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星宇: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实施办法

公告正文 2024年0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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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873806 证券简称:云星宇 公告编号:2024-034 北京云星宇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实施 办法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实施办法》经公司 2024 年 3 月 18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 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北京云星宇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面评价内部控制的设计与运行情况,规范内部控制评价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资委《关于加强中央企业内部控制体系建设与监督工作的实施意见》、财政部等五部委《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内部控制评价,是指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全面评价、形成评价结论、出具评价报告的过程。 第三条 实施内部控制评价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全面性原则。评价工作应当包括内部控制的设计与运行,涵盖公司的 各种业务和事项。 (二)重要性原则。评价工作应当在全面评价的基础上,关注重要业务单位、重大业务事项和高风险领域。 (三)客观性原则。评价工作应当准确地揭示经营管理的风险状况,如实反映内部控制设计与运行的有效性。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全资、控股子公司的内部控制评价工作。 第二章 组织体系和管理职责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部控制评价的决策机构,其具体职责如下: (一)批准内部控制评价管理制度; (二)负责最终认定公司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审批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整改方案及整改结果; (三)批准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四)批准涉及内部控制整改的重大决策、重大风险、重大事项。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内部控制评价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审议内部控制评价管理制度; (二)指导和监督内部评价工作的实施; (三)审议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四)审议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整改方案及整改结果; (五)不定期向董事会汇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控制评价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 第七条 公司监事会对内部控制的建立、实施及评价进行监督,审议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第八条 公司经理层在内部控制评价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审议内部控制评价管理制度; (二)审议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认定内部控制重要缺陷; (三)协调和解决公司内部控制评价过程中跨部门出现的问题; (四)推动内部控制评价缺陷整改,协调和解决整改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五)听取和了解内控整改过程中出现的相关重大事项,并按照董事会授权进行决策。 第九条 公司审计部是公司内部控制评价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汇报、协调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制订评价工作方案,组建工作组; (二)确定内部控制评价的范围和方法; (三)实施内部控制评价,并形成工作底稿; (四)认定内部控制的一般缺陷,对发现的重要缺陷及重大缺陷应分别提交经理层及董事会; (五)按照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形成的内部控制有效性结论,编写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六)对内部控制缺陷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第十条 公司各部门在审计部的组织下具体实施内部控制自评工作,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配合审计部组织实施的内部控制评价,提供真实、可靠的信息、资料; (二)制定内部控制缺陷整改措施,并按期完成整改; (三)配合完成与内部控制评价有关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 子公司作为独立法人单位,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及本办法,对自身内部控制设计及运行的有效性开展评价,其主要职责 包括: (一) 制定评价工作方案、实施评价、形成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 向审计部报送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及缺陷整改完成情况; (三) 接受审计部监督; (四) 审计部可根据需要将子公司纳入评价范围直接实施评价,子公司应 予以配合。 第三章 评价内容 第十二条 内部控制评价应围绕内部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内部监督等要素,基于公司经营管理现状,对各类业务及事项开展评价。 同时以风险为导向,加大对高风险领域(含重点经营单位、重要业务流程)的关注和评价力度。 第十三条 内部控制评价应包含内部控制设计及运行的有效性两个方面。 评价内部控制设计的有效性应以《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配套指引为依据,结合风险管理及合规管理需要,对现行的内部控制管理体系及控制措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评价内部控制运行的有效性应在内部控制设计有效性的基础上,对公司各机构、各岗位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及落实内部控制措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第十四条 内部环境评价,应当以组织架构、发展战略、人力资源、企业文化、社会责任等应用指引为依据,结合内部控制制度,对内部环境的设计及实际运行情况进行认定和评价。 内部环境评价重点关注治理结构是否形同虚设,机构设置是否重叠,权责分配是否明晰,不相容岗位是否分离,发展战略是否合理、可行,人力资源政策和激励约束机制是否科学合理,企业文化是否促进员工勤勉尽责,社会责任是否有效履行。 第十五条 风险评估机制评价,应当以《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有关风险评估的要求,以及各项应用指引中所列主要风险为依据,结合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对日常经营管理过程中的风险识别、风险分析、应对策略等进行认定和评价。 第十六条 控制活动评价,应当以《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各项应用指引中的控制措施为依据,结合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对相关控制措施的设计和运行情况进行认定和评价。 控制活动评价重点关注各业务流程是否通过手工控制与自动控制、预防性控制与检查性控制相结合的方法,运用不相容职务分离、授权审批控制、会计系统控制、财产保护控制、预算控制、运营分析控制和绩效考评控制等各种内部控制措施,将风险控制在公司可承受度之内。 第十七条 信息与沟通评价,应当以内部信息传递、财务报告、信息系统等相关应用指引为依据,结合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对信息收集、处理和传递的及时性、反舞弊机制的健全性、财务报告的真实性、信息系统的安全性,以及利用信息系统实施内部控制的有效性等进行认定和评价。 第十八条 内部监督评价,应当以《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有关内部监督的要求,以及各项应用指引中有关日常管控的规定为依据,结合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对内部监督机制的有效性进行认定和评价,重点关注监事会、审计委员会、内部审计机构等是否在内部控制设计和运行中有效发挥监督作用。 第十九条 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应当形成工作底稿,详细记录公司执行评价工作的内容,包括评价要素、主要风险点、采取的控制措施、有关证据资料以及认定结果等。评价工作底稿应当设计合理、证据充分、简便易行、便于操作。 第四章 评价程序及方法 第二十条 内部控制评价一般包括制定评价工作方案、组建评价工作组、实施测试、认定控制缺陷、汇总评价结果、编报评价报告等环节。 第二十一条 审计部根据日常内部监督情况,分析判断公司经营管理高风险领域和重要业务事项,制订科学合理的评价工作方案。评价工作方案应明确评价范围、工作任务、人员组织、进度安排和费用预算等内容。 评价工作方案需报审计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二条 审计部根据经批准的评价工作方案,挑选具备独立性、业务胜任能力和职业道德素养的评价人员组成评价工作组。工作组可以吸收公司内部相关机构熟悉情况、参与日常监控的负责人或业务骨干参加。工作组成员对本部门或本单位的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应当实施回避制度。 公司根据情况可以委托中介机构实施内部控制评价。但为公司提供内部控制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同时为公司提供内部控制评价服务。 第二十三条 实施测试 (一)了解被评价主体基本情况。充分与被评价主体沟通企业文化和发展战略、组织机构设置及职责分工等基本情况。 (二)确定检查评价重点。评价工作组根据掌握的情况进一步确定评价重点和抽样数量,并结合评价人员的专业背景进行合理分工。 (三)开展现场测试。评价人员根据分工,综合运用访谈、调查问卷、专题讨论、穿行测试、实地查验、抽样和比较分析等方法对内部控制设计与运行的有效性进行测试,按照评价的具体内容,如实填写评价工作底稿,研究分析内部控制缺陷。 第五章 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 第二十四条 内部控制缺陷包括设计缺陷和运行缺陷。评价工作组根据现场测试获取的证据,对内部控制缺陷进行初步认定,并按其影响程度分为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 重大缺陷,是指一个或多个控制缺陷的组合,可能导致公司严重偏离控制目 标; 重要缺陷,是指一个或多个控制缺陷的组合,其严重程度和经济后果低于重大缺陷,但仍有可能导致公司偏离控制目标;多个重要缺陷共同作用有可能形成一个重大缺陷; 一般缺陷,是指除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之外的其他缺陷;多个一般缺陷共同作用有可能形成一个重要缺陷。 第二十五条 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一)关于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符合下述条件之一的,公司应按照相应的权限与程序认定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 缺陷类别 定量标准 定性标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认定为重大缺陷: 1、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舞弊; 错报≥公司最 2、注册会计师发现当期财务报告存在重大错报, 近一期经审计 但公司内部控制在运行过程中未能发现该错报; 重大缺陷 资产总额(合并 3、公司审计委员会和内部审计机构对内部控制 口径)的 5%或营 的监督无效; 业收入(合并口 4、已经发现并报告给管理层的重大缺陷未得到 径)的 5%; 改正; 5、导致注册会计师出具无法表示或否定意见的 审计报告,或导致更改对外提供的财务报表。 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资产总 额(合并口径) 的 5%>错报≥公 司最近一期经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认定为重要缺陷: 审计资产总额 1、中层管理人员舞弊; 重要缺陷 (合并口径)的 2、导致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或 3、未按照公认的《会计准则》选择和应用会计 公司最近一期 政策; 经审计营业收 入(合并口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