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毅智

法律快车网

      律师

      服务地区:辽宁-大连

      擅长:婚姻家庭,劳动纠纷,公司企业

      律师简介

      淡泊明志持恒致远团队合作客户至上精英律师团!专打疑难案!精英律师团队由数名具有敬业进取、丰富的实践经验和广泛社会影响力的高素质人才队伍组成。目前,组成人员多毕业于国内外知名法律院校,具有扎实的理论功底。同时,精英律师团队成员多有在司法部门、国家机关、大型企业、科研机构工作的背景和经验,对中国当前的法治环境有充分的理解,善于将精深的法学专业知识与实用技巧相结合,能够为客户提供有效的解决方案。律师团队的优势1、团体优势:所有事务由团队全体律师集体讨论,集思广益、为客户探索最有利的方案。2、专业优势:各类案件由专业律师把关,对专业性强的案件,安排专业律师主办,并寻求其他专精律师加盟。3、背景优势:团队所有成员均毕业于重点大学法学专业,不仅拥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而且具有跨学科教育背景,还具备担任从事企业法务和检察官的经历实践经验丰富。4、合作优势:专业分工,协调工作。5、年龄优势:既有埋头苦干、勤奋好学、思维活跃的青年律师,又有经验丰富、处世稳重、社会关系良好的资深律师。6、诚信优势:始终将诚信服务和为客户保密作为执业必须遵守的道德规范;我们决不让当事人打没有必要的官司;我们的成员及时向客户汇报工作进展状况。7、舆论优势:我们一直与报纸、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在普法和共同维护司法正义中保持着长期良好的合作关系,如:辽宁电视台、大连电视台法制频道、大连交通广播、大连晚报、半岛晨报等。8、风险规避能力:我们有强大的辽宁亚太律师事务所作为后盾,并且团队所有成员均参加执业保险。9、专家支持:律师团与国内外许多大型律师事务所及法律服务机构建立并保持了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并聘请了众多来自法律、管理、财务、建筑、机械等领域的专家、教授组成专家顾问团。10、涉外优势:律师团与多位在连、在华外籍人士、外企高管保持紧密的合作。为您提供全方位涉外法律服务。团队律师:董毅智律师法学学士,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大连律师协会会员,辽宁亚太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专家型律师,精通英语,具有证券从业资格,自从事律师行业以来,以担任公司、企业常年法律顾问等非诉为主要业务领域。董毅智律师曾任企业法务、营销、管理职务,有多年公司高管、法务主管经验,经验丰富,法律基础扎实,为人诚实守信,做事认真负责。凭借处理公司法律事务的丰富实践经验,为企业提供量身定制的专业法律顾问服务,提高企业防范法律风险能力,做好企业法律风险的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事后处理工作。董毅智律师一直格守“因为专业所以保障,因为诚信所以恒远”的执业准则,以争取当事人利益的最大化为己任。在多年的执业实践中以沉稳的办案风格和敏锐、独特的思维触觉赢得绝大多数当事人的好评和称赞;且董毅智律师善于从代理双方的不同角度,换位思考,切中案件要害,讲究论辩技巧,运用理论与实际相结合,代理了不少著名的案件,并取得多次成功胜诉。现如今董毅智律师以高水准、专业化的服务理念,致力于企业法律风险的防范以及公司法律风险评估领域的研究,为企业进行全面的法律风险审查,解决企业存在法律风险隐患,现以常年法律顾问的形式与多家公司保持着良好的合作关系,并担任多家的大型民企、有限公司等企业法律顾问,精通公司法律事务,对公司基本规章制度、法律文件的拟定,各类合同的起草和审查,用工制度的完善、劳动风险的规避及劳动纠纷的处理,商务磋商与谈判的参与,开展法律分析和论证,进行公司内部法律培训,以及公司诉讼与仲裁等公司法律工作程序非常熟练,对公司法律风险事前规避和事后控制有很强的掌控能力。坚实的法律功底,娴熟的业务能力,严谨的法律推理,出色的逻辑论证能力,卓越的思辨能力,优秀的分析、表达、沟通能力,使得董毅智律师能够细致入微地洞察、审视、剖析复杂案件所涉及的全部法律关系以及每一个细微环节,游刃有余地运作每一个案件,为当事人寻求最完善的解决方案,力争最理想的诉讼过程和诉讼结果。董毅智律师的宗旨是尽自己最大的努力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服务、为当事人排忧解难,为司法领域贡献一份自己的力量。“永不放弃!”是董毅智律师鼓励自己不断前进的座右铭。徐军律师拥有博士学位,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大连律师协会会员,辽宁亚太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学者型律师,英语读写译精通,通过国家英语六级,具有证券从业资格,从业经验丰富,在大庆石油化工总公司、大连高校工作多年,专门从事法学理论研究多年,参与全国统编教材2部,先后在核心期刊公开发表论文20余篇,其中有2部著作获得省级、市级奖励,具有高等院校教师资格。徐军律师的法学理论基础非常扎实,对《合同法》、《婚姻法》、《继承法》、《侵权责任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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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执业信息

      律师姓名:董毅智

      执业地区:辽宁-大连

      执业律所:辽宁亚太律师事务所

      律师职务:

      执业证号:12102*********355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劳动纠纷,公司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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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服务信息

      359人

      客户好评

      878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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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亲办案例
  •       律师文集
  •       精英律师团队成功案例 合同纠纷

          2006年开始,丰源公司销售零部件给翔晟公司,翔晟公司加工成半成品后再销售给星益公司。一年之后的2007年,因翔晟公司财务运营不正常,对丰源公司的偿债能力不足,丰源公司欲停止向其供货。后经丰源公司、翔晟公司和星益公司三方协商,共同签订了一份协议书,协议书约定:“翔晟公司从丰源公司购买零部件,翔晟公司再加工后以PCDASSY(电子元件)形式交货给星益公司,有关付款方法三方达成以下协议:(1)丰源公司发货给翔晟公司后,其应收货款由翔晟公司委托星益公司直接支付给丰源公司。星益公司可凭丰源公司向翔晟公司送货的相关凭证代为支付给丰源公司货款。(2)若翔晟公司未能及时提供星益公司向丰源公司的委托付款文件,星益公司可暂存留对翔晟公司的付款。并由星益公司出面召集三方协商解决,以确保翔晟公司对星益公司以及丰源公司对翔晟公司的债权。如协商不成则按第一项执行。”。在履行过程中,丰源公司发货给翔晟公司,翔晟公司加工过后再销售给星益公司,初期翔晟公司开具委托书,星益公司即代其支付应付丰源公司的货款,折抵星益公司欠翔晟公司的货款。后来翔晟公司没有开具委托书给星益公司,且星益公司已经将货款支付给了翔晟公司。丰源公司向翔晟公司出具送货的相关凭证要求付款时,星益公司认为没有委托书,且星益公司已经不欠翔晟公司货款,于是拒绝支付货款给丰源公司。丰源公司认为星益公司和翔晟公司违约,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双方承担相关责任。本案经过两审,目前在当地中院已结案,法院判决只支持翔晟公司向丰源公司承担责任,星益公司没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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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垫付车款讨要无门 诉至法院判决给付

          2005年,王某从汽车销售公司购买汽车时,尚有3.1万元的车款未支付给汽车销售公司。2006年1月28日,上网公司为汽车销售公司出具了欠条,承担了王某欠汽车销售公司的债务。但上网公司未按其承诺的时间履行付款义务。现汽车销售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上网公司给付欠款3.1万元。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06年3月起至款付清之日止支付利息。上网公司未出庭答辩。法院经审理认为,汽车销售公司为王某购买汽车垫付全部购车款,双方之间产生借款合同关系。合同履行过程中,王某与上网公司协商由上网公司为汽车销售公司出具欠条并盖上王某个人和上网公司的印章,上网公司由此便作为汽车销售公司的债务人,其应依约承担向汽车销售公司付款的责任。上网公司未按约履行付款义务,系属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上网公司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放弃庭审抗辩、质证的权利,并不影响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缺席判决:判决上网公司付给汽车销售公司3.1万元,并支付该款逾期给付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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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债权抵顶工资 职工可起诉债务人还款

          吴某自1996年至2003年在某建材供应站任业务员。2001年4月,吴某以该单位名义向某建筑公司出售钢材。2003年,吴某从建材供应站辞职时,双方协商将建材供应站对建筑公司享有的债权转让给吴某,以折抵其所欠吴某的1.9万余元工资。后吴某多次向建筑公司催要货款,建筑公司陆续支付吴某部分货款,但尚欠1.4万余元未予给付。吴某诉至法院,要求建筑公司支付剩余货款。法院认为,在本案中,建材供应站与建筑公司之间,以及建材供应站与吴某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均真实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吴某与建材供应站之间达成的关于将建材供应站对建筑公司享有的债权转让给吴某,以折抵其所欠吴某的1.9万余元工资的协议,实为在二者之间形成债权转让合同关系。现作为受让债权人的吴某直接起诉债务人建筑公司,要求其清偿债务,视为通知,故本案债权转让中对债务人的通知义务已经履行,建筑公司应承担向吴某清偿债务的义务。据此,法院判决被告建筑公司支付原告吴某剩余货款1.4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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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雇员酒后被叫去工地途遇车祸死亡雇主担责

          吴某在蒋某家喝喜酒,喝完喜酒后便与朋友在蒋某家打牌娱乐。当天下午,吴某的老板洪某打电话给吴某,要求吴某去工地干活,吴某明确答复中午饮酒不能去。此后,洪某两次打吴某电话均未打通,当洪某第四次打电话给吴某后,吴某驾驶摩托车离开蒋某家,在途中摩托车冲入路边水沟,吴某当场死亡。交警部门认定,吴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未确保安全,是造成事故的根本原因,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另查明,吴某系洪某雇佣的挖掘机驾驶员。当天下午,洪某还到吴某家中找吴某,但未找到。事故发生路段是通往工地的必经之路。事故发生后,洪某支付了2万元安葬费。律师说法: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吴某系洪某雇佣的挖掘机驾驶员,其与洪某之间形成雇佣关系。在吴某发生交通事故前,洪某曾四次打电话给吴某,在吴某明确告知中午已喝酒不能从事雇佣活动的情况下,洪某仍三次打电话给吴某,并到吴某家中寻找,结合洪某与吴某第一个电话的内容及吴某接到第四个电话即刻离开的事实,认定吴某离开的行为与洪某的指示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同时,鉴于吴某发生交通事故的路段亦处于通往其受雇工作地点的必经之路,故认定吴某是在前往工作地点的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由于吴某前往工作地点是从事雇佣活动必不可少的过程,属于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行为,应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因此,洪某作为雇主应对吴某在从事雇佣活动中所遭受的人身损害承担相应赔偿责任,遂认定洪某承担20%的赔偿责任。吴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预见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危险性,但仍在酒后驾车前往工作地点,吴某自身存在重大过错,应自行承担80%的责任。

          2014-11-12

          老董说法:7岁男孩江边行走玩手机坠江溺亡父母起诉索赔

          2014年7月的一天,吃过晚饭后的罗明欲前往嘉陵江边乘凉,7岁的表弟王天要求同去。在到达江边景区后,罗天遇见一同学,两人便开始聊天。此时,王天向罗明索要了手机,一边玩耍游戏一边朝前走,罗明与同学则紧跟在王天身后一米左右。然而意外还是发生了,只顾着玩手机的王天,并没有发现自己已经走到了铁链防护处,被铁链绊倒掉入江中。不幸地是,当时天色已晚,过往的行人少,且无人善水性。蓬安县公安局消防队接到报警后立即赶到现场组织施救,直到第二天打捞上来了王天的尸体。因赔偿事宜未达成协议,王天的父母向法院起诉,要求景区管理局承担60%的赔偿责任,罗明承担20%赔偿责任。蓬安法院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景区管理局承担30%的赔偿责任,赔偿15万余元;罗明作为临时监护人承担20%的赔偿责任,赔偿10万余元。律师说法:临江河段属于危险路段,景区内临江河段应具有合理的防护功能,并能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防护。而王天掉入江中的路段处,铁链因年久失修,掉在了地上,无法起到最基本的防护作用,因此,景区管理局未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同时,事发段景区并未安排人员值班巡逻,也没有专职的水上突发救援人员,在事发后未第一时间履行救助义务,故对王天的死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另外,事发时,罗明已满18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带领7岁的王天外出玩耍时,应承担临时监护职责。然而,在玩耍的过程中,罗明仅是将手机交由王天玩耍,并放任其一边玩游戏一边走路,致使王天未能注意到身边的危险,从而掉入江中。王天的死亡,罗明具有主观的过错,应当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但介于原告与罗明的亲属关系,且原告请求罗明仅承担20%的赔偿责任,法院予以准许。最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景区管理局承担30%的赔偿责任,赔偿15万余元;罗明承担20%赔偿责任,赔偿10万余元。

          2014-11-11

          雇主不慎致使雇员摔伤,雇主是否承担责任

          2011年4月17日,被告张某雇请原告刘某为其农田进行施肥。当天,原告刘某施肥作业结束后在被告张某家中吃晚饭,刘某在晚餐过程中饮用过米酒。晚饭后,张某驾驶两轮摩托车送刘某回家,在行驶过程中由于意外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刘某身体受到伤害,后刘某到常德市某医院就诊,伤情经常德市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结论为交通事故致刘某右胫骨下段骨折、右跟骨骨折,评定为九级伤残。刘某在医院治疗期间,被告张某在支付医药费5000元后就拒绝继续支付费用,后刘某多次找被告协商要求赔偿未果,遂一纸诉状将张某诉至法院,要求张某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经济损失共计30000元。被告张某则坚持刘某的伤情系因刘某神志不清将脚伸进车轮造成,被告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雇主张某承担主要责任,原告刘某承担次要责任,被告张某赔偿原告刘某人身伤害造成的经济损失18899元,双方当事人均对判决结果表示满意。律师说法:被告张某雇请原告刘某为其农田进行施肥,双方约定了工资,二人之间雇佣关系成立,被告作为雇主及本案雇佣活动的受益人,在原告年岁已高、晚餐饮酒的情况下用两轮摩托车送原告回家,理应谨慎驾驶,履行较高的注意义务,确保行车的安全,故被告对原告的损害具有过错,应承担主要的责任,原告刘某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明知自己年岁已高,仍在回家之前的晚餐中饮酒,致使自身行为控制能力减弱,对自身的损害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K Y� � 0�� ��V �或允许的规定。依据《婚姻法》第二十八条“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之规定,在父母死亡或无力抚养未成年子女时,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对孙子女及外孙子女具有法定的抚养义务。根据权利义务对等原则,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对孙子女及外孙子女应予以必要的探望权。婚姻法只是规定人们在婚姻家庭领域中所必须遵守的基本准则,但还有诸多问题有赖于通过道德规范、风俗习惯来加以调整,尤其是婚姻家庭中涉及当事人感情、隐私、风俗习惯的,公权应谨慎介入,介入过多反而利于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虽然本案案情简单,但从中引发的强烈矛盾,却值得人们深思。��果� �� � 0�� ��V �告中就明确录用的条件,或者在招聘广告中先笼统说明录用的条件,然后再在劳动合同或入职登记表上具体列明录用条件,那么败诉的就不是公司了。实际生活中,许多公司经常会在试用期中解聘员工,因为在公司管理层的概念中,公司并没有承诺员工什么,想让你离开就可以让你离开。其实并不然。我国的《劳动法》以及地方性法规中,对试用期解聘都作了明确的限定: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其中最容易被忽视的关键点就在于“被证明”以及“录用条件”,而这正是容易被对方抓住的软肋。此外,招聘广告中不应包含歧视性条款,如性别歧视、身高歧视、对乙肝携带者的歧视等等。否则,轻则会影响企业的社会形象,重则会引来官司缠身。

          2014-1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