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商惠泉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开放申购(含定期定额投资)、赎回及转换业务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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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商惠泉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开放申购(含定期定额投资)、赎回及转换业务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24年4月30日

      1 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 浙商惠泉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 浙商惠泉3个月定开

      基金主代码 007224

      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19年12月26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名称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浙

      公告依据 商惠泉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和《浙商惠泉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

      申购起始日 2024 年 5 月 7 日

      赎回起始日 2024 年 5 月 7 日

      定期定额投资起始日 2024 年 5 月 7 日

      转换转入起始日 2024 年 5 月 7 日

      转换转出起始日 2024 年 5 月 7 日

      下属基金份额的基金简称 浙商惠泉 3 个月定开 A 浙商惠泉 3 个月定开 C

      下属基金份额的交易代码 007224 007225

      该基金份额是否开放上述业务 是 是

      注:本基金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即采用封闭运作和开放运作交替循环的方

      式。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该日)或自每一开放期结束

      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3个月的期间。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3个月后的对应日的前一日(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没有对应的日历日期,则封闭期顺延至该对应日的下一个工作日的前一日)的期间。下一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包括该日)起至3个月后的对应日的前一日(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没有对应的日历日期,则封闭期顺延至该对应日的下一个工作日的前一日)的期间,以此类推。本基金封闭期内采取封闭运作模式,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2 申购(含定期定额投资)、赎回业务的办理时间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或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3个月的期间。本基金自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进入开放期,期间可以办理申购、赎回、定投和转换业务。

      本基金的第十五个封闭期为2024年2月7日(包括该日)至2024年5月6日(包括该日)。目前本基金处于运作封闭期,该封闭期结束之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即2024年5月7日(包括该日)起进入开放期(以下简称“本开放期”),本开放期为2024年5月7日至2024年5月13日,在本开放期内本基金受理申购(含定期定额投资)、赎回和转换业务申请。下一个封闭期为本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包括该日)起3个月的期间,即2024年5月14日至2024年8月13日为本基金的下一个运作封闭期,该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办理申购(含定期定额投资)、赎回和转换业务。

      3 申购业务

      3.1 申购金额限制

      1、销售机构销售网点每个账户单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0元人民币(含申购费),直销中心每个账户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10元人民币(含申购费),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系统办理基金申购业务的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10元人民币(含申购费),详情请见当地销售机构公告。

      投资人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再投资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2、本基金目前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份额和单笔申购金额不设上限限制,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和单笔申购金额数量限制,

      具体规定见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但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除外)。

      3、基金管理人目前对本基金的总规模、单日申购金额和净申购比例不设上限,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本基金的总规模、单日申购金额和净申购比例上限,具体规定见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3.2 申购费率

      表 1:本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

      费用种类 申购金额 M(单位:元) C 类基金份额

      申购费率

      M<100 万 0.80%

      申购费率 100 万≤M<300 万 0.50% 0

      300 万≤M<500 万 0.30%

      M≥500 万 1,000 元/笔

      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 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3.3 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4 赎回业务

      4.1 赎回份额限制

      每个交易账户最低持有基金份额余额为1份,若某笔赎回导致单个交易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1份时,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必须一同赎回。

      4.2 赎回费率

      赎回费率见下表:

      表 2: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

      持有时间 T 赎回费率

      A 类份额赎回费用 T<7 日 1.50%

      T≥7 日 0%

      表 3: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

      持有时间 T 赎回费率

      C 类份额赎回费用 T<7 日 1.50%

      T≥7 日 0%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当持有期小于7日时,赎回费100%计入基金财产。

      4.3 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销售费率,或针对特定渠道、特定投资群体开展有差别的费率优惠活动。

      其他销售机构若开展类似费率优惠,请以届时发布的公告为准。

      5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是基金申购业务的一种方式。投资者可以通过销售机构提交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时间、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资金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业务。

      本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申购费率及计算公式等同于一般申购业务。对

      于满足不同条件的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申请,如定期定额申购期限适逢基金费率优惠期,或通过电子交易平台等特殊渠道递交的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申请,或基金管理人认为适合的其他条件,基金管理人可适用不同的申购费率,并及时公告。投资者办理该业务具体费率以销售机构当时有效的业务规定或相关公告为准。

      5.1 扣款日期和扣款金额

      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前,须指定本人的一个人民币结算账户作为扣款账户,并经办理本业务的代销机构认可。投资者须遵循各销售机构有关扣款日期的规定,并与销售机构约定每月固定扣款金额。本基金定期定额投资每期最低扣款金额为人民币10元,各代销机构可根据需要设置等于或高于10元的最低扣款金额,具体最低扣款金额以代销机构的规定为准。

      5.2 交易确认

      本业务的申购需遵循“未知价”和“金额申购”的原则,申购价格以基金申购申请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基金申购申请日(T日)为本业务每月实际扣款日(如遇非基金开放日则顺延至基金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将在T+1工作日确认成功后直接计入投资人的基金账户内。基金份额确认查询起始日为T+2工作日。投资人办理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申购基金后,本基金已开放赎回业务的,投资者可从T+2工作日起办理基金的赎回。赎回费率按照相关基金合同约定的一般赎回业务的赎回费率执行。

      5.3 变更和终止

      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变更和终止,须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相关凭证到原办理该业务网点申请办理,办理程序遵循各销售机构的规定。6 转换业务

      6.1 基金转换份额限制

      单笔转换申请份额不得低于1份,当基金转换导致单个交易账户的基金份额

      余额少于1份时,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必须一同转换。并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6.2 基金转换费用

      (1)转换费用的构成:基金转换费用由转出基金赎回费和申购费补差两部分构成,基金转换费用由基金持有人承担。

      (2)转出基金赎回费:基于每份转出基金份额在转换申请日的适用赎回费率,计算转换申请日的转出基金赎回费。

      (3)申购费补差:

      目前本公司旗下基金产品均采取前端收费模式,两只前端收费基金(包括申购费为零的基金)之间转换时,按照转出金额分别计算转换申请日的转出基金和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由申购费低的基金转到申购费高的基金时,收取申购费差价;由申购费高的基金转到申购费低的基金时,不收取差价;

      (4)基金转换费用:

      基金转换费用的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如果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

      转换费用=转出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率+转出金额×(1-转出基金赎回费率)×转出基金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差/(1+转出基金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差)

      如果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

      转换费用=转出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率

      各基金在转换过程中转出金额对应的转出基金或转入基金申购费用为固定费用时,则该基金计算补差费率时的转出基金的原申购费率或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视为0;

      基金在完成转换后不连续计算持有期;

      转出基金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差为基金转换当日转出金额对应得转出基金和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之差。

      6.3 其他与基金转换相关的事项

      其他与基金转换相关的业务规则详见我公司2016年12月9日公布的《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开通基金转换业务的公告》。

      7 基金销售机构

      7.1 场外销售机构

      7.1.1 直销机构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西路 99 号万向大厦 10 楼

      电话:021-60350857

      传真:021-60350836

      联系人:郭梦珺

      7.1.2 场外非直销机构

      投资人可以通过本基金非直销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日常申购(含定期定额投资)、赎回和转换业务(非直销销售机构办理基金的业务范围不同,具体请咨询各非直销销售机构)。投资者在各非直销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相关业务时,请遵循各非直销销售机构业务规则与操作流程。

      本基金非直销销售机构信息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若增加新的直销网点或者新的销售机构,本基金管理人将及时公告,敬请投资者留意。

      7.2 场内销售机构

      无

      8 基金净值信息公告/基金收益公告的披露安排

      在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9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本公告仅对本基金本开放期内开放申购(含定期定额投资)、赎回和转换业务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仔细阅读刊登于本公司网站(www.zsfund.com)的本基金《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还可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热线400-067-9908(免长途话费)或021-60359000咨询相关信息。

      风险提示: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于本公司基金时应认真阅读相关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文件。投资有风险,敬请投资人认真阅读基金的相关法律文件,并选择适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品种进行投资

      特此公告。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4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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