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集中开展打击考试作弊等专项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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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将于2023年12月23日至25日举行。近日,教育部会同国家教育统一考试工作部际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召开2024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安全工作视频会议,全面动员和部署考试安全工作。

      会议强调,各地各招生单位要加强组织领导,强化政治担当,提升政治能力,紧盯关键环节,全力以赴确保研考组织各项工作落实到位、落地见效。坚持底线思维,严格保密管理,强化全程监控,全力保障试卷安全。坚持严格规范,加强入场检查,强化考中监考、巡考,全力维护考场秩序。坚持齐抓共管,集中开展打击考试作弊等专项行动,全力治理考试环境。坚持防范为先,全面排查风险隐患,完善应急预案,全力做好应急处突。坚持为民宗旨,全面、及时、准确地解读政策,深入开展诚信教育活动,教育引导考生自觉抵制舞弊行为,畅通考生申诉渠道,全力优化考生服务。 【详细】

《刑九》及两高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第二百八十四条增设并规定了“组织考试作弊罪”“非法出售或提供试题、答案罪”和“代替考试罪”,并于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已于2019年9月4日起施行。《解释》明确规定,在研究生招生考试中组织考试作弊等情形,均应认定为“情节严重”。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有关考试作弊的法条

      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七十九条: 考生在国家教育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组织考试的教育考试机构工作人员在考试现场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并终止其继续参加考试;组织考试的教育考试机构可以取消其相关考试资格或者考试成绩;情节严重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参加相关国家教育考试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获取考试试题或者答案的;
      (二)携带或者使用考试作弊器材、资料的;
      (三)抄袭他人答案的;
      (四)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五)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考试成绩的作弊行为。

      第八十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在国家教育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有违法所得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处分:

      (一)组织作弊的;
      (二)通过提供考试作弊器材等方式为作弊提供帮助或者便利的;
      (三)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四)在考试结束前泄露、传播考试试题或者答案的;
      (五)其他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

  •       国家教育考试

          违规处理办法

  •       考场规则

  •       承诺书

  •       违规违法行为

          举报电话

典型案例

      多名培训机构人员组织考试作弊一审获刑

      2023年10月11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张某等人利用无线传输方式,在2021年、2022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中组织考生考试作弊案作出一审宣判。法院以组织考试作弊罪分别判处张某等9名被告人5年6个月至2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至2万元不等罚金;同时,为防止其再次实施此类犯罪,对9名被告人依法宣告职业禁止。 【详细】

济南破获考研作弊案

      山东济南2020年12月的一起考研作弊案引起关注。不少考生被“考研包过,不过退费”的宣传语所吸引,报名了价格不菲的培训班,而这所谓的"包过"是通过作弊的手段来应对考试。警方提醒心存侥幸的考生,考试作弊的学生作弊科目成绩为零,同时会被计入考生诚信档案,上报教育部备案,并通报所在学校,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想要通过作弊的方式通过考试,只会得不偿失。 【详细】

招募答题“枪手”实施作弊案嫌疑人被抓获

      2023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期间,宋某某、韩某某等人招募多名答题“枪手”,在研究生招生考试中帮助考生实施作弊。考试期间,该团伙通过在考场偷拍方式获取考题,“枪手”在场外答题后,再发给场内作弊考生。案发后,该团伙7名嫌疑人均被抓获,现场查获多名帮助答题“枪手”和提供犯罪技术支持人员。相关作弊考生已被教育部门依法依规取消考试成绩并作禁考处理。 【详细】

诚信考试 杜绝作弊

      从重从严斩断考研作弊利益链

      考研作弊在近几年越来越呈现出组织化、产业化、规模化的趋势,提供所谓“一条龙服务”。一些培训机构被利益冲昏头脑,破坏考试公平,千方百计帮助考生作弊,就不仅是诚信缺失的问题,更是触犯了法律底线,扰乱了正常的社会秩序。

      要想从根本上治理考研作弊问题,就必须从重从严对涉事机构及其个人进行相应处罚,从根本上切断利益链。一方面对作案机构来说,要建立黑名单制度,禁止其终身进入教育培训领域,并按相关法律规定对相关负责人进行法律处罚。另一方面,一旦发现作弊考生,不仅应该取消其考试资格,还要按照规定将作弊情节记入诚信档案和人事档案,作为其今后升学和就业的重要参考依据。 【详细】

      看清朝如何惩治科考舞弊者

      我国“作弊入刑”后的第二次高考刚刚结束,刑法修正案(九)明确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将入刑定罪,最高可处七年有期徒刑。其实,我国历朝历代,对科考舞弊者都是严惩不贷的。就拿清朝来说,那些被处理,甚至死于“高考”作弊案的大小官员,真的不计其数。

      顺治十四年(1657年),不但身为同考官的大理左右评事李振邺、张我朴,国子博士蔡元禧等人,因为“爵高者必录,爵高而党羽少者摈之;财丰者必录,财丰而名非夙著者又摈之”被斩首,而且被中举的考生田耜等人也被杀头,不仅如此,他们的父母、妻子皆遭流放,家产也被全部没收。这就是清代第一个科场大案,惩罚可谓严厉。 【详细】

免责声明

      本专题仅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和第二次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考试作弊的法条进行介绍,并对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司法解释进行宣传,并未进行任何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