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0)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1)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12)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13)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第(8)、(9)、(10)条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但须提前公告,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规定,履行适当程序后,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五)业绩比较基准

      中证兴业中高等级信用债指数收益率*95%+银行人民币活期存款利率(税后)×5%

      中证兴业中高等级信用债指数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和发布。

      由于本基金投资标的指数为中证兴业中高等级信用债指数,且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因此本基金将业绩比较基准定为中证兴业中高等级信用债指数收益率×95%+银行人民币活期存款利率(税后)×5%。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债券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 6 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本基金合同终止。若基金标的指数发生变更,基金业绩比较基准随之变更,由基金管理人根据标的指数变更情形履行适当程序。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投资运作。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指数基金,其风险收益预期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七)基金的投资管理流程

      1、决策依据

      1)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2) 以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基金投资决策的准则;

      3) 国内宏观经济发展态势、微观经济运行环境、证券市场走势、政策指向

      及全球经济因素分析。

      2、投资管理程序

      1) 投资基础研究

      对于债券投资,分析师通过宏观经济、货币政策和债券市场的分析判断,开展标的指数跟踪、成份债券选成份债券等相关信息的搜集与分析、流动性分析、误差及其归因分析等工作,为本基金投资管理提供决策依据。

      2) 资产配置会议

      本基金管理人定期召开资产配置会议,讨论基金的资产组合,形成资产配置建议。

      3) 构建投资组合

      投资决策委员会在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框架下,审议并确定基金资产配置方案,并审批重大单项投资决定。

      基金经理在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授权下,根据本基金的资产配置要求,参考资产配置会议、投研会议讨论结果,制定基金的抽样复制计划和具体个券投资组合,在其权限范围进行基金的日常投资组合管理工作。

      4) 交易执行

      基金经理制定具体的操作计划并通过交易系统或书面指令形式向中央交易室发出交易指令。中央交易室依据投资指令具体执行买卖操作,并将指令的执行情况反馈给基金经理。

      5) 投资组合监控与调整

      基金经理负责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汇报基金投资执行情况,监察稽核部对基金投资进行日常监督,风险管理员负责完成内部的基金业绩和风险评估。基金经

      理根据标的指数的每日变动情况,结合成份债券等的基本面、流动性、基金申购赎回的现金流量等情况,以及基金投资绩效评估结果等,对基金投资组合进行动态监控和调整优化,密切跟踪标的指数。

      6)标的指数成份券发生明显负面事件面临退市或违约风险,且指数编制机构暂未作出调整的,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综合考虑成份券的退市或违约风险、其在指数中的权重以及对跟踪误差的影响,据此制定成份券替代策略,并对投资组合进行相应调整。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和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与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九)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十)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取自本基金2023年4季度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23年 12 月 31 日,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号

      1 权益投资 - -

      其中:股票 - -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38,832,984.06 69.80

      其中:债券 38,832,984.06 69.80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10,001,346.33 17.98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

      返售金融资产 - -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

      7 计 6,781,799.90 12.19

      8 其他资产 15,326.92 0.03

      9 合计 55,631,457.21 100.00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2.1 报告期末(指数投资)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2.2 报告期末(积极投资)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3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股票投资明细

      3.1 报告期末指数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3.2 积极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股票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3,557,765.03 6.46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3,557,765.03 6.46

      4 企业债券 10,263,586.15 18.64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25,011,632.88 45.42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 -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38,832,984.06 70.52

      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号 比例(%)

      1 102000039 20凤城河MTN001 20,000 2,137,460.38 3.88

      2 102280031 22盐城交投MTN00 20,000 2,109,882.19 3.83

      1

      3 102280076 22黄冈城投MTN00 20,000 2,072,637.81 3.76

      1

      4 102200167 22上饶城投MTN00 20,000 2,066,590.16 3.75

      2

      5 210303 21进出03 20,000 2,052,014.21 3.73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

      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9.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投资范围不包含股指期货。

      9.2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投资范围不包含股指期货。

      10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0.1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投资范围不包含国债期货。

      10.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投资范围不包含国债期货。

      10.3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投资范围不包含国债期货。

      11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1.1 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未发现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

      查的情形,未发现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11.2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未涉及股票相关投资。

      11.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78.49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

      5 应收申购款 15,248.43

      6 其他应收款 -

      7 其他 -

      8 合计 15,326.92

      11.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可转换债券。

      11.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11.5.1 期末指数投资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11.5.2 期末积极投资前五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十、基金的业绩

      基金业绩截止日为2023年12月31日。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

      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下述基金业绩指标不包括持有人认购或交易基金的各项费用,计入费用后实

      际收益水平要低于所列数字。

      历史各时间段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

      中证兴业中高等级信用债指数A

      份额净 业绩比 业绩比

      份额净 值增长 较基准 较基准

      阶段 值增长 率标准 收益率 收益率 ①-③ ②-④

      率① 差② ③ 标准差

      ④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

      (2016年11月04日)至 0.20% 0.05% -1.93% 0.10% 2.13% -0.05%

      2016年12月31日

      2017年1月1日-2017年 2.40% 0.05% 1.47% 0.05% 0.93% 0.00%

      12月31日

      2018年1月1日-2018年 7.54% 0.07% 6.85% 0.05% 0.69% 0.02%

      12月31日

      2019年1月1日-2019年

      12月31日 5.02% 0.05% 6.79% 0.05% -1.77% 0.00%

      2020年1月1日-2020年 3.99% 0.08% 3.46% 0.12% 0.53% -0.04%

      12月31日

      2021年1月1日-2021年 11.81% 0.31% 1.00% 0.09% 10.81% 0.22%

      12月31日

      2022 年 1 月 1 日-2022 年 1.39% 0.04% 2.99% 0.05% -1.60% -0.01%

      12 月 31 日

      2023 年 1 月 1 日-2023 年

      12 月 31 日 2.97% 0.02% 5.74% 0.03% -2.77% -0.01%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2016

      年 11 月 04 日)起至 2023 40.68% 0.13% 29.20% 0.07% 11.48% 0.06%

      年 12 月 31 日止期间

      中证兴业中高等级信用债指数C

      业绩

      净值 业绩 比较

      净值 增长 比较 基准

      阶段 增长 率标 基准 收益 ①-③ ②-④

      率① 准差 收益 率标

      ② 率③ 准差

      ④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2023年12月13日)

      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期间 0.30% 0.01% 0.71% 0.03% -0.41% -0.02%

      注:1、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证兴业中高等级信用债指数收益率*95%+银行人民币活

      期存款利率(税后)*5%

      2、本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自 2023 年 12 月 12 日起,

      本基金分设两类基金份额: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2023 年 12 月 13 日 C 类基金份

      额存续。

      3、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十一、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固定收益品种,按成本估值。

      4、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均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四位以内(含第四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的第 6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等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

      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是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2、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3、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之间由于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而 C 类基金

      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将导致在可供分配利润上有所不同;同一类别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4、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每次收益分配比例详见届时基金管理人发布的公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7、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8、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9、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10、证券账户开户费用、银行账户维护费用;

      1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3%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3%÷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

      为 0.1%,按前一日 C 类基金份额基金资产净值的 0.1%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向基金管理人划出,由基金管理人代收后按照相关协议支付给各个基金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4、指数许可使用费

      本基金按照基金管理人与标的指数许可方所签订的指数使用许可协议中所规定的指数许可使用费计提方法支付指数许可使用费。在通常情况下,指数许可使用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015%年费率计提。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H=E×0.01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指数许可使用费,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

      指数许可使用费每日计提,按季支付。指数许可使用费的收取下限为每季度人民币贰万伍仟元,基金设立当年,不足一季度的,根据实际天数按比例计算。如果指数使用许可协议约定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的计算方法、费率和支付方式等发生调整,本基金将采用调整后的方法或费率计算指数使用费。基金管理人应在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中披露基金最新适用的方法。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5-11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基金管理费,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六)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或销售服务费等相关费率。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三日前,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4、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