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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追加被执行人总被驳回?追加被执行人属于执行异议范围吗?

北京律师秦嘉泽
北京律师秦嘉泽
2024-05-11 17:10·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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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执行案件中,常会遇到执行终本后发现新的可供执行的被执行人,此时,申请执行人都会进行一个执行异议的程序。但是,大部分情况下,此执行异议都会被法院驳回,并建议申请执行人去申请执行异议之诉。

法院为什么会如此做?

一、执行异议是什么?

执行异议是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违反法律规定、执行错误,向法院提出异议从而救济自己合法权益的程序。换言之,异议人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人民法院违法执行行为的侵害,故而提出执行异议申请。

在通常情况下,对执行行为的异议在法律性质上可视为一种程序性救济途径。此类救济针对的是执行行为本身,而通常不涉及实体争议事项。

但是随着司法进步,对于执行异议的范围法律做了进一步的明确,在更好维护当事人利益的同时,也造成了一些程序内容的交叉。这个在第三部分重点论述。

法条链接: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二、追加、变更被执行人是什么程序?

为正确处理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问题,维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最高院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

追加、变更被执行人指的是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发现新的可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人发生了合并、分离、解散等变化,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追加当事人。

三、为什么会有通过执行异议追加被执行人的操作呢?

曾经,执行异议分为执行行为异议和执行标的异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三十八条分别具体规定了两种异议的申请方式。

后来,为了给更好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九条是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执行异议案件的类型予以明确,除了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的执行行为异议、案外人异议外,还包括管辖权异议、变更追加被执行人、债务人异议、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或者公证债权文书等。

如此,两个程序在内容方面就出现了交叉。

四、实践中如何处理。

在司法实践中,经常会出现当事人在收到法院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之后,发现其他主体可被追加为被执行人,便会向执行法院提出执行异议申请,要求追加案外人被执行人。在进行申请时,会发现该申请被系统列为执行异议程序,案件编号也为执异字案件号。

然而,执行异议程序与变更、追加当事人程序之间存在显著差异,不容混淆。

最高人民法院对此问题做出的回复是:

  • “执行程序中追加被执行人属于执行审查类案件中执行异议案件的一种类型。”
  • “追加被执行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案件案号的若干规定》,以案件类型代字‘执异’立案审查,符合法律、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并不表示这类案件属于执行行为异议或者案外人异议案件。”

而且,基于执行异议并非终局程序,对异议不服还可以提起复议或审判监督程序或执行异议之诉,裁定追加后程序可能不会停止,同时,追加案外人未被执行人存在对案件事实的实质审查,追加存在一定风险。

法院基于种种因素的考虑,会存在即使证据充分也出具驳回执行异议裁定的情况,但是会在裁定中明示异议人去进行执行异议之诉。

如果您有类似的法律问题,联系我们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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