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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G2020-07-YXZX-DZ-002(二氧絮凝剂采购)

招标文件下载
信息发布日期:2020.08.04 标签: 河南省招标 
加入日期:2020.08.04
地 区:河南省
内 容:中铝中州铝业有限公司 CG****-**-YXZX-DZ-***絮凝剂采购信息 中铝中州铝业有限公司拟对中州铝业****年下半年二氧用絮凝剂谈判采购,根据内部*场管理办法,由**中州铝厂有限公司有限公司供应。 *、询价方名称:中铝中州铝业有限公司 *、采购编号:CG****-**-Y
 
招标公告正文
中铝中州铝业有限公司
CG2020-07-YXZX-DZ-002絮凝剂采购信息
    中铝中州铝业有限公司拟对中州铝业2020年下半年二氧用絮凝剂谈判采购,根据内部市场管理办法,由河南中州铝厂有限公司有限公司供应。
1、询价方名称:中铝中州铝业有限公司
2、采购编号:CG2020-07-YXZX-DZ-02
3、采购货物及相关要求:二氧用絮凝剂。具体内容详见招标公告附表1。
序号
采购货物要求
数量
交货期
交货地点
1
详见附表1
2020年12月31日前
需方指定地点
4、报价方资格必须符合下列资格要求: 
4.1、具有独立订立合同权利和独立法人资格,具备承担投标项目的能力,符合国家规定的资格条件。
4.2、业绩经验:具有类似工业企业的供货业绩。
4.3、报价方应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具有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资格。
4.4、若报价方是生产商,须具备《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相关的合法经营证件(须提供上述证件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4.5、财务状况:近三年财务能力稳定、可靠,流动资金能满足本招标项目的供货需要。
4.6、具有良好的银行资信和商业信誉,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
4.7、在承接类似于本项目的相关业务中,没有出现报价方负主要责任的安全、技术、质量、商务等纠纷,没有产生严重后果,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4.8、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的两个(及以上)的报价方不得同时投标;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不得同时投标。上述情况下,按无效投标处理。
5、采购方式:直接采购
6、联系方式***
联系部门:中铝中州铝业营销采购中心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
邮箱:458114988@qq.com
7、投标截止时间:分别为2020年7月31日12:00(北京时间)
8、开标时间:分别为2020年7月31日12:00(北京时间)
9、报价方式:传真报价,0391-3501960
10、开标地点:中铝中州铝业有限公司营销采购中心
 
 
 
 
11、合同主要条款:
 
合同编号:【****YXZX-****-****】
 
买卖合同
买方(甲方):中铝中州铝业有限公司  
卖方(乙方):*************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友好协商的基础上,本着诚信互利的原则,就甲方购买乙方货物事宜,达成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货物名称、规格、数量、价格

序号
名称
规格型号
厂家
计量单位
数量
含税单价(元/吨)
含税总价(元)
1
**
**
 
  吨
**
**
**
合同总价(含税):*******元。
大    写:******整。

第二条 交货方式
2.1 交货时间:****年**月**日之前,具体交货时间由中铝中州铝业有限公司营销采购中心通知。
2.2 交货地点:中铝中州铝业有限公司指定地点。
2.3 交货方式:分批交货。
2.4 运输方式:汽车运输、费用由乙方承担。运输车辆必须达到国四、国五标准。车辆外观必须做到整齐、干净。进入厂区送货按规定路线行驶,限速在30公里/小时以下,不得有抛撒现象。由于乙方原因造成甲方直接或间接损失的,应承担相关责任,甲方有权进行追偿。
2.5 包装标准:符合危化品运输管理的专用罐,产品重量不包含包装物。
第三条 质量标准
货物执行以下质量标准:GB/T *****,工业级(若甲方提出生产需要的质量标准,以甲方的标准为准)
第四条 货物验收
4.1  甲方若发现货物数量、质量、包装等与约定不符,可随时就质量问题提出异议,异议提出(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三日内如乙方未书面处理则视为对异议的认可。乙方在接到甲方异议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负责处理,否则,即视为默认甲方提出的异议和处理意见。
4.2  货物的合理磅差:以甲方实际过磅重量和分析检验结果为准,合理磅差正负3‰,货物数量超出合理磅差或合理损耗范围的,按约定单价据实结算。
4.3  乙方应在提供货物的同时向甲方提供以下与货物相关的验收资料:产品合格证或检验报告。。
4.4 双方对货物质量问题存在异议的,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提交第三方检验机构检验,检验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4.5货物在交付给甲方且验收通过之前,在整个运输及装卸车过程中产生任何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由乙方承担一切由此引起的法律上和经济上的责任和损失。
第五条 价款和结算
5.1 本合同货物总价为*****元整(大写人民币:****元,实际结算数量以生产实际使用量为准)。
5.2 支付方式:根据甲方财务状况按比例付货款(如付承兑不贴息)。
5.3 乙方应在每月15日之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为13%,若合同履行期间,遇国家税率调整,则保持无税价不变,按照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对应的税率开具发票。
第六条 双方权利与义务
6.1甲方权利与义务:甲方有权按照本合同规定,核查乙方运输车辆必须具备的全部资质,如果乙方资质不全或过期,甲方有权拒收乙方送达的货物。甲方配合乙方做好危化品购买证等资质的办理并提交给乙方,甲方将根据本合同约定的质量和数量,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货款。   
6.2乙方权利与义务:乙方接到通知后2日内到货,乙方因为延期或质量出现问题而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乙方应具有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管理约定的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乙方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处置危化品,必须符合国家安全和环保法律、法规的管理规定。乙方必须遵守甲方规定的安全环保等相关规定,有违规现象,按照甲方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七条 违约责任
7.1 乙方逾期交货的,每日按不能交货部分货款的3‰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乙方逾期交货超过100天,甲方可解除本合同,乙方按合同总价的 10%支付违约金。
7.2 乙方所交货物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甲方有权退货,乙方应承担退货而产生的实际费用,按合同总价的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7.3如货物包装不当,甲方可以拒绝接收,乙方应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费用和损失;若包装瑕疵严重,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如甲方解除合同,乙方按合同总价的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7.4乙方应当在交付货物时向甲方提供货物的相关单证与资料,否则甲方有权拒绝接收该批货物,乙方供货期限不予顺延,乙方应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费用和损失。
7.5因乙方逾期交货、货物质量不合格等违约行为,导致甲方受损的,应由乙方承担。
7.6乙方应就本合同约定之业务向甲方开具真实、合法、有效的发票,若因乙方自身原因或所开发票本身之问题造成甲方日后发生税收风险而产生的经济损失,应由乙方承担,甲方保留进一步提起法律诉讼之权利。
第八条 保密
8.1本合同一方因本合同的洽谈、缔约以及履行过程中而获得或知悉的对方任何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资料和信息(包括商业秘密、计划、运营活动、财务信息、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均视为保密内容,信息接收方应当承担保密义务。信息接收方未经信息披露方书面同意,不可将保密内容以任何方式透露给第三方或用于本合同以外其他事项,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除外。保密期限为壹年。
8.2本条款不因合同的不生效、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合同的终止或者部分终止而失去约束力。
第九条 通知
9.1根据本合同需要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全部通知、要求以及双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可采用当面送交、邮件、传真、书信、电报等书面方式发出。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方可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
9.2 双方通讯地址如下:甲方:河南省焦作市七贤镇。
乙方:河南省新乡市。
9.3上述送达地址的适用范围包括双方发生纠纷进入诉讼、仲裁程序时法律文书及其他相关文件的送达。
9.4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3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关责任。
9.5因一方提供的送达地址不准确、送达地址变更后未依据程序及时告知对方、被送达方拒绝签收等原因导致通知、文书等无法实际接收的,邮寄送达的,以文书被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直接送达的,送达人当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之日为送达之日;电子邮件***
第十条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0.1本合同履行期间,发生特殊情况时,任何一方需变更本合同的,变更一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征得对方同意后签订书面变更合同,该合同将成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未经双方签署书面文件,任何一方无权变更本合同,否则,由此造成对方的经济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10.2下列情形下,双方可解除合同:
(1)双方协商一致解除本合同;
(2)一方根据本合同约定单方解除本合同;
(3)一方未及时、全面、正确履行合同约定之义务的,经另一方书面催告后七日内仍不纠正或未能整改到位的,一方将有权解除合同;
(4)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5)其它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10.3 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清理和保密条款的效力。
第十一条 不可抗力
11.1不可抗力指签署本合同时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且导致本合同全部或者部分不能履行或者不能按时履行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政府行为、自然灾害、火灾、爆炸、台风、洪水、地震、海啸、雷电或战争。任何信用、资本或资金短缺不应视为本合同项下的不可抗力事件范围。
11.2因遭受不可抗力事件导致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合同的一方应立即用最可能实现的最快捷方式通知另一方该事件的性质、发生日期、预计持续时间等有关的细节,以及该事件阻碍通知方履行其于本合同项下义务的程度。若遭受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怠于履行通知义务的,由此而导致的损失由该方承担。
11.3遭受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应当自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之日起十天内向另一方提供由不可抗力发生地市级以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证实不可抗力事件发生的证明,如其不能提供该等证明,另一方可根据本合同的规定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11.4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合同的,经双方协商,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11.5如不可抗力事件延续到一百二十天以上时,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尽快解决是否继续履行合同的问题。
第十二条 争议解决
12.1因本合同的签订、履行发生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合同签订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12.2守约方因处理争议而产生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全部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第十三条 其他约定
12.1 乙方免费负责现场安装调试的技术指导,使用周期不低于投标承诺。
12.2 安全环保要求:
12.2.1如果乙方在甲方区域发生安全生产工亡事故,甲方有权立即终止合同,乙方必须无条件执行本条款约定,同时乙方应支付违约金20万元。
12.2.2乙方在甲方区域必须遵守甲方相关安全环保规定,对于拒不履行合同约定安全环保条款和甲方相关安全环保规定,或对甲方检查中发现安全违章行为拒不整改的供应商,甲方有权立即终止合同,乙方必须无条件执行本条款约定, 同时乙方应支付合同金额规定的违约金10%。
第十四条 附则
13.2合同附件是本合同组成部分。
13.3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伍份,甲方肆份、乙方壹份,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
13.4本合同于河南省焦作市修武县七贤镇签署。
(以下为签章页,无正文)
 
 
 
 

甲方(盖章)
中铝中州铝业有限公司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
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单位地址
河南省焦作市修武县七贤镇
单位地址
 
经办人
 
经办人
 
联系电话***
***
联系电话***
***
账号
41001510513050202680
账号
 
开户行
中国建设银行焦作分行中州铝厂支行
开户行
 
税号
914108213357726196
 
 
签订时间
 
签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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