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联聚业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4年第1号)

天天基金网

      国联聚业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24 年第 1 号)

      【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销售】

      基金管理人:国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国联聚业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由中融聚业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名而来,中融聚业 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准予注册文件名称为:《关于准予中融聚业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

      许可〔2018〕138 号),注册日期为:2018 年 1 月 16 日。本基金基金合同已于

      2018 年 10 月 17 日生效,自该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本招募说明书是对原招募说明书的更新,原招募说明书与本招募说明书不一致的,以本招募说明书为准。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市场前景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根据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启用侧袋机制等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带来的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属于中低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的产品,其长期平均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投资人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规模一般小额零散,主要通过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综合协议交易平台或证券公司进行转让,难以进行更广泛估值和询价,因此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估值价格可能与实际变现的市场价格有一定的偏差而对本基金资产净值产生影响。同时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流动性可能比较匮乏,因此可能面临较高的流动性风险,以

      及由流动性较差变现成本较高而使基金净值受损的风险。

      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在基金募集时,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本基金的总金额不少于 1000 万元人民币,且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少于 3 年。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满三年后,将根据自身情况决定是否继续持有,届时,发起资金提供方有可能赎回认购的本基金份额。另外,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2亿元,基金合同将自动终止并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程序进行清算,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延续基金合同期限。投资者将面临基金合同可能终止的不确定性风险。

      基金管理人建议投资人根据自身的风险收益偏好,选择适合自己的基金产品,并且中长期持有。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本基金份额比例可达到或者超过本基金总份额的 50%,且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销售。

      本招募说明书已经托管人复核。本次主要对招募说明书的“重要提示、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第十部分基金的投资、第十一部分基金的业绩、第二十四部分其他应披露事项”等内容

      进行了更新。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24 年 5 月 23 日,有关财务数

      据和净值表现数据截止日为 2024 年 3 月 31 日(未经审计)。

      目 录

      重要提示 ...... 1

      第一部分 前言 ...... 4

      第二部分 释义 ...... 5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11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21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25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 28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 32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封闭期与开放期 ...... 33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34

      第十部分 基金的投资 ...... 45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业绩 ...... 57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财产 ...... 59

      第十三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 60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65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67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 69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70

      第十八部分 侧袋机制 ...... 77

      第十九部分 风险揭示 ...... 80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86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88

      第二十二部分 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05

      第二十三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26

      第二十四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 128

      第二十五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29

      第二十六部分 备查文件 ...... 130

      第一部分 前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国联聚业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本基金管理人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国联聚业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国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国联聚业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国联聚业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国联聚业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中融聚业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并经 2015 年 4月 24 日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20 年 8 月 28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实施的,并经 2020 年 3 月 20 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

      决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风险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销售,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但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销售,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2、发起式基金:指基金管理人按照《运作办法》及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募集 基金时,使用基金管理人股东资金、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认购基金的金额不少于一千万元民币,且持有期不少于 3 年的证券投资基金

      23、发起资金:指用于认购发起式基金且来源于基金管理人的股东资金、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

      24、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且承诺以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 3 年的基金管理人的股东、基金管理人

      25、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6、销售机构:指国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7、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8、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国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国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9、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0、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1、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2、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3、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4、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5、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6、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7、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n 为自然数

      38、定期开放:指本基金采取的在封闭期内封闭运作、封闭期与封闭期之间定期开放的运作模式

      39、封闭期: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或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3 个月的期间。本基金的首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至 3 个月后的对应日的前一日止。首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包括该日)进入首个开放期,第二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3 个月后的对应日的前一日止。若该对应日在该日历月度中不存在对应日期或对应日期为非工作日的,则该对应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40、开放期:本基金自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包括该日)进入开放期,期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本基金每个开放期不少于 2 个工作日并且最长不超过 10 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如封闭期结束之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自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的影响因素消除之日起的下一个工作日开始。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或依据基金合同需暂停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起的下一个工作日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41、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2、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3、《业务规则》:指《国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4、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5、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开放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6、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开放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7、摆动定价机制:指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48、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9、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50、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1、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开放期单个开放日内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工作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20%

      52、元:指人民币元

      53、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益、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4、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5、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6、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7、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8、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

      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9、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60、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61、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62、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63、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国联聚业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 国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岗厦社区金田路 3086 号大百汇广场 31

      层 02-04 单元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外大街 208 号玖安广场 A 座 11 层

      法定代表人 王瑶

      总裁 王瑶

      成立日期 2013 年 5 月 31 日

      注册资本 7.5 亿元

      股权结构 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占注册资本的 75.5%,上海融晟投资有

      限公司占注册资本的 24.5%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电话 (010)56517000

      传真 (010)56517001

      联系人 肖佳琦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

      葛小波先生,董事,工商管理硕士。现任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执行董事、总经理、党委副书记。兼任华英证券董事长、国联证券(香港)董事长、国联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中证协会员监事及发展战略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上交所交易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会计准则委员会资本市场委员会委员、中国工业合作经济学会会员。曾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经理、高级经理,保荐代表人,A 股上市办公室副主任,风险控制部副总经理和执行总经理,交易与衍生产品业务部、计划财务部、风险管理部、海外业务及固定收益业务行政负责人,执行委员会委员、财务负责人、首席风险官;曾兼任中信证券国际有限公司、里昂证券、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信证券投资

      有限公司、中信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海基金等公司董事,中国证券业协会创新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海外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邱晓健先生,董事,经济学学士。现任中海晟融(北京)资本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总裁。兼任金慧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主席,湖北美尔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曾任职于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中植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中泰创展控股有限公司。

      王瑶女士,董事长,法学硕士。现任国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代为履行总裁职务。兼任国联(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曾任职于中国证监会培训中心、机构监管部、人事教育部等部门;公司督察长、总经理。

      王捷先生,董事,经济学硕士。现任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兼人力资源部总经理。兼任华英证券董事、国联资管监事。曾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总监、执行总经理、董事总经理、部门行政负责人;中信控股有限责任公司总裁办公室总经理助理;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人力资源总监;上海恺讯咨询公司资深合伙人。

      赵雪芹女士,董事,经济学博士。现任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首席经济学家、总裁助理。曾任职于山东经济学院、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盛松成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博士。现任中欧国际工商学院经济学与金融学兼职教授,中国首席经济学家论坛研究院院长。曾任上海财经大学金融系副主任,财务金融学院副院长。

      朱恒源先生,独立董事,管理学博士。现任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创新创业与战略系教授。曾任广东省珠海市江海电子公司制造管理部经理。

      陈丽华女士,独立董事,管理学博士。现任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管理科学与信息系教授、博士生导师;北京大学流通经济与管理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北京大学联泰供应链研究与发展中心主任;中国物流学会副会长;中国管理科学学会供应链与物流专委会主任;中国改革开放 40 年物流行业特殊贡献专家;供应链创新与应用国家战略课题组核心专家;科技部国家高新区专家等。曾在中国科学院数学与系统科学研究院从事博士后研究。

      (2)基金管理人监事

      宋欣宇先生,监事,理学硕士。现任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行政负责人(A 角)、国联证券(香港)有限公司风险管理负责人、无锡国联创新投资有限公司董事。曾任职于中国农业银行总行、中信百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赵丹婷女士,监事,经济学博士。现任国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总经理。曾任职于银河金汇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

      王瑶女士,代任总裁,简历同上。

      闫军先生,联席总裁,金融学硕士。曾任职于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中国银监会银行监管二部;中国银保监会城市商业银行监管部等部门。2022 年 6 月加入公司,曾任公司常务副总裁,自 2023 年 3 月起至今任公司联席总裁。

      曹健先生,督察长,工商管理硕士,注册税务师。曾任黑龙江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证券部财务负责人;天元证券公司财务负责人;江海证券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道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财务官。2013 年 5 月加入公司,曾任公司首席财务官、副总裁、督察长、副总裁等,自 2024 年 4 月起至今任公司督察长。

      刘鲁旦先生,副总裁,金融学博士。曾任德意志银行分析师;塞克基金高级研究员、交易员;摩根斯坦利投资管理公司投资经理;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总监;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总监;摩根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债券投资总监。2023 年 5 月加入公司,曾任公司董事总经理,自 2024 年 4 月起至今任公司副总裁。

      马荣荣女士,副总裁,工商管理硕士。曾任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财富管理部高级经理;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财富管理部区域总监;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总部金融市场部渠道经理、副经理、资产管理总部总经理助理兼金融市场部经理、资产管理总部副总经理兼金融市场部经理。2018 年 7 月加入公司,曾任公司总裁助理、副总裁、董事总经理等,自 2024 年 4 月起至今任公司副总裁。

      周妹云女士,副总裁,企业管理硕士。曾任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部审计员;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财务经理;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稽核经理。2016 年 6 月加入公司,曾任公司董事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督察长等,自 2024 年 4 月起至今任公司副总裁。

      黄庆先生,首席信息官兼上海分公司负责人,工程学硕士。曾任上海万申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工程师;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高级经理;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总经理;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信

      息官。2022 年 8 月加入公司,自 2022 年 8 月起至今任公司首席信息官。

      2.本基金基金经理

      朱柏蓉女士,中国国籍,毕业于清华大学金融学专业,研究生、硕士学位,

      具有基金从业资格。2013 年 7 月至 2014 年 10 月曾任职于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交易员。2014 年 11 月至 2017 年 5 月曾任职于泰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固

      定收益交易高级经理。2017 年 6 月加入公司,现任固收投资一部基金经理。现

      任本基金(2019 年 05 月起至今)、国联货币市场基金(2019年 01 月至 2020年

      03 月)、国联日日盈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2019 年 01 月至 2021 年 07 月)、

      中融融裕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9 年 01 月至 2020 年 03 月)、中融上海

      清算所银行间 3-5 年中高等级信用债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2019 年 01 月至

      2019 年 12 月)、国联上海清算所银行间 1-3 年中高等级信用债指数发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2019 年 01 月起至今)、中融上海清算所银行间 1-3 年高等级信用债

      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2019 年 01 月至 2021 年 12 月)、中融上海清算所银

      行间 0-1 年中高等级信用债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2019 年 01 月至 2019 年

      12月)、中融融信双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9 年01 月至2021 年 09月)、

      国联鑫思路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9 年 04 月至 2020 年 11 月)、国

      联鑫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9 年 04 月至 2020 年 05 月)、中融

      稳健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9 年 05 月至 2020 年 06 月)、国联聚汇 3 个

      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2019 年 09 月起至今)、国联中债 1-5

      年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20 年 07 月起至今)、国联景颐 6 个月持有

      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1 年 01 月至 2024 年 02 月)、国联恒阳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2021 年 06 月起至今)、国联益泓 90 天滚动持有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2022 年 06 月至 2023 年 07 月)的基金经理。

      历任基金经理:

      2018 年 10 月至 2019 年 12 月 王玥女士

      3.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主席:

      刘鲁旦先生,公司副总裁;柯海东先生,公司权益投资总监。

      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

      郑玲女士,公司研究总监、研究部总经理;赵丹婷女士,风险管理部总经理;钱文成先生,权益投资部总经理;刘鹏女士,权益交易部总经理;王玥女士,固收投资一部总经理;潘巍先生,固收投资二部总经理;杨宇俊先生,固收投资三部总经理;崔帅帅先生,固收交易部总经理;沙月女士,固收研究部总经理;刘斌先生,多策略投资部 FOF 投资负责人;甘传琦先生,权益投资部联席总经理;赵菲先生,多策略投资部基金经理。

      4.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5.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基金法》、《销售办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的禁止行为: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公司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合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8)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9)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非法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10)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1)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份;

      (12)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3)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4)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牟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涵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包括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的设置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自有资产与其他资产的运作相互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设置的各部门、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内部控制组织体系

      公司的风险管理体系结构是一个分工明确、相互牵制的组织结构,由公司董事会对公司建立内部控制系统和维持其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公司管理层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承担责任,各个业务部门负责本部门的风险评估和监控,法律合规部、风险管理部负责监察公司的风险管理措施的执行。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1)董事会:负责监督检查公司的合法合规运营、内部控制、风险管理,

      从而控制公司的整体运营风险;

      (2)督察长:独立行使督察权利,直接对董事会负责;

      (3)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制定公司的重大投资决策,确立公司投资总体方针、投资方向和投资原则;

      (4)内控及风险管理委员会:主要负责研究审议公司合规管理、内控机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制度、业务流程)建设等内部管理方面的事项以及制订公司业务风险政策,研究处理紧急情况和风险事件等业务风险管理方面的事项;

      (5)法律合规部:负责公司的法律事务和监察工作,定期或不定期对公司风险管理政策和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风险管理部:通过投资交易系统的风控参数设置,保证各投资组合的投资比例合规;参与各投资组合新股申购、一级债申购、银行间交易等场外交易的风险识别与评估,保证各投资组合场外交易的事中合规控制;负责各投资组合投资绩效、风险的计量和控制;

      (7)业务部门:风险管理是每一个业务部门最首要的责任。各部门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的风险负第一责任,负责履行公司的风险管理程序,对本部门业务范围内的业务风险负有管控和及时报告的义务;

      (8)岗位员工:公司努力树立内控优先和风险管理理念,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意识,营造一个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保证全体员工及时了解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环节。员工在其岗位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的内控责任,并负有对岗位工作中发现的风险隐患或风险问题及时报告、反馈的义务。

      3.内部控制制度综述

      为加强内部控制,有效地防范和化解风险,促进公司诚信、合法、有效经营,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依据《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控制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建立了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业务操作规定等部分组成。基本管理制度包括公司内控大纲和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

      人事管理制度和危机处理制度等。部门业务规章是对各部门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职责以及工作报告序列等方面的具体规定。业务操作规定是根据具体业务的需要制定的各类业务指引、细则、规范、流程等。

      4.内部控制的措施

      (1)建立、健全内控体系,完善内控制度。公司建立、健全了内控结构,高管人员关于内控有明确的分工,确保各项业务活动有恰当的组织和授权,确保监察稽核工作是独立的,并得到高管人员的支持;

      (2)建立相互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公司建立、健全了各项制度,做到基金经理分开、投资决策分开、基金交易集中,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机制,从制度上减少和防范风险;

      (3)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公司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使每个员工都明确自己的任务、职责,并及时将各自工作领域中的风险隐患上报,以防范和减少风险;

      (4)建立风险分类、识别、评估、报告、提示程序。公司建立了内控及风险管理委员会,使用适合的程序,确认和评估与公司运作有关的风险;公司建立了自下而上的风险报告程序,对风险隐患进行层层汇报,使各个层次的人员及时掌握风险状况,从而以最快速度做出决策。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基金管理人特别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将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江滨中大道 398 号兴业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路 167 号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吕家进

      成立日期:1988 年 8 月 22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银复[1988]347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74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207.74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2、发展概况及财务状况

      兴业银行成立于 1988 年 8 月,是经国务院、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的首批

      股份制商业银行之一,总行设在福建省福州市,2007 年 2 月 5 日正式在上海证

      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601166),注册资本 207.74 亿元。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兴业银行资产总额达 10.16 万亿元,实现营业收入 2108.31 亿

      元,同比降低 5.19%,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771.16 亿元。

      开业三十多年来,兴业银行始终坚持“真诚服务,相伴成长”的经营理念,致力于为客户提供全面、优质、高效的金融服务。

      二、托管业务部部门设置及员工情况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设资产托管部,下设综合管理处、基金证券业务处、信托保险业务处、理财私募业务处、产品管理处、稽核监察处、投资监督管理处、运行管理处等处室,共有员工 100 余人,业务岗位人员均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 2005 年 4 月 26 日取得基金托管资格。基金托管

      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5]74 号。截至 2024 年 3 月 31 日,兴业银行共

      托管证券投资基金 708 只,托管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合计 24269.91 亿元,基金份额合计 23391.76 亿份。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兴业银行基金托管业务内部控制组织架构由总行内部控制委员会、总行风险管理部门、总行审计部、总行资产托管部、总行运营管理部及分行托管运营机构共同组成。各级内部控制组织依照本行相关制度对本行托管业务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实施管理。

      (三)内部控制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贯穿资产托管业务的全过程,覆盖各项业务和产品,以及从事资产托管业务的各机构和从业人员;

      2、重要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在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关注重要业务事项和高风险领域;

      3、独立性原则:开展托管业务的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权责分明、相对独立、相互制衡;

      4、审慎性原则:内控与风险管理必须以防范风险,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与完整为出发点,“内控优先”,“制度优先”,审慎发展资产托管业务;

      5、制衡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在治理结构、机构设置及权责分配、业务流程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同时兼顾运营效率;

      6、适应性原则:内部控制体系应同所处的环境相适应,以合理的成本实现内控目标,内部制度的制订应当具有前瞻性,并应当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进行相应修改和完善;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应当能够得到及时反馈和纠正;

      7、成本效益原则:内部控制应当权衡实施成本与预期效益,以适当的成本实现有效控制。

      (四)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1、制度建设:建立了明确的岗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

      2、建立健全的组织管理结构:前后台分离,不同部门、岗位相互牵制。

      3、风险识别与评估:稽核监察处指导业务处室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

      4、相对独立的业务操作空间: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实施门禁管理和音像监控。

      5、人员管理:进行定期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念,并签订承诺书。

      6、应急预案:制定完备的《应急预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建立异地灾备中心,保证业务不中断。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负有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行使监督权的职责。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和范围、投资组合比例、投资限制、费用的计提和支付方式、基金会计核算、基金资产估值和基金净值的计算、收益分配、申购赎回以及其他有关基金投资和运作的事项,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业务监督、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名称:国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岗厦社区金田路 3086 号大百汇广场 31 层 02-

      04 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外大街 208 号玖安广场 A 座 11 层

      法定代表人:王瑶

      邮政编码:100011

      电话:010-56517002、010-56517003

      传真:010-64345889、010-84568832

      邮箱:zhixiao@glfund.com

      联系人:巩京博、徐冉

      网址:www.glfund.com

      2)本基金暂不通过电子直销平台办理本基金的销售业务。

      2.其他销售机构

      1)名称: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二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 3C 座 7 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客服电话:400-1818-188

      2)名称: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501 号 6211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906

      室

      法定代表人:陶怡

      联系人:张茹

      电话:021-20613999

      客服电话:400-700-9665

      3)名称: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 500 号 30 层 3001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488 号的太平金融大厦 1503-1504 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联系人:俞申莉

      电话:021-65370077-209

      客服电话:400-820-5369

      4)名称:上海中正达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龙兰路 277 号 1 号楼 1203、1204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兰路 277 号 1 号楼 1203、1204 室

      法定代表人:黄欣

      客服电话:400-6767-523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其他机构销售本基金,并在公司官网上公示。

      二、登记机构

      名称:国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岗厦社区金田路 3086 号大百汇广场 31 层 02-

      04 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外大街 208 号玖安广场 A 座 11 层

      法定代表人:王瑶

      电话:010-56517000

      传真:010-56517001

      联系人:李克

      网址:www.glfund.com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安冬

      经办律师:安冬、陆奇

      四、审计基金资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威海路 755 号文新报业大厦 25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威海路 755 号文新报业大厦 25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张晓荣(首席合伙人)

      电话:021-52920000

      传真:021-52921369

      经办注册会计师:胡治华、江嘉炜

      联系人:杨伟平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一、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已于2018年1月16日获得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8〕138 号文,完成注册募集。

      二、基金的类别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定期开放式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即采用封闭运作和开放运作交替循环的方式。

      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或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3 个月的期间。本基金的首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3 个月的期间后的对应日的前一日止。首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包括该日)进入首个开放期,第二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3 个月后的对应日的前一日止。若该对应日在该日历月度中不存在对应日期或对应日期为非工作日的,则该对应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本基金自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包括该日)进入开放期,期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本基金每个开放期不少于 2 个工作日并且最长不超过 10 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如封闭期结束之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自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的影响因素消除之日起的下一个工作日开始。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或依据基金合同需暂停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起的下一个工作日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四、基金存续期间

      不定期

      五、募集期限

      本基金募集期限自 2018 年 7 月 16 日起至 2018 年 10 月 15 日止。

      六、募集方式及场所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七、发起资金认购

      本基金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金额不低于 1000 万元人民币,且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 3 年。

      本基金发起资金的认购情况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公告。

      八、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机构投资者、发起资金提供方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可达到或者超过 50%,本基金不得向个人投资者销售。

      九、认购时间

      本基金发售募集期间每天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各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或者通知规定。

      十、认购的数额限制

      认购以金额申请。投资人认购基金份额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认购款项,投资人在基金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份额,认购费用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基金管理人对募集期间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不设限制。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或网上交易平台认购本基金时,首次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 1 元人民币,单笔追加认购最低金额为 1 元人民币。其他销售机构每个基金账户每次认购金额不得低于 1 元人民币,其他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一、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随认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具体费率结构如下表所示:

      单笔认购金额(M) 认购费率

      M<100 万元 0.50%

      100 万元≤M<200 万元 0.30%

      200 万元≤M<500 万元 0.10%

      M≥500 万元 每笔 1000 元

      本基金的认购费由投资人承担。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募集期间发生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和律师费等各项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列支。若投资人重复认购本基金时,需按单笔认购金额对应的费率分别计算认购费用。

      十二、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认购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 1.00 元。

      基金认购份额计算方法:

      1)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的情形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期间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2)认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的情形下: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费用、净认购金额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某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则其所对应的认购费率为 0.50%。

      假定该笔认购金额产生利息 5 元,则其可得到的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1+0.50%)=9,950.25 元

      认购费用=10,000-9,950.25=49.75 元

      认购份额=(9,950.25+5)/1.00=9,955.25 份

      即:该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假定该笔认购金额产

      生利息 5 元,在基金发售结束后,其所获得的基金份额为 9,955.25 份。

      十三、认购的方法与确认

      1.认购方法

      投资人认购时间安排、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确定并披露。

      2.认购确认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十四、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十五、募集期内募集资金的管理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基金合同已于 2018 年 10 月 17 日生效,自该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

      开始管理本基金。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若基金资产规模低于2亿元,基金合同应当自动终止,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的方式延续。若届时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发生变化,上述终止规定被取消、更改或补充,则本基金可以参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执行。

      《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后继续存续的,基金存续期内,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封闭期与开放期

      一、基金的封闭期

      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或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3 个月的期间。本基金的首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3 个月后的对应日的前一日止。首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包括该日)进入首个开放期,第二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3 个月后的对应日的前一日止。若该对应日在该日历月度中不存在对应日期或对应日期为非工作日的,则该对应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二、基金的开放期

      本基金自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包括该日)进入开放期,期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本基金每个开放期不少于 2 个工作日并且最长不超过 10 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如封闭期结束之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自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的影响因素消除之日起的下一个工作日开始。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或依据基金合同需暂停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起的下一个工作日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三、封闭期与开放期示例

      比如,假设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17 年 9 月 1 日生效,则本基金的首个封

      闭期为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3 个月的期间,即 2017

      年 9 月 1 日至 2017 年 11 月 30 日。基金管理人公告中确定本基金的首个开放期

      为 5 个工作日,首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为 2017 年 12 月 1 日,则第

      一个开放期为自 2017 年 12 月 1 日至 2017 年 12 月 7 日;第二个封闭期为首个

      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3个月的期间,即 2017年 12月 8日至2018年 3 月 7 日。以此类推。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或相关销售机构另行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开放期内的每个工作日。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亦不可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自首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包括该日),本基金进入首个开放期,开始办理申购和赎回等业务。本基金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包括该日)进入下一个开放期。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在开放期内,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开放期内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但若投资人在开放期最后一日

      业务办理时间结束之后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申请的,视为无效申请。开放期以及开放期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具体事宜见招募说明书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不成立。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申请即为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证券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赎回款项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划出。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立或无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已经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与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基金管理人或登记机构可根据相关业务规则,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本基金管理人将于调整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每个基金账户首次最低申购金额为 1 元人民币,单笔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 1 元人民币;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平台申购本基金时,每次最低申购金额为 1 元人民币。其他销售机构每个基金账户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 1 元人民币,其他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1 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 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3、基金管理人有权规定单一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具体金额请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等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和用途

      1.申购费

      投资人在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时,收取申购费用,申购费率随申购金额增加而递减;投资人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率按每日累计申购金额确定,每笔申购费用以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 万元 0.60%

      100 万元≤M<200 万元 0.40%

      200 万元≤M<500 万元 0.20%

      M≥500 万元 每笔 1000 元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应在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2.赎回费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按照持有时间递减,即基金份额持有时间越长,所适用的赎回费率越低,具体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基金份额持有时间(Y) 赎回费率

      Y<7 日 1.50%

      在同一开放期内申购后又赎回的

      Y≥7 日 0.10%

      持有一个或一个以上封闭期 0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本基金的赎回费用在投资者赎回本基金份额时收取,扣除用于市场推广、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后的余额归基金财产。对于在同一开放期内申购后又赎回的、持有期少于 7 日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资产。对于在同一开放期内申购后又赎回的、持有期不少于 7 日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不得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

      3.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调整费率或调整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本基金的申购费用采用前端收费模式(即申购基金时缴纳申购费),投资人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1)申购费率适用比例费率时: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数=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2)申购费用为固定费用时: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份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者投资 50,000 元申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1500 元,则可得到的基金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1+0.60%)=49,701.79 元

      申购费用=50,000-49,701.79=298.21 元

      申购份额=49,701.79/1.1500=43,218.95 份

      即:投资者投资 50,000 元申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1500 元,则其可得到 43,218.95 份基金份额。

      2.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减赎回费用。采用“份额赎回”方式,

      赎回价格以 T 日的该类别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其中: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赎回费用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赎回金额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基金份额,持有时间满一个封闭期,赎回适用费率为 0,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1480 元,则其可得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1480=11,480 元

      赎回费用=11,480×0=0 元

      净赎回金额=11,480-0=11,480 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基金份额,持有期限满一个封闭期,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1480 元,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1,480 元。

      例: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基金份额,该笔份额申购后在同一开放期内又赎回,且持有期不少于 7 日,赎回适用费率为 0.10%,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1480 元,则其可得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1480=11,480 元

      赎回费用=11,480×0.1%=11.48 元

      净赎回金额=11,480-11.48=11,468.52 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基金份额,该笔份额申购后在同一开放期内又赎回,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1480 元,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11,468.52 元。

      3.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在开放期内,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包括该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

      延迟计算或公告。

      八、申购与赎回的登记

      投资人 T 日申购基金生效后,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人登记权益并办理注

      册登记手续,投资人自 T+2 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人 T 日赎回基金生效后,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人扣除权益并办理相

      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人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开放期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工作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2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开放期内单个开放日出现巨额赎回的,基金管理人对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约定的赎回申请应于当日全部予以办理和确认。但对于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如基金管理人认为全额支付投资人的赎回款项有困难或认为全额支付投资人的赎回款项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的,基金管理人可对赎回款项进行延缓支付,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延缓支付的赎回申请以赎回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全额支付投资人的赎回款项有困难或认为全额支付投资人的赎回款项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应对当日全部赎回申请进行确认,但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日按比例办理的赎回份额不得低于前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20%,其余赎回申请可以

      延缓支付,但延缓支付的期限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在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3)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 40%以上的赎回申请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超过上述比例的部分,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前段“(1)全部赎回”或“(2)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但是,如该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取消赎回,则其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在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不接受个人投资者的申购申请,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证券、期货交易所或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或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技术保障等异常情况发生导致基金销售系统或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个人投资者申购。

      8、申购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一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情形;

      9、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暂停估值并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10、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认定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8、9、10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且开放期按暂停申购的期间相应顺延,具体时间见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

      十一、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在开放期内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证券、期货交易所或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暂停估值并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6、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认定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且开放期按暂停赎回的期间相应顺延,具体时间见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根据《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在开放期内开办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四、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五、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或者是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划转主体。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六、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七、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八、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的有关规定或相关公告。

      二十、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产生不利影响的前提下,根据具体情况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的安排进行补充和调整并提前公告。

      第十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追求基金资产长期稳定增值的基础上,力求获得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稳定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债、金融债、公司债、企业债、地方政府债、同业存单、次级债、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央行票据、银行存款、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直接买入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因持有可转换债券转股所形成的股票、因所持股票所派发的权证、因投资于分离交易可转债等金融工具而产生的权证,本基金将在其可交易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卖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其投资比例遵循届时有效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

      本基金投资组合资产配置比例: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但应开放期流动性需要,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在每次开放期前 10 个工作日、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的期间内,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开放期内,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 5%的限制,但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策略

      1、封闭期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宏观经济趋势、金融货币政策、供求因素、估值因素、市场行为因素等进行评估分析,对固定收益类资产和货币资产等的预期收益进行动态跟踪,从而决定其配置比例。固定收益类资产中,本基金将采取久期管理、收益率曲线策略、类属配置等积极投资策略,在不同券种之间进行配置。

      (2)债券投资组合策略

      在债券组合的具体构造和调整上,本基金综合运用久期管理、收益率曲线策略、类属配置等组合管理手段进行日常管理。

      1)久期管理策略是根据对宏观经济环境、利率水平预期等因素,确定组合的整体久期,有效控制基金资产风险。当预测利率上升时,适当缩短投资组合的目标久期,预测利率水平降低时,适当延长投资组合的目标久期。

      2)收益率曲线策略是指在确定组合久期以后,根据收益率曲线的形态特征进行利率期限结构管理,确定组合期限结构的分布方式,合理配置不同期限品种的配置比例。通过合理期限安排,在长期、中期和短期债券间进行动态调整,在保持组合一定流动性的同时,可以从长期、中期、短期债券的价格变化中获利。

      3)类属配置包括现金、不同类型固定收益品种之间的配置。在确定组合久期和期限结构分布的基础上,根据各品种的流动性、收益性以及信用风险等确定各子类资产的配置权重,即确定债券、存款、回购以及现金等资产的比例。类属配置主要根据各部分的相对投资价值确定,增持相对低估、价格将上升的类属,减持相对高估、价格将下降的类属,借以取得较高的总回报。

      (3)信用类债券投资策略

      信用债券收益率可以分解为与其具有相同期限的无风险基准收益率加上反映信用风险的信用利差之和。信用利差收益主要受两方面的影响:一是该债券对应的信用利差曲线;二是该信用债券本身的信用变化的影响,因此本基金分别采用基于信用利差曲线变化策略和基于本身信用变化的策略:

      1)基于信用利差曲线变化策略

      信用利差曲线的变化受宏观经济周期及市场供求两方面的影响较大,因此本基金一方面通过分析经济周期及相关市场的变化,判断信用利差曲线的变化,

      另一方面将分析债券市场的市场容量、市场形势预期、流动性等因素对信用利差曲线的影响,综合各种因素确定信用债券总的投资比例及分行业投资比例。

      2)基于信用债信用变化策略

      本基金主要依靠内部信用评级系统分析信用债的信用水平变化、违约风险及理论信用利差等。本基金信用评级体系将通过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着力分析信用债券的实际信用风险,并寻求足够的收益补偿。另外,评级体现将从动态的角度,分析发行人的资产负债状况、盈利能力、现金流、经营稳定性等关键因素,进而预测信用水平的变化趋势,决定投资策略的变化。

      (4)相对价值策略

      本基金认为市场普遍存在着失效的现象,短期因素的影响被过分夸大。债券市场的参与者众多,投资行为、风险偏好、财务与税收处理等各不相同,发掘存在于这些不同因素之间的相对价值,也是本基金发现投资机会的重要方面。本基金密切关注国家法律法规、制度的变动,通过深入分析市场参与者的立场和观点,充分利用因市场分割、市场投资者不同风险偏好或者税收待遇等因素导致的市场失衡机会,形成相对价值投资策略,为本基金的投资带来增加价值。

      (5)债券选择策略

      根据单个债券到期收益率相对于市场收益率曲线的偏离程度,结合其信用等级、流动性、选择权条款、税赋特点等因素,确定其投资价值,选择那些定价合理或价值被低估的债券进行投资。

      (6)资产支持证券等品种投资策略

      包括资产抵押贷款支持证券(ABS)、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MBS)等在内的资产支持证券,其定价受多种因素影响,包括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支持资产的构成及质量、提前偿还率等。本基金将深入分析上述基本面因素,并辅助采用蒙特卡洛方法等数量化定价模型,评估其内在价值。

      (7)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对中小企业私募债的投资综合考虑安全性、收益性和流动性等方面特征进行全方位的研究和比较,对个券发行主体的性质、行业、经营情况、以及债券的增信措施等进行全面分析,选择具有优势的品种进行投资,并通过久期控制和调整、适度分散投资来管理组合的风险。

      (8)期限管理策略

      由于本基金封闭期为3个月,基金规模相对稳定,但在开放期内本基金规模的不确定性增强。本基金将采用期限管理策略,分散化投资于不同剩余期限标的,临近开放期时,在最大限度保证收益的同时将组合剩余期限降低,保证开放期内具备足够流动性应对可能发生的组合规模变化。

      (9)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认真研究国债期货市场运行特征,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适度运用国债期货,提高投资组合的运作效率。

      在国债期货投资时,本基金将首先分析国债期货各合约价格与最便宜可交割券的关系,选择定价合理的国债期货合约,其次,考虑国债期货各合约的流动性情况,最终确定与现货组合的合适匹配,以达到风险管理的目标。

      (10)可转换债券投资策略

      可转换债券兼具权益类证券与固定收益类证券的特性,具有抵御下行风险、分享股票价格上涨收益的特点,是本基金的重要投资对象之一。本基金将选择公司基本素质优良、其对应的基础证券有着较高上涨潜力的可转换债券进行投资,并采用期权定价模型等数量化估值工具评定其投资价值,以合理价格进行投资。

      2、开放期投资策略

      开放期内,本基金为保持较高的组合流动性,方便投资人安排投资,在遵守本基金有关投资限制与投资比例的前提下,将主要投资于高流动性的投资品种,防范流动性风险,满足开放期流动性的需求。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对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但应开放期流动性需要,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在每次开放期前 10 个工作日、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的期间内,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2)开放期内,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 5%的限制,但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

      金;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9)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1)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13)本基金在封闭运作期间,基金的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200%。开放期内,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14)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到期日不得超过当期封闭期结束之日;

      (15)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3)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16)开放期内,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本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本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本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7)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11)、(16)、(17)项以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债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期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调整后的规定为准。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债综合财富指数收益率。

      中债综合财富指数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和维护。该指数的样本券包括了商业银行债券、央行票据、证券公司债、证券公司银行债券、地方企业债、中期票据、记账式国债、国际机构债券、非银行金融机构债、短期融资券、中央企业债等债券,综合反映了债券市场整体价格和回报情况,是目前市场上较为权威的反映债券市场整体走势的基准指数之一。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的指数时,本基金管理人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调整或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其预期风险收益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2、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3、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八、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

      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

      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

      变现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的有关规定。

      九、基金的投资组合报告

      本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本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

      责任。

      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规定复核了本报告

      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24 年 3 月 31 日,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

      经审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1 权益投资 - -

      其中:股票 - -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2,729,995,879.37 99.55

      其中:债券 2,729,995,879.37 99.55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 - -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 11,227,525.65 0.41

      金合计

      8 其他资产 1,025,282.88 0.04

      9 合计 2,742,248,687.90 100.00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境内股票。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港股股票。

      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

      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 -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 -

      4 企业债券 907,270,680.63 43.50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1,822,725,198.74 87.39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 -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2,729,995,879.37 130.90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

      明细

      占基金资产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净值比例

      (%)

      1 102380621 23 无锡城建 1,500,000 154,117,438.36 7.39

      MTN001

      2 115092 23 东证 03 1,500,000 153,960,065.76 7.38

      3 102380580 23 钱江世纪 1,300,000 132,146,032.88 6.34

      MTN002

      4 2380078 23 南浔新开债 1,200,000 127,886,853.70 6.13

      01

      5 2380047 23 萧山经开债 1,200,000 124,042,967.67 5.95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

      证券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

      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

      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除杭州萧山钱江世纪城开发建设有

      限责任公司,杭州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杭州市城市建设

      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外其他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未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

      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盈丰街道办事处 2023 年

      06 月 26 日发布对杭州萧山钱江世纪城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处罚(杭萧盈丰

      罚决字[2023]第 000181 号),盈丰街道办事处 2023 年 07 月 19 日发布对杭州萧

      山钱江世纪城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处罚(杭萧盈丰罚决字[2023]第 000201

      号),盈丰街道办事处 2023 年 07 月 19 日发布对杭州萧山钱江世纪城开发建设

      有限责任公司的处罚(杭萧盈丰罚决字[2023]第 000200 号),新街街道办事处

      2023 年 07 月 25 日发布对杭州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的处

      罚(杭萧新街罚决字[2023]第 000186 号),彭埠街道办事处 2023 年 11 月 07 日

      发布对杭州市城市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的处罚(彭埠综执罚决字[2023]第

      000330 号)。前述发行主体受到的处罚未影响其正常业务运作,上述证券的投

      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规定。

      (2)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未超过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2,882.88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1,022,400.00

      5 应收申购款 -

      6 其他应收款 -

      7 其他 -

      8 合计 1,025,282.88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各比例的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

      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

      明书。基金业绩数据截止日为 2024 年 3 月 31 日。

      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净值增长 业绩比较 业绩比较

      阶段 净值增长 率标准差 基准收益 基准收益 ①-③ ②-④

      率① ② 率③ 率标准差

      ④

      过去六个月 4.66% 0.04% 3.42% 0.05% 1.24% -0.01%

      过去一年 8.84% 0.05% 5.86% 0.05% 2.98% 0.00%

      过去三年 21.35% 0.05% 14.99% 0.05% 6.36% 0.00%

      过去五年 30.24% 0.05% 23.52% 0.06% 6.72% -0.01%

      自基金合同 32.61% 0.05% 27.79% 0.06% 4.82% -0.01%

      生效起至今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

      益率变动的比较

      注: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 6 个月内为建仓期,建仓期结束时本基金的各项投资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款项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托管资金专门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第十三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国债期货合约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按最近交易日的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如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收盘价中所含的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按最近交易日收盘价减去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固定收益品种,按成本估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合约,以估值日的结算价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6、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7、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按协议或合同利率逐日确认利息收入。

      8、同业存单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净价估值;选定的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按成本估值。

      9、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 0.25%以上的,应对估值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10、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11、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

      估值。

      12、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估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按规定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方法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11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等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等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资产净值和份额净值,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2、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3、本基金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4、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每次收益分配比例详见届时基金管理人发布的公告。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将对上述基金收益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此项调整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于调整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公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运作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相关账户的开户及维护费用;

      7、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3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3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次月初 5 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次月初 5 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9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3、证券账户开户费用:证券账户开户费由基金管理人先行垫付,自本基金成立一个月内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划付给基金管理人,如资产余额不足支付该开户费用,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垫付开户费用义务。

      证券账户开户费的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