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某公司将一批价值100多万元的电子设备交付广西某通讯公司试用,设备试用一年后,广西某通讯公司决定不购买该批设备,北京某公司起诉支付100多万元的试用设备价款。覃汉扬律师代理广西某通讯公司参加诉讼,经过严密的举证、质证与辩论工作,该案获得让广西某通讯公司都感觉意外的全胜!基层、中级、高级法院均驳回北京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判决文书:(2015)金民初字第14号民事判决书、(2015)河市民二终第335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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