睿远稳进配置两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24年6月13日更新)

天天基金网

      睿远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睿远稳进配置两年持有期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24 年 6 月 13 日更新)

      基金管理人:睿远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四年六月

      重要提示

      睿远稳进配置两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已于 2021 年 11 月 10 日获得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准予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3609 号)。基金合

      同于 2021 年 12 月 6 日起正式生效,自该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

      金。

      本招募说明书是对原《睿远稳进配置两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更新,原招募说明书与本招募说明书不一致的,以本招募说明书为准。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认购(或申购)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本基金是否和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投资者应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获得基金投资收益,亦自行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而波动,投资本基金风险详见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章节。投资本基金的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市场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基金份额持有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投资过程中的操作风险,投资标的的信用风险,以及本基金基金投资对象与投资策略引致的特有的风险等。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基金以 1.00 元发售面值进行募集,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存在基金份额净值跌破 1.00 元发售面值的风险。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但低于股票型基金。

      本基金投资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以下简称“港股通机制”)试点允许买卖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标的股票”)的,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港股市场实行T+0 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 A 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等。具体风险请查阅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风险揭示”章节的具体内容。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

      科创板和/或北交所上市的股票是国内依法上市的股票,属于《基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上市交易的股票”。本基金基金合同中的投资范围中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且投资科创板和/或北交所股票符合本基金基金合同所约定的投资目标、投资策略、投资范围、资产配置比例、风险收益特征和相关风险控制指标。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目标、投资策略需要或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和/或北交所股票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和/或北交所股票,并非必然投资于科创板和/或北交所股票。基金管理人在投资科创板和/或北交所股票过程中,将根据审慎原则进行投资决策和风险管理,保持基金投资风格的一致性,并做好流动性风险管理工作。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如果投资,可能面临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创新企业发行人、境外发行人、存托凭证发行机制和交易机制等相关的风险。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存托凭证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存托凭证,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存托凭证。

      本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当投资人赎回时,所得或会高于或低于投资人先前所支付的金额。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 50%的除外。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对于每份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设置2年锁定期限,因红利再投资所得的份额与原份额适用相同的锁定期,基金份额在锁定持有期内不办理赎回及转换转出业务。自锁定持有期结束后下一个工作日起即进入开放持有期,可以办理赎回及转换转出业务。因此基金份额持有人面临在锁定持有期内不能赎回基金份额的风险。具体请见“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部分。

      本更新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24 年 6 月 12 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

      值表现摘自本基金 2024 年第 1 季度报告,数据截止日为 2024 年 3 月 31 日(未

      经审计)。

      本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知悉并同意本次更新的内容。

      目 录

      第一部分 绪言...... 6

      第二部分 释义...... 7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13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23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30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32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33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34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46

      第十部分 基金的业绩...... 63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 66

      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67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分配...... 75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77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80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81

      第十七部分 侧袋机制...... 89

      第十八部分 风险揭示...... 92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05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107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124

      第二十二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44

      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披露事项...... 146

      第二十四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148

      第二十五部分 备查文件...... 149

      第一部分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睿远稳进配置两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睿远稳进配置两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睿远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睿远稳进配置两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睿远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睿远稳进配置两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睿远稳进配置两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睿远稳进配置两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睿远稳进配置两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睿远稳进配置两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

      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20 年 8 月 28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

      实施的,并经 2020 年 3 月 20 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

      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港股通:指内地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经由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16、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7、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8、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9、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0、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1、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22、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3、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4、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及转托管等业务

      25、销售机构:指睿远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6、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7、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睿远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睿远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8、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1、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3、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4、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5、锁定持有期:对于每份基金份额,锁定持有期指基金合同生效日(对认购份额而言)、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对申购份额而言)或基金份额转换转入确认日(对转换转入份额而言)起(即锁定持有期起始日),至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或基金份额转换转入确认日次 2 年的年度对日的前一日(即锁定持有期到期日)之间的区间,基金份额在锁定持有期内不办理赎回及转换转出业务。若该年度对日为非工作日或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36、开放持有期:对于每份基金份额,自锁定持有期结束后即进入开放持有期,开放持有期首日为锁定持有期到期日下一个工作日。每份基金份额在开放持有期期间的开放日可以办理赎回及转换转出业务

      37、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8、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n 为自然数

      39、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若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时,则本基金可以不开放申购和赎回等业务,具体以届时公告为准)

      40、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1、《业务规则》:指《睿远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2、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3、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4、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5、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资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46、基金份额类别:指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各基金份额类别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47、A 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人认购/申购基金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并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或简称“A 类份额”

      48、C 类基金份额:指从本类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并不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的基金份额,或简称“C 类份额”

      49、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50、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51、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申购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申购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2、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53、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4、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5、元:指人民币元

      56、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7、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8、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9、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0、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61、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62、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

      户称为侧袋账户

      63、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64、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睿远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临潼路 170 号 608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芳甸路 1155 号浦东嘉里城办公楼 42-43 层

      法定代表人:饶刚

      设立日期:2018 年 10 月 29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设立睿远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的批复》(证监许可[2018]1682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壹亿圆整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人:祝彬涵

      联系电话:400-920-1000

      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比例(%) 出资方式

      陈光明 4,991.98 49.9198% 货币

      傅鹏博 1,200.00 12.00% 货币

      刘桂芳 720.00 7.20% 货币

      林敏 499.00 4.99% 货币

      赵枫 499.00 4.99% 货币

      上海玮远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475.00 4.75% 货币

      上海怡远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450.00 4.50% 货币

      上海洵远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350.00 3.50% 货币

      上海湛远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320.00 3.20% 货币

      上海盈远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320.01 3.2001% 货币

      上海瑛远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135.01 1.3501% 货币

      上海览远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40.00 0.40% 货币

      合计 10,000.00 100.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成员基本情况

      刘桂芳女士,董事长,经济学硕士,高级会计师。曾任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机构监管处处长、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合规总监、副总裁、首席风险官等职务,担任中国证券业协会合规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曾被授予上海市领军人才称号,在合规与风险管理等领域拥有丰富的理论与实践经验。

      陈光明先生,董事,工学硕士。曾任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总经理,东方证券资产管理业务总部总经理,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助理,睿远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傅鹏博先生,董事,经济学硕士。曾任上海财经大学经济管理系讲师,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企业融资部经理,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总部负责人、研究所首席策略师,汇添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策略师,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睿远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林敏先生,董事,经济学硕士,特许金融分析师。曾任招商银行总部财富管理部和零售银行部财富产品负责人,负责公私募基金、保险、银行理财等产品的研究开发、客户配置与服务工作,在境内外财富管理行业拥有丰富的理论与实践经验。

      饶刚先生,董事,理学硕士。曾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兼任富国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总经理,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睿远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张维炯先生,独立董事,哲学博士。现任中欧国际工商学院副院长兼中方教务长,曾任上海交通大学管理学院助理院长、副院长。

      王晓荷女士,独立董事,管理学硕士。现任中证信用增进股份有限公司监事长,曾任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长。

      杨晓女士,独立董事,法学硕士。现任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曾任上海市小耘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夏大慰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硕士。现任上海国家会计学院教授,曾任上海财经大学院长、校长助理、副校长,上海国家会计学院院长。

      王旻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博士。现任北京大至咨询有限公司 CEO,曾任中国证监会河北监管局党委委员、副局长,中国证券业协会党委委员、副会长兼秘书长,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高级顾问。

      2、监事基本情况

      李璟女士,综合管理部总经理,工学学士。曾任上海易城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中欧国际工商学院 EMBA 项目高级主管,同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国际 MBA 项目主管。

      3、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饶刚先生,总经理。(简历请参见上述董事成员介绍)

      傅鹏博先生,副总经理。(简历请参见上述董事成员介绍)

      林敏先生,副总经理。(简历请参见上述董事成员介绍)

      许志雄先生,副总经理兼首席信息官,工学硕士。曾任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电脑中心项目经理,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项目经理,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总监,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李雁飞女士,督察长,法学硕士。曾任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主任科员,国泰君安证裕投资有限公司合规总监、首席风险官。

      4、基金经理

      饶刚先生,理学硕士,曾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兼任富国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总经理,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睿远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现任睿远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自 2021 年 12 月起任睿远稳进配置两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侯振新先生,经济学硕士,曾任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资产管理部高级经理、资产管理业务中心资本市场部副总经理,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资产管理业务中心机构理财投资处处长、股权融资处处长,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私募固定收益投资部总经理。现任睿远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公募混合资产投资管理部总经理、固收研究部联席总经理。自 2023 年 1 月起任睿远稳进配置两

      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23 年 9 月起任睿远稳益增强 30 天

      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傅鹏博先生、赵枫先生、朱璘先生、吴非先生担任公募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负责公募权益投资业务。傅鹏博先生担任公募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

      饶刚先生、黄真先生、李武先生、侯振新先生、杨佳木女士担任混合资产投

      资决策委员会委员,负责固收投资业务及混合资产投资业务。饶刚先生担任混合资产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 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 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 基金管理人同时将严格遵守基金合同,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策略及限制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 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等法律法规的行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

      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 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 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 将基金资产用于承销证券;

      (9) 违反规定用基金资产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10)将基金资产用于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11)以基金资产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12)用基金资产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

      易活动;

      (13)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禁止的其他行为。

      3. 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 越权或违规经营;

      (2) 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 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 在包括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进行虚假信息披露;

      (5) 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 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

      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8) 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9) 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0)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1)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2)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3)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谋取不当利益。

      (3) 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为防范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维护公司股东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在充分考虑内外部环境的基础上,通过建立组织机制、运用管理方法、实施控制程序与控制措施,本基金管理人按照公司章程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约束,建立了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

      (1)保证公司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准则,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确保产品、公司财务等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2. 内部控制的原则

      本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涵盖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它资产的运作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6)合法合规性原则:公司内控制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各项规定;

      (7)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涵盖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不得留有制度上的空白或漏洞;

      (8)审慎性原则:制定内部控制制度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为出发点;

      (9)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的修改或完善。

      3. 内部控制体系

      (1)内部控制制度体系

      公司制定了合理、完备、有效并易于执行的制度体系。公司制度体系由不同层面的制度构成。按照其效力大小分为三个层面:第一个层面公司基本制度是依照外部规范和《公司章程》由董事会审议通过的经营管理基础性制度,是对各项业务及管理活动的基本规范,主要包括内部控制大纲、风险管理基础制度、合规管理与监察稽核基础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财务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绩效考核制度、紧急情况处理制度、董事会下设相关组织机构的议事规则及其他外规要求需董事会审核的制度等。第二个层面是公司一般管理制度,是指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审批、以公司名义发布的规范经营管理活动的制度。第三个层面是部门业务规章是指各部门自行制定发布并仅适用于其内部的、用以规范该部门内部管理或业务流程等规章制度。公司重视对制度的持续检验,结合业务的发展、法规及监管环境的变化以及公司风险控制的要求,不断检讨和增强公司制度的完备性、有效性。

      (2)内部控制运行体系

      内部控制运行体系包括决策、执行、监督三个体系。

      决策体系:公司决策体系由股东会、董事会(含其下设的风险控制委员会、薪酬管理委员会)、总经理、经理层(含其下设的各管理委员会)组成,对公司管理、基金运作等重大事项进行集体决策,遵循科学决策程序,有效避免权力过

      于集中而出现风险。

      执行体系:在总经理的领导下,由公司各职能部门承担公司开展基金业务的日常投资运作活动和具体管理工作。公司认真执行内部控制战略,并采取具体措施落实内部控制。

      监督体系:监事、督察长、合规部、风险管理部构成公司的监督体系,负责监督公司管理、基金运作、员工行为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

      4.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针对研究业务控制,公司研究工作保持客观、独立。公司建立严密的研究工作业务流程,形成科学、有效的研究方法。同时,公司建立投资对象备选库机制,研究部门根据产品合同要求,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建立和维护备选库。此外,建立研究与投资的业务交流制度,保持通畅的交流渠道。

      针对投资决策业务控制,公司投资决策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符合产品合同所规定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组合和投资限制等要求;健全投资决策授权制度,明确界定投资权限,严格遵守投资限制,防止越权决策;建立科学的投资管理业绩评价体系,包括投资组合情况、是否符合基金产品特征和决策程序、基金绩效归属分析等内容。

      针对交易业务控制,公司实行集中交易机制,将基金的投资决策过程和投资执行过程分开,基金的所有证券买卖活动必须通过交易室集中统一完成。公司交易室以公正、公平为原则,对不同投资组合实行“统一交易、统一管理”,并确保各投资组合间的利益公平。同时,公司建立完善的交易记录机制及科学的交易绩效评价体系。

      针对信息披露控制,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针对信息技术系统控制,公司遵循安全性、实用性、可操作性原则,通过严格的授权制度、岗位责任制度、门禁制度、内外网分离制度等管理措施,保障信息技术系统的设计开发、系统安全运行、硬件要求、软件使用、信息数据管理等均法律法规及内部管理要求。

      针对会计系统控制,公司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严格的会计运营业务隔离机制,公司层面与产品层面的财务管理相互独立,制订基金会计制度、公司财务制度,完善内部工作流程,针对各个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系统控制。

      针对监察稽核控制,公司设立督察长,经董事会聘任,对董事会负责,同时与公司总经理沟通工作。公司设立合规部、风险管理部,对督察长负责,开展合规、风控和监察稽核工作,公司保障其独立性和权威性。同时,公司强化内部检查机制,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内部控制机制的执行情况,确保公司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有效运行。

      5. 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1)公司董事会对公司建立内部控制制度并维持其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公司经理层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承担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3)基金管理人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基金管理人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1、基本情况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银行”)

      设立日期:1987年4月8日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注册资本:252.20亿元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行长:王良

      资产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83号

      电话:4006195555

      传真:0755-83195201

      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负责人:张姗

      2、发展概况

      招商银行成立于1987年4月8日,是我国第一家完全由企业法人持股的股份制商业银行,总行设在深圳。自成立以来,招商银行先后进行了三次增资扩股,并于2002年3月成功地发行了15亿A股,4月9日在上交所挂牌(股票代码:600036),是国内第一家采用国际会计标准上市的公司。2006年9月又成功发行了22亿H股,9月22日在香港联交所挂牌交易(股票代码:3968),10月5日行使H股超额配售,共发行了24.2亿H股。截至2024年03月31日,本集团总资产115,202.26亿元人民币,高级法下资本充足率18.20%,权重法下资本充足率15.01%。

      2002 年 8 月,招商银行成立基金托管部;2005 年 8 月,经报中国证监会同

      意,更名为资产托管部,现下设基金券商团队、银保信托团队、养老金团队、业务管理团队、产品研发团队、风险管理团队、系统与数据团队、项目支持团队、

      运营管理团队、基金外包业务团队 10 个职能团队,现有员工 218 人。2002 年 11

      月,经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监会批准获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成为国内第一家获得该项业务资格上市银行;2003 年 4 月,正式办理基金托管业务。招商银行作为托管业务资质最全的商业银行之一,拥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受托投资管理托管、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QFII)、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托管

      (QDII)、保险资金托管、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托管、企业年金基金托管、存托凭证试点存托人、私募基金业务外包服务等业务资格。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结合自身在托管行业深耕 22 年的专业能力和创新精神,推出“招商银行托管+”服务品牌,以“践行价值银行战略,致力于成为服务更佳、科技更强、协同更好的客户首选全球托管银行”品牌愿景为指引,以“值得信赖的专家、贴心服务的管家、让价值持续增加、客户的体验更佳”的“4+目标”,以创新的“服务产品化”为方法论,全方位助力资管机构实现可持续的高质量发展。招商银行资产托管围绕资管全场景,打造了“如风运营”“大观投研”“见微数据”三个服务子品牌,不断创新托管系统、服务和产品:在业内率先推出“网上托管银行系统”、托管业务综合系统和“6S”托管服务标准,首家发布私募基金绩效分析报告,开办国内首个托管银行网站,推出国内首个托管大数据平台,成功托管国内第一只券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第一只FOF、第一只信托资金计划、第一只股权私募基金、第一家实现货币市场基金赎回资金 T+1 到账、第一只境外银行 QDII 基金、第一只红利 ETF 基金、第一只“1+N”基金专户理财、第一家大小非解禁资产、第一单 TOT 保管,实现从单一托管服务商向全面投资者服务机构的转变,得到了同业认可。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持续稳健发展,社会影响力不断提升,近年来获得业

      内各类奖项荣誉。2016 年 5 月 “托管通”荣获《银行家》2016 中国金融创新

      “十佳金融产品创新奖”; 6 月荣获《财资》“中国最佳托管银行奖”,成为国内唯一获得该奖项的托管银行;7 月荣获中国资产管理“金贝奖”“最佳资产托

      管银行”、《21 世纪经济报道》“2016 最佳资产托管银行”。2017 年 5 月荣获

      《亚洲银行家》“中国年度托管银行奖”;6 月荣获《财资》“中国最佳托管银行奖”;“全功能网上托管银行 2.0”荣获《银行家》2017 中国金融创新“十佳金融产品创新奖”。2018 年 1 月荣获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17 年度优秀资产托管机构”奖;同月,托管大数据平台风险管理系统荣获 2016-2017年度银监会系统“金点子”方案一等奖,以及中央金融团工委、全国金融青联第五届“双提升”金点子方案二等奖;3 月荣获《中国基金报》 “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5 月荣获国际财经权威媒体《亚洲银行家》“中国年度托管银行奖”;

      12 月荣获 2018 东方财富风云榜“2018 年度最佳托管银行”、“20 年最值得信

      赖托管银行”奖。2019 年 3 月荣获《中国基金报》“2018 年度最佳基金托管银

      行”奖;6 月荣获《财资》“中国最佳托管机构”“中国最佳养老金托管机构”“中国最佳零售基金行政外包”三项大奖;12 月荣获 2019 东方财富风云榜“2019年度最佳托管银行”奖。2020 年 1 月,荣获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19年度优秀资产托管机构”奖项;6 月荣获《财资》“中国境内最佳托管机构”“最佳公募基金托管机构”“最佳公募基金行政外包机构”三项大奖;10 月荣获《中国基金报》第二届中国公募基金英华奖“2019 年度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2021年 1 月,荣获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20 年度优秀资产托管机构”奖项;同月荣获 2020 东方财富风云榜“2020 年度最受欢迎托管银行”奖项;2021

      年 10 月,《证券时报》“2021 年度杰出资产托管银行天玑奖”;2021 年 12 月,

      荣获《中国基金报》第三届中国公募基金英华奖“2020 年度最佳基金托管银行”;2022年1月荣获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21年度优秀资产托管机构、估值业务杰出机构”奖项;9 月荣获《财资》“中国最佳托管银行”“最佳公募基金托管银行”“最佳理财托管银行”三项大奖;12 月荣获《证券时报》“2022年度杰出资产托管银行天玑奖”;2023 年 1 月荣获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22 年度优秀资产托管机构”、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2022 年度优秀托管机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2 年度银行间本币市场托管业务市场创新奖”三项大奖;2023 年 4 月,荣获《中国基金报》第二届中国基金业创新英华奖“托管创新奖”;2023 年 9 月,荣获《中国基金报》中国基金业英华

      奖“公募基金 25 年基金托管示范银行(全国性股份行)”;2023 年 12 月,荣获

      《东方财富风云榜》“2023 年度托管银行风云奖”。2024 年 1 月,荣获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23 年度优秀资产托管机构”、“2023 年度估值业务杰出机构”、“2023 年度债市领军机构”、“2023 年度中债绿债指数优秀承销机构”四项大奖;2024 年 2 月,荣获泰康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2023 年度最佳年金托管合作伙伴”奖。

      (二)主要人员情况

      缪建民先生,招商银行董事长、非执行董事,2020 年 9 月起担任招商银行

      董事、董事长。中央财经大学经济学博士,高级经济师。中国共产党第十九届、二十届中央委员会候补委员。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曾任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副董事长、总裁,中国人民保险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总裁、

      董事长,曾兼任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人民保险(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人保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人民养老保险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王良先生,招商银行党委书记、执行董事、行长。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硕士,高级经济师。1995 年 6 月加入招商银行,历任招商银行北京分行行长助理、副行长、行长,2012 年 6 月起历任招商银行行长助理、副行长、常务副行长,2022

      年 4 月 18 日起全面主持招商银行工作,2022 年 5 月 19 日起任招商银行党委书

      记,2022 年 6 月 15 日起任招商银行行长。兼任招商银行香港上市相关事宜之授

      权代表、招银国际金融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招银国际金融有限公司董事长、招商永隆银行董事长、招联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招商局金融控股有限公司董事、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副会长、中国银行业协会中间业务专业委员会第四届主任、中国金融会计学会第六届常务理事、广东省第十四届人大代表。

      王颖女士,招商银行副行长,南京大学政治经济学专业硕士,经济师。王颖女士 1997 年 1 月加入招商银行,历任招商银行北京分行行长助理、副行长,天津分行行长,深圳分行行长,招商银行行长助理。2023 年 11 月起任招商银行副行长。

      孙乐女士,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硕士研究生毕业,2001 年 8 月加

      入招商银行至今,历任招商银行合肥分行风险控制部副经理、经理、信贷管理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公司银行部总经理、中小企业金融部总经理、投行与金融市场部总经理;无锡分行行长助理、副行长;南京分行副行长,具有20 余年银行从业经验,在风险管理、信贷管理、公司金融、资产托管等领域有深入的研究和丰富的实务经验。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 2024 年 03 月 31 日,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累计托管 1432 只证券投

      资基金。

      (四) 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目标

      招商银行确保托管业务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制度,坚持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理念;形成科学合理的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确保托管业务的稳健运行和托管资产的安全;建立有利于查错防弊、堵塞漏洞、消除隐患,保证业务稳健运行的风险控制制度,确保托管业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确保内控机制、体制的不断改进和各项业务制度、流程的不断完善。

      2、 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三级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体系:

      一级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是在招商银行总行风险管控层面对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总行风险管理部、法律合规部、审计部独立对资产托管业务进行评估监督,并提出内控提升管理建议。

      二级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是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设立风险合规管理相关团队,负责部门内部风险预防和控制,及时发现内部控制缺陷,提出整改方案,跟踪整改情况,并直接向部门总经理室报告。

      三级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是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在设置专业岗位时,遵循内控制衡原则,视业务的风险程度制定相应监督制衡机制。

      3、 内部控制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覆盖各项业务过程和操作环节、覆盖所有团队和岗位,并由全部人员参与。

      (2)审慎性原则。托管组织体系的构成、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均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体现“内控优先”的要求。

      (3)独立性原则。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各团队、各岗位职责保持相对独立,不同托管资产之间、托管资产和自有资产之间相互分离。内部控制的检查、评价部门独立于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部门。

      (4)有效性原则。内部控制有效性包含内部控制设计的有效性、内部控制执行的有效性。内部控制设计的有效性是指内部控制的设计覆盖了所有应关注的重要风险,且设计的风险应对措施适当。内部控制执行的有效性是指内部控制能够按照设计要求严格有效执行。

      (5)适应性原则。内部控制适应招商银行托管业务风险管理的需要,并能

      够随着托管业务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修订和完善。

      (6)防火墙原则。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办公场地与我行其他业务场地隔离,办公网和业务网物理分离,部门业务网和全行业务网防火墙策略分离,以达到风险防范的目的。

      (7)重要性原则。内部控制在实现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关注重要托管业务重要事项和高风险环节。

      (8)制衡性原则。内部控制能够实现在托管组织体系、机构设置、权责分配及业务流程等方面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同时兼顾运营效率。

      4、 内部控制措施

      (1)完善的制度建设。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从资产托管业务内控管理、产品受理、会计核算、资金清算、岗位管理、档案管理和信息管理等方面制定一系列规章制度,建立了三层制度体系,即:基本规定、业务管理办法和业务操作规程。制度结构层次清晰、管理要求明确,满足风险管理全覆盖的要求,保证资产托管业务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运作。

      (2)业务信息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在数据传输和保存方面有严格的加密和备份措施,采用加密、直连方式传输数据,数据执行异地实时备份,所有的业务信息须经过严格的授权方能进行访问。

      (3)客户资料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对业务办理过程中获取的客户资料严格保密,除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监管机构及审计要求外,不向任何机构、部门或个人泄露。

      (4)信息技术系统风险控制。招商银行对信息技术系统机房、权限管理实行双人双岗双责,电脑机房 24 小时值班并设置门禁,所有电脑设置密码及相应权限。业务网和办公网、托管业务网与全行业务网双分离制度,与外部业务机构实行防火墙保护,对信息技术系统采取两地三中心的应急备份管理措施等,保证信息技术系统的安全。

      (5)人力资源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通过建立良好的企业文化和员工培训、激励机制、加强人力资源管理及建立人才梯级队伍及人才储备机制,有效地进行人力资源管理。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比例、投资组合等情况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在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支付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指令拒绝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进行整改,整改的时限应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允许的调整期限。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睿远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临潼路 170 号 608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芳甸路 1155 号浦东嘉里城办公楼 42-43 层

      法定代表人:饶刚

      客户服务电话:400-920-1000

      联系人:廉迪

      电话:021-38173288

      传真:021-38173289

      2、其他销售机构

      本基金其他销售机构信息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登记机构

      名称:睿远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临潼路 170 号 608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芳甸路 1155 号浦东嘉里城办公楼 42-43 层

      法定代表人:饶刚

      电话:400-920-1000

      传真:021-58956329

      联系人:廉洪舰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陈颖华

      经办律师:黎明、陈颖华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威海路 755 号 25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威海路 755 号 25 楼

      法定代表人:张晓荣

      经办注册会计师:张健、江嘉炜

      电话:(021) 52920000

      传真:(021) 52921369

      联系人:杨伟平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基金募集申请于 2021 年 11 月 10 日经中国证监会【2021】

      3609 号文准予注册。

      一、基金名称

      睿远稳进配置两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类型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对于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设定锁定持有期,锁定持有期为2 年。锁定持有期到期后进入开放持有期,每份基金份额自开放持有期首日起才能办理赎回及转换转出业务。

      具体请见“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部分。

      四、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五、基金募集情况

      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1】3609 号文批准,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自 2021 年 12

      月 2 日至 2021 年 12 月 2 日向全社会公开募集。经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

      合伙)验资,按照每份基金份额面值人民币 1.00 元计算,募集期共募集9,950,656,621.13 份基金份额(含利息转份额),有效认购户数为 305,518 户。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生效

      根据有关规定,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基金合同》于 2021 年12 月 6 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

      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5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合同终止,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若届时中国证监会规定发生变化,上述规定被取消、更改或补充时,则本基金可以参照届时有效的规定执行。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基金的运作方式

      对于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设定锁定持有期,锁定持有期为 2 年。锁定持有期到期后进入开放持有期,每份基金份额自开放持有期首日起才能办理赎回及转换转出业务。

      锁定持有期指基金合同生效日(对认购份额而言)、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对申购份额而言)或基金份额转换转入确认日(对转换转入份额而言)起(即锁定持有期起始日),至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或基金份额转换转入确认日次 2 年的年度对日前一日(即锁定持有期到期日)止,若该年度对日为非工作日或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基金份额在锁定持有期内不办理赎回及转换转出业务。因红利再投资所得的份额与原份额适用相同的锁定期。

      每份基金份额的锁定持有期结束后即进入开放持有期,期间可以办理赎回及转换转出业务,每份基金份额的开放持有期首日为锁定持有期到期日的下一个工作日。

      二、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针对某类份额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三、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或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若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时,则本基金可以不开放申购和赎回等业务,具体以届时公告为准),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不可抗力,或者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

      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决定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的具体日期,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相关公告中规定。

      本基金认购份额的锁定持有期到期后,基金管理人开始办理投资者赎回和转换转出,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对于每份基金份额,自其开放持有期首日起才能办理赎回和转换转出。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该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在当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可自行选择所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未来在条件成熟和准备完备的情况下提供本基金不同类别之间的转换服务,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7、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

      处理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交付申购款项,否则所提交的申购申请不成立。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必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赎回申请不成立。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规定的时间内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人 T 日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项划付时间相应顺延。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不进入锁定持有期。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不

      承担该退回款项产生的利息等损失。因投资者未及时进行查询而造成的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因投资人怠于履行该项查询等各项义务,致使其相关权益受损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或不利后果。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时间进行调整,并必须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本基金单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10.00 元(含申购费),销售机构在此最低金额基础之上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详情请见相关销售机构公告。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个基金交易账户单笔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1.00 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每个基金交易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00 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3、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受限制,但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 50%的除外)。

      4、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有权规定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单日申购金额限制、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6、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7、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份额余额为 1 份。基金

      份额持有人因赎回、转换等原因导致其单个基金交易账户内剩余的基金份额低于1 份时,登记系统可对该剩余的基金份额自动进行全部赎回处理。但各销售机构对交易 账户最低份额余额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8、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等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七、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

      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

      如按照上述保留位数的份额净值对投资者的申购或赎回进行确认可能引起基金份额净值剧烈波动的,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以临时增加基金份额净值的保留位数并以此进行确认,并在确认完成后予以恢复,具体保留位数以届时公告为准。

      2、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1) 申购费用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在投资人申购时收取申购费,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

      费。申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A 类基金份额

      金额(M) 费率

      M≥1000 万元 按笔收取,1000 元/笔

      M<1000 万元 0.80%

      C 类基金份额

      申购费率为 0

      (2)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登记机构根据单次申购的实际确认金额确定每次申购所适用的费率并分别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相应类别份额的申购费率/(1+相应类别份额的申购费率)

      (如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申购费用=固定金额申购费)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相应类别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以四舍五入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申购份额以四舍五入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如:某投资者投资 5,000 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对应申购费率为

      0.80%,假设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1281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费用= 5,000×0.80%/(1+0.80%)=39.68 元

      净申购金额=5,000-39.68=4,960.32 元

      申购份额=4,960.32/1.1281=4,397.06 份

      即:投资者投资 5,000 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A 类基

      金份额净值为 1.1281 元,则投资者可获得 4,397.06 份 A 类基金份额。

      3、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1)赎回费用

      对于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本基金设置 2 年锁定期限,2 年后方可赎回,赎

      回时不收取赎回费。

      (2)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

      例:某投资人赎回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10,000 份,持有期限为 2 年,对应

      的赎回费率为 0.00%,假设赎回当日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是1.3200 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1.3200=13,200.00 元

      赎回费用=13,200.00×0= 0.00 元

      净赎回金额=13,200.00-0.00= 13,200.00 元

      即:某投资人赎回持有的 10,000 份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 2 年,

      假设赎回当日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3200 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3,200.00 元。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5、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6、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并进行公告。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港股通暂停交易,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或无法进行证券交易。

      4、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8、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

      9、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一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10、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港股通交易每日额度不足。

      11、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7、10、11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全部或部分被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该退回款项产生的利息等损失。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发生上述第 4、8、9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的,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有权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也可以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港股通暂停交易,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或无法进行证券交易。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赎回公告,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工作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

      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如果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有权采取如下措施:对于该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超过 10%的赎回申请,可以对其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延期的赎回申请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对于该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超过上述比例的部分,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前段“(1)全额赎回”或“(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但是,如该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日选择取消赎回,则其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4)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 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

      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或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的行为。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或者是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申购金额,每期申购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

      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七、基金份额的折算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市场情况对本基金进行份额折算,折算前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资产不变。基金管理人将在份额折算前 3 个工作日就折算方案、折算时间等内容进行相应公告。

      十八、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或相关公告。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投资于精选的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并辅助以金融衍生品投资,通过资产配置,严格控制基金的风险,力争实现基金的长期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主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政府支持机构债、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债、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同业存单、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融资业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资产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40%,其中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占股票资产的比例不超过 50%。本基金投资于同业存单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保证金以后,基金保留的现金或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本基金所指的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充分发挥基金管理人的研究优势,采取“自上而下”的方式进行资产配置,通过对宏观经济趋势、市场环境、财政政策、货币政策、行业周期阶段等的评估分析,研判国内经济发展形势,在严格控制投资组合风险的前提下,确

      定或调整投资组合中各类资产的配置比例,从而实现本基金长期、持续、稳定增值。

      2、债券市场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分析各类债券资产的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盈利能力、经风险调整后的收益率水平等,预期各类资产的风险与收益率变化,动态地调整配置的债券类别和配置比例。

      (1)利率债投资策略:通过对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的研究,分析和预测利率期限结构和债券市场变化趋势,动态调整利率债的期限配置。

      (2)信用债投资策略:根据债券发行人所处行业发展前景、业务发展状况、企业市场地位、财务状况、管理水平、债务水平等因素,评价债券发行人的信用风险,结合债券的发行契约,评价债券的信用级别,确定债券的信用风险利差与投资价值。

      (3)可转换债券投资:可转债同时具有债性和股性的特征,既受到债券市场的影响,也受到权益市场的影响,具有抵御下行风险、分享股票市场上涨收益的特点。本基金将选择公司基本面优良、其对应的基础证券有着较高上涨潜力的可转换债券进行投资。

      (4)可交换债券投资:本基金将积极把握新上市可交换债券的申购收益、二级市场的波段机会以及偏股型和平衡型可交换债的战略结构性投资机遇,适度把握可交换债券回售、赎回、修正相关条款博弈变化所带来的投资机会及套利机会,选择最具吸引力标的进行配置。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信用债的信用评级不低于 AA+。其中,投资于信用评级为AAA 及以上的信用债的比例不低于信用债资产的 50%;投资于信用评级为 AA+的信用债的比例不高于信用债资产的 50%。

      本基金投资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合计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

      上述信用评级为债项评级,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等短期信用债的信用评级依照评级机构出具的主体信用评级,本基金投资的信用债若无债项评级的,参照主体信用评级。本基金持有信用债期间,如果其信用评级下降不再符合前述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调整至符合约定。本基金对信用债评级的认定参照基金管理人选定的评级机构出具的债券信用评级。

      本基金将根据债券市场情况,基于利率期限结构及债券的信用级别,在综合考虑流动性、市场分割、息票率、税赋特点、提前偿还和赎回等因素的基础上,评估债券投资价值,选择定价合理或者价值被低估的债券构建投资组合,并根据市场变化情况对组合进行优化。

      3、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用“自下而上”的投资研究方法,通过对上市企业的深度研究,精选具备投资价值的标的构建股票组合。宏观经济和行业研究内化在公司研究中,作为公司研究的重要部分,结合公司的经营管理研究作出客观的价值判断。

      (1)个股精选策略

      1)定性分析,筛选价值公司

      发展潜力:在结构转型、产业升级的背景下,选择符合未来经济发展方向、行业竞争格局良好的上市公司;

      核心优势:选择在产品、技术、创新能力、资源、品牌等方面具备长期竞争优势的上市公司;

      盈利可持续:选择企业盈利模式不可复制,但具有长期可持续性、稳定性的优质上市公司;

      治理结构良好:选择公司治理结构良好,管理团队经验丰富、团结高效的上市公司,且公司发展战略清晰、合理、知行如一。

      2)定量分析,挖掘成长空间

      估值合理:相对估值为主,绝对估值为辅。相对估值方法包括市盈率(PE)、市盈率相对盈利增长比率(PEG)、市净率(PB)、企业价值倍数(EV/EBITDA)、市销率(PS)、每用户平均收入(ARUP)等;绝对估值方法包括股利贴现模型(DDM)、自由现金流贴现模型(DCF)等,以此衡量股价是否处于合理的估值区间。

      成长性较高:主要关注公司未来盈利的增长潜力,并借助企业的销售增长率、主营业务利润增长率、营业利润增长率、净利润增长率、经营性现金流量增长率等指标来考量公司的历史成长性。一般来说,如果上述指标能够持续保持同步增长,且不低于行业平均水平,则基本可以认为这个企业具有良好的增长能力。

      盈利能力较强:从资产质量、业务增长、财务结构、利润水平、盈利构成、

      现金流特征、盈利可预测性等出发,关注具备领先优势、盈利质量较高、盈利能力较强的上市公司。

      (2)港股投资策略

      本基金可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投资于香港股票市场。本基金重点投资于基本面良好、相对 A 股市场估值合理,具有持续领先优势或核心竞争力及注重现金分红的上市公司进行长期投资。

      4、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投资目标和股票投资策略,基于对基础证券投资价值的研究判断,进行存托凭证的投资。

      5、杠杆策略

      杠杆放大操作即以组合现有债券为基础,利用回购等方式融入低成本资金,并购买具有较高收益的债券,以期获取超额收益的操作方式。本基金将对回购利率与债券收益率、存款利率等进行比较,判断是否存在利差套利空间,从而确定是否进行杠杆操作。进行杠杆放大策略时,基金管理人将严格控制信用风险及流动性风险。

      6、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股指期货投资中主要遵循有效管理投资策略,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主要采用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期货合约,通过对现货和期货市场运行趋势的研究,结合股指期货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估值水平,与现货资产进行匹配,通过多头或空头套期保值等策略进行套期保值操作,以降低组合风险,提高组合的运作效率。

      7、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进行国债期货投资时,将根据风险管理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采用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期货合约,通过对债券市场和期货市场运行趋势的研究,结合国债期货的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的估值水平,与现货资产进行匹配,通过多头或空头套期保值等策略进行套期保值操作。本基金将充分考虑国债期货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性特征,运用国债期货对冲系统性风险、对冲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利用金融衍生品的杠杆作用,以达到降低投资组合的整体风险的目的,在最大限度保证基金资产安全的基础上,力求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

      值。国债期货相关投资严格遵循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8、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投资包括资产抵押贷款支持证券(ABS)、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MBS)等在内的资产支持证券。本基金通过考量宏观经济走势、支持资产所在行业景气情况、资产池结构、提前偿还率、违约率、市场利率等因素,预判资产池未来现金流变动;通过研究标的证券发行条款,预测提前偿还率变化对标的证券平均久期及收益率曲线的影响,同时密切关注流动性变化对标的证券收益率的影响,在严格控制信用风险暴露程度的前提下,通过信用研究和流动性管理,选择风险调整后收益较高的品种进行投资。

      9、融资业务的投资策略

      本基金还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融资业务。本基金参与融资业务,将综合考虑融资成本、保证金比例、冲抵保证金证券折算率、信用资质等条件,选择合适的交易对手方。同时,在保障基金投资组合充足流动性以及有效控制融资杠杆风险的前提下,确定融资比例。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资产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40%,其中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占股票资产的比例不超过 50%;投资于同业存单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计计算),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计计算),不超过该证券的 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

      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6)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2)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3)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4)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5)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6)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股指期货交易的,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6)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7)本基金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8)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9)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7)本基金参与融资的,每个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其他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18)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1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10)、(14)、(15)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照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按照取消或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五、投资决策

      1、决策依据

      (1)投资决策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2)投资决策是根据本基金产品的特征决定不同风险资产的配比;

      (3)投资决策须符合基金管理人内部投资决策授权制度,严格遵守投资限

      制;

      (4)研究部门独立完成相应的研究报告,为投资策略提供依据。

      2、决策程序

      本基金管理人基金的投资决策实行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决定,投资总监监督落实,基金经理具体实施的三级投资决策机制。投资决策委员会审定公募基金投资策略,并授权投资总监和投资经理在权限范围内实施审批和组合管理。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或不定期就投资管理业务的重大问题进行讨论。基金经理、研究员、交易员在投资管理过程中既密切合作,又责任明确,在各自职责内按照业务程序独立工作并合理地相互制衡。具体的决策流程如下:

      (1)投资决策委员会依据国家有关基金投资方面的法律和行业管理法规,决定公司针对市场环境重大变化所采取的对策;决定投资决策程序和风险控制系统及做出必要的调整;对旗下基金重大投资的批准与授权等。

      (2)投资总监在公司有关规章制度授权范围内,对重大投资进行审查批准;并且监督基金经理的日常投资行为。

      (3)研究员根据宏观经济、货币财政政策、行业发展动向和上市公司基本面等进行分析,提出宏观策略意见、股票、债券配置策略及行业配置意见。

      (4)定期不定期召开晨会、选股会、投资策略会等研究会议,基金经理在充分听取各研究员意见的基础上,确立公司对市场、资产和行业的投资观点,该投资观点是指导各基金进行资产和行业配置的依据。

      (5)基金经理在投资总监授权下,根据研究会议所确定的资产/行业配置策略,在充分听取研究员证券配置意见的基础上,进行投资组合的资产及行业配置;之后,在研究部门设定的投资对象备选库内,根据所管理组合的风险收益特征和流动性特征,构建基金组合。

      (6)基金经理下达交易指令到交易室进行交易。

      (7)风险管理部负责对投资组合进行事前、事中、事后的风险评估与控制。

      (8)指定部门或人员负责完成内部基金进行定期业绩评估,并完成有关评价报告。

      投资决策委员会有权根据市场变化和实际情况的需要,对上述投资管理程序做出调整

      六、业绩比较基准

      中债综合财富(总值)指数收益率×75%+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20%+中证港股通综合指数(人民币)收益率×5%。

      中债综合财富(总值)指数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的反映中国债券市场总体走势的代表性指数。该指数的样本券覆盖我国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成份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券、短期融资券等几乎所有债券种类,具有广泛的市场代表性,能够反映债券市场总体走势。

      沪深 300 指数是由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授权,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开发的中国 A 股市场指数,其成份股票为中国 A 股市场中代表性强、流动性高、流通市值大的主流股票,能够反映 A 股市场总体价格走势。中证港股通综合指数是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选取符合港股通资格的普通股作为样本股,采用自由流通市值加权计算,是反映港股通范围内上市公司的整体状况和走势的具有代表性的一种股价指数。

      基于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限制,选用上述业绩比较基准能够忠实反映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指数编制单位停止编制该指数或更改指数名称,或证券市场中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或者更科学客观的业绩比较基准适用于本基金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相应调整。调整业绩比较基准应经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前2 个工作日在规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但低于股票型基金。本基金如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的,需承担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九、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十、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取自睿远稳进配置两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 2024 年第 1 季度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24 年 3 月 31 日,本报告中所列

      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2,999,668,617.60 30.66

      其中:股票 2,999,668,617.60 30.66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6,614,144,955.24 67.61

      其中:债券 6,614,144,955.24 67.61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 - -

      资

      6 买入返售金融 144,800,000.00 1.48

      资产

      其中:买断式

      回购的买入返 - -

      售金融资产

      7 银行存款和结 18,711,946.20 0.19

      算备付金合计

      8 其他资产 5,744,845.76 0.06

      9 合计 9,783,070,364.80 100.00

      注 : 1. 本 基 金 通 过 港 股 通 交 易 机 制 投 资 的 港 股 公 允 价 值 为 人 民 币

      1,491,606,706.00元,占期末基金资产净值比例为17.71%。

      2.其他资产包括且不限于应收股利、应收利息、证券清算款等。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A 农、林、牧、 - -

      渔业

      B 采矿业 55,381,000.00 0.66

      C 制造业 1,106,320,358.69 13.13

      电力、热力、

      D 燃气及水生产 12,465,000.00 0.15

      和供应业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 -

      G 交通运输、仓 51,148,233.00 0.61

      储和邮政业

      H 住宿和餐饮业 - -

      信息传输、软

      I 件和信息技术 73,197,472.10 0.87

      服务业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 45,643,097.60 0.54

      务业

      M 科学研究和技 15,750.21 0.00

      术服务业

      水利、环境和

      N 公共设施管理 163,891,000.00 1.95

      业

      居民服务、修

      O 理和其他服务 - -

      业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 - -

      作

      R 文化、体育和 - -

      娱乐业

      S 综合 - -

      合计 1,508,061,911.60 17.90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人民币)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原材料 32,289,390.00 0.38

      非日常生活消费品 113,085,910.00 1.34

      日常消费品 68,528,000.00 0.81

      能源 19,716,000.00 0.23

      金融 191,485,696.00 2.27

      医疗保健 59,054,150.00 0.70

      工业 57,711,060.00 0.69

      信息技术 2,745,000.00 0.03

      通讯业务 915,019,000.00 10.86

      公用事业 31,972,500.00 0.38

      合计 1,491,606,706.00 17.71

      注:以上分类采用全球行业分类标准(GICS)。

      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

      细

      序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

      号 值比例(%)

      1 00941 中国移动 11,000,000 667,150,000.00 7.92

      2 300750 宁德时代 1,330,000 252,912,800.00 3.00

      3 00700 腾讯控股 900,000 247,869,000.00 2.94

      4 002028 思源电气 3,000,000 178,950,000.00 2.12

      5 603568 伟明环保 6,500,000 119,405,000.00 1.42

      6 01398 工商银行 20,000,000 71,400,000.00 0.85

      6 03690 美团-W 760,000 66,690,000.00 0.79

      7 688210 统联精密 3,317,403 66,613,452.24 0.79

      8 600019 宝钢股份 10,000,000 66,400,000.00 0.79

      9 000333 美的集团 800,000 51,376,000.00 0.61

      10 00941 中国移动 11,000,000 667,150,000.00 7.92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353,608,681.31 4.20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636,072,841.53 7.55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636,072,841.53 7.55

      4 企业债券 3,822,569,515.86 45.38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1,015,875,427.33 12.06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786,018,489.21 9.33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6,614,144,955.24 78.51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

      细

      序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

      号 值比例(%)

      1 113052 兴业转债 4,324,640 450,498,933.62 5.35

      2 185814 22国君G5 2,900,000 298,261,265.76 3.54

      3 240408 23中证30 2,400,000 244,248,986.30 2.90

      4 185821 22光证G1 2,000,000 205,804,109.58 2.44

      5 240291 23中证28 2,000,000 204,040,109.58 2.42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

      券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

      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

      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期末未持有权证。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期末无股指期货持仓。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期末无国债期货持仓

      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没有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

      出机构、证券交易所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

      情况。

      (2)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5,643,973.23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

      5 应收申购款 100,872.53

      6 其他应收款 -

      7 其他 -

      8 合计 5,744,845.76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113052 兴业转债 450,498,933.62 5.35

      2 110085 通22转债 190,961,098.91 2.27

      3 110079 杭银转债 89,327,890.41 1.06

      4 113055 成银转债 25,996,272.10 0.31

      5 113047 旗滨转债 7,989,931.76 0.09

      6 113059 福莱转债 7,895,979.38 0.09

      7 123107 温氏转债 6,169,616.44 0.07

      8 110062 烽火转债 2,761,055.68 0.03

      9 123104 卫宁转债 187,674.60 0.00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注:因四舍五入,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第十部分 基金的业绩

      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 2021 年 12 月 06 日,基金业绩所载数据截至 2024 年 3

      月 31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本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

      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一、本报告期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睿远稳进配置两年持有混合A净值表现

      净值增 业绩比较 业绩比较

      阶段 净值增 长率标 基准收益 基准收益 ①-③ ②-④

      长率① 准差② 率③ 率标准差

      ④

      2022年度(2022年

      1月1日至2022年12 -6.25% 0.51% -2.49% 0.33% -3.76% 0.18%

      月31日)

      2023年度(2023年

      1月1日至2023年12 -0.64% 0.35% 0.60% 0.21% -1.24% 0.14%

      月31日)

      2024年一季度(20

      24年1月1日至2024 2.85% 0.37% 2.10% 0.25% 0.75% 0.12%

      年3月31日)

      自基金合同生效起

      至今(2021年12月 -4.75% 0.42% 0.67% 0.27% -5.42% 0.15%

      6日至2024年3月31

      日)

      睿远稳进配置两年持有混合C净值表现

      净值增 业绩比较 业绩比较

      阶段 净值增 长率标 基准收益 基准收益 ①-③ ②-④

      长率① 准差② 率③ 率标准差

      ④

      2022年度(2022年

      1月1日至2022年12 -6.52% 0.51% -2.49% 0.33% -4.03% 0.18%

      月31日)

      2023年度(2023年

      1月1日至2023年12 -0.95% 0.34% 0.60% 0.21% -1.55% 0.13%

      月31日)

      2024年一季度(20

      24年1月1日至2024 2.77% 0.37% 2.10% 0.25% 0.67% 0.12%

      年3月31日)

      自基金合同生效起

      至今(2021年12月 -5.41% 0.42% 0.67% 0.27% -6.08% 0.15%

      6日至2024年3月31

      日)

      二、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

      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款项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结算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一)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日有报价的,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溢价或折价。

      (二)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三)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 0.25%以上的,应对估值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四、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净价,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净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收盘价中所含的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收盘价减去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交易所上市实行全价交易的债券(可转债除外),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全价减去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税后)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

      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4)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估值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3、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存款的估值方法

      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按协议或合同利率逐日确认利息收入。

      6、同业存单的估值方法

      投资同业存单,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净价估值;选定的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按成本估值。

      7、股指期货合约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如法律法规今后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8、国债期货合约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如法律法规今后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9、估值计算中涉及港币对人民币汇率的,将依据下列信息提供机构所提供的汇率为基准: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与港币的中间价。

      10、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11、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2、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13、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估值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约定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①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过错程度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③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

      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④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估值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按约定予以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