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企业在境外开办企业(金融企业除外)核准
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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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窗口咨询
部门名称:商务部行政事务服务大厅
地 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2号东门向南50米
电 话:010-65197856
(二)电话咨询
亚洲、台港澳地区:010-65197483
西亚非洲地区:010-65197145
欧亚地区:010-65197156
欧洲、美洲、大洋洲地区:010-65197143
(三)网络咨询
商务部公众留言板块(http://gzly.mofcom.gov.cn/info/list)
(四)进度查询
可登录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境外投资管理子应用企业端,或拨打国别(地区)事务咨询电话查询核准批进度和办理结果。 (http://ecomp.mofcom.gov.cn/loginCorp.html)
商务部行政许可统一监督投诉电话:010-12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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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受理条件
办理流程
申请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填写样本 |
来源渠道 |
数量要求 |
材料必要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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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书,主要包括投资主体情况、境外企业名称、股权结构、投资金额、经营范围、投资资金来源、投资具体内容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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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部门对所涉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限制出口 的产品或技术准予出口的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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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接收
企业在办理境外投资核准手续时,原则上不再报送纸质材料。对于企业认为不宜线上提交的材料,可线下报送纸质材料办理申请。
1.线上接收
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境外投资管理子应用(http://ecomp.mofcom.gov.cn/loginCorp.html)
2.窗口接收
接收部门名称:商务部行政事务服务大厅(地址:北京市东长安街2号东门向南50米)
办理方式
一般申请事项采取书面审查,必要时可依据《行政许可法》第34、36条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实、听取申请人及利害关系人的陈述和申辩。(《行政许可法》链接: http://www.npc.gov.cn/npc/c30834/201905/64f52a065d3142ae92d95fa860e2f0e0.shtml)
审批结果
商务部印发批复文件,并颁发《企业境外投资证书》。
结果送达
(一)申请方是中央企业的,商务部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后,通过“境外投资管理系统”通知申请方,并通过现场领取方式将批复结果送达。
(二)申请方是地方企业的,商务部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后,通过“境外投资管理系统”电子传输至地方企业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地方企业径向其领取。
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行政许可法》和国内企业在境外开办企业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权利和义务。
常见错误示例
一、申请书要素不全。按规定申请书应包括投资主体情况、境外企业名称、股权结构、投资金额、经营范围、经营期限、投资资金来源、投资具体内容等。
二、《境外投资申请表》填写不规范。如,股东列举不全面或不准确;中方出资币种和金额、中方投资的构成与实际不符、项目简况填写过于简单等。
三、申请主体错误。两个以上企业共同开展境外投资的,应由相对大股东在征求其他投资方书面同意后办理核准。
四、申请函抬头将“商务部”误写为“商务部合作司”。
常见问题
实行核准管理的行业是指涉及出口中华人民共和国限制出口的产品和技术的行业、影响一国(地区)以上利益的行业。
限制出口的产品和技术可参考《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2021年)》(商务部 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71号)、《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商务部 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75号)等相关规定。
终止是指原核准的境外企业不再存续或企业不再拥有原经核准的境外企业的股权等任何权益。
附录
1.设立境外投资企业申请表(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