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实中证高端装备细分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年01月27日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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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嘉实中证高端装备细分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24年01月27日更新)

      基金管理人: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 2022 年 4 月 14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准予嘉实中证高端装备细

      分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776 号)注册募集。

      本基金基金合同于 2022 年 8 月 5 日正式生效,自该日起本基金管理人开始管理本基金。

      本招募说明书是对原《嘉实中证高端装备细分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更新,原招募说明书与本招募说明书不一致的,以本招募说明书为准。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份额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根据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等。本基金属于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预期风险与收益水平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为指数型基金,采用完全复制法跟踪标的指数的表现,具有与标的指数、以及标的指数所代表的股票市场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含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等金融衍生品、资产支持证券等品种,可能给本基金带来额外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可能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

      本基金为指数基金,投资者可能面临基金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成份股停牌等潜在风险,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章节。

      本基金标的指数为中证高端装备细分 50 指数。

      中证高端装备细分 50 指数从沪深市场中选取 50 只涉及航空航天装备制造、航空动力

      及控制系统、微波雷达、卫星导航、光电红外、通信设备、电子元器件、信息安全、航空航天材料等业务的代表性上市公司证券作为指数样本,以反映航空航天、电子、通信及材料等高端装备细分领域上市公司证券的整体表现。

      1、样本空间

      同中证全指指数的样本空间

      2、可投资性筛选

      过去一年日均成交金额排名位于样本空间前 80%

      3、选样方法

      (1)对于样本空间内符合可投资性筛选条件的证券,剔除上市时间不超过 1 年的证券;

      (2)在上述待选样本中,选取业务涉及航空航天装备制造、航空动力及控制系统、微波雷达、卫星导航、光电红外、通信设备、电子元器件、信息安全、航空航天材料等业务的高端装备领域上市公司证券作为待选样本;

      (3)在上述待选样本中,按照过去一年日均总市值由高到低排名,优先从军工集团旗下的上市公司证券中选取 50 只作为指数样本,数量不足 50 时则依次纳入其他证券。

      有关标的指数具体编制方案及成份股信息详见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网站,网址:www.csindex.com.cn。

      投资者投资本基金时需具有深圳证券账户,但需注意,使用深圳证券交易所基金账户只能进行基金的现金认购和二级市场交易,如投资者需要使用本基金标的指数成份股中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参与网下股票认购或基金的申购、赎回,则应开立深圳证券交易所 A 股账户;如投资者需要使用本基金标的指数成份股中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参与网下股票认购,则还应开立上海证券交易所 A 股账户。

      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承诺以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向投资者保证最低收益。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次更新招募说明书更新了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经理,涉及“三、基金管理人”“五、相关服务机构”章节。

      目录

      一、绪言...... 4

      二、释义...... 5

      三、基金管理人......10

      四、基金托管人......21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4

      六、基金的募集......33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43

      八、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 44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 46

      十、基金的投资......59

      十一、基金的业绩 ...... 71

      十二、基金的财产 ...... 73

      十三、基金资产估值 ...... 74

      十四、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79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81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83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 84

      十八、风险揭示......90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97

      二十、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99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112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30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 131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132

      二十五、备查文件...... 133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 号——指数基金指引》(以下简称《指数基金指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5 号<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嘉实中证高端装备细分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如本招募说明书内容与基金合同有冲突或不一致之处,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有如下含义:

      1、基金/本基金:指嘉实中证高端装备细分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基金合同》:指《嘉实中证高端装备细分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嘉实中证高端装备细分 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嘉实中证高端装备细分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嘉实中证高端装备细分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嘉实中证高端装备细分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指《嘉实中证高端装备细分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10、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包括颁布机关对前述文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

      会议通过,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

      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20 年 8 月 28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实施,

      并经 2020 年 3 月 20 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订的《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6、业务规则: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实施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交易和申购赎回实施细则》及其不时修订的版本、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实施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及其不时修订的版本,以及基金管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及其不时修订的其他相关规则、规定、通知及指南等

      17、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指《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交易和申购赎回实施细则》定义的“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简称 ETF

      18、ETF 联接基金:指将绝大多数基金财产投资于本基金,与本基金的投资目标类似,通过投资于本基金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表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采用开放式运作方式的基金,简称 ETF 联接

      19、《指数基金指引》:指中国证监会 2021 年 1 月 22 日颁布、同年 2 月 1 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 号——指数基金指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20、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基金合同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21、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2、证券交易所:指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国家决定或批准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

      23、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等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监督和管理的机构

      24、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5、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6、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7、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28、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9、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30、销售机构:指基金管理人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包括发售代理机构和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31、发售代理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机构

      32、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证券公司,又称为代办证券公司

      33、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34、登记业务: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及其不时修订以及相关业务规则定义的基金份额的登记、存管、结算及相关业务

      35、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6、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7、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 个月

      38、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9、工作日:同交易日,指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之日

      40、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41、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42、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3、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4、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相关公告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5、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及相关公告的规定,以申购赎回清单规定的申购对价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6、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相关公告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申购赎回清单规定的赎回对价的行为

      47、申购赎回清单:指由基金管理人编制的用以公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等信息的文件

      48、申购对价:指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交付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和/或其他对价

      49、赎回对价:指投资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交付给投资人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和/或其他对价

      50、组合证券:指本基金标的指数所包含的全部或部分证券

      51、标的指数:指中证高端装备细分 50 指数及其未来可能发生的变更,或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约定更换的其他指数

      52、完全复制法:指一种构建跟踪指数的投资组合的方法。通过购买标的指数中的所有成份证券,并且按照每种成份证券在标的指数中的权重确定购买的比例,以达到复制指数的目的

      53、现金替代:指申购或赎回过程中,投资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用于替代组合证券中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54、现金替代退补款:指投资人支付的现金替代与基金购入被替代成份证券的成本及相关费用的差额。若现金替代大于本基金购入被替代成份证券的成本及相关费用,则本基金需向投资人退还差额,若现金替代小于本基金购入被替代成份证券的成本及相关费用,则投资人需向本基金补缴差额

      55、现金差额:指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资产净值与按当日收盘价计算的最小申购赎回单位中的组合证券市值和现金替代之差;投资人申购、赎回时应支付或应获得的现金差额根据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现金差额、申购或赎回的基金份额数计算

      56、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指本基金申购份额、赎回份额的最低数量,投资人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数应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

      57、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指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机构在相关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内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组合证券内各只证券的实时成交数据计算并发布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简称 IOPV

      58、预估现金差额:指由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在 T 日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布的当日现金差额的预估值,预估现金差额由申购赎回代理券商(代办证券公司)预先冻结

      59、元:指人民币元

      60、基金份额折算:指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运作的需要,在基金资产净值不变的前提下,按照一定比例调整基金份额总额及基金份额净值的行为

      61、收益评价日:指基金管理人计算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与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差额之日

      62、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指收益评价日基金份额净值与基金上市前一日基金份额净值之比减去 1 乘以 100%(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折算,则以基金份额折算日为初始日重新计算)

      63、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指收益评价日标的指数收盘价与基金上市前一日标的指数收盘价之比减去 1 乘以 100%(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折算,则以基金份额折算日为初始日重新计算)

      64、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5、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6、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7、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68、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69、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70、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简称出借业务,是指本基金以一定的费率通过证券交易所综合业务平台向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证券金融公司)出借证券,证券金融公司到期归还所借证券及相应权益补偿并支付费用的业务

      71、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名称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 1806A 单元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21 号北京国际俱乐部 C 座写字楼 12A 层

      法定代表人 经雷

      成立日期 1999 年 3 月 25 日

      注册资本 1.5 亿元

      股权结构 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40%,DWSInvestmentsSingaporeLimited30%,立

      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30%。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电话 (010)65215588

      传真 (010)65185678

      联系人 胡勇钦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9]5 号文批准,于 1999 年 3 月 25 日

      成立,是中国第一批基金管理公司之一,是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公司注册地上海,总部设在北京并设北京、深圳、成都、杭州、青岛、南京、福州、广州、北京怀柔、武汉分公司。公司获得首批全国社保基金、企业年金投资管理人、QDII 和特定资产管理业务等资格。(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总经理及其他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赵学军先生,党委书记,董事长,北京大学国民经济学专业毕业,博士。2000年10月

      加入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00 年 10 月至 2017 年 11 月任公司党委书记、董事、总经

      理,2017年11月至今任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在加入嘉实基金之前,曾任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并曾在期货公司、商品交易所、进出口公司担任主要管理职位。

      安国勇先生,联席董事长,博士研究生,中共党员。曾任职于招商银行北京分行,中国民航总局金飞民航经济发展中心总经理助理兼证券业务部经理,北京城市铁路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北京市轨道交通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北京市保障性住房建设投资中

      心副总经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船舶货运保险部总经理,华夏银行副行长(挂职),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裁。现任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委员、总裁。

      王会妙女士,董事,北京大学经济学博士。曾就职于河北定州师范学院、国投信托有限责任公司。2011 年 5 月加入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曾任信托业务总部业务团队负责人(MD)、信托业务三部总经理、财富管理中心副总经理、资产配置部总经理、中诚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总经理等职,现任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委员、副总裁,兼任中诚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Stefan Hoops 先生,董事,德国籍,毕业于德国拜罗伊特大学( University of

      Bayreuth),获得工商管理学位及经济学博士学位。2003 年加入 Deutsche Bank AG(德意志银行)并担任过债券销售负责人、融资与解决方案负责人、全球市场部负责人、全球交易

      银行部负责人、企业银行业务全球负责人等多个职务。2022 年 6 月起担任 DWS Group GmbH

      & Co.KGaA 首席执行官及总裁部负责人,同时担任 DB Group Management Committee(德银

      集团管理委员会)委员。2023 年 1 月起,担任 DWS Management GmbH(DWS 集团)投资部负

      责人。

      王静雯女士,董事,毕业于明尼苏达大学(University of Minnesota),获得数学与精算硕士学位。曾于安永会计师事务所(ERNST & YOUNG)担任精算咨询集团高级顾问;于美世集团(MERCER)担任首席咨询顾问,退休、风险和金融业务的合伙人兼亚洲主管;于花旗集团(CITIGROUP)担任董事总经理兼亚太区养老金、全球市场与证券服务主管;于东方汇理香港公司(Amundi Hong Kong Limited)担任董事总经理兼北亚机构业务主管;于东方

      汇理美国(Amundi US)担任资深董事总经理兼美国机构业务主管。于 2021 年 9 月加入德意

      志投资香港有限公司(DWS Investments Hong Kong Limited)担任 DWS Group 董事总经理

      兼亚太区客户主管,现任 DWS Group 亚太区负责人兼亚太区客户主管。

      韩家乐先生,董事,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工业企业管理专业,硕士研究生。1990 年

      2 月至 2000 年 5 月任海问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总经理。1994 年至今任北京德恒有限责任

      公司总经理,2001 年 11 月至今任立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2004 年至今任陕西秦明电子(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2013 年至今任麦克传感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王巍先生,独立董事,美国 Fordham University 经济学博士。并购公会创始会长,金

      融博物馆理事长。曾长期担任中欧国际工商学院和长江商学院的客座教授。2004 年主持创建了全联并购公会;2005 年担任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投资委员会专家委员,2007年起担任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治理专家委员会成员;2010 年创建了系列金融博物馆,在北京、上海、天津、宁波、苏州、成都、沈阳、郑州和井冈山有十处不同主题的分馆,也参与香港金融博物馆的创建。神州数码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北京中关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上海仁会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汤欣先生,独立董事,法学博士,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清华大学商法研究中心主任、清华大学全球私募股权研究院副院长。曾兼任中国证监会第一、二届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委员,现兼任最高人民法院执行特邀咨询专家、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委员会委员、深圳证券交易所法律咨询委员会委员、中国上市公司协会独立董事委员会主任委员、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委员,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陈重先生,独立董事,博士,中共党员,明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兼任明石创新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四川发展龙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曾任中国企业联合会研究部副主任、主任,常务副理事长、党委副书记;重庆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分管金融工作);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外部监事、爱美客技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豆神教育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四川省投资集团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外部董事、重庆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类承曜先生,独立董事,中共党员,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财政系专业毕业,经济学博士。现任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金融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债研究所所长,

      兼任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Innovation and Entrepreneurship 中方副主编、《投

      资研究》 编委会委员等职。2020 年受聘为财政部财政风险研究专家工作室专家。现兼任北汽财务公司独立董事、余姚农商行独立董事、中华联合人寿保险监事。

      经雷先生,董事,总经理,美国佩斯大学金融学和财会专业毕业,双学士,特许金融

      分析师(CFA)。1994 年 6 月至 2008 年 5 月任 AIG Global Investment Corp 高级投资分析

      师、副总裁;2008 年 5 月至 2013 年 9 月任友邦中国区资产管理中心首席投资总监、副总

      裁。2013 年 10 月加入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3 年 10 月至 2018 年 3 月任公司首席投

      资官(固收/机构),2018 年 3 月至今任公司总经理。

      沈树忠先生,监事长,正高级会计师,管理学硕士。曾任中国糖业酒类集团公司财务部科员、财务部副经理、审计部经理、财务部经理、财务总监、副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主持工作)、法定代表人;兼任北京华堂商场有限公司董事、中日合资成都伊藤洋华堂商场有限公司副董事长、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现任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财务总监。

      穆群先生,监事,经济师,硕士研究生。曾任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助教,长安信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北京德恒有限责任公司财务主管。2001 年 11 月至今任立信投资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罗丽丽女士,监事,经济学硕士。2000 年 7 月至 2004 年 8 月任北京兆维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证券事务代表,2004 年 9 月至 2006 年 1 月任平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筹)法律事

      务主管,2006 年 2 月至 2007 年 10 月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北京分行法务经理,2007 年 10

      月至 2010 年 12 月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法律合规经理。2010 年 12 月加入嘉实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曾任稽核部执行总监、基金运营部总监,现任财务部总监。

      高华女士,监事,法学硕士,中共党员。2006 年 9 月至 2010 年 7 月任安永华明会计师

      事务所高级审计师,2010 年 7 月至 2011 年 1 月任联想(北京)有限公司流程分析师,2011

      年 1 月至 2013 年 11 月任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内审主管。2013 年 11 月加入嘉

      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合规管理部稽核组执行总监。

      张峰先生,副总经理、硕士研究生。曾任职于国家计委,曾任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副总经理兼首席市场官,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任公司 Smart-Beta 和指数投资部负责人,公司副总经理。

      姚志鹏先生,副总经理、硕士研究生。2011 年加入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股票研究部研究员、基金经理、成长风格投资总监兼权益投资部总监,现任公司副总经理、股票投研首席投资官。

      程剑先生,副总经理、硕士研究生。2006 年 7 月至 2022 年 4 月,历任海通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固定收益部业务员、研究策略部经理及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2022 年4 月加入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机构业务联席首席投资官兼启航解决方案战队负责人、公司副总经理。

      杨竞霜先生,副总经理、首席信息官,博士研究生,美国籍。曾任日本恒星股份有限公司软件工程师,高盛集团核心策略部副总裁,瑞银集团信息技术部董事总经理,瑞信集团信息技术部董事总经理,北京大数据研究院常务副院长。2020 年 1 月加入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副总经理、首席信息官。

      郭松先生,督察长,硕士研究生。曾任职于国家外汇管理局、中汇储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国新国际投资有限公司。2019年12月加入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督察长。

      李明先生,财务总监,大学本科。曾任职于北京商品交易所、首创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2000 年 12 月至今任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财务官。

      郭杰先生,机构首席投资官,硕士研究生。曾任职于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2 年 5 月加入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部门总监、策略组组长,现任公司机构首席投资官。

      2、首席风险官及投资总监

      张敏女士,首席风险官,博士研究生。曾任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经理助理。2010 年 3 月加入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风险管理部副总监、风险管理部总监。

      归凯先生,成长风格投资总监,硕士研究生。曾任国都证券研究所研究员、投资经理。2014 年 5 月加入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机构投资部投资经理、策略组投资总监。

      胡涛先生,平衡风格投资总监,MBA。曾任北京证券投资银行部经理,中金公司股票研究经理,长盛基金研究员,友邦华泰基金基金经理助理,泰达宏利基金专户投资部副总经理、研究部研究主管、基金经理等职务。2014 年 3 月加入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GARP 策略组投资总监。

      洪流先生,平衡风格投资总监,硕士研究生。曾任新疆金新信托证券管理总部信息研究部经理,德恒证券信息研究中心副总经理、经纪业务管理部副总经理,兴业证券研究发展中心高级研究员、理财服务中心首席理财分析师,上海证券资产管理分公司客户资产管理部副总监,圆信永丰基金首席投资官。2019 年 2 月加入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上海 GARP 投资策略组投资总监。

      张金涛先生,价值风格投资总监,硕士研究生。曾任中金公司研究部能源组组长,润晖投资高级副总裁负责能源和原材料等行业的研究和投资。2012年10月加入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海外研究组组长、策略组投资总监。

      胡永青先生,投资总监(固收+),硕士研究生。曾任天安保险固定收益组合经理,信诚基金投资经理,国泰基金固定收益部总监助理、基金经理。2013年11月加入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策略组组长。

      赵国英女士,投资总监(纯债),硕士研究生。曾任天安保险债券交易员,兴业银行资金营运中心债券交易员,美国银行上海分行环球金融市场部副总裁,中欧基金策略组负责人、基金经理。2020 年 8 月加入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经理

      (1)现任基金经理

      刘珈吟女士,硕士研究生,14 年证券从业经历,具有基金从业资格。中国国籍。2009年加入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指数投资部指数研究员。现任指数投资部负责人。

      2016 年 3 月 24 日至 2021 年 9 月 4 日任嘉实中创 4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

      基金基金经理、2016 年 3 月 24 日至 2021 年 9 月 4 日任中创 4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 年 3 月 24 日至 2022 年 1 月 27 日任嘉实中证金融地产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 年 3 月 24 日至 2022 年 1 月 27 日任嘉实中证金融地产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2016 年 3 月 24 日至 2022 年 1 月 27 日任

      嘉实中证医药卫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 年 3 月 24 日至 2022 年

      9 月 9 日任嘉实深证基本面 12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2016

      年 3 月 24 日至 2022 年 9 月 9 日任深证基本面 12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2017 年 6 月 7 日至 2022 年 1 月 27 日任嘉实中关村 A 股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2021 年 7 月 2 日至 2023 年 4 月 12 日任嘉实恒生中国企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经理、2021 年 7 月 2 日至 2023 年 4 月 12 日任嘉实恒生中国企

      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基金经理、2021 年 11 月 24 日至 2024 年 1 月 11 日任嘉实

      中证海外中国互联网 3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经理、2022 年 9 月 22

      日至 2023 年 7 月 13 日任嘉实纳斯达克 100 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经理、

      2016 年 3 月 24 日至今任嘉实中证主要消费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9

      年 1 月 14 日至今任嘉实恒生港股通新经济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2019 年 3 月

      30 日至今任嘉实富时中国 A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9 年 3 月 30

      日至今任嘉实富时中国 A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2019 年 9月 20 日至今任嘉实中证央企创新驱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9 年11 月 28 日至今任嘉实中证央企创新驱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

      理、2020 年 4 月 22 日至今任嘉实中证主要消费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

      基金基金经理、2021 年 9 月 24 日至今任嘉实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2021年9月24日至今任嘉实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LOF)

      基金经理、2022 年 8 月 5 日至今任嘉实中证高端装备细分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2023 年 3 月 16 日至今任嘉实中证高端装备细分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经理、2023 年 4 月 11 日至今任嘉实恒生消费指数型发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QDII)基金经理、2023 年 5 月 11 日至今任嘉实恒生医疗保健指数型发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QDII)基金经理、2023 年 6 月 1 日至今任嘉实中证全指家用电器指数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3 年 7 月 14 日至今任嘉实纳斯达克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QDII)基金经理、2023 年 7 月 27 日至今任嘉实中证国新央企现

      代能源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3 年 12 月 25 日至今任嘉实中证国新

      央企现代能源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

      张超梁先生,硕士研究生,10 年证券从业经历,具有基金从业资格。中国国籍。曾任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量化分析师助理、量化分析师、投资经理、基金经理助理,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发展部产品经理,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指数投资部基金经理。

      2022 年 3 月加入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 SmartBeta 和指数投资部投资经理。2019 年 12

      月 13 日至 2022 年 3 月 28 日任方正富邦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2019 年 12 月 13 日至 2022 年 3 月 28 日任方正富邦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2020 年 3 月 10 日至 2022 年 3 月 28 日任方正富邦沪深 300 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1 年 2 月 2 日至 2022 年 3 月 28 日任方正富邦恒

      生沪深港通大湾区综合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2021 年 4 月 19 日至 2022 年 3

      月 28 日任方正富邦深证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2021 年

      11 月 22 日至 2022 年 3 月 28 日任方正富邦中证科创创业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2022 年 3 月 3 日至 2022 年 3 月 28 日任方正富邦中证医药及医疗器械创新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4 年 1 月 25 日至今任嘉实中证高端装备细分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历任基金经理

      本基金无历任基金经理。

      4、Smart Beta 及指数投资决策委员会

      Smart-Beta 及指数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成员包括:Smart-Beta 和指数投资板块负责人张峰先生,公司总经理经雷先生,指数投资部负责人刘珈吟女士,指数基金经理何如女士,增强风格投资总监刘斌先生。

      5、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对价,编制申购赎回清单;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基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资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资产;

      (3)利用基金资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得将基金资产用于以下投资或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调整上述禁止行为的,本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资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为加强内部控制,防范和化解风险,促进公司诚信、合法、有效经营,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控制指导意见》并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公司已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等部分组成。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揽。基本管理制度包括投资管理、信息披露、信息技术管理、公司财务管理、基金会计、人力资源管理、资料档案管理、业绩评估考核、合规管理和风险控制、紧急应变等制度。部门业务规章是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操作守则等具体说明。

      2、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在职能上必须保持相对独立;

      (4)相互制约原则:组织结构体现职责明确、相互制约的原则,各部门有明确的授权分工,操作相互独立;

      (5)成本效益原则: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内部控制组织体系

      (1)公司董事会对公司建立内部控制系统和维持其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董事会下设风控与内审委员会,负责检查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合法合规性及内控制度的执行情况,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监督职能,保护投资者利益和公司合法权益。

      (2)Smart Beta 及指数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公司总经理、部门负责人及资深基金经理组成,负责指导基金资产的运作、确定基本的投资策略和投资组合的原则。

      (3)风险控制委员会为公司风险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由公司总经理、督察长及相关总监组成,负责全面评估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的各项风险,并提出防范化解措施。

      (4)督察长积极对公司各项制度、业务的合法合规性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察、稽核,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

      (5)合规管理部门:公司管理层重视和支持合规风控工作,并保证合规管理部门的独立性和权威性,配备了充足合格的合规风控人员,明确合规管理部门及其各岗位的职责和工作流程、组织纪律。合规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公司各项制度、业务的合法合规性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的监控检查工作。

      (6)业务部门:部门负责人为所在部门的风险控制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业务范围内的风险负有管控及时报告的义务。

      (7)岗位员工:公司努力树立内控优先和风险管理理念,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意识,营造一个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保证全体员工及时了解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环节。员工在其岗位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的内控责任,并负有对岗位工作中发现的风险隐患或风险问题及时报告、反馈的义务。

      4、内部控制措施

      公司确立“制度上控制风险、技术上量化风险”,积极吸收或采用先进的风险控制技术和手段,进行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

      (1)公司逐步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监督职能,严禁不正当关联交易、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保护投资者利益和公司合法权益。

      (2)公司设置的组织结构,充分体现职责明确、相互制约的原则,各部门均有明确的授权分工,操作相互独立。公司逐步建立决策科学、运营规范、管理高效的运行机制,包括民主、透明的决策程序和管理议事规则,高效、严谨的业务执行系统,以及健全、有效的内部监督和反馈系统。

      (3)公司设立了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内控防线:

      ①各岗位职责明确,有详细的岗位说明书和业务流程,各岗位人员在上岗前均应知悉并以书面方式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内承担责任;

      ②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相关部门和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

      (4)公司建立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健全激励约束机制,确保公司人员具备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

      (5)公司建立科学严密的风险评估体系,对公司内外部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和分析,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

      (6)授权控制应当贯穿于公司经营活动的始终,授权控制的主要内容包括:

      ①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充分了解和履行各自的职权,建立健全公司授权标准和程序,确保授权制度的贯彻执行;

      ②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及员工在规定授权范围内行使相应的职责;

      ③重大业务授权采取书面形式,授权书应当明确授权内容和时效;

      ④对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应及时修改或取消授权。

      (7)建立完善的基金财务核算与基金资产估值系统和资产分离制度,基金资产与公司自有资产、其他委托资产以及不同基金的资产之间实行独立运作,分别核算,及时、准确和完整地反映基金资产的状况。

      (8)建立科学、严格的岗位分离制度,明确划分各岗位职责,投资和交易、交易和清算、基金会计和公司会计等重要岗位不得有人员的重叠。投资、研究、交易、IT 等重要业务部门和岗位进行物理隔离。

      (9)建立和维护信息管理系统,严格信息管理,保证客户资料等信息安全、真实和完整。积极维护信息沟通渠道的畅通,建立清晰的报告系统,各级领导、部门及员工均有明确的报告途径。

      (10)建立和完善客户服务标准,加强基金销售管理,规范基金宣传推介,不得有不正当销售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11)制订切实有效的应急应变措施,建立危机处理机制和程序,对发生严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可能引起系统性风险、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发事件,按照预案妥善处理。

      (12)公司建立健全内控制度,督察长、合规管理部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持续的监督,保证内部控制制度落实;定期评价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适时改进。

      ①对公司各项制度、业务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控核查,确保公司各项制度、业务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行业监管规则;

      ②对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持续监督。合规管理部门持续完善“风险责任授权体系”机制,组织相关业务部门、岗位共同识别风险点,界定风险责任人,确保所有识别出的关键风险点均有对应控制措施,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

      ③督察长按照公司规定,向董事会、经营管理主要负责人报告公司经营管理的合法合规情况和合规管理工作开展情况。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基金管理人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江滨中大道 398 号兴业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路 167 号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吕家进

      成立日期:1988 年 8 月 22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银复[1988]347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74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207.74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2、发展概况及财务状况

      兴业银行成立于 1988 年 8 月,是经国务院、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的首批股份制商业

      银行之一,总行设在福建省福州市,2007 年 2 月 5 日正式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股

      票代码:601166),注册资本 207.74 亿元。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兴业银行资产总额

      达 9.27 万亿元,实现营业收入 2223.74 亿元,同比增长 0.51%,全年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

      东的净利润 913.77 亿元。

      开业三十多年来,兴业银行始终坚持“真诚服务,相伴成长”的经营理念,致力于为客户提供全面、优质、高效的金融服务。

      (二)、托管业务部部门设置及员工情况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设资产托管部,下设综合管理处、基金证券业务处、信托保险业务处、理财私募业务处、产品管理处、稽核监察处、投资监督管理处、运行管理处等处室,共有员工 100 余人,业务岗位人员均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 2005 年 4 月 26 日取得基金托管资格。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

      号:证监基金字[2005]74 号。截至 2023 年 3 月 31 日,兴业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 647

      只,托管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合计 22201.71 亿元,基金份额合计 21435.58 亿份。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兴业银行基金托管业务内部控制组织架构由总行内部控制委员会、总行风险管理部门、总行审计部、总行资产托管部、总行运营管理部及分行托管运营机构共同组成。各级内部控制组织依照本行相关制度对本行托管业务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实施管理。

      三)内部控制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贯穿资产托管业务的全过程,覆盖各项业务和产品,以及从事资产托管业务的各机构和从业人员;

      2、重要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在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关注重要业务事项和高风险领域;

      3、独立性原则:开展托管业务的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权责分明、相对独立、相互制衡;

      4、审慎性原则:内控与风险管理必须以防范风险,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与完整为出发点,“内控优先”,“制度优先”,审慎发展资产托管业务;

      5、制衡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在治理结构、机构设置及权责分配、业务流程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同时兼顾运营效率;

      6、适应性原则:内部控制体系应同所处的环境相适应,以合理的成本实现内控目标,内部制度的制订应当具有前瞻性,并应当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进行相应修改和完善;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应当能够得到及时反馈和纠正;

      7、成本效益原则:内部控制应当权衡实施成本与预期效益,以适当的成本实现有效控制。

      四)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1、制度建设:建立了明确的岗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

      2、建立健全的组织管理结构:前后台分离,不同部门、岗位相互牵制。

      3、风险识别与评估:稽核监察处指导业务处室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

      4、相对独立的业务操作空间: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实施门禁管理和音像监控。

      5、人员管理:进行定期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念,并签订承诺书。

      6、应急预案:制定完备的《应急预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建立异地灾备中心,保证业务不中断。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负有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行使监督权的职责。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和范围、投资组合比例、投资限制、费用的计提和支付方式、基金会计核算、基金资产估值和基金净值的计算、收益分配、申购赎回以及其他有关基金投资和运作的事项,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业务监督、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申购赎回代办券商

      (1)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 768 号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法定代表人 贺青 联系人 黄博铭

      电话 (021)38676666 传真 (021)38670666

      网址 http://www.gtja.c 客服电话 95521

      om

      (2)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 北京东城区朝内大街 2 号凯恒中心 B 座 16 层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法定代表人 王常青 联系人 谢欣然

      电话 010-86451810

      网址 http://www.csc108 客服电话 (8610)65608107

      .com

      (3)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25 号国信金融大厦

      注册地址 深圳市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 张纳沙 联系人 李颖

      电话 0755-81682519

      网址 http://www.guosen 客服电话 95536

      .com.cn

      (4)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1 号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1 号

      法定代表人 霍达 联系人 业清扬

      电话 0755-82943666 传真 0755-83734343

      网址 http://www.cmschi 客服电话 95565

      na.com

      (5)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 2 号 618 室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马场路 26 号广发证券大厦

      注册地址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 2 号 618 室

      法定代表人 林传辉 联系人 陈姗姗

      电话 (020)66338888

      网址 http://www.gf.com 客服电话 95575 或致电各地营

      .cn 业网点

      (6)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中信证券大厦;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法定代表人 张佑君 联系人 王一通

      电话 010-60838888

      网址 http://www.citics 客服电话 95558

      .com

      (7)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 8 号院 1 号楼 7 至 18 层 101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 8 号院 1 号楼青海金融大厦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 8 号院 1 号楼 7 至 18 层 101

      法定代表人 陈亮 联系人 辛国政

      电话 010-80928123

      网址 http://www.chinas 客服电话 4008-888-888 或

      tock.com.cn 95551

      (8)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888 号海通外滩金融广场(同住所)

      注册地址 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 周杰 联系人 张家瑞

      电话 021-23185429 传真 021-63809892

      网址 http://www.htsec. 客服电话 95553 或拨打各城市

      com 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9)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表人 杨玉成 联系人 王昊洋

      电话 021-33389888 传真 021-33388224

      网址 http://www.swhysc 客服电话 95523 或

      .com 4008895523

      (10)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注册地址 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法定代表人 杨华辉 联系人 乔琳雪

      电话 021-38565547

      网址 http://www.xyzq.c 客服电话 95562

      om.cn

      (11)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9 号安信金融大厦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9 号安信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 黄炎勋 联系人 彭洁联

      电话 0755-81682531

      网址 http://www.essenc 客服电话 95517 或 4008-001-

      e.com.cn 001

      (12)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江苏省南京市江东中路 228 号华泰证券广场

      注册地址 江苏省南京市江东中路 228 号华泰证券广场

      法定代表人 张伟 联系人 郭力铭

      电话 18936886079

      网址 http://www.htsc.c 客服电话 95597

      om.cn/

      (13)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 1 号楼 2001

      办公地址 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 28 号龙翔广场东座

      注册地址 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 1 号楼 2001

      法定代表人 陈佳春 联系人 赵如意

      电话 0532-85725062

      网址 http://sd.citics. 客服电话 95548

      com

      (14)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12、15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 6、10、12、15、16

      层;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9 号金融街中心 17、18 层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12、15 层

      法定代表人 李娟 联系人 程浩亮

      电话 010-66559211

      网址 http://www.dxzq.n 客服电话 95309

      et

      (15)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江中路二段 36 号华远华中心 4、5 号楼

      3701-3717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 10 号兆泰国际中心 A 座 17 层

      注册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江中路二段 36 号华远华中心 4、5 号楼

      3701-3717

      法定代表人 施华 联系人 丁敏

      网址 http://www.founde 客服电话 95571

      rsc.com

      (16)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临江大道 395 号 901 室 1001 室

      注册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临江大道 395 号 901 室 1001 室

      法定代表人 陈可可 联系人 郭杏燕

      电话 020-88834787

      网址 http://www.gzs.co 客服电话 95548

      m.cn

      (17)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江苏省南京市江东中路 389 号

      注册地址 江苏省南京市江东中路 389 号

      法定代表人 李剑锋 联系人 曹梦媛

      电话 025-58519529

      网址 http://www.njzq.c 客服电话 95386

      om.cn

      (18)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五星路 201 号

      注册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五星路 201 号

      法定代表人 吴承根 联系人 许嘉行

      电话 (0571)87901912 传真 (0571)87901913

      网址 http://www.stocke 客服电话 95345

      .com.cn

      (19)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

      注册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

      法定代表人 章宏韬 联系人 范超

      电话 0551-65161821 传真 0551-65161672

      网址 http://www.hazq.c 客服电话 95318

      om

      (20)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 号东海证券大厦

      注册地址 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 层

      法定代表人 钱俊文 联系人 王一彦

      电话 (021)20333333

      网址 http://www.longon 客服电话 95531;400-8888-

      e.com.cn 588

      (21)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注册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法定代表人 王献军 联系人 王昊洋

      电话 021-33389888 传真 021-33388224

      网址 www.swhysc.com 客服电话 95523 或

      4008895523

      (22)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注册地址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法定代表人 王洪 联系人 张峰源

      电话 021-20315719

      网址 http://www.zts.co 客服电话 95538

      m.cn

      (23)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 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南昌国际金融大厦 A

      栋 41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 2 号中航产融大厦 35 层

      注册地址 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南昌国际金融大厦 A

      栋 41 层

      法定代表人 丛中 联系人 孙健

      网址 http://avicsec.co 客服电话 95335

      m/main/home/index

      .shtml

      (24)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海珠社区科苑南路 2666 号中国华润大厦

      L4601-L4608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18-21

      层及第 04 层

      注册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海珠社区科苑南路 2666 号中国华润大厦

      L4601-L4608

      法定代表人 高涛 联系人 陈梓基

      网址 https://www.ciccw 客服电话 95532

      m.com/ciccwmweb/

      (25)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 10 栋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8 号东方财富大厦

      注册地址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 10 栋楼

      法定代表人 戴彦 联系人 陈亚男

      电话 021-23586583 传真 021-23586789

      网址 http://www.18.cn 客服电话 95357

      (26)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贵州省贵阳市中华北路 216 号

      注册地址 贵州省贵阳市中华北路 216 号

      法定代表人 陶永泽 联系人 程剑心

      电话 0851-33223390

      网址 http://www.hczq.c 客服电话 4008666689

      om/

      (27)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新南城商务中心 A 栋 11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958 号华能联合大厦 5 楼

      注册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新南城商务中心 A 栋 11 楼

      法定代表人 高振营 联系人 江恩前

      电话 (021)38784580

      网址 http://www.xcsc.c 客服电话 95351

      om

      (28)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 20 楼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 20 楼

      法定代表人 刘学民 联系人 王雯

      电话 0755-23838752

      网址 http://www.firstc 客服电话 95358

      apital.com.cn

      (29)华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静安区天目西路 128 号 19 层 1902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 759 号 27 层(陆家嘴世纪金融广场 2 号

      楼)

      注册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天目西路 128 号 19 层 1902 室

      法定代表人 燕文波 联系人 秦臻

      电话 021-20655438 传真 021-20655438

      网址 http://www.huajin 客服电话 956011

      sc.cn

      (30)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海拉尔东街满世尚都办公商业综

      合楼

      注册地址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海拉尔东街满世尚都办公商业综

      合楼

      法定代表人 祝艳辉 联系人 阴冠华

      电话 010-83270885

      网址 http://www.cnht.c 客服电话 4001966188

      om.cn

      2、二级市场交易代理证券公司

      包括具有经纪业务资格及证券交易所会员资格的所有证券公司。

      (二)、登记结算机构

      名称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 于文强

      联系人 赵亦清

      电话 (010)50938782

      传真 (010)50938991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 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住所、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 楼

      负责人 廖海 联系人 刘佳

      电话 (021)51150298 传真 (021) 51150398

      经办律师 廖海、刘佳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507 单元 01 室

      办公地址 中国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 202 号领展企业广场二座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法定代表人 李丹 联系人 张勇

      电话 (010)65338888 传真 (010)6533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 张勇、柴瀚英

      六、基金的募集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

      定募集本基金,并于 2022 年 4 月 14 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2]776 号文准予募集注

      册。

      (一)基金名称

      嘉实中证高端装备细分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类型和运作方式

      1、基金类型:股票型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的运作方式:交易型开放式

      (三)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四)发售时间与发售对象

      1、发售时间

      2022 年 7 月 18 日至 2022 年 7 月 29 日

      2、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五)发售方式与发售场所

      投资者可选择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和网下股票认购 3 种方式认购本基金:

      网上现金认购是指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使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上系统以现金进行的认购;

      网下现金认购是指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及其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使用证券交易所网上系统以外的系统以现金进行的认购;

      网下股票认购是指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及其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以组合证券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对价进行的认购。

      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和网下股票认购的具体安排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的相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可依据实际情况增减、变更发售代理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发售代理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发售方式、发售场所有所调整的,本基金将进行相应调整。

      (六)基金份额发售面值、认购价格

      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的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认购价格为人民币 1.00 元。

      (七)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时间安排

      本基金的募集期限不超过 3 个月, 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认购开户

      投资人认购本基金时需具有深圳证券交易所 A 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以下统称

      “深圳证券账户”)。

      已有深圳证券交易所 A 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的投资人不必再办理开户手续。尚

      无深圳证券交易所 A 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的投资人,需在认购前持本人身份证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开户代理机构办理深圳证券交易所 A 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的开户手续。有关开设深圳证券交易所 A 股账户和证券投资基金账户的具体程序和办法,请到各开户网点详细咨询有关规定。

      如投资人需新开立证券账户,则应注意:

      ①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只能进行基金份额的现金认购和二级市场交易,如投资人需要使用中证高端装备细分 50 指数成份股中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参与网下股票认购或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则应开立深圳证券交易所 A 股账户;如投资者需要使用中证高端装备细分 50 指数成份股中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参与网下股票认购,则还应开立上海证券交易所 A 股账户。

      ②如投资人需要通过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参与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应同时持有并使用深圳证券交易所 A 股账户与上海证券交易所 A 股账户。

      ③如投资人同时使用深圳证券交易所 A 股账户与上海证券交易所 A 股账户,该两个账

      户的证件号码及名称应属于同一投资人所有,并注意投资人用以认购、申购、赎回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的托管证券公司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A 股账户的指定交易证券公司应为同一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机构,否则无法办理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

      (八)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认购采用份额认购的原则。认购费用由认购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发售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认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图表 1:认购费率

      认购份额 S 认购费率

      S<50 万份 0.80%

      50 万份≤S<100 万份 0.50%

      S≥100 万份 每笔收款,1000 元/笔

      基金管理人办理网下现金认购时按照上表所示费率收取认购费用。基金管理人办理网下股票认购时不收取认购费用。发售代理机构办理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网下股票认购时可参照上述费率结构收取一定的佣金。投资人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认购费率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

      (九)认购申请的确认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投资者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提交认购申请并交纳认购基金份额的款项或股票

      时,基金合同成立;基金管理人按照规定办理完毕基金募集的备案手续,基金合同生效。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以及基金合同生效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十)网上现金认购

      1、认购时间: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认购限额:网上现金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单一账户每笔认购份额须为 1000 份或

      其整数倍。投资人可多次认购,累计认购份额不设上限。

      3、认购金额、认购佣金的计算:

      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上现金认购的投资人,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认购佣金、认购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佣金=认购价格×认购份额×认购费率

      (或若适用固定费用的,认购佣金=固定费用)

      认购金额=认购价格×认购份额×(1+认购费率)

      (或若适用固定费用的,认购金额=认购价格×认购份额+固定费用)

      利息折算的份额=利息/认购价格

      总认购份额=认购份额+利息折算的份额

      认购佣金由发售代理机构向投资人收取,投资人需以现金方式交纳认购佣金。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保留至整数位,小数部分舍去,舍去部分计入基金财产。

      网上现金认购的有效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投资人所有。网上现金认购的利息和具体份额以基金管理人或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例:某投资人通过某发售代理机构以网上现金认购方式认购 10,000 份基金份额,假

      设该发售代理机构确认的认购费率为 0.80%,该笔认购金额产生利息 10 元,则投资人需支付的认购佣金和需准备的认购金额计算如下:

      认购佣金=1.00×10,000×0.80%=80.00 元

      认购金额=1.00×10,000×(1+0.80%)=10,080.00 元

      利息折算的份额=10/1.00=10.00 份

      总认购份额=10,000+10.00=10,010.00 份

      即投资人需准备 10,080.00 元资金,方可认购到 10,000 份本基金基金份额。则投资

      者可得到 10,010.00 份基金份额。

      4、认购手续:投资人在认购本基金时,需按发售代理机构的规定,备足认购资金,办理认购手续。投资者可多次申报,不可撤单,申报一经确认,认购资金即被冻结。

      5、清算交收:投资者提交的认购委托,由登记机构进行有效认购款项的清算交收。

      6、认购确认: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可通过其办理认购的销售网点或以其提供的其他方式查询认购确认情况。

      (十一)网下现金认购

      1、认购时间: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认购限额:网下现金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投资人通过发售代理机构办理网下现金认购的,每笔认购份额须为 1000 份或其整数倍,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办理网下现金认购的,每笔认购份额须在 5 万份以上(含 5 万份),投资人可多次认购,累计认购份额不设上限。

      3、认购金额、认购费用的计算:

      通过基金管理人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投资人,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认购费用、认购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费用=认购份额×基金份额发售面值×认购费率

      (或若适用固定费用的,认购费用=固定费用)

      认购金额=认购份额×基金份额发售面值×(1+认购费率)

      (或若适用固定费用的,认购金额=认购价格×认购份额+固定费用)

      利息折算的份额=利息/认购价格

      总认购份额=认购份额+利息折算的份额

      认购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向投资人收取,投资人需以现金方式交纳认购费用。利息折算的份额保留至整数位,小数部分舍去,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通过基金管理人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有效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投资人所有。网下现金认购的利息和具体份额以基金管理人或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例:某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以网下现金认购方式认购 100,000 份本基金,认购费率

      为 0.80%,利息为 10 元,则投资人需支付的认购费用和需准备的认购金额计算如下:

      认购费用=1.00×100,000×0.80%=800.00 元

      认购金额=1.00×100,000×(1+0.80%)=100,800.00 元

      利息折算的份额=10/1.00=10.00 份

      投资人实际可得份额=100,000+10=100,010.00 份

      即,投资人需准备 100,800.00 元资金方可认购到 100,000.00 份本基金基金份额,但

      其最终实际所得的基金份额为 100,010.00 份。

      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认购金额的计算:同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上现金认购的认购金额的计算。

      4、认购手续:投资人在认购本基金时,需按销售机构的规定,到销售网点办理相关认购手续,并备足认购资金。网下现金认购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5、清算交收: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交的网下现金认购申请,由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认购款项的清算交收。通过发售代理机构提交的网下现金认购申请,根据登记机构相关规定进行有效认购款项的清算交收。

      6、认购确认: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可通过其办理认购的销售网点或以其提供的其他方式查询认购确认情况。

      (十二)网下股票认购

      1、认购时间: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认购限额:网下股票认购以单只股票股数申报,用于认购的股票必须是中证高端装备细分 50 指数的成份股和已经公告的备选成份股。单只股票最低认购申报股数为 1000股,超过 1000 股的部分须为 100 股的整数倍。投资人可多次提交认购申请,累计申报数不设上限。

      3、认购手续:投资人在认购本基金时,需按销售机构的规定,到销售网点办理认购手续,并备足认购股票。认购一经确认不得撤销。

      4、特殊情形

      特殊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况:

      (1)已经公告的即将被调出中证高端装备细分 50 指数的成份股不得用于认购本基

      金。

      (2)限制个股认购规模:基金管理人可根据网下股票认购日前 3 个月的个股的交易

      量、价格波动及其他异常情况,决定是否对个股认购规模进行限制,并在网下股票认购日前至少 3 个工作日公告限制认购规模的个股名单。

      (3)临时拒绝个股认购:对于在网下股票认购期间价格波动异常、认购申报数量异常、流通受限或存在其他异常情况的个股,基金管理人可不经公告,全部或部分拒绝该股票的认购申报。

      (4)根据法律法规本基金不得持有的标的指数成份股,将不能用于认购本基金。

      5、清算交收

      网下股票认购期 T 日日终(T 日为本基金发售期最后一日),发售代理机构将当日的

      股票认购数据按投资人证券账户汇总发送给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初步确认各成份股的有效认购数量。T+1 日起,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确认数据,冻结上海市场网下认购股票,并将深圳市场网下认购股票过户至本基金组合证券认购专户。基金发售期结束后,基金管理人根据发售代理机构提供的数据计算投资人应以基金份额方式支付的认购费用,并从投资人的认购份额中扣除,然后将扣除的认购费用以基金份额的形式返还给发售代理机构。登记结算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效认购申请股票数据,将上海和深圳的

      股票分别过户至本基金在上海、深圳开立的证券账户。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结算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投资者净认购份额明细数据进行投资者认购份额的初始登记。

      若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对网下股票认购业务的清算交收流程有所修订或调整的,本基金将进行相应调整。

      6、网下股票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

      认购份额= (第 i 只股票在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的均价×有效认购数量)/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其中:

      (1)i 代表投资人提交认购申请的第 i 只股票,n 代表投资人提交的股票总只数,如

      投资人仅提交了 1 只股票的申请,则 n=1;

      (2)“第 i 只股票在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的均价”由本基金管理人根据证券交

      易所的当日行情数据,以该股票的总成交金额除以总成交股数计算,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若该股票在当日停牌或无成交,则以同样方法计算最近一个交易日的均价作为计算价格。

      若某只股票在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至登记机构进行股票过户日的冻结期间发生了除息、送股(转增)、配股等权益变动,由于投资人获得了相应的权益,基金管理人将按如下方式对该股票在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的均价进行调整:

      1)除息:调整后价格=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均价-每股现金股利或股息

      2)送股:调整后价格=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均价/(1+每股送股比例)

      3)配股:调整后价格=(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均价+配股价×配股比例)/(1+每股配股比例)

      4)送股且配股:调整后价格=(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均价+配股价×配股比

      例)/(1+每股送股比例+每股配股比例)

      5)除息、送股且配股:调整后价格=(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均价+配股价×配股比例-每股现金股利或股息)/(1+每股送股比例+每股配股比例)

      (3)“有效认购数量”是指由基金管理人确认的并由登记机构完成清算交收的股票股数。其中:

      1)对于经公告限制认购规模的个股,基金管理人可确认的认购数量上限为:

      qmax 为限制认购规模的单只个股最高可确认的认购数量;

      Cash 为网上现金认购和网下现金认购的合计申请数额;

      pjqj 为除限制认购规模的个股和基金管理人全部或部分临时拒绝的个股以外的

      其他个股在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均价和认购申报数量乘积;

      w 为该股按均价计算的其在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中证高端装备细分 50 指数

      中的权重。认购期间,如中证高端装备细分 50 指数发布指数调整公告,则基金管理人根据公告调整后的成份股名单及中证高端装备细分 50 指数编制规则计算调整后的中证高端装备细分 50 指数构成权重,作为计算依据;

      p 为该股在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的均价。

      如果投资人申报的个股认购数量总额大于基金管理人可确认的认购数量上限,基金管理人则按照各投资人的认购申报数量同比例收取确认投资人提交认购的股票。

      2)某一股票在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至登记机构进行股票过户日的冻结期间发生司法执行,基金管理人将根据登记机构确认的实际过户数据对投资人的有效认购数量进行相应调整。

      7、网下股票认购计算举例

      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下股票认购的投资人,认购以单只股票股数申请,在发售代理机构允许的条件下,投资人可选择以现金或基金份额的方式支付认购费用/佣金。认购份额和认购费用/佣金的计算公式为:

      (1)如投资人选择以现金支付认购费用/佣金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和需支付的认购费用/佣金如下:

      每笔股票认购份额=该股票在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的均价×有效认购数量/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费用/佣金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每笔认购费用/佣金=每笔股票认购份额×基金份额发售面值×认购费率或佣金比率

      (2)如投资人选择以基金份额的方式交纳认购费用/佣金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和需支付的认购费用/佣金如下:

      每笔股票认购份额=该股票在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的均价×有效认购数量/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费用/佣金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每笔认购费用/佣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每笔股票认购份额/(1+认购费率或佣金比率)×认购费率或佣金比率

      每笔股票净认购份额=每笔股票认购份额-每笔认购费用或佣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费用/佣金保留到整数位,小数部分舍去。

      例:某投资人持有中证高端装备细分 50 指数成份股中股票 A 10,000 股,至某发售代

      理机构网点认购本基金,选择以现金支付认购费用。假设 202×年×月×日股票 A 的均价

      为 25.50 元,基金管理人确认的有效认购数量为 10,000 股股票 A,发售代理机构确认的认

      购费率为 0.80%,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和需支付的认购佣金如下:

      认购份额=(10,000×25.50)÷1.00=255,000 份

      认购费用=255,000×0.80%=2,040 元

      即投资人可认购到 255,000 份本基金基金份额,并需另行支付 2,040 元的认购佣金。

      续上例:假设该投资人选择以基金份额的方式交纳认购佣金,则投资人最终可得的净认购份额为:

      认购份额=(10,000×25.50)÷1.00=255,000 份

      认购佣金=1.00×255,000÷(1+0.80%)×0.80%=2,023 元

      净认购份额=255,000-2,023÷1.00=252,977 份

      即该投资人可确认得到 252,977 份基金份额,并已通过基金份额方式支付了 2,023 元

      的认购佣金。

      8、认购确认: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可通过其办理认购的销售网点或以其提供的其他方式查询认购确认情况。

      9、特别提示:投资人应根据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进行股票认购,并及时履行因股票认购导致的股份减持所涉及的信息披露等义务。

      (十三)募集资金利息与募集股票权益的处理方式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募集的股票由登记机构予以冻结。

      (十四)ETF 联接基金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可发行并管理本基金的联接基金,该 ETF 联接基

      金将投资于本基金,与本基金跟踪同一标的指数。

      (十五)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发展需要,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相关程序后,为本基金增设基金份额,或开通场外申购、赎回相关业务并制定、公布相应的交易规则等,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基金合同于 2022 年 8 月 5 日正式生效,自该日起本基金管理人开始管理本基金。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

      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于 6 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基金份额的上市

      本基金于 2022 年 8 月 12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基金场内简称:高端装备 ETF,

      基金代码:159638。

      (二)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基金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应遵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交易和申购赎回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

      (三)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的情形和处理方式

      本基金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后,如遇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的情形,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若本基金发生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所规定的因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应当终止上市的情形时,本基金可由交易型开放式基金变更为跟踪标的指数的非上市开放式指数基金,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届时,基金管理人可变更本基金的登记机构、相应调整申购赎回业务规则、提前制定基金终止上市后场内份额的处理规则并公告,同时,基金管理人可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公告变更后的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若届时本基金管理人已有以该指数作为标的指数的指数基金,则基金管理人将本着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履行适当的程序后与该指数基金合并或选取其他合适的指数作为标的指数。

      上述基金变更或合并的具体安排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四)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与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每一个交易日开市前公告当日的申购赎回清单。本基金基金份额参考净值(IOPV)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机构计算,并交由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供投资者交易、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参考。

      (1)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公式: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申购赎回清单中必须用现金替代的固定替代金额总额+申购赎回清单中可以用现金替代的所有成份证券的数量与其最新成交价乘积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禁止用现金替代的所有成份证券的数量与其最新成交价乘积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的预估现金差额)/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所对应的基金份额

      (2)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 3 位。

      (3)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公式,并予以公告。如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方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其他

      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了基金上市交易的新功能,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

      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登记机构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相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本基金按照新规定执行,若由此需要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的,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本基金可以在履行适当程序后,申请在包括境外交易所在内的其他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投资者应当在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办理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

      基金管理人在开始办理申购、赎回业务前公告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名单,并可依据实际情况增加或减少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的开放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满足监管要求的情况下,根据本基金运作的需要决定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的具体日期,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满足监管要求的情况下,根据本基金运作的需要决定本基金开始办理赎回的具体日期,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本基金可在基金上市交易之前开始办理申购、赎回,但在基金申请上市期间,可暂停办理申购、赎回。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申请,登记机构有权拒绝,如登记机构接收的,视为投资人在下一开放日提出的申购、赎回申请,并按照下一开放日的申请处理。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份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赎回均以份额申请;

      2、本基金的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包括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和/或其他对价;

      3、申购、赎回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4、申购、赎回应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通知或指南等规定;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或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或登记机构相关规则及其变更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本基金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进行申购、赎回,具体业务的办理时间请参见相关公告。

      本基金采用场内申赎模式,场内申赎模式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办理。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或基金管理人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申购赎回清单的规定备足申购对价,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和现金,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投资人申购、赎回申请在受理当日进行确认。如投资人未能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购对价,则申购申请失败。如投资人持有的符合要求的基金份额不足或未能根据要求准备足额的现金,或本基金投资组合内不具备足额的符合要求的赎回对价,则赎回申请失败。

      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确实接收到该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基金投资人申购的基金份额当日可卖出,次一交易日可赎回或大宗卖出;投资人赎回获得的股票当日可卖出,次一交易日可以用于申购 ETF 份额或者大宗卖出。即在目前结算规则下,T 日申购的基金份额当日可卖出,T+1 日可赎回;投资人赎回获得的股票当日可卖出,T+1 日可用于申购 ETF 份额。

      3、申购和赎回的清算交收与登记

      本基金申购赎回过程中涉及的基金份额、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现金替代退补款及其他对价的清算交收适用相关业务规则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及其不时修订的有关规定。

      对于本基金的申购业务采用净额结算的方式,即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成份股的现金替代及对应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成份股的现金替代采用净额结算;对于本基金的赎回业务采用净额结算的方式,即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成份股的现金替代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成份股的现金替代采用净额结算;本基金上述申购赎回业务涉及的现金差额和现金替代退补款采用代收代付。

      投资者 T 日申购成功后,登记机构在 T 日收市后为投资者办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成份股交收与基金份额的交收登记以及现金替代的清算;在 T+1 日办理现金替代的交收以及现金差额的清算;在 T+2 日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并将结果发送给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投资者 T 日赎回成功后,登记机构在 T 日收市后办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成份股交

      收与基金份额的注销以及现金替代的清算;在 T+1 日办理现金替代的交收以及现金差额的清算;在 T+2 日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并将结果发送给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如果登记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在清算交收时发现不能正常履约的情形,则依据相关业务规则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及其不时修订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投资人应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和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应付的现金差额和现金替代退补款。因投资人原因导致现金差额或现金替代退补款未能按时足额交收的,基金管理人有权为基金的利益向该投资人追偿,并要求其承担由此导致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资产的损失。

      4、基金管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程序以及清算交收和登记的办理时间、方式、处理规则等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应最迟于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若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针对跨市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推出新的清算交收与登记模式并引入新的申购、赎回方式,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新的业务规则新增本基金申购、赎回方式或调整本基金现有申购、赎回方式的具体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对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予以更新,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但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投资人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需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本基金最小申购赎回单位请参考届时发布的申购、赎回相关公告以及申购赎回清单。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情况、市场变化以及投资者需求等因素对基金的最小申购赎回单位进行调整,并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2、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份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一项或多项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以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为准。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市场变化以及投资者需求等因素,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调整上述申购和赎回的数量或比例等限制。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与赎回的对价和费用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

      生的收益或损失归入基金财产。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对价、赎回对价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数额确定。申购对价是指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应交付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和/或其他对价。赎回对价是指投资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应交付给投资人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和/或其他对价。

      3、申购赎回清单由基金管理人编制。T 日的申购赎回清单在当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开市前公告。

      4、投资者在申购或赎回本基金时,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可按照不超过 0.5%的标准收取佣金,其中包含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

      5、未来,若市场情况发生变化,或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化,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对基金份额净值、申购赎回清单计算和公告时间进行调整并提前公告。

      (七)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与格式

      1、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

      T 日申购赎回清单公告内容包括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所对应的申赎现金、组合证券内各成份证券数据、现金替代、T 日预估现金差额、T-1 日的现金差额、基金份额净值及其他相关内容。

      2、申赎现金

      “申赎现金”不属于组合成份证券,是为了便于登记机构的清算交收安排,在申购赎回清单中增加的虚拟证券。“申赎现金”的现金替代标志为“必须”,但含义与组合成份证券的必须现金替代不同,“申赎现金”的申购替代金额为最小申购单位所对应的现金替代标志为“必须”的非深市成份证券的必须现金替代与现金替代标志为“允许”的非深市成份证券的申购替代金额之和,赎回替代金额为最小赎回单位所对应的现金替代标志为“必须”的非深市成份证券的必须现金替代与现金替代标志为“允许”的非深市成份证券的赎回替代金额之和。

      3、组合证券相关内容

      组合证券是指本基金标的指数所包含的全部或部分证券。申购赎回清单将公告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所对应的各成份证券名称、证券代码及数量。

      4、现金替代相关内容

      现金替代指申购或赎回过程中,投资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用于替代组合证券中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1)现金替代分为 3 种类型:禁止现金替代(标志为“禁止”)、可以现金替代(标志为“允许”)和必须现金替代(标志为“必须”)。

      对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成份证券,现金替代的类型可以设为:“禁止”、“允许”和“必须”。

      对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成份证券,可以设为:“允许”和“必须”。

      禁止现金替代适用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成份股,是指在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该成份证券不允许使用现金作为替代。

      可以现金替代适用于所有成份股。

      对于标志为可以现金替代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成份股,申购基金份额时,允许使用现金作为全部或部分该成份证券的替代,但在赎回基金份额时,该成份证券不允许使用现金作为替代。

      对于标志为可以现金替代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成份股,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均使用现金作为替代,根据基金管理人买卖情况,与投资者进行退款或补款。

      必须现金替代适用于所有成份股,是指在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该成份证券必须使用现金作为替代。

      (2)可以现金替代

      可以现金替代的组合证券分为:深圳证券交易所成份证券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成份证券。

      1)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成份证券可以现金替代的情形

      ①适用情形:投资者申购时持仓不足的深圳证券交易所成份证券。登记机构先用深圳证券交易所成份证券,不足时差额部分用现金替代。

      ②替代金额:

      替代金额=替代证券数量×该证券参考价格×(1+现金替代溢价比例)

      其中,“该证券参考价格”为该证券经除权调整的 T-1 日收盘价。

      如果深圳证券交易所参考价格确定原则发生变化,以深圳证券交易所通知规定的参考价格为准。

      收取现金替代溢价的原因是,对于使用现金替代的证券,基金管理人需在该证券恢复交易后买入,而实际买入价格加上相关交易费用后与申购时的参考价格可能有所差异。为便于操作,基金管理人在申购赎回清单中预先确定现金替代溢价比例,并据此收取替代金额。如果预先收取的金额高于基金买入该部分证券的实际成本,则基金管理人将退还多收取的差额;如果预先收取的金额低于基金买入该部分证券的实际成本,则基金管理人将向投资人收取欠缺的差额。

      ③替代金额的处理程序如下:

      T日,基金管理人在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布现金替代溢价比例,并据此在T+1日收取替代金额。

      在 T 日后被替代的成份证券有正常交易的 2 个交易日(即 T+2 日)内,基金管理人将

      以收到的替代金额买入被替代的成份证券。

      T+2 日日终,若基金管理人已购入全部被替代的证券,则以替代金额与被替代证券的实际买入成本(包括买入价格和交易费用)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人或投资人应补交的款项;若基金管理人未能购入全部被替代的证券,则以替代金额与所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的实际买入成本加上按照 T+2 日收盘价计算的未购入部分被替代证券价值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人或投资人应补交的款项。

      特例情况:若自 T 日起,深圳证券交易所正常交易日已达到 20 日而该证券的正常交易

      日低于 2 日,则以替代金额与所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的实际购入成本加上按照最近一次收盘价计算的未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价值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人或投资人应补

      交的款项。若现金替代日(T 日)后至 T+2 日(若在特例情况下,则为 T 日起第 20 个交易

      日)期间发生除息、送股(转增)、配股等权益变动,则进行相应调整。

      T+2 日后的第 1 个工作日(若在特例情况下,则为 T 日起第 21 个交易日),基金管理

      人将应退款和应补款的明细及汇总数据发送给相关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和基金托管人,相关款项的清算交收将于此后 3 个工作日内完成。

      ④替代限制:为有效控制基金的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基金管理人可规定投资人使用可以现金替代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申购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一定比例。现金替代比例的计算公式为:

      现金替代比例(%)=(∑(第 i 只替代证券的数量×该证券参考价格) )/(申购基金份

      额×T-1 日基金份额净值)×100%

      其中,“该证券参考价格”为该证券经除权调整的 T-1 日收盘价。

      如果深圳证券交易所现金替代比例计算公式发生变化,以深圳证券交易所通知规定的为准。

      2)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成份证券可以现金替代的情形

      ①适用情形:投资者申购和赎回时的上海证券交易所成份证券。登记机构对设置可以现金替代的上海证券交易所成份证券全部用现金替代。

      ②替代金额:

      申购的替代金额=替代证券数量×该证券参考价格×(1+申购现金替代溢价比例)。

      赎回的替代金额=替代证券数量×该证券参考价格×(1-赎回现金替代折价比例)。

      其中,“该证券参考价格”为该证券经除权调整的 T-1 日收盘价。

      如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参考价格确定原则发生变化,以上海证券交易所通知规定的参考价格为准。

      申购时收取申购现金替代溢价的原因是,对于使用现金替代的证券,基金管理人将买入该证券,实际买入价格加上相关交易费用后与申购时的参考价格可能有所差异。为便于操作,基金管理人在申购赎回清单中预先确定申购现金替代溢价比例,并据此收取申购替代金额。如果预先收取的金额高于基金购入该部分证券的实际成本(包括买入价格与交易费用),则基金管理人将退还多收取的差额;如果预先收取的金额低于基金购入该部分证券的实际成本(包括买入价格与交易费用),则基金管理人将向投资者收取欠缺的差额。

      赎回时扣除赎回现金替代折价的原因是,对于使用现金替代的证券,基金管理人将卖出该证券,实际卖出价格扣除相关交易费用后与赎回时的参考价格可能有所差异。为便于操作,基金管理人在申购赎回清单中预先确定赎回现金替代折价比例,并据此支付赎回替代金额。如果预先支付的金额低于基金卖出该部分证券的实际收入(包括买入价格与交易费用),则基金管理人将退还少支付的差额;如果预先支付的金额高于基金卖出该部分证券的实际收入(包括买入价格与交易费用),则基金管理人将向投资者收取多支付的差额。

      ③替代金额的处理程序如下:

      T 日,基金管理人在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布现金替代溢价比例和现金替代折价比例,并据此收取申购替代金额和支付赎回替代金额。

      基金管理人将自 T 日起在收到申购交易确认后按照“时间优先、实时申报”的原则依次买入申购被替代的成份证券,在收到赎回交易确认后按照“时间优先、实时申报”的原则依次卖出赎回被替代的成份证券。T日未完成的交易,基金管理人在T日后被替代的成份证券有正常交易的 2 个交易日(简称为 T+2 日)内完成上述交易。

      时间优先的原则为:申购赎回方向相同的,先确认成交者优先于后确认成交者。先后顺序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确认申购赎回的时间确定。

      实时申报的原则为:基金管理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连续竞价期间,根据收到的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购赎回确认记录,在技术系统允许的情况下实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报被替代证券的交易指令。

      基金管理人按照“时间优先”的原则依次与申购投资者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者或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即按照申购时间顺序,以替代金额与被替代证券的依次实际购入成本(包括买入价格与交易费用)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申购投资者或申购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按照“时间优先”的原则依次与赎回投资者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者或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即按照赎回时间顺序,以替代金额与被替代证券的依次实际卖出收入(卖出价格扣除交易费用)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赎回投资者或赎回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

      对于T日因停牌或流动性不足等原因未购入和未卖出的被替代的部分证券,T日后基金管理人可以继续进行被替代证券的买入和卖出,按照前述原则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者或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

      T+2 日日终,若已购入全部被替代的证券,则以替代金额与被替代证券的实际购入成本(包括买入价格与交易费用)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申购投资者或申购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若未能购入全部被替代的证券,则以替代金额与所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实际购入成本(包括买入价格与交易费用)加上按照 T+2 日收盘价计算的未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价值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申购投资者或申购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

      T+2 日日终,若已卖出全部被替代的证券,则以替代金额与被替代证券的实际卖出收入(卖出价格扣除交易费用)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赎回投资者或赎回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若未能卖出全部被替代的证券,以替代金额与所卖出的部分被替代证券实际卖出收入(卖出价格扣除交易费用)加上按照 T+2 日收盘价计算的未卖出的部分被替代证券价值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赎回投资者或赎回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

      特例情况:若自 T 日起,上海证券交易所正常交易日已达到 20 日而该证券正常交易日

      低于 2 日,则以替代金额与所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实际购入成本(包括买入价格与交易费用)加上按照最近一次收盘价计算的未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价值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申购投资者或申购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以替代金额与所卖出的部分被替代证券实际卖出收入(卖出价格扣除交易费用)加上按照最近一次收盘价计算的未卖出的部分被替代证券价值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赎回投资者或赎回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

      若现金替代日(T 日)后至 T+2 日(若在特例情况下,则为 T 日起第 20 个交易日)期

      间发生除息、送股(转增)、配股等权益变动,则进行相应调整。

      T+2 日后第 1 个工作日(若在特例情况下,则为 T 日起第 21 个交易日),基金管理人

      将应退款和补款的明细及汇总数据发送给相关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和基金托管人,相关款项的清算交收将于此后 3 个工作日内完成。

      (3)必须现金替代

      ①适用情形:必须现金替代的证券一般是由于标的指数调整,即将被剔除的成份证券;或处于停牌的成份证券;或因法律法规限制投资的成份证券;或基金管理人出于保护持有人利益等原因认为有必要设置必须现金替代的成份证券。

      ②替代金额:对于必须现金替代的证券,基金管理人将在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替代的一定数量的现金,即“固定替代金额”。固定替代金额的计算方法为申购赎回清单中该证券的数量乘以其 T 日预估开盘价。

      5、预估现金差额

      预估现金差额指由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在 T 日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布的当日现金差额的预估值,预估现金差额由申购赎回代理券商(代办证券公司)预先冻结。

      T 日预估现金差额在 T 日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其计算公式为:

      T 日预估现金差额=T—1 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申购赎回清单中必须现金替代的固定替代金额总额+申购赎回清单中可以现金替代的所有成份证券的数量与该证券参考价格乘积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禁止现金替代的所有成份证券的数量与该证券参考价格乘积之和)

      其中,“该证券参考价格”为该证券经除权调整的 T-1 日收盘价。另外,若 T 日为基

      金分红除息日,则计算公式中的“T-1 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需要扣减相应的收益分配数额,若 T 日为基金篮子份额调整生效日,则计算公式中的“T-1 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资产净值”需根据调整前后篮子份额按比例计算。

      预估现金差额的数值可能为正、为负或为零。

      6、现金差额

      现金差额指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资产净值与按当日收盘价计算的最小申购赎回单位中的组合证券市值和现金替代之差。投资人申购、赎回时应支付或应获得的现金差额根据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现金差额、申购或赎回的基金份额数计算。

      T 日现金差额在 T+1 日的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其计算公式为:

      T 日现金差额=T 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申购赎回清单中必须现金替代的固定替代金额总额+申购赎回清单中可以现金替代的所有成份证券的数量与该证券 T日收盘价乘积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禁止现金替代的所有成份证券的数量与该证券 T 日收盘价乘积之和)

      T 日投资人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需按 T+1 日公告的 T 日现金差额进行资金的清算

      交收。现金差额的数值可能为正、为负或为零。

      在投资人申购时,如现金差额为正数,则投资人应根据其申购的基金份额支付相应的现金,如现金差额为负数,则投资人将根据其申购的基金份额获得相应的现金;在投资人赎回时,如现金差额为正数,则投资人将根据其赎回的基金份额获得相应的现金,如现金差额为负数,则投资人应根据其赎回的基金份额支付相应的现金。

      申购赎回清单的格式举例如下:

      基本信息

      最新公告日期 XXXX-XX-XX

      基金名称: 高端装备 ETF

      基金管理公司名称: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代码: 159638

      目标指数代码: 931521

      基金类型 跨市场 ETF

      T-1 日 信息内容

      现金差额: XXX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资产净值: XXX

      基金份额净值: XXX

      T 日 信息内容

      预估现金差额: XXX

      可以现金替代比例上限: XXX

      是否需要公布 IOPV: XXX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 XXX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现金红利: XXX

      本市场申购赎回组合证券只数: XXX

      全部申购赎回组合证券只数: XXX

      是否开放申购: XXX

      是否开放赎回: XXX

      当天净申购的基金份额上限: XXX

      当天净赎回的基金份额上限: XXX

      单个证券账户当天净申购的基金份额上限: X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