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银安盛全球智能科技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更新)2021年第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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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浦银安盛全球智能科技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21 年第 1 号

      基金管理人: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本基金的募集申请已于 2017 年 9 月 4 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7〕

      1623 号和机构部函〔2018〕2124 号准予注册。

      基金合同生效日期:2019 年 1 月 29 日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因基金价格可升可跌,亦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能全数取回其原本投资。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在美国、欧洲、日本等境外证券市场上市的代表全球智能科技等相关行业股票,基金净值会因为境外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在投资本基金前,投资者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获得基金投资收益,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 一是全球投资风险。由于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全球范围内代表智能科技等行业相关公司,受国际政治环境、宏观和微观经济因素、国家政策、投资人风险收益偏好和市场流动程度等各种因素的变化,可能导致境外市场风险、 政治风险、 汇率风险、 法律风险、会计核算风险、税收风险、政府管制风险、集中投资某个国家或地区的风险等; 二是本基金投资风险,包括投流动性风险、利率风险、 信用风险、 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大宗交易风险、交易结算风险等; 三是本基金特有的投资风险(股票型基金风险、主题型基金风险); 四是其他风险,包括管理风险、 操作风险和技术风险、大额赎回风险、顺延或暂停赎回风险以及不可抗力风险等。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水平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基金及混合型基金。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

      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本次更新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21 年 8 月 11 日,有关财务数

      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 2021 年 6 月 30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目 录

      第一部分绪言 ......1

      第二部分释义 ......2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7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20

      第五部分境外基金托管人......26

      第六部分投资顾问 ......29

      第七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30

      第八部分基金的募集......33

      第九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34

      第十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35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投资 ......46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财产 ......59

      第十三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61

      第十四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67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69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71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72

      第十八部分 风险揭示 ......79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84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86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110

      第二十二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29

      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131

      第二十四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133

      第二十五部分 备查文件 ...... 134

      第一部分 绪言

      《浦银安盛全球智能科技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招募说明书”)由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治理准则(试行)》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浦银安盛全球智能科技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浦银安盛全球智能科技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浦银安盛全球智能科技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

      2、基金管理人:指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境外托管人: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根据基金托管人与其签订的合同,为本基金提供境外资产托管服务的境外金融机构;境外托管人由基金托管人选择、更换和撤销

      5、基金合同:指《浦银安盛全球智能科技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浦银安盛全球智能科技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7、招募说明书:指《浦银安盛全球智能科技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浦银安盛全球智能科技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9、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浦银安盛全球智能科技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10、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1、《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试行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7 年 6 月 18 日颁布、同年 7 月 5 日期实

      施的《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6、《通知》:指中国证监会 2007 年 6 月 18 日公布、自同年 7 月 5 日起实施

      的《关于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7、《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8、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9、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20、国家外汇局、外管局:指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授权的派出机构

      21、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2、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3、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4、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5、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6、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7、销售机构:指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8、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9、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30、境外投资顾问: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为本基金境外证券投资提供证券买卖建议或投资组合管理等服务并取得收入的境外金融机构;境外投资顾问由基金管理人选择、更换和撤销

      31、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2、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3、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4、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5、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6、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7、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本基金投资的主要境外交易市场以及相关期货交易所同时开放交易的工作日

      38、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9、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40、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及境外主要投资市场同时开放交易的工作日为本基金的开放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或赎回时除外,其中主要投资市场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和更新

      41、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2、《业务规则》:指《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3、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4、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5、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6、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7、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8、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9、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50、元:指人民币元

      51、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2、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3、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4、基金份额净值:指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额后得出的基金资产份额净值

      55、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6、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7、摆动定价: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8、公司行为:指由公司实体实施的措施,其目的是赋予公司某类证券的持有者以某种资格,例如优惠认股权分配、红利分配、股息和其他报酬支付、或回购计划中的出价

      59、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60、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抗拒、无法避免的客观事件且在基金合同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恐怖袭击、传染病传播、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61、中华人民共和国:就基金合同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大道 981 号 3 幢 316 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淮海中路 381 号中环广场 38 楼

      成立时间:2007 年 8 月 5 日

      法定代表人:谢伟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7]207 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 191,000 万元

      股权结构: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持有 51%的股权;法国安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持有 39%的股权;上海国盛集团资产有限公司持有 10%的股权。

      电话:(021)23212888

      传真:(021)23212800

      客服电话:400-8828-999;(021)33079999

      网址:www.py-axa.com

      联系人:徐薇

      二、主要人员情况

      (一)董事会成员

      谢伟先生,董事长,同济大学工学硕士研究生,高级经济师。曾任中国建设银行郑州分行金水支行副行长,河南省分行公司业务部总经理,许昌市分行党委书记、行长;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公司及投资银行总部发展管理部总经理,公司及投资银行总部副总经理兼投行业务部、发展管理部、大客户部总经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福州分行党委书记、行长,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资金总部总经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金融市场业务总监兼金融市场部总经理、资产管理部总经理。现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党委委员、副行长、董事会秘书,兼任金融市场业务总监。自

      2017 年 3 月起兼任本公司董事,自 2017 年 4 月起兼任本公司董事长。

      Bruno Guilloton 先生,副董事长,法国国籍,毕业于国立巴黎工艺技术学院。于 1999 年加盟安盛投资管理(巴黎)公司,担任股票部门主管。2000 年至2002 年,担任安盛投资管理(东京)公司首席执行官。2002 年,任职安盛罗森

      堡公司和安盛投资管理公司的亚洲区域董事。2005 年起,担任安盛投资管理公司内部审计全球主管。2009 年起任安盛投资管理公司亚洲股东代表。现任安盛

      投资管理公司亚太区 CEO。自 2015 年 2 月起兼任安盛罗森堡投资管理公司亚太

      区董事。现另兼任 Foch Saint Cloud Versailles Sci 及 Fuji Oak Hills 公司

      董事。自 2009 年 3 月起兼任本公司副董事长。2016 年 12 月至 2021 年 3 月兼任

      安盛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董事长。

      丁蔚女士,董事,上海交通大学工商管理硕士研究生,高级经济师。曾任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龙卡业务处理中心主任助理、副主任,个人银行业务部副总经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个人银行总部银行卡部负责人、总经理,个人银行总部副总经理兼银行卡部总经理,电子银行部(移动金融部)总经理,零售业务部总经理、零售业务工作党委副书记。现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党委委员、零售业务总监、零售业务党委副书记、零售业务部总经理。2021 年 1 月起兼任本公司董事。

      廖正旭先生,董事,斯坦福大学理学硕士和纽约科技大学理学硕士。1999年加盟安盛罗森堡投资管理公司,先后担任亚太区 CIO 和 CEO,安盛罗森堡日本

      公司 CIO。2010 年任命为安盛-Kyobo 投资管理公司 CEO。2012 年起担任安盛投

      资管理公司亚洲业务发展主管。自 2012 年 3 月起兼任本公司董事。2013 年 12

      月起兼任本公司旗下子公司——上海浦银安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监事。2016 年

      12 月至 2021 年 3 月兼任安盛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总经理(法定代表人)。

      陈颖先生,董事,复旦大学公共管理硕士,律师、经济师。1994 年 7 月参

      加工作。1994 年 7 月至 2013 年 10 月期间,陈颖同志先后就职于上海市国有资

      产管理办公室历任科员、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上海久事公司法律顾问,上海盛融投资有限公司市场部副总经理,上海国盛(集团)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副总经理、执行总经理,上海国盛集团地产有限公司总裁助理。2013 年 10 月起就职于上海国盛集团资产有限公司,现任上海国盛集团资产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执行董事、总裁。2018 年 3 月起兼任本公司董事。

      蔡涛先生,董事,上海财经大学会计学专业硕士研究生、经济师、注册会计师。1998 年 3 月参加工作进入浦发银行,历任浦发银行空港支行计划信贷科负责人,上海地区总部公司金融部副科长、科长、见习总经理,陆家嘴支行市场部

      经理、行长助理,上海地区总部办公室主任助理,上海分行公司银行业务管理部总经理、资金财务部总经理,总行财务部总经理助理、总行资产负债管理部副总经理、总行资产管理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总行资产管理部(资产管理中心)总经理、总行金融市场业务党委委员。现挂职任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务评价处副处长(主持工作)。2019 年 9 月起,兼任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郁蓓华女士,董事,总经理,复旦大学工商管理硕士。自 1994 年 7 月起,

      在招商银行上海分行工作,历任银行职员、招商银行宝山支行副行长、招商银行上海分行会计部总经理、计财部总经理,招商银行上海分行行长助理、副行长,

      招商银行信用卡中心副总经理。自 2012 年 7 月起担任本公司总经理。自 2013

      年 3 月起兼任本公司董事。2013 年 12 月至 2017 年 2 月兼任本公司旗下子公司

      ——上海浦银安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2017 年 2 月起兼任上海浦银安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韩启蒙先生,独立董事。法国岗城大学法学博士。1995 年 4 月加盟基德律

      师事务所担任律师。2001 年起在基德律师事务所担任本地合伙人。2004 年起担

      任基德律师事务所上海首席代表。2006 年 1 月至 2011 年 9 月,担任基德律师事

      务所全球合伙人。2011 年 11 月起至今,任上海启恒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自 2013年 2 月起兼任本公司独立董事。

      霍佳震先生,独立董事,同济大学管理学博士。1987 年进入同济大学工作,历任同济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讲师、副教授、教授,同济大学研究生院培养处处长、副院长、同济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院长,现任同济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教师、BOSCH 讲席教授、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上海同济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上海交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自 2014 年 4 月起兼任本公司独立董事。

      董叶顺先生,独立董事。中欧国际工商学院 EMBA,上海机械学院机械工程学士。现任火山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创始合伙人、上海和辉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上海新通联包装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上海沿浦金属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董叶顺先生曾任 IDG 资本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合伙人及和谐成长基金投委会成员,上海联和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上海联创创业投资有限

      公司、宏力半导体制造有限公司、MSN(中国)有限公司、南通联亚药业有限公司等公司董事长。董叶顺先生有着汽车、电子产业近 20 多年的管理经验,曾任上海申雅密封件系统、中联汽车电子、联合汽车电子系统、延峰伟世通汽车内饰系统等有限公司总经理、党委书记职务。自 2014 年 4 月起兼任本公司独立董事。

      赵晓菊女士,独立董事,上海财经大学金融专业本科,上海社会科学院世经所博士。1973 年参加工作。1983 年 2 月起任职于上海财经大学金融学院,先后任助教,讲师,副教授,副院长,常务副院长。赵晓菊女士曾担任上海国际银行金融学院首任院长、执行董事。1999 年 6 月至今任上海财经大学金融学院教授,

      博士生导师。2018 年 8 月至今,担任上海国际金融中心研究院院长。自 2020 年

      6 月起,担任本公司独立董事。

      (二)监事会成员

      檀静女士,监事长,澳大利亚悉尼大学人力资源管理和劳资关系硕士研究生,

      加拿大不列颠哥伦比亚大学国际工商管理硕士。2010 年 4 月至 2014 年 6 月就职

      于上海盛融投资有限公司,曾先后担任人力资源部副总经理,监事。2011 年 1月起至今就职于上海国盛集团资产有限公司任行政人事部总经理。自 2015 年 3月起兼任本公司监事长。

      Simon Lopez 先生,澳大利亚/英国国籍。澳大利亚莫纳什大学法学学士、文学学士。2003 年 8 月加盟安盛投资管理公司(英国伦敦),历任固定收益产品专家、固定收益产品经理、基金会计师和组合控制、首席运营官。现任安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亚太区首席运营官。自 2013 年 2 月起兼任本公司监事。

      陈士俊先生,清华大学管理学博士。2001 年至 2003 年间曾在国泰君安证券

      有限公司研究所担任金融工程研究员 2 年;2003 年至 2007 年 10 月在银河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工作 4 年,先后担任金融工程部研究员、研究部主管。2007 年 10月加入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本公司指数及量化投资部总监,并于 2010

      年 12 月起担任浦银安盛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2 年 3

      月担任本公司职工监事。2012 年 5 月起,担任浦银安盛中证锐联基本面 400 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 年 4 月起,担任浦银安盛中证锐联沪港深基本

      面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2018 年 9 月起,担任浦银安盛量化

      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9 年 1 月起,担任浦银安盛

      中证高股息精选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0 年 4 月起,担任浦银安盛中证高股息精选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及浦银安

      盛 MSCI 中国 A 股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0 年 6 月起,

      担任浦银安盛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0 年 9 月起,担任浦银安盛 MSCI 中国 A 股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2021 年 5 月起,担任浦银安盛鑫福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1

      年 7 月起担任浦银安盛中证 ESG 120 策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

      经理。

      朱敏奕女士,本科学历。2000 年至 2007 年就职于上海东新投资管理有限公

      司资产管理部任客户主管。2007 年 4 月加盟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市场策划经理,现任本公司市场部总监。自 2013 年 3 月起,兼任本公司职工监事。

      (三)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郁蓓华女士,复旦大学工商管理硕士。自 1994 年 7 月起,在招商银行上海

      分行工作,历任银行职员、招商银行宝山支行副行长、招商银行上海分行会计部总经理、计财部总经理,招商银行上海分行行长助理、副行长,招商银行信用卡

      中心副总经理。自 2012 年 7 月 23 日起担任本公司总经理。自 2013 年 3 月起,

      兼任本公司董事。2013 年 12 月至 2017 年 2 月兼任本公司旗下子公司——上海

      浦银安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2017 年 2 月起兼任上海浦银安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喻庆先生,中国政法大学经济法专业硕士和法务会计专业研究生学历,中国人民大学应用金融学硕士研究生学历。历任申银万国证券有限公司国际业务总部高级经理;光大证券有限公司(上海)投资银行部副总经理;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督察长、董事会秘书和监察稽核总监。2007 年 8 月起,担任本公司督察长。

      李宏宇先生,西南财经大学经济学博士。1997 年起曾先后就职于中国银行、道勤集团和上海东新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分别从事联行结算、产品开发以及基金研究和投资工作。2007 年 3 月起加盟本公司,历任公司产品开发部总监、市

      场营销部总监、首席市场营销官。自 2012 年 5 月 2 日起,担任本公司副总经理

      兼首席市场营销官。

      汪献华先生,上海社会科学院政治经济学博士。曾任安徽经济管理干部学院经济管理系教师;大通证券资产管理部固定收益投资经理;兴业银行资金营运中心高级副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货币市场及固定收益部总经理;交银康联保险人寿有限公司投资部总经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金融市场部副总经理。2018 年 5

      月 30 日起,担任本公司副总经理。2019 年 2 月至 2020 年 3 月,兼任本公司固

      定收益投资部总监。

      邓列军先生,清华大学软件工程硕士。曾在汇添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先后任职信息技术部 IT 高级经理、信息技术部总监助理、信息技术部副总监、信息技

      术部总监。2020 年 3 月加盟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20 年 7 月起担任本

      公司首席信息官。

      (四)本基金基金经理

      IKEDA KAE 女士,日本广岛大学经济学专业学士和硕士,CFA。其在日本有16 年的证券研究和投资经验。曾在日本团体生命保险公司从事股票投资管理工作,后在日本安盛投资管理公司工作 15 年,先后从事日本股票及外汇交易、管理包括日本、美国、欧洲、亚洲等多国股票,进行资产分配和货币对冲,还曾进行债券和另类投资。对海外证券市场投资具有丰富经验,熟悉各类投资品种。2015

      年 10 月加入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8 年 1 月起担任浦银安盛港股通量

      化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9 年 1 月起担任浦银安盛全球智能科技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经理。

      (五)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1)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

      郁蓓华女士,本公司总经理,董事,全资子公司上海浦银安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李宏宇先生,本公司副总经理兼首席市场营销官。

      汪献华先生,本公司副总经理。

      吴勇先生,本公司投资总监兼权益投资部总监,基金经理。

      楚天舒女士,本公司首席指数量化官。

      陈士俊先生,本公司指数与量化投资部总监,基金经理,本公司职工监事。

      蒋佳良先生,本公司研究部总监兼均衡策略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督察长、FOF 业务部负责人、风险管理部负责人、集中交易部负责人、权益投资基金经理和基金经理助理列席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

      (2)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

      郁蓓华女士,本公司总经理,董事,全资子公司上海浦银安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李宏宇先生,本公司副总经理兼首席市场营销官。

      汪献华先生,本公司副总经理。

      李羿先生,本公司固定收益投资部副总监,基金经理。

      涂妍妍女士,本公司信用研究部副总监。

      督察长、风险管理部负责人、集中交易部负责人、相关交易人员及投资人员列席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

      (六)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一)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二)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三)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四)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五)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六)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七)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八)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九)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十)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十一)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一)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二)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证券法》、《基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三)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员工管理和培训,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四)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不当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概述

      内部控制是指基金管理人为防范和化解风险,保证经营运作符合基金管理人的发展规划,在充分考虑内外部环境的基础上,通过建立组织机制、运用管理方法、实施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而形成的有机系统。

      内部控制是由为保障业务正常运作、实现既定的经营目标、防范经营风险而设立的各种内部控制机制和一系列规范内部运作程序、描述控制措施和方法等制度构成的统一整体。

      内部控制是由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管理层和员工共同实施的合理保证。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要达到的总体目标是:

      1、保证基金管理人的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基金管理人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确保基金、基金管理人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4、确保基金管理人成为一个决策科学、经营规范、管理高效、运作安全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基金管理公司。

      (二)内部控制的五个要素

      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和内部监控。

      1、控制环境

      控制环境是内部控制其他要素的基础,它决定了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基调,并影响着基金管理人内部员工的内控意识。为此,基金管理人从两方面入手营造一个好的控制环境。首先,从“硬控制”来看,本基金管理人遵循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原则,设置了职责明确、相互制约的组织结构,各部门有明确的岗位设置和授权分工,操作相互独立。其次,基金管理人更注重“软控制”,基金管理人的管理层牢固树立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优先的理念和实行科学高效的运行方式,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意识,营造一个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加强全体员工道德规范和自身素质建设,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基金管理人的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环节。

      2、风险评估

      本基金管理人的风险评估和管理分三个层次进行:第一层次为公司各业务部门对各自部门潜在风险的自我管理和检查;第二层次为公司总经理领导的管理层、风险控制委员会、风险管理部的风险管理;第三层次为公司董事会层面对公司的风险管理,包括董事会、合规及审计委员会、督察长和内部审计。

      3、控制活动

      本基金管理人制定了各项规章制度,通过各种预防性的、检查性的和修正性的控制措施,把控制活动贯穿于基金管理人经营活动的始终,尤其是强调对于基金资产与基金管理人的资产、不同基金的资产和其他委托资产实行独立运作,分别核算;严格岗位分离,明确划分各岗位职责,明确授权控制;对重要业务部门和岗位进行了适当的物理隔离;制订应急应变措施,危机处理机制和程序。

      4、信息沟通

      本基金管理人建立清晰、有效的垂直报告制度和平行通报制度,以确保识别、收集和交流有关运营活动的关键指标,使员工了解各自的工作职责和基金管理人的各项规章制度,并建立与客户和第三方的合理交流机制。

      5、内部监控

      督察长、审计部、法律合规部负责监督检查基金和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公司内部风险控制以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保证内部控制制度的落实。各部门必须切实协助经营管理层对日常业务管理活动和各类风险的总体控制,并

      协助解决所出现的相关问题。按照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体系的设置,实现一线业务岗位、各部门及其子部门根据职责与授权范围的自控与互控,确保实现内部监控活动的全方位、多层次的展开。

      (三)内部控制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基金管理人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贯穿于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部控制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部控制程序,维护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基金管理人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四)内部控制机制

      内部控制机制是指基金管理人的组织结构及其相互之间的制约关系。内部控制机制是内部控制的重要组成,健全、合理的内部控制机制是基金管理人经营活动得以正常开展的重要保证。

      从功能上划分,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机制可分为“决策系统”、“执行系统”、“监督系统”三个方面。监督系统在各个内部控制层次上对决策系统和执行系统实施监督。

      决策系统是指在基金管理人经营管理过程中拥有决策权力的有关机构及其之间的关系。执行系统是指具体负责将基金管理人决策系统的各项决议付诸实现的一些职能部门。

      执行系统在总经理执行委员会的直接领导下,承担了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基金投资运作和内部管理工作。

      监督系统对基金管理人的决策系统、执行系统进行全程、动态的监控,监督的对象覆盖基金管理人经营管理的全部内容。基金管理人的监督系统从监督内容划分,大致分为三个层次:

      1、监事会——对董事、高管人员的行为及董事会的决策进行监督;

      2、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及督察长、内部审计——根据董事会的授权对基金管理人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和评价;

      3、审计部——根据总经理及督察长的安排,对基金管理人的经营活动及各职能部门进行内部监督和检查。

      (五)内部控制层次

      1、员工自律和部门主管的监控。所有员工上岗前必须经过岗位培训,签署自律承诺书,保证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基金管理人的各项管理制度;保证良好的职业操守;保证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等。基金管理人的各部门主管在权限范围之内,对其管理负责的业务进行检查、监督和控制,保证业务的开展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基金管理人的规章制度,并对部门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负直接责任;

      2、管理层的控制。管理层采取各种控制措施,管理和监督各个部门和各项业务进行,以确保基金管理人运作在有效的控制下。管理层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承担责任;

      3、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的监控和指导。所有员工应自觉接受并配合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对各项业务和工作行为的检查监督。合理的风险分析和管理建议应予采纳,基金管理人规定的风险控制措施必须坚决执行。董事会对内部控制负最终责任。

      4、督察长、审计部负责对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和风险控制的充分性、合理性和有效性实施独立客观的检查和评价。

      (六)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制度是指规范公司内部控制的一系列规章制度和业务规则、流程,是公司内部控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司为执行内部控制措施以实现内部控制目标,在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章有关规定的基础上,制定了一套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公司内部控制制度从其制定的目的和适用范围分为两个大的层次:

      1、《公司章程》——《公司章程》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纲领性文件,是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之间以及股东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基础,是确定公司与其他相关利益主体之间关系基本规则以及保证这些规则得到具体执行的依据。

      2、内部控制制度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内部控制大纲。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部控制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揽。内部控制大纲应经董事会的审阅与批准。

      2)基本管理制度。基本管理制度主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从规范公司管理和业务开展的角度出发,以业务为中心,就业务开展的目标、原则、过程、风险控制等方面作出规定,以指导各项业务的顺利开展。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应经董事会的审阅与批准。

      3)公司其他制度、部门规章和业务管理流程。公司其他制度、部门规章和业务管理流程主要在执行内部控制大纲和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以业务管理环节和部门管理为中心,对业务操作管理方法、具体流程及部门管理方法及岗位职责等作出明确和细化的规定,以规范部门内部和部门与部门之间、具体业务操作环节等工作的开展。公司其他制度、部门规章及业务管理流程应经公司管理层的审阅与批准。

      (七)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本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维持、完善、实施和有效执行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本基金管理人特别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完备,并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和业务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一)基本情况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银行”)

      设立日期:1987 年 4 月 8 日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注册资本:252.20 亿元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行长:田惠宇

      资产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83 号

      电话:0755-83199084

      传真:0755-83195201

      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负责人:张燕

      2、发展概况

      招商银行成立于 1987 年 4 月 8 日,是我国第一家完全由企业法人持股的股

      份制商业银行,总行设在深圳。自成立以来,招商银行先后进行了三次增资扩股,

      并于 2002 年 3 月成功地发行了 15 亿 A 股,4 月 9 日在上交所挂牌(股票代码:

      600036),是国内第一家采用国际会计标准上市的公司。2006 年 9 月又成功发行

      了 22 亿 H 股,9 月 22 日在香港联交所挂牌交易(股票代码:3968),10 月 5 日

      行使 H 股超额配售,共发行了 24.2 亿 H 股。截至 2021 年 3 月 31 日,本集团总

      资产 86,646.61 亿元人民币,高级法下资本充足率 16.24%,权重法下资本充足率13.53%。

      2002 年 8 月,招商银行成立基金托管部;2005 年 8 月,经报中国证监会同

      意,更名为资产托管部,现下设业务管理团队、产品管理团队、项目管理团队、稽核监察团队、基金外包业务团队、养老金团队、系统与数据团队 7 个职能团队,

      现有员工 99 人。2002 年 11 月,经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监会批准获得证券投

      资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成为国内第一家获得该项业务资格上市银行;2003 年 4月,正式办理基金托管业务。招商银行作为托管业务资质最全的商业银行,拥有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受托投资管理托管、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QFII)、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托管(QDII)、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托管、保险资金托管、企业年金基金托管、存托凭证试点存托人等业务资格。

      招商银行确立“因势而变、先您所想”的托管理念和“财富所托、信守承诺”的托管核心价值,独创“6S 托管银行”品牌体系,以“保护您的业务、保护您的财富”为历史使命,不断创新托管系统、服务和产品:在业内率先推出“网上托管银行系统”、托管业务综合系统和“6 心”托管服务标准,首家发布私募基金绩效分析报告,开办国内首个托管银行网站,推出国内首个托管大数据平台,成功托管国内第一只券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第一只 FOF、第一只信托资金计划、第一只股权私募基金、第一家实现货币市场基金赎回资金 T+1 到账、第一只境外银行 QDII 基金、第一只红利 ETF 基金、第一只“1+N”基金专户理财、第一家大小非解禁资产、第一单 TOT 保管,实现从单一托管服务商向全面投资者服务机构的转变,得到了同业认可。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持续稳健发展,社会影响力不断提升,四度蝉联获《财资》“中国最佳托管专业银行”。2016 年 6 月招商银行荣膺《财资》“中国最佳托管银行奖”,成为国内唯一获得该奖项的托管银行;“托管通”获得国内《银行家》2016 中国金融创新“十佳金融产品创新奖”;7 月荣膺 2016 年中国资产管理“金贝奖”“最佳资产托管银行”。2017 年 6 月招商银行再度荣膺《财资》“中国最佳托管银行奖”;“全功能网上托管银行 2.0”荣获《银行家》2017 中国金融创新“十佳金融产品创新奖”;8 月荣膺国际财经权威媒体《亚洲银行家》“中国年度托管银行奖”。2018 年 1 月招商银行荣膺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17 年度优秀资产托管机构”奖项;同月,招商银行托管大数据平台风险管理系统荣获2016-2017 年度银监会系统“金点子”方案一等奖,以及中央金融团工委、全国金融青联第五届“双提升”金点子方案二等奖;3 月荣膺公募基金 20 年“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5 月荣膺国际财经权威媒体《亚洲银行家》“中国年度托管

      银行奖”;12 月荣膺 2018 东方财富风云榜“2018 年度最佳托管银行”、“20 年最

      值得信赖托管银行”奖。2019 年 3 月招商银行荣获《中国基金报》“2018 年度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6 月荣获《财资》“中国最佳托管机构”“中国最佳养老金托管机构”“中国最佳零售基金行政外包”三项大奖;12 月荣获 2019 东方财富

      风云榜“2019 年度最佳托管银行”奖。2020 年 1 月,荣膺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19 年度优秀资产托管机构”奖项;6 月荣获《财资》“中国最佳托管机构”“最佳公募基金托管机构”“最佳公募基金行政外包机构”三项大奖;10 月荣获《中国基金报》“2019 年度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

      (二)主要人员情况

      缪建民先生,招商银行董事长、非执行董事,2020 年 9 月起担任招商银行

      董事、董事长。中央财经大学经济学博士,高级经济师。十九届中央候补委员。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曾任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副董事长、总裁,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总裁、董事长,曾兼任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人民保险(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人保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人民养老保险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田惠宇先生,招商银行行长、执行董事,2013 年 5 月起担任招商银行行长、

      招商银行执行董事。美国哥伦比亚大学公共管理硕士学位,高级经济师。曾于

      2003 年 7 月至 2013 年 5 月历任上海银行副行长、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副

      行长、深圳市分行行长、中国建设银行零售业务总监兼北京市分行行长。

      汪建中先生,招商银行副行长。1991 年加入招商银行;2002 年 10 月至 2013

      年 12 月历任招商银行长沙分行行长,总行公司银行部副总经理,佛山分行筹备

      组组长,佛山分行行长,武汉分行行长;2013 年 12 月至 2016 年 10 月任招商银

      行业务总监兼公司金融总部总裁,期间先后兼任公司金融综合管理部总经理、战

      略客户部总经理;2016 年 10 月至 2017 年 4 月任招商银行业务总监兼北京分行

      行长;2017 年 4 月起任招商银行党委委员兼北京分行行长。2019 年 4 月起任招

      商银行副行长。

      刘波先生,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硕士研究生毕业,1999 年 7 月加

      盟招商银行至今,历任招商银行重庆分行干部、总行计划财务部副经理、经理、高级经理、总行资产负债管理部总经理助理、深圳分行党委委员、行长助理、副行长等职务,具有 20 余年银行从业经验,在资产负债管理、资本管理、资产证券化、统计分析、金融同业、资产托管等领域有深入的研究和丰富的实务经验。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 2021 年 3 月 31 日,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累计托管 786 只证券投资基

      金。

      (四) 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目标

      招商银行确保托管业务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制度,坚持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理念;形成科学合理的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确保托管业务的稳健运行和托管资产的安全;建立有利于查错防弊、堵塞漏洞、消除隐患,保证业务稳健运行的风险控制制度,确保托管业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确保内控机制、体制的不断改进和各项业务制度、流程的不断完善。

      2、 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三级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体系:

      一级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是在招商银行总行风险管控层面对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

      二级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是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设立稽核监察团队,负责部门内部风险预防和控制;

      三级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是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在设置专业岗位时,遵循内控制衡原则,视业务的风险程度制定相应监督制衡机制。

      3、 内部控制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覆盖各项业务过程和操作环节、覆盖所有团队和岗位,并由全部人员参与。

      (2)审慎性原则。托管组织体系的构成、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均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体现“内控优先”的要求。

      (3)独立性原则。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各团队、各岗位职责保持相对独立,不同托管资产之间、托管资产和自有资产之间相互分离。内部控制的检查、评价部门独立于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部门。

      (4)有效性原则。内部控制有效性包含内部控制设计的有效性、内部控制执行的有效性。内部控制设计的有效性是指内部控制的设计覆盖了所有应关注的

      重要风险,且设计的风险应对措施适当。内部控制执行的有效性是指内部控制能够按照设计要求严格有效执行。

      (5)适应性原则。内部控制适应招商银行托管业务风险管理的需要,并能够随着托管业务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修订和完善。

      (6)防火墙原则。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办公场地与招商银行其他业务场地隔离,办公网和业务网物理分离,部门业务网和全行业务网防火墙策略分离,以达到风险防范的目的。

      (7)重要性原则。内部控制在实现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关注重要托管业务重要事项和高风险环节。

      (8)制衡性原则。内部控制能够实现在托管组织体系、机构设置、权责分配及业务流程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同时兼顾运营效率。

      4、 内部控制措施

      (1)完善的制度建设。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从资产托管业务内控管理、产品受理、会计核算、资金清算、岗位管理、档案管理和信息管理等方面制定一系列规章制度,保证资产托管业务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运作。

      (2)业务信息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在数据传输和保存方面有严格的加密和备份措施,采用加密、直连方式传输数据,数据执行异地实时备份,所有的业务信息须经过严格的授权方能进行访问。

      (3)客户资料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对业务办理过程中获取的客户资料严格保密,除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监管机构及审计要求外,不向任何机构、部门或个人泄露。

      (4)信息技术系统风险控制。招商银行对信息技术系统机房、权限管理实行双人双岗双责,电脑机房 24 小时值班并设置门禁,所有电脑设置密码及相应权限。业务网和办公网、托管业务网与全行业务网双分离制度,与外部业务机构实行防火墙保护,对信息技术系统采取两地三中心的应急备份管理措施等,保证信息技术系统的安全。

      (5)人力资源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通过建立良好的企业文化和员工培训、激励机制、加强人力资源管理及建立人才梯级队伍及人才储备机制,有效

      的进行人力资源管理。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比例、投资组合等情况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在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支付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指令拒绝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进行整改,整改的时限应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允许的调整期限。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五部分 境外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布朗兄弟哈里曼银行( Brown Brothers Harriman & Co.)

      地址:140 Broadway New York, NY 10005

      法定代表人:William B. Tyree (Managing Partner)

      组织形式:合伙制 (Partnership)

      成立于 1818 年的布朗兄弟哈里曼银行(“BBH”)是全球领先的托管银行之

      一。BBH 自 1928 年起已经开始在美国提供托管服务;1963 年,BBH 开始为客

      户提供全球托管服务,是首批开展全球托管业务的美国银行之一。BBH 的惠誉长期评级为 A+,短期评级为 F1。

      二、托管业务及主要人员情况

      布朗兄弟哈里曼银行的全球托管业务隶属于本行的投资者服务部(Investor Services)。在全球范围内,该部门由本行合伙人 Seán Páircéir 先生领导。在亚洲,该部门由本行合伙人 Taylor Bodman 先生领导。

      作为一家全球化公司,BBH 拥有服务全球跨境投资的专长,其全球托管网络

      覆盖近一百个市场。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全球托管资产规模达到了 4.7 万

      亿美元,其中超过 60%是跨境投资资产。亚洲是 BBH 业务增长最快的地区之一,我们投身于亚洲市场迄今已逾 30 年,亚洲区服务的资产超 6,000 亿美元。

      投资者服务部是公司最大的业务部门,拥有近 4,900 名员工。我们致力为客户提供稳定优质的服务,并根据客户具体需求提供定制化的全面解决方案,真正做到“以客户为中心”。

      由于坚持长期提供优质稳定的客户服务,BBH 多年来在行业评比中屡获殊荣,包括∶

      《全球托管人》

      《全球投资人》

      《ETF Express》

      《R&M 调查》

      三、境外托管人的职责

      1、安全保管受托财产;

      2、计算境外受托资产的资产净值;

      3、按照相关合同的约定,及时办理受托资产的清算、交割事宜;

      4、按照相关合同的约定和所适用国家、地区法律法规的规定,开设受托资产的资金账户以及证券账户;

      5、按照相关合同的约定,提供与受托资产业务活动有关的会计记录、交易信息;

      6、保存受托资产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以及其他相关资料;

      7、其他由基金托管人委托其履行的职责。

      第六部分 投资顾问

      一、基本情况

      1、名称:AXA Investment Managers UK Ltd

      2、注册/办公地址:155 Bishopsgate, London, EC2M 3XJ, UNITED KINGDOM

      3、董事:Philippe Le Barrois d’Orgeval, Colin Clark(非执行董事),

      Philip Barker(非执行董事), John Stainsby, Amanda Prince, Josephine Tubbs

      4、成立时间:2001 年 12 月 1 日

      5、注册资本:20,048,233 英镑(GBP)

      6、资产管理规模:截止 2020 年 6 月 30 日,资产管理规模为 660.76 亿欧元

      6、主要联系人:Abdellah BOUZIANE

      7、联系电话:44 2070032440

      8、传真:44 02075758585

      9、电子邮箱:Abdellah.BOUZIANE@axa-im.com

      二、主要人员情况

      截止 2020 年 6 月 30 日,公司总人数 409 名,其中投资人员占 140 名,平均

      投资经验为 17 年。主要负责人员情况如下:

      Tom Riley, CFA 英国布里斯托尔大学理学学士,基金经理。2009 年加入安

      盛投资管理,主管包括智能科技在内的科技类主题基金。

      Jeremy Gleeson, CFA 英国卡迪夫大学理学硕士,高级基金经理。2007 年加

      入安盛投资管理,主管包括智能科技在内的科技类主题基金。

      第七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一)直销机构

      1、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直销中心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大道 981 号 3 幢 316 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淮海中路 381 号中环广场 38 楼

      电话:(021)23212899

      传真:(021)23212890

      客服电话:400-8828-999;(021)33079999

      联系人:徐薇

      网址:www.py-axa.com

      2、电子直销

      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电子直销

      交易网站:www.py-axa.com

      微信服务号:浦银安盛微理财(AXASPDB-E)

      客户端:“浦银安盛基金”APP

      客服电话:400-8828-999;(021)33079999

      (二)代销机构

      具体申购、赎回场所参见基金管理人网站。

      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于文强

      联系人:赵亦清

      电话:(010)50938782

      传真:(010)50938991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北京西路 968 号嘉地中心 23-25 层

      负责人:李强

      电话: 021-52341668

      传真: 021-52341670

      联系人:孙芳尘

      经办律师:宣伟华、孙芳尘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507

      单元 01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赵珏

      经办注册会计师:薛竞、赵珏

      五、其他服务机构及委托办理业务的有关情况

      公司信息技术系统由信息技术系统基础设施系统以及有关业务应用系统构成。信息技术系统基础设施系统包括机房工程系统、网络集成系统,这些系统在公司筹建之初由专业的系统集成公司负责建成,之后日常的维护管理由公司负责,但与第三方服务公司签订有技术服务合同,由其提供定期的巡检及特殊情况下的技术支持。公司业务应用系统主要包括开放式基金登记过户子系统、直销系统、资金清算系统、投资交易系统、估值核算系统、网上交易系统、呼叫中心系统、外服系统、营销数据中心系统等。这些系统也主要是在公司筹建之初采购专业系统提供商的产品建设而成,建成之后在业务运作过程中根据公司业务的需要进行了相关的系统功能升级,升级由系统提供商负责完成,升级后的系统也均是系统提供商对外提供的通用系统。业务应用系统日常的维护管理由公司负责,但与系统提供商签订有技术服务合同,由其提供定期的巡检及特殊情况下的技术支持。除上述情况外,公司未委托服务机构代为办理重要的、特定的信息技术系统开发、

      维护事项。

      另外,本公司可以根据自身发展战略的需要,委托资质良好的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登记、估值核算等业务。

      第八部分 基金的募集

      浦银安盛全球智能科技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7〕1623 号和机构部函〔2018〕2124 号准予注册,

      于 2019 年 1 月 3 日起向社会公开募集。截止到 2019 年 1 月 25 日,基金募集工

      作已顺利结束。

      本基金募集募集有效认购户数共计 5,644 户,按照每份基金份额面值 1.00

      元人民币计算,本息合计募集基金份额总额 319,816,257.22 份,已全部计入投资者账户,归投资者所有。其中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从业人员认购持有的基金份额总额为 5,320,544.40 份(含募集期利息结转的份额),占本基金总额的比例为1.6636%。

      第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浦银安盛全球智能科技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基金的募集情

      况已符合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本基金于 2019 年 1 月 29 日得到中国证监会书面

      确认,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自该日起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

      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本基金已于 2019 年 2 月 22 日开放了申购和赎回业务。

      第十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申购与赎回场所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具体名单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或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具体申购、赎回场所参见基金管理人网站。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和本基金投资的主要境外交易市场以及相关期货交易所同时开放交易的工作日,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的最高限额和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但应最迟在新的限额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6、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全额交付申购款项。若在规定时间内申购款项未全额到账的,则提交的申购申请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人账户,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等不承担由此产生的利息等任何损失。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投资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人赎回申请得到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10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国家外汇管理相关规定有变更或本基金所投资市场的交易清算规则有变更时,赎回款支付时间将相应调整;当基金投资的主要境外交易市场休市、外汇市场休市或暂停交易时赎回款项支付日期顺延。遇证券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赎回款项顺延至前述因素消失日的下一个工作日划出。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提前公告。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2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 T+3 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无效或不成功,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方式等进行调整,并提前公告。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购申请及申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因投资人怠于履行该项查询等各项义务,致使其相关权益受损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或不利后果。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投资人通过代销机构和电子直销渠道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 元;投资人通过直销机构(柜台方式)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0 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元。各销售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另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2、本基金不设单笔赎回份额下限,单个交易账户最低持有份额余额下限为5 份。

      3、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等。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申购费用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适用以下前端收 申购费率

      费费率标准:申购金额(M)

      M〈100万元 1.5%

      100万元≤M〈300万元 1.0%

      300万元≤M〈500万元 0.3%

      M≥500万元 按笔收取每笔1000元

      2、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本基金不收取销售服务费,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日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30 日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 0.7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3个月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 0.5%的赎回费,并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75%计入基金

      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 3 个月但少于 6 个月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 0.5%的赎回

      费,并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50%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 6 个月的投资人,应当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计入基金财产。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随持有期限的增加而

      赎回费率

      递减,标准如下:持有期限(N)

      N<7天 1.5%

      7天≤N<30天 0.75%

      30天≤N<1年 0.5%

      1年≤N<2年 0.25%

      N≥2年 0

      针对持有期限而言,3 个月指 90 日,6 个月指 182 日,1 年指 365 日。

      3、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最高不得超过法律法规规定的限额。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特定地域范围、特定行业、特定职业的投资者以及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

      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一)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1、上述申购费用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上述申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者投资 5 万元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对应费率为 1.5%,假设申

      购当日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0 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1+1.5%)=49,261.08 元

      申购费用=50,000-49,261.08=738.92 元

      申购份额=49,261.08/1.0500=46,915.31 份

      即:如果投资人通过申购,则该投资人可获得申购份额为 46,915.31 份。

      (二)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计算公式:

      赎回总额 = 赎回份额× 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 = 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 = 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 万份本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 6 个月,对应的赎

      回费率为 0.5%,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12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1.1200=11,200 元

      赎回费用=11,200×0.5%=56 元

      赎回金额=11,200-56=11,144.00 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 万份本基金份额,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1,144.00 元。

      (三)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赎回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后的 2个工作日内,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如下:

      T 日基金份额净值=T 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T 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 T+1 日计算,并在 T+2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

      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四)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采用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五)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八、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一)投资人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人在 T+2 日为投资人增加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人自 T+3 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二)投资人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人在 T+2 日为投资人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三)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予以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基金投资的主要证券/期货交易市场或外汇市场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技术保障等异常情况发生导致基金销售系统或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因基金收益分配、基金投资组合内某个或某些证券进行权益分派等原因,或基金投资的主要证券/期货交易市场或外汇市场休市时或基金的资产组合中的重要部分发生暂停交易或其他重大事件,继续接受申购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8、基金资产规模或者份额数量达到了基金管理人规定的上限(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外管局的审批及市场情况进行调整);

      9、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10、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11、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除第 4、9 项外的其他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基金投资的主要证券/期货交易市场或外汇市场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本基金投资的主要证券交易市场或外汇市场的公众节假日、休市,并可能影响本基金正常估值与投资;

      6、继续接受赎回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第 4 项除外)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工作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在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有权采取如下措施:对于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超过 10%的赎回申请,可以对其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超过前述比例的赎回申请,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合并办理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工作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四、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五、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或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的行为。无论在上述何种

      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六、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七、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八、基金的冻结、解冻和质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重点关注受益于代表全球智能科技等相关行业股票,在严格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谋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境内银行存款及现金;境外市场依法发行的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具体包括: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普通股、优先股、全球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房地产信托凭证;银行存款、可转让存单、银行承兑汇票、银行票据、商业票据、短期政府债券等货币市场工具;政府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住房按揭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国际金融组织发行的证券;在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监管机构登记注册的公募基金(包括 ETF);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市值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其中投资于与智能科技相关股票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现金和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本基金投资于全球市场,其中主要境外市场有:美国、欧洲、日本等国家或地区。其中,投资各个市场股票及其他权益类证券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上限如下:美国为 95%,欧洲为 50%,日本为 50%,其他国家或地区为 50%。

      三、投资策略

      (一)资产配置策略

      在正常的市场条件下,本基金将在基金合同以及法律法规所允许的投资范围内,最大程度的持有股票类资产。当基金经理认为足够审慎时,本基金亦可以将小部分资产配置于债券类和现金类等大类资产上。

      (二)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股票投资方面主要采用主题投资策略,通过重点投资受益于代表全球智能科技开发等相关行业股票,并保持对全球经济发展的趋势对相关行业及上市公司影响的密切跟踪和研究分析,投资于具备高成长性的上市公司,对属于全球智能科技投资主题范畴的上市公司进行重点投资。

      1、智能科技主题的定义

      本基金所指的智能科技主题,是指在全球研究、开发、设计和生产机器人及自动化系统,重点关注智能科技将机器人及自动化技术、传感系统应用到工业、交通、医疗和消费行业并带来商业机会的上市公司。包括智能机器人、智能网联汽车、智能医疗、智能家居等等。

      2、投资对象初选

      本基金在智能科技主题覆盖的范围内投资包括成熟市场和新兴市场的股票,但市值规模过小的个股将被排除在外。

      3、确定备选股票库

      本基金采取“自上而下”宏观经济分析结合主题投资范畴选出行业中长期具有成长性的领域。如工业机器人,无人驾驶汽车,医疗机器人,物联网。投资领域取决于全球最新技术及商业模式的发展,综合考虑成长率,规模,进入壁垒,供求情况。我们将选取最具有投资价值的股票构成基金的备选股票库。

      4、股票分析

      本基金将采取精选个股的策略,主要从基本面分析和估值分析对上市公司进行考察。

      (1)基本面分析

      我们关注中长期智能科技给业绩带来巨大贡献,具有核心竞争力能够持续增长的上市公司。主要通过研究公司的商业模式,结合上市公司的财务数据,从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增长趋势、运营能力、偿债能力、现金流指标以及公司治理状况,有无长期销售合同等方面对相关上市公司进行筛选,挖掘财务健康度很高的公司作为进一步选择的目标。

      (2)估值分析

      对通过基本面分析筛选出的上市公司进行投资前的估值分析,选择估值水平相对合理的上市公司进行重点投资。

      本基金认为,通过基本面分析筛选出那些财务健康、获利能力强、核心竞争优势明显、成长性高、公司治理完善的上市公司,再将筛选出的上市公司纳入估值指标进行考察,结合深入的基本面分析和实地调查研究,选择出最具有估值吸引力的股票,精选个股构建组合。

      5、组合构建

      基金将在备选股票池基础上构建组合, 可根据组合的风险特征分析,对个股的投资比例进行调整。

      (三)固定收益类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主要以投资组合流动性管理为目的,综合考虑流动性和收益性,构建本基金债券和货币市场工具的投资组合。

      四、投资决策依据及流程

      为了保证整个投资组合计划的顺利贯彻与实施,本基金遵循以下投资决策依据以及具体的决策程序:

      1、决策依据

      (1)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全球宏观经济发展态势和区域经济发展情况,各国证券市场走势等因素是本基金投资决策的基础;

      (3)依据投资对象收益和风险的配比关系,在承担适度风险的范围内作出投资决策,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2、决策流程

      本基金采用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就投资管理业务的重大问题进行讨论。本基金的投资研究将境外投资顾问的全球投资研究平台以及基金管理人自身的投资研究平台相结合。基金管理人在投资管理过程中与境外投资顾问密切合作。

      (1)境外投资顾问定期或不定期向基金管理人提交投资策略建议。基金管理人与境外投资顾问定期地举行会议,就全球宏观经济形势、各国资本市场情况、行业以及个股的投资分析交换意见,并可随时视国际重大事件的发生或重大形势的变化召开临时会议;

      (2)基金管理人每月召开投资决策委员会,决定基金的投资策略;

      (3)投资指令通过境外投资顾问的全球交易平台执行;

      (4)基金管理人对基金的风险与绩效进行评估。境外投资顾问向基金管理人提供有关基金组合的各种风险与绩效评估报告,基金管理人可根据上述报告对业绩贡献的构成、基金的投资策略以及执行情况进行评价,从而为资产配置和组合调整提供依据;

      (5)基金管理人与境外投资顾问成立联合风险管理小组,根据中国证监会和境外相关市场的监管要求,建立相应的风险管理体系,实施有效的风险管理。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变化和实际情况的需要,对上述投资管理程序作出调整。如果更换或撤销境外投资顾问,本基金将在遵循上述投资策略的前提下,对其投资决策程序进行适当调整。

      五、投资限制

      1、禁止行为

      (1)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购买不动产;

      2)购买房地产抵押按揭;

      3)购买贵重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

      4)购买实物商品;

      5)除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以外,借入现金。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6)利用融资购买证券;

      7)参与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

      8)从事证券承销业务;

      9)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10)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11)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12)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13)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上述禁止行为的设定依据为基金合同生效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关的要求,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上述组合限制、禁止行为进行调整的,基金管理人履行适当程序后将按照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2)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境外投资顾问不得有下列行为:

      1)不公平对待不同基金财产或不同投资者;

      2)除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以外,向任何第三方泄露基金或投资者资料;

      3)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2、投资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的股票的投资比例不少于基金资产的 80%,其中投资于主题相关股票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2)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在基金托管账户的存款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4)本基金持有同一机构(政府、国际金融组织除外)发行的证券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5)本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其他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其中持有任一国家或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本基金不得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不得持有同一机构 10%以上具有投票权的证券发

      行总量。同一机构境内外上市的总股本应当合并计算,同时应当一并计算全球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所代表的基础证券,并假设对持有的股本权证行使转换。

      (7)本基金持有境外基金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持有货币市场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8)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任何一只境外基金,不得超过该境外基金总份额的 20%。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

      (10)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本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1)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3、除上述第(2)、(10)、(11)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3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期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六、业绩比较基准

      1、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MSCI All Country World Index(MSCI ACWI 指数)

      总收益。

      2、选择比较基准的理由

      MSCI All Country World Index(MSCI ACWI 指数)是由摩根斯坦利—巴诺

      公司(MSCI Barra)编制的具有投资性的全球股票指数,该指数覆盖了包含发达国家以及新兴国家证券市场上市的股票,反映了全球主要股票市场价格走势的总体状况。MSCIACWI 指数总收益包括指数价格变化及红利收益。

      本基金投资世界各地参与智能科技的研发、设计和生产的公司股票,包括为机器人与自动化在工业生产过程、运输、医疗保健和消费者应用中提供服务的人工智能软件公司。现阶段以发达国家为主,随着新兴国家经济的崛起,未来越来越多来自新兴国家的股票也有望成为本基金的投资标的。由于智能科技主题范围广,涉及众多行业,境外市场目前没有一只可以完全覆盖本基金投资标的的行业主题指数,因此选择覆盖所有行业的 MSCI 全球指数适合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上述基准指数停止计算编制或更改名称,或者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是市场中出现更具有代表性的业绩比较基准,或者更科学的复合指数权重比例,本基金将根据实际情况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对业绩比较基准予以调整。业绩比较基准的变更应履行适当的程序,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若标的指数变更对基金投资无实质性影响(包括但不限于编制机构变更、指数更名、指数编制方法变化等),则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相关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九、基金的投资组合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一)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项目 金额(人民币元)

      号 (%)

      1 权益投资 44,387,370.85 85.15

      其中:普通股 39,819,658.57 76.38

      优先股 - -

      存托凭证 3,669,671.88 7.04

      房地产信托凭证 898,040.40 1.72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其中:远期 - -

      期货 - -

      期权 - -

      权证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

      - -

      金融资产

      6 货币市场工具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7,593,290.49 14.57

      8 其他资产 149,951.44 0.29

      9 合计 52,130,612.78 100.00

      (二)报告期末在各个国家(地区)证券市场的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分布

      国家(地区) 公允价值(人民币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美国 32,657,437.95 65.68

      日本 3,753,619.22 7.55

      中国香港 2,932,634.01 5.90

      德国 2,519,368.96 5.07

      法国 1,281,196.39 2.58

      英国 449,332.37 0.90

      荷兰 399,901.84 0.80

      瑞典 393,880.11 0.79

      合计 44,387,370.85 89.27

      (三)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组合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人民币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原材料 - -

      非周期性消费品 5,102,160.20 10.26

      周期性消费品 - -

      能源 - -

      金融 - -

      医疗 4,038,711.44 8.12

      工业 5,703,490.70 11.47

      信息科技 22,347,121.82 44.94

      电信服务 6,002,457.44 12.07

      公用事业 - -

      房地产 1,193,429.25 2.40

      合计 44,387,370.85 89.27

      (四)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及

      存托凭证投资明细

      序号 公司名称 公司名称 证券代码 所在证券 所属国家 数量(股)公允价值(人民 占基金资

      (英文) (中文) 市场 (地区) 币元) 产净值比

      例(%)

      PAYPAL Paypal 控股

      美国证券

      1 HOLDINGS 股份有限公 PYPL US 美国 856 1,611,839.40 3.24

      交易所

      INC 司

      美国证券

      2 NVIDIA CORP 英伟达 NVDA US 美国 276 1,426,568.38 2.87

      交易所

      ALPHABET Alphabet 公 美国证券

      3 GOOG US 美国 84 1,360,050.54 2.74

      INC 司 交易所

      AMAZON.COM 美国证券

      4 亚马逊公司 AMZN US 美国 56 1,244,531.55 2.50

      INC 交易所

      美国证券

      5 APPLE INC 苹果公司 AAPL US 美国 1,347 1,191,792.32 2.40

      交易所

      MICROSOFT 美国证券

      6 微软 MSFT US 美国 651 1,139,276.75 2.29

      CORP 交易所

      TENCENT

      香港联合

      7 HOLDINGS 腾讯控股 700 HK 中国香港 2,200 1,069,056.38 2.15

      交易所

      LTD

      阿里巴巴集

      ALIBABA 美国证券

      8 团控股有限 BABA US 美国 692 1,013,794.86 2.04

      GRP-ADR 交易所

      公司

      DexCom 股份 美国证券

      9 DEXCOM INC DXCM US 美国 359 990,288.11 1.99

      有限公司 交易所

      HubSpot 公 美国证券

      10 HUBSPOT INC HUBS US 美国 258 971,222.80 1.95

      司 交易所

      (五)报告期末按债券信用等级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六)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

      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七)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

      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八)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金融衍

      生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金融衍生品。

      (九)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

      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十)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是否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

      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除腾讯控股以外不存在被监管部

      门立案调查或在本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况。

      2018 年 11 月,腾讯通过与猿辅导签订 F 轮股权认购协议的形式,认购

      该轮融资发行股份的 83.33%,取得对猿辅导的控制权,属于《反垄断法》

      第二十条规定的经营者集中。2018 年 11 月 29 日,猿辅导完成股权变更登

      记,在此之前未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申报,违反《反垄断法》第二十一

      条,构成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的经营者集中。2021 年 3 月 12 日,国家市场

      监督管理总局给予腾讯 50 万元人民币罚款的行政处罚。

      本基金管理人的研究部门对腾讯控股保持了及时的研究跟踪,投资决策

      符合本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流程。

      2、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的范

      围。

      3、其他各项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3,745.25

      4 应收利息 438.67

      5 应收申购款 145,767.52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49,951.44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未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

      十、基金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

      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一)本报告期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净值增 业绩比较 业绩比较基

      净值增长

      阶段 长率标 基准收益 准收益率标 ①-③ ②-④

      率①

      准差② 率③ 准差④

      2019/1/29-2019/12/31 16.28% 0.75% 23.73% 0.57% -7.45% 0.18%

      2020/1/1-2020/12/31 35.21% 1.79% 9.15% 1.72% 26.06% 0.07%

      2021/1/1-2021/6/30 4.92% 1.17% 10.96% 0.72% -6.04% 0.45%

      2019/1/29-2021/6/30 64.95% 1.35% 49.85% 1.20% 15.10% 0.15%

      (二)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份额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浦银安盛全球智能科技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

      累计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历史走势对比图

      2019 年 1 月 29 日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人民币和外币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基金登记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在符合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有关资产保管的要求下,对境外托管人的破产而产生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应采取措施进行追偿,基金管理人配合基金托管人进行追偿。基金托管人在已根据《试行办法》的要求谨慎、尽职的原则选择、委任和监督境外托管人,且境外托管人已按照当地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要求保管托管资产的前提下,基金托管人对境外托管人破产产生的损失不承担责任。

      除非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存在过失、疏忽、欺诈或故意

      不当行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将不保证基金托管人或境外托管人所接收基金财产中的证券的所有权、合法性或真实性(包括是否以良好形式转让)。

      基金托管人和境外托管人应妥善保存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汇入、汇出、兑换、收汇、现金往来及证券交易的记录、凭证等相关资料,并按规定的期限保管,但境外托管人持有的与境外托管人账户相关的资料的保管应按照境外托管人的业务惯例保管。

      第十三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估值时间为 T+1。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和其他投资等资产。三、估值方法

      1、已上市流通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上市流通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股票和债券,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增发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且处于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的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4)对于首次发行未上市的债券按成本价估值;对于非上市债券,参照主要做市商或其他权威价格提供机构的报价进行估值,其中成熟市场的债券按估值日的最近买价估值。

      3、开放式基金的估值以其在估值日公布的净值进行估值,开放式基金未公布估值日的净值的,以估值日前最新的净值进行估值。

      4、配股权证,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如果收盘价高于配股价,按收盘价高于配股价的差额估值。收盘价等于或低于配股价,则估值为零。

      5、基金持有的其他有价证券,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交易的有价证券投资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该证券投资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未上市交易的其他有价证券投资按公允价估值。

      6、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上述第 1-5 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7、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摆动定价机制的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

      9、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10、外汇汇率

      估值计算中涉及美元、港币、日元、欧元、英镑等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了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的,将依据下列信息提供机构所提供的汇率为基准:估值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与主要货币的中间价。

      若涉及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未公布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的,届时以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商定的方式获得。

      若无法取得上述汇率价格信息时,以基金托管人或境外托管人所提供的合理公开外汇市场交易价格为准。

      11、税收

      对于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和基金投资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应交纳的各项税金,本基金将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估值;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估算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基金将在相关税金调整日或实际支付日进行相应的估值调整,相关估值调整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对于非代扣代缴的税收, 基金管理人可以聘请税收顾问对相关投资市场的税收情况给予意见和建议。境外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示具体协调基金在海外税务的申报、缴纳及索取税收返还等相关工作。基金管理人或其聘请的税务顾

      问对最终税务的处理的真实准确负责。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一同进行。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工作日对前一工作日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按下列有关不可抗力的约定处理。

      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由于时差、通讯或其他非可控的客观原因,在本基金管理人和本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时间点前无法确认的交易,导致的对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①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过错程度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③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④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再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行

      业有通行做法,在不违背法律法规且不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重新协商确定处理原则。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外汇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前一工作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7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期货公司、外汇交易市场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3、全球投资涉及不同市场及时区,由于时差、通讯或其他非可控的客观原因,在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时间点前无法确认的交易,导致的对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第十四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含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和境外投资顾问的投资顾问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含境外托管人的托管费;

      3、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追索费用和税务顾问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及在境外市场的交易、清算、登记等实际发生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