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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购房时朋友帮助部分出资后其主张借名买房法院支持吗
    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其在一审法院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一、二审诉讼费和保全费由赵某聪承担。事实和理由:1..关于为什么要借名的理由之一,即赵某聪年轻贷款易审批并且可以贷款的时间长,上诉人表述为贷款30年而事实上是15年,这只是个口误,不能依据这个口误就否定真实客观事实的存在。3.关于首付款为何由陈某支付,上诉人称因其与案外人陈某之间有生意往来,而陈某到庭表述是借款。但是,无论是什么款项,并不影响认定首付款是陈某在刘某贵授意下支付的客观事实。4.赵某聪实际并未履行任何月供还贷款的义务。5.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本案中,购房款由上诉人支付,房屋也一直由上诉人实际占有使用,就购房涉及的原始材料统统在上诉人手中,因此,借名代持关系成立。被告辩称赵某聪辩称,不同意秦某兰、刘某贵的上诉请求,亦不同意一审判决。秦某兰、刘某贵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确认刘某贵与赵某聪之间借名代持购买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一号房屋的合同成立;2.判令赵某聪协助其办理所有权转移手续;3.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赵某聪承担。法院查明秦某兰与刘某贵系夫妻。刘某贵与赵某涵系朋友,赵某涵与赵某聪系姐弟。2001年12月12日,赵某聪与北京H公司(以下简称H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H公司将位于海淀区一号房出售给赵某聪,房屋成交价格为1446815元,付款方式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支付296815元,余款于2002年1月26日支付。后赵某聪与Y银行于2001年12月13日签订借款人为赵某聪,贷款人为Y银行,贷款金额为115万元,贷款期限为15年。H公司于2001年11月20日收到赵某聪房款1万元,于2002年1月10日收到赵某聪房款286815元,于2002年1月25日收到赵某聪房款115万元。赵某聪于2008年4月15日取得该房屋所有权证。2011年2月15日,涉案房屋剩余贷款571666元全部结清。刘某贵表示上述房屋系其借赵某聪的名义购买,双方之间未签订书面借名协议。借款理由有三个:1.购房时刘某贵不想让秦某兰知晓;2.以赵某聪的名义贷款30年可以贷款时间长、还贷压力小;3.赵某聪的姐姐赵某涵是刘某贵的婚外情女友,所以放心用赵某聪的名义购房。赵某聪对此不予认可,表示贷款的时间为15年,并非30年,可见刘某贵并没有参与涉案房屋的贷款。该房屋并不存在借名购房之说,只是刘某贵偿还了部分房屋贷款,刘某贵在2015年时还向赵某聪父亲发短信要求赵某聪支付其偿还的借款的本金及利息,并向法院提供该短信记录。刘某贵表示赵某涵或赵某聪也可能拿其手机发送短信,不能证明该短信是其发送的针对此套房屋的情况。刘某贵于2016年4月5日起诉赵某聪合同纠纷一案,刘某贵在该案中要求赵某聪协助其办理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一号房屋的过户手续。一审法院以证据不足驳回了刘某贵的诉讼请求。刘某贵上诉后,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8年7月6日,刘某贵、秦某兰起诉赵某聪物权确认纠纷一案,其诉讼请求为依法确认涉案房屋归其共同共有,并且要求赵某聪协助办理所有权转移手续。在起诉书中存在以下表述:当时付首付款时是在通过他人直接转到开发商帐户上人民币286815元整。一审法院以证据不足驳回了刘某贵、秦某兰的诉讼请求。刘某贵、秦某兰上诉后,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6年4月20日,赵某聪起诉刘某贵排除妨害纠纷一案,要求刘某贵立即搬离涉案房屋。一审法院于2019年3月12日出具判决:刘某贵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将涉案房屋腾空,交还给赵某聪。刘某贵上诉后,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基于上述诉讼,赵某聪认为刘某贵依据同一争议标的和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诉讼,本案构成重复起诉,应驳回刘某贵的起诉。就购房款1446815元的组成,刘某贵表示涉案房屋的购房款均系其支付。其中首付款286815元系其授意陈某支付给H公司。剩余购房款系以赵某聪的名义贷款,后贷款均由其归还。赵某聪只认可571666元的贷款是刘某贵支付的,因赵某涵与刘某贵的男女朋友关系,刘某贵为了讨好赵某涵及家人而帮助其提前还清贷款,也为了感激刘某贵支付了尾款而同意刘某贵居住涉案房屋,除此外其余费用均是赵某聪自行支付。刘某贵在之前案件中向一审法院提交了H公司出具的房地产发票、赵某聪存折、汇款人为陈某的286815元的电汇凭证,在汇款用途处记载为购房款(刘某贵)。赵某聪对电汇凭证不认可,赵某聪称其与赵某涵共同创立公司,陈某有其欠款,后陈某直接将欠款打给开发商。陈某在本案审理中出庭表示其与刘某贵在1999年至2000年间相识,向能源公司的汇款是为了刘某贵买房,该笔钱是刘某贵向其的借款,但双方并未签订借款协议,其尚未向刘某贵追索该笔借款,其与夏某也是朋友,有合作关系。赵某聪对上述证人证言不予认可,表示陈某称该笔款项是与刘某贵之间的借款,但刘某贵在之前的民事起诉状中明确说此款的合法来源其他生意。故不认可证言的真实性。关于贷款的偿还,刘某贵称其每月以现金或转账的方式将月供的钱给赵某涵,赵某涵将钱存入赵某聪账户,并向法院提供2011年1月以后向赵某涵的转账记录。赵某聪对此不予认可,表示刘某贵无法提供2008年以前偿还的存折,且2011年2月银行贷款已经还清。还款的方式一部分是赵某聪的母亲拿着存折向赵某聪名下账户中存入现金,还有一部分是赵某聪和赵某聪的姐姐赵某涵通过转账付至赵某聪名下还款账户,并向法院提供赵某聪名下银行流水明细。刘某贵称赵某聪在其他案件中申请了强制执行,强制执行后其从涉案房屋中搬出,但是自开发商交房至法院强制执行期间,涉案房屋一直由其与家人居住使用。为此,刘某贵提交物业公司提供的居住证明,赵某聪对上述证明不认可,称其2011年之后因工作原因去了国外,刘某贵因儿子结婚找赵某涵借用该房屋,故刘某贵自2011年才开始居住使用涉案房屋。2004年,赵某聪及其亲戚赵某燕、赵某居住在涉案房屋。刘某贵称除购房款外,与诉争房屋有关的其他费用亦是由其支付,涉案房屋的购房手续也在其处。为此刘某贵向一审法院提交了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土地他项权证、商品房买卖合同、契税发票、国兴家园入住通知书、保修承诺、该房屋保险单、物业费收据、水费收据、专项维修资金收据等。上述证据投保人、缴费人均记载为赵某聪。赵某聪表示该房屋的相关凭证是其出国前交给赵某涵,赵某涵交给刘某贵,刘某贵提交的水费等交费票据均是在2013年之后的费用。刘某贵另提交签名为赵某涵、日期为2016年10月21日的书面证人证言,记载:北京市海淀区一号的实际购房人是刘某贵,是假借赵某聪的名字登记、签合同,购房的税费、按揭款和尾款都是刘某贵承担的,并交给赵某聪代付。赵某聪对该书面证人证言不认可,赵某聪在本案中也向法院提交赵某涵书写的材料,表示2016年的上述证言并非其本人书写,内容亦是虚假的,其于2010年才与刘某贵确定恋爱关系,后才把涉案房屋借给刘某贵;为了阻止赵某聪出售房屋,其将房屋购买凭证交付刘某贵,该房屋并不存在借名购房关系。法院认为:涉案房屋登记在赵某聪名下,刘某贵主张其与赵某聪之间存在借名购房关系,但其陈述的借名购房的理由中关于贷款期限的问题与实际贷款时间并不相符,刘某贵主张首付款286815元是因为与陈某之间有生意往来而付款,但陈某到庭表示双方之间是借款。且无论是借款还是生意往来款项,刘某贵均未提供证据证明双方在2001年时就存在上述关系。刘某贵提供的关于首付款的电汇凭证中的汇款用途的表述也与银行留存的底联不一。刘某贵表示银行的按揭贷款是由其每月归还,但未能提供具体款项来源,而赵某聪提供了银行按揭贷款的款项来源。同时,刘某贵的手机也向赵某聪家人表述过要求归还其偿还的剩余贷款本金及利息的意思表示,刘某贵对其手机发送的短信虽不予认可,但未能提供相应证据予以反驳,故对刘某贵的抗辩不予采信。基于以上诸多疑点,以及刘某贵与赵某聪之间并无借名买房的书面约定,刘某贵与赵某聪、赵某涵之间的关系问题,虽然刘某贵对涉案房屋的购买确实存在出资关系,但不足以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名登记的约定。故对刘某贵、秦某兰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裁判结果:驳回刘某贵、秦某兰的全部诉讼请求。房产律师点评案涉房屋登记在赵某聪名下,刘某贵主张其与赵某聪之间存在借名购房关系,但其陈述的借名购房的理由中关于贷款期限的问题与实际贷款时间并不相符;刘某贵主张首付款286815元是因为与陈某之间有生意往来而付款,但陈某到庭表示双方之间是借款,且无论是借款还是生意往来款项,刘某贵均未举证证明双方在2001年时就存在上述关系;刘某贵提供的关于首付款的电汇凭证中的汇款用途的表述也与银行留存的底联不一致;刘某贵表示银行的按揭贷款是由其每月归还,但未能提供具体款项来源,而赵某聪提供了银行按揭贷款的款项来源;同时,刘某贵的手机也向赵某聪家人发过要求归还其偿还的剩余贷款本金及利息的短信,刘某贵对其手机发送的短信虽不予认可,但未能提供相应证据予以反驳,故对刘某贵的抗辩不予采信。基于以上诸多疑点,以及刘某贵与赵某聪之间并无借名买房的书面约定,刘某贵与赵某聪、赵某涵之间的关系问题,虽然刘某贵对涉案房屋的购买确实存在出资关系,但不足以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名登记的约定。故法院对刘某贵、秦某兰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办案心得一、证据的重要性在本案中,刘某贵主张借名购房关系,但由于缺乏关键的书面借名协议,且其提供的证据存在诸多矛盾和疑点,导致其诉讼请求未得到支持。这警示我们,在涉及重大财产交易和权益主张时,务必保存好充分、准确、一致的证据,如书面合同、资金往来凭证、通信记录等,以证明交易的真实意图和实际情况。例如,刘某贵对于首付款的来源和性质表述不清,电汇凭证的汇款用途表述与银行留存底联不一致,这使得其证据的可信度大打折扣。若在购房之初就签订明确的借名协议,并清晰记录资金的流向和用途,可能会避免后续的纠纷和举证困难。二、陈述的一致性和准确性刘某贵关于借名购房的理由,特别是贷款期限的陈述与实际情况不符,这给其主张带来了负面影响。在法律诉讼中,当事人的陈述必须准确、一致,任何不实或前后矛盾的表述都可能削弱自己的可信度。比如,刘某贵最初声称贷款期限为30年,而实际为15年,这种错误的表述让法院对其整个主张产生了怀疑。因此,在准备诉讼和进行陈述时,务必对事实进行仔细核实,确保陈述的真实性和连贯性。三、关系的复杂性对案件的影响刘某贵与赵某聪、赵某涵之间复杂的关系也给案件的判断带来了困难。刘某贵称赵某涵是其婚外情女友,这种特殊关系可能导致交易和往来的动机不纯粹,增加了案件的不确定性。在类似案件中,若当事人之间存在特殊关系,更需要通过清晰、合法的书面约定来规范双方的权利义务,避免因关系的变化或复杂而引发纠纷。比如,若刘某贵与赵某聪之间因纯粹的朋友关系借名购房,应当签订明确的协议,而不是让情感因素影响交易的规范和明确。四、借名买房的风险本案充分体现了借名买房存在的巨大风险。借名买房时,由于房屋登记在他人名下,实际出资人可能面临房屋被登记人擅自处分、不配合办理过户等风险。假设刘某贵确实是借名买房,但其未能证明借名登记的约定,导致无法实现对房屋的所有权主张。因此,在考虑借名买房时,应谨慎权衡风险,尽量避免采取这种不规范的方式获取房产。综上所述,本案提醒我们在房产交易中要重视证据的留存、陈述的准确性、关系的清晰界定以及对潜在风险的防范。每个案件都有特殊性,需要律师对案情进行细致的分析,才能有专业的判断,我们团队擅长处理各类房屋纠纷,如果您遇到相似案件,我们真诚的希望您可以来电详细说明情况,我们会尽力为您解答!
    锡林郭勒盟律师-靳双权律师靳双权律师
    2024-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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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未签委托合同便交付办证费,收款后又无作为,应予以全额退还!
    许可,故在朋友介绍下与被告陈某相识。被告以其具备该方面的资源优势为由,劝说原告委托其办理消防许可,并承诺只要支付其代办费11万元便能保证酒吧取得消防许可证,如若不成,则全款退回该笔款项。2023年4月24日,原告通过微信向被告支付1万元。2023年4月25日,原告将剩余的10万元以现金形式交付被告。但被告在收到款项后,并没有依约为酒吧办理消防许可,而是毫无作为,直接导致原告酒吧被汕头市某消防救援大队查封。被告的行为已严重损害原告利益,根据双方的约定,原告有权要求被告一次性退还办证款110000元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但经原告多番催讨,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拒不退还。无奈之下,原告委托本律师介入处理。办案思路:本案系合同纠纷,原告与被告协商办理消防证件,原告向被告交付办证款11万元,但被告在收取款项后无所在为且拒不退还款项,本律师介入后,先就双方之间的约定收集相应证明材料,但原、被告之间没有签订任何书面合同,这对于原告主张退还办证款是十分不利的,为此,我方律师积极取证,后向法院提供了双方协商过程的录音记录等证据,证明原告确实因委托办证一事向被告交付了11万元,即便合同关系不成立,也应以合同不成立为由,将被告已收款项退回。最终,法院以本案不存在足以证明符合原告诉称的委托合同成立的法定要件,不认定合同不成立,并判决被告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全额返还。判决结果:一、被告陈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姚某返还11万元;二、驳回原告姚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锡林郭勒盟律师-潘炯律师潘炯律师
    2024-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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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潍坊市寒亭区交通事故案件代理纪实
    告。被告请我们做代理是因为保险公司回复保险理赔时,说对方交通事故产生的医疗费不能够全部报销,要扣除医保范围之外10%的费用,并且保险公司还说诉讼费,鉴定费,施救费这些费用他们都不承担,所以这部分费用要求由我们当事人来承担。这会造成我们当事人另外需要自己承担几万元的赔偿费用,所以当事人觉得很不合理,就找到我们律师来给她代理。通过上周的开庭,保险公司在庭审中没有举证证明保险合同中有关于上述费用免赔的相关的证据。所以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合同属于格式合同,保险公司不能证明免责条款告知或者向投保人进行解释说明的,该条款属于无效条款。因此在庭审中我方的代理意见就是保险公司的上述抗辩不符合保险法的规定,仍然要承担全部的原告损失,我方是不需要支付任何费用的。通过这个案件,我们当事人委托我们律师的目的也就达到了。我们最终的判决结果将会判决保险公司承担所有的医疗费和诉讼费、鉴定费、施救费等费用,我们当事人不需要支付任何赔偿。在这个交通事故案件中,我方当事人是驾驶机动车的一方,对方当事人是骑电动三轮车的一方。对方当事人骑着电动车撞到我们当事人的车后备箱上。而当时我们当事人是在右转弯的过程中,所以根据转弯让直行的原则,我们当事人在这起案件中承担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对方当事人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事故发生之后,对方当事人伤势比较严重。住院好长时间,一度在重症监护室待了一个多月。最终经过治疗之后是伤残鉴定的结果是对方当事人双眼偏盲,视力下降,构成七级伤残。另外身体的另外一处受伤,伤残为10级,所以是两处伤残。原告主张了47万的赔偿款,其中包括伤残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等。有交通事故方面法律问题,可以咨询我们。
    锡林郭勒盟律师-赵荣烈律师赵荣烈律师
    2024-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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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潍坊市欠款纠纷案代理胜诉后的执行异议之诉案例分享
    诉了,在接下来申请强制执行的过程中,对方找了他儿子成立的一个公司作为案外人,向法院提出了执行异议之诉。谎称这些被法院查封的财产都是他儿子名下的公司的,但是一审法院经过审理之后驳回了他们提出的执行异议。对方又向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上诉。在接下来的8月8号将会开庭审理这个案件的二审。我们胜诉的把握还是非常大的。对方基本没什么胜算。
    锡林郭勒盟律师-赵荣烈律师赵荣烈律师
    2024-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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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从实际案例分析代理型开设赌场罪如何进行罪轻辩护
    为贾某2013年通过别人转让得到A网站的总代理,2019年购买得到B网站的总代理,并通过网络推广A、B两网站。公诉机关认定贾某非法获利970万余元。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贾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辩护意见:①公诉机关认定贾某担任A、B网站总代理时间不准确。②非法获利金额、发展人数认定有误,证据不足,无法形成证据链。③公诉机关提供的检查笔录和网络在线提取笔录不具有合法性。④司法鉴定意见书检材来源不明。法院认为:贾某担任A网站代理的时间为2015年;公诉机关提供的检查笔录不具有合法性,依法不得作为定案根据;贾某非法获利金额共计809万余元。判决结果:被告人贾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锡林郭勒盟律师-张秀峰律师张秀峰律师
    2024-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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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起惊动最高人民法院的普通刑事案件
    别名)犯拐卖儿童罪,建议当地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至10年,要求从重处罚。但却遭到法院拒绝,法院没有直接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这是一起再普通不过的刑事案件。开庭后半年多时间里,不能作出判决结果。最后层报至最高人民法院例外核准。▅根据《刑法》第240条规定,拐卖儿童罪为我国刑法列明的重罪。起点刑期为五年以上;若情节特别严重,还可能会判处死刑。被告人曾某某,在本案中没有明显从轻和减轻处罚情节。但经过法定程序后,她幸运地享受到了“法外减轻处罚”的待遇。最后,曾某某被当地人民法院判处了缓刑刑罚。这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实属罕见。其实,这起案件并不复杂。基本案情是:保康县店垭镇范某某、王某某,自2005年结婚以来不能生育,至今40多岁无儿无女。后来,他通过QQ、微信认识了曾某某,得知曾某某是枣阳市某地一家医院妇产科医生。范某某问曾某某那里有没有父母自愿放弃扶养的孩子,他想领养一个娃儿。曾某某说这种机会可能会有,但是很小。于是,双方相互留下了联系电话,还添加各自为微信好友。以后,双方便各忙各的,再没有什么联系。2019年秋季,曾某某在枣阳市这家医院妇产科上班。贾某某腆着大肚子,在其公公张某某陪同下,来到该医院妇产科例行产检。在这里,他们遇到了曾某某。张某某等人提出要将肚里娃儿“刮了”。曾某某解释说:孩子已经七个多月了。如果实施引产,将会对贾某某的身体伤害极大。建议他们到上级医院作进一步检查,最好将孩子生下来。张某某恳请曾某某说:你在外面认识的人多,请她帮忙找一个条件好一些人家送人吧。因为他们的家庭情况,实在养活不了这个即将来世的孩子。这个家庭十分特殊,张某某已经六十多岁了,年迈体弱,平时靠收废品为生;其老伴年迈有病,腿脚行为不便,儿媳贾某某是一名遗传精神病患者,儿子张某某是一名智障者,一家人靠吃低保为生。案发前,贾某某已经生育了两个男孩,其中老二智力还有问题。这个孩子的来临,使这个生活十分拮据且陷入困境的张家,更是雪上加霜、愁上加愁。作为实际监护人的张某某向曾某某表示:他们一家人现在连饭都吃不上了,如果孩子生下来,不仅没有人哄,老伴还要带两个孙子,连生存和活下来都很困难,干脆把孩子送人抚养,也算给这孩子将来找一个好的出路。2019年12月9日晚,曾某某突然接到张某某的电话,说贾某某在某医院生下一男婴。问曾某某收养人家找好了没有。曾某某问张某某送养孩子有什么条件,需要向对方要多少钱,张某某含糊其词地说:随便给点生活费、住院治疗费吧,但没有交待具体的数额。张某某还说:如果收多了,怕被人说是贩卖娃儿。2019年12月12日,曾某某热肠好心,主动联系了保康的范某某,希望在孩子出院时,他们能将娃儿领走。范某某向曾某某反复询问送养人有什么条件和要求,需要给送养人多少钱。曾某某向范某某解释:送养人没有提到具体的钱数,你们拿个三、五万元(这一事实,与范某某证人证言吻合,能够相互印证)。范某某到底具体拿多少钱,由其自行掌握。随后,范某某一家人经过商量后,同意领养这个孩子。在得到范某某的确信后,曾某某向张某某介绍了收养人一些家庭情况:这家男主人在外边搞工程,女主人在家里闲赋,家里还有父母可以帮忙照顾孩子;家庭经济条件不错。张某某得知这一情况后,随即又告诉了家族堂妹张某及周围的亲戚们。2019年12月14日,是贾某某及孩子出院的日子。张某某用电话分别通知了曾某某和张某。当日,张某和曾某某立即放下手里的工作,先后乘车来到某医院。先到的张某将孩子从产房里抱走,等待收养人到来。是日,范某某接到曾某某的电话后,带上5万元现金,又借来表弟陈某某的一辆轿车,由陈某某当司机,于下午18时许开车赶到枣阳市一个小巷内。曾某某闻讯出来与范某某等人见面,在给范某某夫妇的身份证拍照后,又返回到妇幼保健院附近从张某手里接过娃儿,再次回到范某某等人守候处,将娃儿交给了范某某夫妇。当范某某夫妇检查完孩子身体健康且没有问题后,当场同意接收这个该子。在车内,范某某从其妻子王某某手提包拿出5万元交给曾某某。曾某某在向他们交待一些养儿方面知识常识后,便离开他们了。据曾某某交待:她在收到这5万元现金后,全部交了张家主事的张某。在曾某某转身临离开时,张某给了曾某某1万元现金,算作跑腿辛苦费。但张某交待:她只收到曾某某交来4万元现金。双方的供述均为单方口供,无一一对应证据印证。范某某夫妇将孩子带回保康店垭后,曾某某继续指导他们如何抚养幼小孩子,还多次提醒他们赶紧到保康、枣阳等地行政部门办理正规合法的收养手续。由于当时疫情持续影响,同时范某某经常在外施工做活。范某某在向本村妇委主任、县民政部门咨询后,得知办理收养手续和程序比较繁琐。于是,范某某便将此事搁置下来,直到店垭派出所在核查当地常住人口信息时才发现这一异常情况。曾某某因涉嫌拐卖儿童罪于2023年6月6日到案被关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张某因涉嫌拐卖儿童犯罪罪于2023年9月6日到案被关押,次日被刑事拘留。按照刑事诉讼程序,此案被移送至当地人民法院起诉。起诉认定曾某某在本案中系主犯,没有自首、坦白和认罪认罚的法定从轻、减轻情节。建议审理法院依据《刑法》第249条规定,对曾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至十年,并处罚金。同时因曾某某案发后“态度恶劣”等情况,要求对其从重处罚。2023年6月20日,曾某某丈夫委托湖北XXX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湖北省刑事专业律师(湖北省刑事专业律师,需要经过严格申报条件和程序,经省级司法行政权威机构审核并发证。一般律师,只有省司法厅颁发的律师执业证,就象医院医生上岗需要医师执业证、专家医生还要有专家医师资质证书一样),作为了曾某某的刑事辩护人。朱XX律师在经过侦查、审查和审判阶段辩护后,特别是2023年12月26日一天的庭审。经过控方严正的指控和辩方强有力的辩护后,审理法官和受理法院基本改变了对本案的先前看法。他们认为,如果按照检察机关提出的“五年至十年有期徒刑、从重处罚”量刑,对于被告人特别是曾某某是不公平公正的,不符合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如果实施“法外减轻处罚”,则需要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2024年7月10日,主审法官就此案专门电话征询了辩护律师的意见,同时解释道:开庭后半年多时间没有作出判决,是该院按照“法外减轻处罚”法定程序,经过市中院、省高院,最后至最高人民法院审核,拟对正在羁押的曾某某作“法外减轻处罚”的处理。也就是说,对曾某某将判处缓刑同时、可以立即释放出来,为此想问一下曾某某是什么意见和态度。如果曾某某同意这一处理结果,法院会立即下判决,曾某某就可以出来了。曾某某经过反复思考和权衡后,同意了法院的处理意见。第二天上午,该法院便派人来到看守所提讯了曾某某,征询被告人对拟判决的意见,同时让其在认罪认罚笔录上签字(例行)。2024年7月13日,当地人民法院宣布了本案判决结果,判处曾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期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同日,曾某某从看守所里被取保释放。判决后,因两名被告人在十天上诉期内未上诉,一审判决书生效。至此,本案以当事人及其家属十分满意的结果告以段落。
    锡林郭勒盟律师-朱自军律师朱自军律师
    2024-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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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什么叫住房公积金的共同借款人?
    贷款额度的计算以借款申请人住房公积金储存余额的一定倍数为依据。因此,当一个人的住房公积金储存余额不足以达到所需贷款额度时,需要“增加”其他人作为共同借款人以增加贷款额度。但并不是任何人都可以成为住房公积金的共同借款人的。能作为住房公积金共同借款人的应符合以下条件:(1)必须是借款人的配偶或者同户成员。(2)必须具备与借款人相同的贷款条件。如: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时间不少于六个月、累计缴存住房公积金时间不少于两年;无住房公积金还贷债务,并且无尚未还清、可能影响住房公积金贷款偿还的其他债务等等。当借款人的配偶、同户成员作为共同借款人时,可以按规定计算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同时承担连带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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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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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专利代理的基本职责有哪些?
    委派具有专利代理人资格的在专利局正式授权的专利代理机构中工作的人员,作为委托代理人,在委托权限内,以委托人的名义,按照专利法的规定向专利局办理专利申请或其它专利事务所进行的民事法律行为。专利代理还包括,专利代理人接受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人的委托,作为委托代理人,在委托权限内,以委托人的名义,按照专利法的规定向专利复审委员会办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相关事宜。基本职责根据专利申请案的各个阶段,专利代理的职责大致可以分为三个方面:1.提供是否申请专利的咨询专利代理在为发明人提供申请专利的代理服务之前,针对发明提供的发明创造的内容,应该首先为发明人提供是否能够申请专利或者是否值得申请专利的咨询意见。(1)专利代理人应当首先根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判断该发明创造内容是否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功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另外,对于属于我国《专利法》第二十五规定的不授予专利权的技术领域的发明创造,也不能申请专利。专利代理人的任务在于向发明人解释《专利法》的有关规定,对于发明创造是否属于不授予专利的技术领域,应该慎重处理判断。(2)对该发明创造,是争取专利保护,还是采取对发明创造保密的办法,专利代理应当根据技术经济的客观势态,权衡利弊,向发明人提供切实可行的抉择意见。(3)要切实把握专利的技术价值,是否具备《专利法》所规定的新颖性、实用性和创造性的要求。必要时要进行新颖性检索,了解这一新发明技术是否较现有技术水平新近,是否能够实施。否则,专利代理人就必须发明人的利益着想,劝告其不要申请专利,以免浪费金钱和时间。(4)要充分注意发明创造的经济效益。如果某项发明创造虽然具有专利性,但是其应用范围很狭窄,不可能成批生产进入市场,不能够取得商业上的成功,专利代理人就应该建议当事人放弃专利申请。因为申请一项专利,需要支付一定的费用,专利申请专利权获得几专利实施的结果,必须以专利权人获得最高经济效益为前提。出来对申请人、发明人、专利权人提出咨询服务以外,专利代理人也可以对其他可能介入的当事人,如果异议人、参与专利诉讼人及许可贸易当事人提供咨询服务。需要注意的是,在咨询过程中,需要防止被忽悠。当前,常见的被忽悠的情况比如:1.不管咨询什么,甚至不等你介绍自己的技术,就肯定的告诉你可以申请专利,甚至会打包票保授权。2.回避从事专利代理需要具备代理资质的事实,在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情况下,承接相关代理业务。2.撰写各种专利文件,办理各种专利手续由于各种专利文件法律性强,技术要求高,一般发明人不容易完成或者不愿意从事这项工作。而专利代理人的责任就是准确无误地把各种专利文件撰写好。各种专利文件主要是发明说明书,权利要求书等申请文件,以及为各种当事人撰写关于复审、异议专利权无效宣告、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侵权诉讼等方面的文件。撰写专利文件必须细致严谨,发明书和权利要求写得好坏,不仅对申请人的利益具有决定的意义,而且对第三人也有极大的影响;如果延误专利申请时机,将给予发明人带来无法弥补的损失;如果权利要求书写得使保护的范围宽或者过窄,如果说明书中发明创造的技术实质不能充分公开,都将给专利申请带来不良后果。办理各种专利手续,主要是为申请人办理提出异议的手续;为无效请求人办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的手续;为专利权人办理专利注册登记、专利权的转让、专利侵权诉讼的手续等。需要注意的是,申请人在委托代理的过程中,一定要积极配合代理人的工作,积极提供相应技术资料和技术支持。切忌在委托代理以后就不闻不问,仿佛这个事已经不是自己的了一样。要知道,专利申请是否能获得批准,以及所批准的权利范围的大小,都是与专利申请人或专利权的人利益密切相关的。而且是禁止翻悔的,也就是说,一开始做不好,以后基本就没有机会来弥补了,比如,在已经提交专利局之后想再补充资料是不被允许的。3.促进专利技术实施,开展专利许可贸易实施是把专利发明创造转化为生产力。在申请人取得专利权后,专利代理人的主要任务是专利权的保护及专利技术的实施。在专利纠纷案件中,当事人可以委托专利代理人寻求解决纠纷的方案;在进行许可贸易时,专利代理人应当根据市场需求、技术接受方的技术水平和生产能力等因素,帮助当事人确定许可条件,并且可以代理参加谈判,起草专利许可贸易合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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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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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当事人向谁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的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以上规定说明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案件的管辖属于专属管辖。有专属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才有权审查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案件。根据《仲裁法》第10条的规定,仲裁委员会可以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相应地,有专属管辖权的法院也就是各直辖市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的中级人民法院以及某些设区的市的中级人民法院。只有这些法院才有权管辖,其他法院无权管辖,当事人也无权变更管辖。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一)便于人民法院传唤当事人,勘验核对事实和证据,便于仲裁案卷的移送。因为虽然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但当事人大都选择与争议有某种联系或者当事人所在地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由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可以给当事人带来尽可能的方便。(二)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是因为如果不对法院进行级别上的限制,可能会使仲裁裁决的法律效力受到损害,当事人也可能会滥用申请权。所以由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此类案件比较适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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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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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病人隐私权的定义
    开其姓名、肖像、住址、身份证号码和电话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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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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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私自开补习班犯法吗
    班。《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五条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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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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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个体营业执照网上年检流程怎么进行
    向登记机关提交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由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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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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