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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在刑事拘留期间,家属可以见被拘留人吗?
    当事人一致好评,具典型成功案例。我们擅于攻克案件难关,对案件常常能从细节入手,找到突破口,冲出证据重围,灵活运用法律,切中案件要害,拿出独特的辩护意见,尽最大努力还您自由!宗旨:提供最优质的专业法律服务,为您的合法权益竭尽全力。】───【在刑事拘留期间,家属可以见被拘留人吗?】家属在被拘留人刑事拘留之日起至法院判决前这段期间,都无法会见家属。法律规定,在这段期间,只有家属(直系亲属)委托的律师才可以会见。如果家属想及时了解亲人涉嫌罪名的具体情况以及在看守所的生活状况,委托律师就可以解决上述疑问,而且及早委托律师,能有效维护亲人的合法权益,我们代理过的众多案件后的结果证明了这一点。───【什么是取保候审,申请取保候审需要什么条件?】取保候审也称为保释,也是一种强制措施,不过和刑事拘留相比较,它对嫌疑人的人身自由约束较小,不用关押在看守所。律师和亲属可以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取保候审的适用对象是可能判处刑期较短,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害性的犯罪嫌疑人,决定机关可以是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一旦允许取保候审,申请人要提供金钱担保或担保人担保。按照《刑事诉讼法》第51条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从规定可以看出,其范围涵盖了除可能无期徒刑、死刑外的所有犯罪,而“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又是几乎任何一个案件都可以套用的。但是,也正是因为法律规定的宽泛,实践执行中取保候审的办理也就存在着诸多的不确定因素。多数情况下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家属认为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而办案单位却认为不符合。可大家适用的的确是同一个标准,却能够得出两个不同的结论,这就形成了一个奇怪的现象。───根据多年刑事辩护的司法实践探索到,其实办案单位还掌握着另一套没有成文规定的标准。换言之,实践中,除具备以上两条规定之外,还具备以下条件的,更容易办理取保候审:(一)非暴力犯罪的。相对于暴力犯罪而言,盗窃、抢夺、诈骗等非暴力犯罪的案件在办理取保候审时更容易一些;(二)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实践中90%以上审判时取保候审的被告人可能会被判缓刑,而缓刑的前提是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审理期间办理了取保候审,而判决时因不能缓刑而判3年以上的实刑,之后再被收监,就会令被告人产生对法律的不理解、对法不可知的恐惧以及对法无定律的迷惑,也不利于其改造。所以,司法实践中,有可能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也很难取保候审。(三)存在重大疾病,严重危及生命健康的。司法实践中,以这个理由申请取保候审的,只有严重到危及生命健康的,才会批准取保候审。(四)怀孕的妇女。(五)认罪的。如果不认罪,一般很难取保候审。(六)财产案件,退赃,积极交纳罚金的。(七)人身损害案件,积极赔偿被害人,并争取到被害人谅解的。当然,以上条件也不是通用和万能的,实践中,要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作出应变。笔者认为沟通是十分重要的,与办案人员办案单位沟通,与被害人沟通,协调好各方面的关系,取保候审,其实并不很难。
    杭州律师-戴允丝律师戴允丝律师
    2024-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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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广州荔湾区走私普通货物罪定罪量刑标准和缓刑案例介绍
    当事人一致好评,具典型成功案例。我们擅于攻克案件难关,对案件常常能从细节入手,找到突破口,冲出证据重围,灵活运用法律,切中案件要害,拿出独特的辩护意见,尽最大努力还您自由!宗旨:提供最优质的专业法律服务,为您的合法权益竭尽全力。】───第一百五十三条【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二)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事实与情况】李某某受雇于被告人李某,在明知李某非法收购走私柴油并销售牟利的情况下,仍提供运输帮助,自2016年4月开始,共计63次赴瑞安非设关码头接油并运至李某指定的卸油地点。经海关计核,偷逃应缴税款4394579.62元。───【案件审理、辩护经过】经过多次谈话、反复阅卷,办案律师认为李某某系间接走私行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其仅参与了运输环节,实质上只是充当了幕后主使者的犯罪工具,仅起辅助作用,是典型的从犯,并且在案证据不足以认定公诉机关所指控的运油次数及数量,同时就认罪认罚事宜与检察机关进行了多轮沟通、协商,最后法院充分采纳了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
    杭州律师-戴允丝律师戴允丝律师
    2024-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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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佛山涉嫌故意伤害罪的无罪辩护词怎么写好
    下,并用语言威胁其以后不要再来。后第二天其他人在距被告人张某某家200米远的地方,发现受害人经诊断为:右股骨转子间骨折,构成轻伤。公诉机关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辩护词审判长,审判员:我所接受当事人张某某的委托,指派我作为其涉嫌故意伤害一案的辩护人。庭前我会见了本案的被告人同时也查阅了本案的资料。现依据本案的事实和我国现行的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张某某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不能成立,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完全具备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的证据不足,应按疑罪从无的原则应当判决被告人张某某无罪且不应承担民事责任。一、被告人张某某没有犯罪故意。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据此规定可以看出:伤害他人身体造成轻伤承担刑事责任的前提主观上必须是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产生轻伤的结果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本案中公诉机关的判决书中认定的事实是:一气之下连续两次将李某某推倒在地,致李某某轻伤,该事实有被害人范某温的陈述和证人崔某、卢某的证言等证据证实,且被告人张某某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亦多次供述,以上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从公诉机关的这一段认定来看,被告人张某某回家后看到如此情境使被告人张某某产生了伤害李某某的故意和动机。而实质上基于被告人张某某的实在,当时只是想让李某某快点离开,并没有产生伤害李某某的故意,才实施了推两下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被告人张某某不可能知道其推受害人两下能造成轻伤的结果。如果说,被告人张某某真的有伤害其的故意,我想一个四十岁的壮年想伤害一个七十四岁且办了伤天害理之事后极其害怕的老人应该不会推两下如此简单吧?二、公诉机关所依据的证据不能有效证明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与李某某的伤害之间有因果关系。且所提供证明受伤原因的证据不具有唯一性和排他性。不能认定被告人张某某有罪。1、公诉机关所依据的证据不能足以证明被告人张某某推李某某的行为直接导致了李某某右股骨转子间骨折的后果。1)受伤的过程和原因:据受害人李某某的陈述是被告人张某某搂着他的腰把他从屋里扔了出去,被告人张某某朝其胯跺了几脚。而被告人张某某的陈述是其只是推了他两下。当时冲突的现场只有两个证人被告人张某某的妻子和母亲,其妻子的证明是:被告人张某某推李某某一下后到后院叫其母亲回来后又推了李某某一下。其母亲的证明是:其出去了进候李某某已经走了。这些陈述、供述及证明能证明一个问题:被告人张某某对李某某实施了行为仅仅是推了其两下,但是否造成李某某右股骨转子间骨折并没有证明。且李某某陈述的:被告人张某某把其扔出去以及跺他几脚的事实是被告人张某某在做虚假陈述因为该陈述没有任何证据证明。2)从李某某从被告人张某某家走出去的事实可以证明在受害人家李某某并没有受伤。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是否造成李某某右股骨转子间骨折的另外一个重要事实是:李某某是如何从被告人张某某家出去的?任何人因任何原因造成的骨折均会立即感到剧烈疼痛。这是不争的医学常识。而关于李某某是如何从被告人张某某家出来的证据是这样的:被告人张某某供述为:李某某抱着衣服跑出去了。李某某的陈述是;拿着衣服走了。其妻的证明是:连滚带爬的从屋里出去了。这些事实可以证明李某某当时并没有受伤。3)李某某以自己受伤的陈述有很多可疑之处,且这此可疑之处公诉机关没有证据予以排除。a从李某某所说的给其扔出去和跺其几脚的事实根本没有任何证据予以证实;b其说其刚到大门口便觉得自己的胯部痛的厉害,我就跌倒了,然后就爬着沿被告人张某某家的小路往家爬。爬了一百多米我实爬不动了,就停下来把裤子和毛衣穿上。在这一段事实存在两上重要的疑点:其一、如果其当时在被告人张某某家已经受伤其不可能走出被告人张某某家的大门,因为被告人张某某家的门到大门口至少有五米的距离,一个右股骨转子间骨折且年迈七十的老人能走的如此的远吗?其二、其穿上裤子在事实上也不可能,转子间骨折属关节错位,要想穿好衣服必须将已经错位的腿弯曲才可能穿上裤子,被告人张某某认为这也不太可能。2、既然在冲突的现场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直接导致李某某转子间骨折的事实,那么李某某从被告人张某某家出来到他被救的地点大概有200米的距离,这距离中主要有两种受伤的可能,其一是在坎坷不平的路上走路时跌到,一种是在并不是自己到其所述的被救地点的,而是在此地点摔倒的(因为被救的地点是一个斜坡,其不可能在想休息时自己爬到斜面上手拽住荆条),而实际上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同时,并没有证据排除上述两种受伤的可能。故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张某某与被被告人张某某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的证据不具有唯一性。、通过受害人自己的陈述和相关证据完全可以证明造成骨折的原因是因其不慎跌倒造成的。1、从有关证据来看受害人所述在其在被告人张某某家已受伤而爬到张某某见他的地点不可能。其一、其陈述所其是在没穿衣服情况下爬了一百多米,实际距离至少有三百米且该条道路系家忙时运输而形成的平常根本没人走,路坎坷不平且有很多石头和玉米杆。在这样的道路的爬行且没穿衣服不可能避免皮肤损伤。而医院的病历上却写到:“全身皮肤粘膜无黄染及出血点”也没有写到皮肤损伤及肿块。这只能证明其不是爬的而是走的。其二,其躺着的地方是一地边,上下两块地之间高度有三米左右。且两块地之间是七八十度的斜面,其就躺在该斜面上,手中抓着荆条。只所以要抓着荆条是害怕掉到下一块地,如果说是爬的应该是先动手而后动脚,如果先动手的话其不可能爬到如此位置来休息。只能解释为夜里走路不慎而跌倒后本能的抓着荆条。因跌倒受伤而不能起来回家。其三、从被告人张某某家到受害人家有二条路可走,一条是三轮车路也就是平常走的路该长道路比较近,另一条路就是受害人选择的路坎坷不平且比上一条路远,如果受害人真的是爬的话没必要舍近求远,舍平坦而选择坎坷吧?2、受害人自己的陈述也是说自己因不慎跌倒而受伤的。受害人在第二天早上见到的第一个人是张某某,但张某某并没有看清受害人当时的情况;第二个见到受害人的是张某某,其见到受害人的情况是受害人手抓旁边一根荆条,张某某问其咋了,其说我的掉了。其次,受害人的住院病历上看:“患者8小时前不慎跌倒”通过这二份证据完全可以证明受害人自己认可其是不慎跌倒而致伤的;3、受害人对自己的受伤原因陈述有三种可能:其一是被告人张某某跺的;其二是不慎跌倒的;其三是用棍打的。综合本案的全部情况也只是第二种原因有足够的证据证明且符合推理。三、本案中证人张某某及宋某某的关于受害原因的证言根本不能作为定案根据。1、张某某的证言本身系简接证据且张某某的证言又系传来证据,他之所以知道受伤人被被告人张某某打伤是听受害人讲的。所以该证言根本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2、宋某某的证言除与张某某的证言性质相同外还有两上重要事实,一是其与受害人有利害关系,其二是其证言的内容有虚假的嫌疑,本案中受害人陈述其去被告人张某某家并非行医而其却说是去被告人张某某家行医。有意的虚构对受害人有利的事实。因被告人张某某没有侵权的故意,且侵权行为与结果之间有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所以也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以上辩护意见望合议议庭合议时予以考虑。相关声明:(1)如果您有法律问题,欢迎咨询律师。(2)文章来源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3)文章意见中的任一信息无意且并不构成或替代恰当的法律专业咨询,亦不因此形成当事人-律师委托关系;对完全或部分依赖文章意见的内容而作为或不作为产生的任一结果,原作者或本律师/律师事务所均不承担责任。
    杭州律师-戴允丝律师戴允丝律师
    2024-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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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广州荔湾区看守所走私普通货物罪不予起诉案例分析
    当事人一致好评,具典型成功案例。我们擅于攻克案件难关,对案件常常能从细节入手,找到突破口,冲出证据重围,灵活运用法律,切中案件要害,拿出独特的辩护意见,尽最大努力还您自由!宗旨:提供最优质的专业法律服务,为您的合法权益竭尽全力。】───2019年12月至2020年11月,被不起诉人赵某某从境外购买商品,委托水客团伙,通过夹带等方式逃避海关监管将货物运输入境。经计核,共偷逃应缴税额人民币133536.14元。【2.不起诉理由】【3.实务体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偷逃应缴税额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属于偷逃应缴税额较大,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检察机关认为,赵某某虽然实施了走私普通货物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赵某某不起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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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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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摩托车无证驾驶被撞了怎么办
    责任,一般是会处二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
    杭州律师-钱亚红律师钱亚红律师
    2023-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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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司机撞到人怎么处理
    ,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计算。一
    杭州律师-钱亚红律师钱亚红律师
    2023-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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