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投瑞银沪深300金融地产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24年6月第2次更新)

东方财富网股吧 2024年06月26日 18:16:30

      公告日期:2024-06-27

      国投瑞银沪深 300 金融地产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024 年 6 月第 2 次更新)
      基金管理人: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国投瑞银沪深 300 金融地产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
      经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8 月 13 日证监许可[2013]1069 号文核准募集。本基金基金合同于 20
      13 年 9 月 17 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申请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投资行为做出独立决策,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指数投资风险(包括标的指数回报与股票市场平均回报偏离风险、标的指数跟踪误差风险、标的指数变更风险、标的指数终止风险、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的风险、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的风险、成份股停牌的风险)、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系统风险)、其它风险以及基金运作的特有风险(包括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折溢价的风险、参考 IOPV 决策和 IOPV 计算错误的风险、退市风险、基金份额场外实物申赎模式的特殊风险、投资者申购失败的风险、投资者赎回失败的风险、基金份额赎回对价的变现风险、第三方机构服务的风险、存托凭证投资风险)等。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属于高风险、高收益的基金品种,其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本基金被动跟踪标的指数“沪深 300 金融地产指数”,具有与
      标的指数、以及标的指数所代表的股票市场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根据 2017 年 7 月 1 日施
      行的《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已对本基金重新进行风险评级,风险评级行为不改变本基金的实质性风险收益特征,但由于风险等级分类标准的变化,本基金的风险等级表述可能有相应变化,具体风险评级结果应以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提供的评级结果为准。
      本基金标的指数为沪深 300 金融地产指数。指数编制方案请参见本招募说明书附件,
      指数信息详见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网站,网址:www.csindex.com.cn。
      本基金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ETF),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由于本基金的标的指数组合证券横跨深圳及上海两个证券交易所,本基金的申购、赎回流程采用组合证券“场外实物申购、赎回”的模式办理,其申购、赎回流程与组合证券仅在深圳或
      上海交易所上市的 ETF 产品有所差异。通常情况下,投资者的申购、赎回申请在 T+1 日确认,申购所得 ETF 份额及赎回所得组合证券在 T+2 日可用。如投资者需要通过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参与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则应同时持有并使用深圳 A 股账户与上海 A 股账户,且该两个账户的证件号码及名称属于同一投资者所有,同时用以申购、赎回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的托管证券公司和上海 A 股账户的指定交易证券公司应为同一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可能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注意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基金份额上市交易价格波动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期为 2024 年 6 月 19 日,其中投资组合报告与基金业绩
      截止日期为 2024 年 3 月 31 日。有关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本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对本招募说明书(2024 年 6 月第 2 次更新)
      进行了复核。
      目 录
      一、绪言 ...... 1
      二、释义 ...... 2
      三、基金管理人 ...... 7
      四、基金托管人 ...... 19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4
      六、基金的募集与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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