援外项目实施企业资格认定
基本信息
18005
2021年7月
行政许可
承诺件
对于通过资格审查方式认定资格的申请由商务部负责受理
国家级
法定本级行使
商务部
法定机关
资质认证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初核的,时限为15个工作日)。其中,办理过程中所需的公示以及申请企业补正材料,不计入时限。
通过资格审查方式认定资格的,无数量限制。
不收费
2次
本指南适用于对外援助项目实施企业资格认定的申请和办理。
(一)资格审查事务窗口咨询
部门名称:商务部行政事务服务大厅
地 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2号东门向南50米
电 话:010-65197856
传 真:010-65197875
(二)其他事务电话咨询
商务部合作司执行协调处:010-85093528,010-85093546
商务部行政许可统一监督投诉电话:010-12335
工作日,上午 8:30-11:30,下午13:30-16:30。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2号
设定依据
(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行政许可目录第187条。第187条:项目名称:援外项目实施企业资格认定 实施机关:商务部
受理条件
办理流程
申请材料
(一)申请资格认定(延续)的援外成套项目总承包企业须提交:
序号 |
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纸质/电子版 |
材料填写样本 |
材料必要性 |
份数 |
填报须知 |
备注 |
---|---|---|---|---|---|---|---|---|
一 |
申请书及企业情况一览表 |
原件 |
纸质 |
必要 |
1 |
需加盖申请企业公章。申请书应为企业正式文件。 |
||
二 |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
复印件 |
纸质 |
无 |
必要 |
1 |
需加盖申请企业公章。 |
|
三 |
企业出资情况的告知承诺 |
原件 |
纸质 |
无 |
必要 |
1 |
由申请企业自主出具,需明确告知所有股东名称及持股比例,并承诺所有出资人均为中国投资者。需加盖申请企业公章。 |
|
四 |
出资人身份证明文件 |
复印件 |
纸质 |
无 |
必要 |
1 |
出资人为自然人的,附其身份证明及复印件;出资人为非自然人的,附其注册登记证明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需加盖申请企业公章。 |
上市公司需出具所有限售股股东的身份证明文件,持股比例低于 2%(不含本数)的股东身份证明文件可不提供。 |
五 |
会计报表 |
复印件 |
纸质 |
无 |
必要 |
1 |
时间年限为申请(延续)前三年度,需加盖申请企业公章。 |
|
六 |
本企业关于申请(延续)前三年内未受过刑事处罚、未因进行非法经营活动或严重违反国家有关对外援助管理规定受过行政处罚的声明 |
原件 |
纸质 |
无 |
必要 |
1 |
由申请企业自主出具,需加盖申请企业公章。 |
声明内容应体现“前三年内未受过刑事处罚、未因进行非法经营活动或严重违反国家有关对外援助管理规定受过行政处罚”。 |
七 |
税务机关出具的前三年完税证明 |
原件 |
纸质 |
无 |
必要 |
1 |
时间年限为申请(延续)前三年度。 |
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的申请企业,不需要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证明。纳税信用等级为B级(含)以下的申请企业,需要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证明,国税或地税出具均可。 |
八 |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前三年缴费证明 |
原件 |
纸质 |
无 |
必要 |
1 |
时间年限为申请(延续)前三年度。 |
|
九 |
技术资质证书 |
复印件 |
纸质 |
无 |
必要 |
1 |
证书应在有效期内。 |
|
十 |
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
复印件 |
纸质 |
无 |
必要 |
1 |
证书应在有效期内。 |
质量管理体系应符合《质量管理体系要求 》(GB/T19001-2008)和《工程建设施工企业质量管理规范 》(GB/T50430- 2001);环境管理体系应符合《环境管理体系要求》(GB/T24001- 2004);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应符合《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要求及使用指南》(GB/T45001-2020)。 |
十一 |
具有良好的经营诚信表现的说明材料 |
原件 |
纸质 |
无 |
必要 |
1 |
由申请企业自主出具,需加盖申请企业公章。 |
说明内容应体现“未列入有关国际组织和国务院主管部门制定的禁止性名单” |
(二)申请资格认定(延续)援外物资项目总承包企业须提交:
序号 |
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纸质/电子版 |
材料填写样本 |
材料必要性 |
份数 |
填报须知 |
备注 |
---|---|---|---|---|---|---|---|---|
一 |
申请书及企业情况一览表 |
原件 |
纸质 |
必要 |
1 |
需加盖申请企业公章。申请书应为企业正式文件。 |
||
二 |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
复印件 |
纸质 |
无 |
必要 |
1 |
需加盖申请企业公章。 |
|
三 |
企业出资情况的告知承诺 |
原件 |
纸质 |
无 |
必要 |
1 |
由申请企业自主出具,需明确告知所有股东名称及持股比例,并承诺所有出资人均为中国投资者。需加盖申请企业公章。 |
|
四 |
出资人身份证明文件 |
复印件 |
纸质 |
无 |
必要 |
1 |
出资人为自然人的,附其身份证明及复印件;出资人为非自然人的,附其注册登记证明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需加盖申请企业公章。 |
上市公司需出具所有限售股股东的身份证明文件,持股比例低于 2%(不含本数)的股东身份证明文件可不提供。 |
五 |
会计报表 |
复印件 |
纸质 |
无 |
必要 |
1 |
时间年限为申请(延续)前三年度,需加盖申请企业公章。 |
|
六 |
本企业关于申请(延续)前三年内未受过刑事处罚、未因进行非法经营活动或严重违反国家有关对外援助管理规定受过行政处罚的声明 |
原件 |
纸质 |
无 |
必要 |
1 |
由申请企业自主出具,需加盖申请企业公章。 |
声明内容应体现“前三年内未受过刑事处罚、未因进行非法经营活动或严重违反国家有关对外援助管理规定受过行政处罚”。 |
七 |
税务机关出具的前三年完税证明 |
原件 |
纸质 |
无 |
必要 |
1 |
时间年限为申请(延续)前三年度。 |
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的申请企业,不需要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证明。纳税信用等级为B级(含)以下的申请企业,需要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证明,国税或地税出具均可。 |
八 |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前三年缴费证明 |
原件 |
纸质 |
无 |
必要 |
1 |
时间年限为申请(延续)前三年度。 |
|
九 |
海关出口业绩证明 |
复印件 |
纸质 |
无 |
必要 |
1 |
业绩期限为申请(延续)前三年度 |
企业可提供报关单,一年一单,报关单应体现受援国名称、进出口时间等内容 |
十 |
具有良好的经营诚信表现的说明材料 |
原件 |
纸质 |
无 |
必要 |
1 |
包括由申请企业自主出具的说明材料(原件)和通过海关一般信用企业认定证明材料(复印件)。需加盖申请企业公章。 |
说明材料具体内容应体现“未列入有关国际组织和国务院主管部门制定的禁止性名单”和“未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海关认证证明材料应为海关认证证书(复印件),如无证书,可提供“中国海关企业进出口信用信息公示平台”查询结果。 |
(三)对于援外成套项目管理企业、技术援助项目实施单位、人力资源开发合作项目实施单位、援外项目咨询服务单位等通过资格招标方式认定的,参与投标企业应提交的资料详见具体资格认定招标公告。具体公告将适时在商务部网站发布。
申请接收
(一)接收方式
窗口接收:商务部行政事务服务大厅(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2号东门向南50米)。
(二)办公时间
工作日,上午 8:30-11:30,下午 13:30-16:30。
事项审查类型
商务部通过资格审查方式认定援外成套项目总承包企业资格和物资项目总承包企业资格,资格审查采取及时审核形式办理。
商务部通过资格招标方式认定援外成套项目管理企业、技术援助项目实施单位、人力资源开发合作项目实施单位和援外项目咨询服务单位的资格,并适时在商务部网站发布招标公告,具体类别和数量、招标代理机构信息详见每次资格认定招标公告。
办理方式
(一)申请材料受理
1.中央企业或其他在国务院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企业直接向商务部提交申请材料;
2.其他企业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申请,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进行初核后,将企业申请材料连同初核意见一并向商务部提交;
3.商务部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如材料不齐全或不合格,不予接收,要求其按规定补正;对于材料齐全的,予以接收并出具受理通知单。
(二)资格审批
1.合作司对已受理的资格认定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和复审,复审无误并完成最终审核后代部下达资格认定的批件。
2.经初审或复审需补正有关材料的,合作司请行政事务服务中心通知申请企业予以补正;对于经补充完整的申请材料, 按上款规定程序完成最终审核后下达资格认定的批件。
3.在审批过程中如发现申请材料不符合资格认定条件,商务部完成最终审核后下达不予认定的通知。
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
资格审查方式下,资格申请受理后即可通过登陆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网 址:http://egov.mofcom.gov.cn) 或拨打咨询电话(010-65197856) 查询审批状态和结果。
审批结果
商务部关于认定资格的批复文件。
结果送达
(一)对于通过资格审查方式认定资格的,行政许可决定作出后, 由商务部行政事务服务大厅向经资格认定的申请人送达商务部关于认定资格的批复文件或不予认定的通知。
(二)对于通过资格招标方式认定资格的,商务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后,直接向经资格认定的申请人送达有关批复文件。
(三)合作司定期在商务部政府网站合作司子站中公布经资格认定的企业名单。
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一)依据《行政许可法》,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2.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3.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事实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二)依据《行政许可法》,行政相对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向行政许可部门提供真实、有效的申请材料,并对真实性负责;
2.按照行政许可部门要求,及时完成材料补正程序;
3.申请人获得许可后,应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援外项目实施企业资格认定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权利和义务,并在企业发生企业名称、企业类型、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和出资人变更时,履行变更备案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