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是指清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商业银行向符合贷款条件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发放的,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自住住房的贷款。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贷款:
(一)所购房产为非居住用途的;
(二)所购住房用途为别墅的;
(三)所购住房为独立成栋住宅的;
(四)购买住房部分产权份额的;
(五)所购住房为家庭(包括申请人、申请人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下同)名下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
(六)申请人家庭在全国范围内已使用过两次公积金贷款的;
(七)申请人及配偶与父母、子女之间交易的住房;
(八)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公积金贷款以申请人的诚信记录作为重要审核依据,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暂不受理其贷款申请:
(一)人民银行征信记录显示贷款(包括个人住房贷款、 消费贷款等任意种类贷款)累计逾期6期及以上或者有当前逾期未结清的;
(二)人民银行征信记录显示贷记卡近2年累计逾期6期以上以及有当前逾期未结清的;
(三)以欺骗手段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且全额退款未满5年的;
(四)申请之前5年内存在提供虚假资料骗取公积金贷款等不良诚信记录的。
来源:清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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