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第二编第十四章 居住权

中公网 2021年05月07日 10:39:38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被称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是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在法律体系中居于基础性地位,也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共7编、1260条,各编依次为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以及附则。通篇贯穿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着眼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需要,对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等作出明确翔实的规定,并规定侵权责任,明确权利受到削弱、减损、侵害时的请求权和救济权等,体现了对人民权利的充分保障,被誉为“新时代人民权利的宣言书”。

      第三分编:用益物权

      第十四章 居住权

      第三百六十六条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六十七条 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住宅的位置;

      (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

      (四)居住权期限;

      (五)解决争议的方法。

      第三百六十八条 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三百六十九条 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七十条 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百七十一条 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

      原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文章来源:https://www.ccps.gov.cn/xtt/202006/t20200602_141321.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