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民品质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年第3号)

天天基金网

      益民品质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24 年第 3 号

      基金管理人:益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六月

      重要提示

      本基金的募集申请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5年3月9日证监许可【2015】362号文准予募集注册。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认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获得基金投资收益,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管理风险、上市公司经营风险、操作或技术风险、合规性风险和其他风险。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低于股票型基金,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属于较高风险、较高收益的投资品种。

      本基金为灵活配置混合型基金,在基金调整资产配置时,基金经理的判断可能与市场的实际表现存在一定偏离,在市场上涨的时候股票配置比例过低或在市场下跌时股票配置比例过高,从而带来对基金收益不利影响的风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其它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本招募说明书(更新)财务数据及净值表现已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本招募说明书(更新)所载内容(除非文中另有所指)截止日为2024年6月3日,有关财务数

      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24年3月31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目录

      第一部分前言......1

      第二部分释义......2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7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21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26

      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28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 29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30

      第九部分基金的投资......42

      第十部分基金业绩......56

      第十一部分基金的财产......59

      第十二部分基金资产估值...... 60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66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71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72

      第十七部分风险揭示......79

      第十八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82

      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84

      第二十部分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101

      第二十一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115

      第二十二部分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117

      第二十三部分其他应披露事项......118

      第二十四部分备查文件......120

      第一部分前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益民品质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本基金管理人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益民品质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益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益民品质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该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益民品质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益民品质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益民品质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并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20 年 8 月 28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风险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销售机构:指益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4、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5、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益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益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6、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7、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8、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29、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1、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2、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相关期货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3、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4、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n 为自然数

      35、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6、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7、《业务规则》:指《益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8、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1、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2、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3、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4、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5、元:指人民币元

      46、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7、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8、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9、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总数

      50、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1、基金份额类别:指根据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本基金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各类别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布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52、A 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人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

      限收取赎回费用,并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53、C 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人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

      期限收取赎回费用,且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54、销售服务费:指从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

      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55、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6、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57、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益民品质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以上释义中涉及法律法规、业务规则的内容,法律法规、业务规则修订后,如适用本基金,相关内容以修订后法律法规、业务规则为准。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基金管理人:益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重庆市渝中区上清寺路 110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甲 6 号 1 幢爱思开大厦(SK 大厦)

      第[17]层[05/06/07A]室

      法定代表人:马赟

      成立日期:2005 年 12 月 12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5」192 号

      注册资本:1 亿元人民币

      联系人:何旭颖

      电话:010-63105556

      传真:010-63100588

      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

      重庆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65%

      中国新纪元有限公司 35%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1)马赟:董事长,男,1971 年生,法学学士,律师。曾任长寿化工总厂企业法规处副处长;重庆广贤律师事务所业务部专职律师;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金融证券部主任、高级合伙人、管委会主任;重庆元素投资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重庆渝新财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重庆三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务执行官。现任益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代行),重庆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风险总监(首席风险官)。

      (2)纪小龙:董事,男,1964 年生,北京农业机械化学院工学学士,中欧国际工商学院 EMBA。曾任益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北京紫

      金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北京紫金创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中国新纪元有限公司总经理,国投信托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博时基金管理公司市场发展部、研究策划部副经理,北京变压器厂常务副厂长等职。现任中国新纪元有限公司董事,北京天力展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经理。

      (3)刘影:董事,女,1974 年生,高级会计师,注册会计师。曾任四川省信托投资公司涪陵证券营业部主管会计,重庆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业务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现任重庆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重庆路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重庆三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4)李云波:独立董事,男,1971 年生,博士研究生,律师。曾任中国银行资产保全部主任科员,北京智浩律师事务所律师。现任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主任、合伙人律师,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注册会议专家,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自律处分会议专家,中国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股权投资计划及保险私募基金评估专家,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哈尔滨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5)刘晓星:独立董事,男,1970 年生,博士研究生,教授。曾任太原钢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助理工程师,现任东南大学金融系系主任、博士生导师,江苏宁沪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焦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江苏环保产业技术研究院股份公司独立董事,苏州九龙医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6)刘波:独立董事,男,1962 年生,硕士研究生,会计师。曾任重庆市万盛区邮电局主办会计,重庆市邮政局审计处审计员,长江邮政船务公司总经理助理兼财务总监,重庆渝富集团董事、财务部总经理,重庆汽车金融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重庆商社集团党委委员、财务总监,重庆商社集团高级研究员,现已退休。

      2、监事会成员:

      (1)贾玫:监事会主席,女,1982 年生,硕士研究生,经济师。曾任重庆信托研究发展中心副主任(主持工作)、高级经理。现任同方国信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2)熊京:监事,男,1964 年生,博士研究生,助理研究员。曾任北京卡尔曼网络工程有限公司总裁助理。现任易联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新纪元有限公司董事。

      (3)余辉:职工代表监事,男,1989 年生,硕士研究生。曾任交通银行重庆市分行九龙坡支行综合柜员、客户经理;重庆四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财务管理部副部长、部长;重庆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财务管理总部副总监。现任益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财务)副总经理。

      (4)胡怡然:职工代表监事,女,1987 年生,硕士研究生。曾任重庆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业务专员;滨海(天津)金融资产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行政人事部行政人事经理;国泓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综合部人力行政经理、综合部副总经理、综合运营部副总经理,国泓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现任益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副总经理。

      3、高级管理人员:

      (1)马赟:代行总经理,简历请参见上述关于董事会成员的介绍。

      (2)王健:副总经理兼固定收益投资总监,男,1984 年生,产业经济学硕士。曾任包商银行金融市场部投资经理,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基金投资部基金经理、副总经理(主持工作),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投资经理,中科沃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投资总监,南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固定收益部总经理。2022 年 3 月加入益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副总经理兼固定收益投资总监。

      (3)樊振华:首席信息官兼首席运营官,男,1976 年生,天津大学工商管理硕士。曾任深圳奥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项目经理,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统管理员、运作保障部副总经理、创新支持部总经理、移动平台部资深专家、信息技术部资深专家、技术研发部技术专家,北京恒天智信科技有限公司首席信息官。2022 年 3 月加入益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首席信息官兼首席运营官。

      (4)闫峥:督察长,女,1975 年生,经济学硕士。曾任香港利骏贸易发展公司北京办事处商务助理,北京中关村通信网络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行政经理,益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备组成员。2005 年 12 月益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立后,历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兼综合管理部总经理、总经理助理、首席行政官、财务负责

      人。2020 年 2 月 18 日始任益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现任益民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督察长、董事会秘书。

      (5)李静:副总经理兼财务负责人,女,1979 年生,法学硕士。曾任重庆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法律事务部业务员、副总经理;北京业务管理总部副总经理;党群人事部副总经理。国泓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2022 年 5月加入益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益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国泓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4、基金经理

      王勇,中国国籍,博士研究生,具有基金从业资格。曾任北京弘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经理、北京艾亿新融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交易员、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量化研究主管、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经理。2022 年 6 月加入益民

      基金,自 2023 年 2 月 28 日起任益民核心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益

      民品质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黄生鹏,中国国籍,硕士研究生,具有基金从业资格。曾任上海元福投资有限公司投资助理,中经网数据有限公司产业研究中心高级分析师,联合资信评估有限公司金融部高级分析师,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信评总监。2022

      年 2 月加入益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自 2024 年 1 月 24 日起任益民品质升级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益民品质升级基金历任基金经理如下:

      郑研研先生自 2015 年 6 月 16 日至 2016 年 3 月 1 日期间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韩宁先生自 2015 年 5 月 6 日至 2016 年 7 月 18 日期间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吕伟先生自 2016 年 2 月 24 日至 2021 年 7 月 21 日期间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牛永涛先生自2021年7月21日至2022年5月18日期间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赵若琼女士自 2022 年 5 月 13 日至 2022 年 9 月 8 日期间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马泉林先生自 2022 年 9 月 5 日至 2024 年 1 月 23 日期间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公司总经理(代行)马赟先生,副总经理王健先生,权益投资总监兼权益投资部总经理高喜阳先生,研究总监兼研究发展部总经理姜瑛先生,权益投资副总监王勇先生,基金经理黄生鹏先生,基金经理马泉林先生。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和转换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不从事下列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应当维护所管理基金的合法利益,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与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人的利益发生冲突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牟取不当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内部控制的运行体系

      内部控制的运行体系按照决策、执行、监督三个层次来建立,各层次授权清晰、分工明确。

      (1)决策体系

      决策体系由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经营管理层组成,对公司的发展规划、公司管理、基金投资等重大事项进行决策,遵循科学决策程序,避免权力过于集中,以免出现内部人控制风险。

      (2)执行体系

      执行体系在总经理的领导下,由公司各职能部门组成,承担公司开展基金业务的日常投资运作和具体管理工作,认真执行内部控制战略,并采取具体措施落实。

      (3)监督体系

      监督体系包括监察稽核部门、督察长、总经理领导下的风险控制委员会、董事会下设合规审查与风险控制委员会与监事会,确保公司管理、基金运作、员工行为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

      3、内部风险控制体系

      公司内部风险控制体系包括外部监管和内部监管两个部分。

      外部监管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行业自律组织和社会中介机构等组成。

      内部监管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1)员工自律

      公司员工上岗前必须经过岗位培训,签署自律承诺书,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保证良好的职业道德、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2)部门分管领导的检查监督

      公司各部门的分管领导在权限范围之内,对其管理负责的业务进行检查监督,保证业务的开展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监管机关的相关规定及公司的业务规范和守则。

      (3)总经理领导下的风险控制委员会和监察稽核部门的检查、监督

      公司所有员工应自觉接受并配合公司监察稽核部门对各项业务和工作行为的监察,以及风险控制委员会对业务开展过程中的风险分析、风险管理建议和风险控制措施。合理的风险分析和管理建议应予采纳,公司规定的风险控制措施必须坚决执行。

      (4)董事会及其领导下的合规审查与风险控制委员会和督察长的控制和指导

      董事会负责公司风险控制制度的制定。董事会领导下的合规审查与风险控制委员会及督察长负责检查风险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审查公司关联交易,检查公司各项管理制度的合理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实施公司的内部审计和业务稽查,监督监察稽核部门的工作,发现重大违规行为,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和公司董事会报告。

      4、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管理办法和业务规则组成。

      公司的内控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揽。

      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包括投资管理制度、风险控制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

      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财务管理制度、档案资料管理制度、人力资源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应急处理制度等。

      部门管理办法和业务规则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操作守则的具体说明。

      (1)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基金管理人的财务会计制度主要是通过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策、会计制度和准则,做好公司业务活动和其他活动的核算工作,并如实反映基金的运作情况和基金管理人的财务状况。通过严格财务管理,配合加强成本控制工作。

      公司会计核算与基金会计核算,在业务规范、人员岗位和办公区域上进行严格区分。

      (2)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由一系列的具体规定或制度构成,具体包括:员工行为规范、岗位与空间分离规定、业务隔离规定、作业流程制度、集中交易制度、权限管理制度、信息披露制度和独立的监察稽核制度等。

      (3)监察稽核制度

      监察稽核部门依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在所赋予的权限内,按照规定的程序和适当的方法,对监察稽核对象进行公正、客观的检查和评价。监察稽核部门负责调查、评价公司有关部门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情况和执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情况;负责日常风险控制监控工作;负责调查及评价公司内控制度的健全性、合理性和执行的有效性;对内控制度的缺失提出补充建议;调查公司内部的经济违法案件等。

      5、内部控制五要素

      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内部监控。

      (1)控制环境

      控制环境构成公司内部控制的基础,包括经营理念和内控文化、公司治理结构、组织结构、员工道德素质等内容。

      公司通过不断加强公司管理层和员工对内部控制的认识和控制意识,致力于

      从公司经营理念和内控文化、法人治理结构、组织结构、管理制度等方面营造良好的控制环境氛围,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业务环节。

      (2)风险评估

      公司通过对组织结构、业务流程、经营运作活动进行分析、测试、检查,发现风险,对风险进行分类、按重要性排序,找出风险分布点,分析其发生的可能性及对目标的影响程度,评估目前的控制程度和风险高低,找出引致风险产生的原因,采取定性和定量的手段分析考量风险的高低和危害程度。在风险评估后,确定应进一步采取的应对措施,对内部控制制度、规则、公司政策等进行修订和完善,并监督各个环节的改进实施。

      (3)控制活动

      公司控制活动主要包括:组织结构控制、操作控制、会计控制等。

      ①组织结构控制

      公司各个部门的设置体现了部门之间的职责分工,及部门间相互合作与制衡的原则。基金投资管理、基金运作、市场营销等业务部门有明确的授权分工,各部门的操作相互独立、相互牵制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形成权责分明、严格有效的三道监控防线:

      a.以各岗位目标责任制为基础的第一道监控防线:各部门内部各工作岗位合理分工、职责明确,并有相应的岗位职责说明书,对不相容的职务、岗位分离设置,使不同的岗位之间形成一种相互检查、相互制约的关系,以减少差错或舞弊发生的风险。

      b.各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和牵制的第二道防线:公司在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建立标准化的业务操作流程、重要业务处理表单传递及信息沟通制度,后续部门及岗位对前一部门及岗位负有监督和检查的责任。

      c.督察长及监察稽核部门对各部门、各岗位、各项业务实施全面监督反馈的第三道监控防线;督察长及监察稽核部门独立于其他部门和业务活动,并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实行严格的检查和监督。

      ②操作控制

      公司制定了一系列的操作控制手段,主要有操作标准化、业务、岗位和空间

      分离制度、授权分责制度、集中交易制度、投资限额限制、信息披露制度、资料保管制度和客户投诉处理制度等,控制日常运行和经营中的风险。

      ③会计控制

      公司确保基金资产与公司自有资产完全分开,分账管理,独立核算;公司会计核算与基金会计核算在业务规范、人员岗位和办公区域上严格分开。公司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设立账户,分账管理,以确保每只基金和基金资产的完整独立。

      基本的会计控制措施主要包括:复核制度、对账制度、凭证资料管理制度、会计账务的组织和处理制度。公司运用会计核算与账务系统,准确计算基金资产净值,采取科学、明确的资产估值方法和估值程序,公允地反映基金在估值时点的价值。

      (4)信息沟通

      为了及时实现信息的沟通,有效地达成自下而上的报告和自上而下的反馈,公司采取以下措施:

      ①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保证公司各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保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②制定了管理和业务报告制度,包括定期报告和不定期报告制度。

      定期报告制度按照每日、每月、每年度等不同的时间频次进行报告。

      a.执行体系的报告路线:各业务人员向部门负责人报告;部门负责人向分管领导、总经理报告;

      b.监督体系的报告路线:公司员工、各部门负责人向监察稽核部门报告;监察稽核部门向总经理、督察长报告;督察长向董事会及其下设合规审查与风险控制委员会报告;

      c.督察长定期、独立出具督察报告,报送合规审查委员会、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如遇重大事项,应报送合规审查委员会和董事长;如发现公司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向董事会成员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5)内部监控

      监控是监督和评估内部控制体系设计合理性和运行有效性的过程,对控制环境、控制活动等进行持续的检验和完善。

      ①监察稽核人员负责日常监督工作,促使公司员工积极参与和遵循内部控制制度,保证制度的有效实施。

      ②公司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门对各业务部门内部控制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持续的检查。检查其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并及时地充实和完善,是否反映政策法规、市场环境、组织调整等因素的变化趋势,确保内控制度的有效性。

      (6)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声明

      本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实施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是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基金管理人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公司将根据市场变化和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公司法定中文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公司法定英文名称:BANK OF COMMUNICATIONS CO.,LTD

      法定代表人:任德奇

      住 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仙霞路 18 号

      邮政编码:200336

      注册时间:1987 年 3 月 30 日

      注册资本:742.63 亿元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 号

      联系人:方圆

      电 话:95559

      交通银行始建于 1908 年,是中国历史最悠久的银行之一,也是近代中国的发钞行之一。1987 年重新组建后的交通银行正式对外营业,成为中国第一家全国性的国有股份制商业银行,总部设在上海。2005 年 6 月交通银行在香港联合

      交易所挂牌上市,2007 年 5 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交通银行连续 14 年

      跻身《财富》(FORTUNE)世界 500 强,营业收入排名第 161 位;列《银行家》(The Banker)杂志全球千家大银行一级资本排名第 9 位。

      截至 2024 年 3 月 31 日,交通银行资产总额为人民币 14.24 万亿元。2024

      年一季度,交通银行实现净利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人民币 249.9 亿元。

      交通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部(下文简称“托管部”)。现有员工具有多年基金、证券和银行的从业经验,具备基金从业资格,以及经济师、会计师、工程师和律师等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员工的学历层次较高,专业分布合理,职业技能优良,职业道德素质过硬,是一支诚实勤勉、积极进取、开拓创新、奋发向上的资产托管从业人员队伍。

      (二)主要人员情况

      任德奇先生,董事长、执行董事,高级经济师。

      任先生 2020 年 1 月起任本行董事长(其中:2019 年 12 月至 2020 年 7 月代

      为履行行长职责)、执行董事,2018 年 8 月至 2020 年 1 月任本行副董事长(其

      中:2019 年 4 月至 2020 年 1 月代为履行董事长职责)、执行董事,2018 年 8

      月至 2019 年 12 月任本行行长;2016 年 12 月至 2018 年 6 月任中国银行执行董

      事、副行长,其中:2015 年 10 月至 2018 年 6 月兼任中银香港(控股)有限公

      司非执行董事,2016 年 9 月至 2018 年 6 月兼任中国银行上海人民币交易业务总

      部总裁;2014 年 7 月至 2016 年 11 月任中国银行副行长,2003 年 8 月至 2014

      年 5 月历任中国建设银行信贷审批部副总经理、风险监控部总经理、授信管理部

      总经理、湖北省分行行长、风险管理部总经理;1988 年 7 月至 2003 年 8 月先后

      在中国建设银行岳阳长岭支行、岳阳市中心支行、岳阳分行,中国建设银行信贷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信贷风险管理部工作。任先生 1988 年于清华大学获工学硕士学位。

      刘珺先生,副董事长、执行董事、行长,高级经济师。

      刘先生 2020 年 7 月起担任本行行长;2016 年 11 月至 2020 年 5 月任中国

      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2014 年 12 月至 2016 年 11 月任中国光大集团股份

      公司副总经理;2014 年 6 月至 2014 年 12 月任中国光大(集团)总公司执行董

      事、副总经理(2014 年 6 月至 2016 年 11 月期间先后兼任光大永明人寿保险有

      限公司董事长、中国光大集团有限公司副董事长、中国光大控股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副主席、中国光大国际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副主席、中国光大实业(集团)

      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2009 年 9 月至 2014 年 6 月历任中国光大银行行长助理、

      副行长(期间先后兼任中国光大银行上海分行行长、中国光大银行金融市场中心

      总经理);1993 年 7 月至 2009 年 9 月先后在中国光大银行国际业务部、香港代

      表处、资金部、投行业务部工作。刘先生 2003 年于香港理工大学获工商管理博士学位。

      徐铁先生,资产托管部总经理。

      徐铁先生 2022 年 4 月起任本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2014 年 12 月至 2022 年

      4 月任本行资产托管部副总经理;2000 年 7 月至 2014 年 12 月,历任交通银行资

      产托管部客户经理、保险与养老金部副高级经理、高级经理、保险保障业务部高级经理、总经理助理。徐先生 2000 年于复旦大学获经济学硕士学位。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 2024 年 3 月 31 日,交通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 879 只。此外,交通

      银行还托管了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私募投资基金、保险资金、全国社保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划转地方国有股权充实社保基金、养老保障管理基金、企业年金基金、职业年金基金、期货公司资产管理计划、QFI 证券投资资产、QDII 证券投资资产、RQDII 证券投资资产、QDIE、QDLP 和 QFLP 等产品。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交通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章及行内相关管理规定,加强内部管理,托管部业务制度健全并确保贯彻执行各项规章,通过对各种风险的识别、评估、控制及缓释,有效地实现对各项业务的风险管控,确保业务稳健运行,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原则

      1、合法性原则:托管部制定的各项制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始终。

      2、全面性原则:托管部建立各二级部自我监控和风险合规部风险管控的内部控制机制,覆盖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建立全面的风险管理监督机制。

      3、独立性原则:托管部独立负责受托基金资产的保管,保证基金资产与交通银行的自有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受托基金资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4、制衡性原则:托管部贯彻适当授权、相互制约的原则,从组织架构的设置上确保各二级部和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制约,并通过有效的相互制衡措施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5、有效性原则:托管部在岗位、业务二级部和风险合规部三级内控管理模式的基础上,形成科学合理的内部控制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通过行之有效的控制流程、控制措施,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保障各项内控管理目标被有效执行。

      6、效益性原则:托管部内部控制与基金托管规模、业务范围和业务运作环节的风险控制要求相适应,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以合理的控制成本实现最佳的内部控制目标。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指引》等法律法规,托管部制定了一整套严密、完整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管理规章制度,确保基金托管业务运行的规范、安全、高效,包括《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管理办法》、《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风险管理办法》、《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商业秘密管理规定》、《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从业人员行为规范》、《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运营档案管理办法》等,并根据市场变化和基金业务的发展不断加以完善。做到业务分工科学合理,技术系统管理规范,业务管理制度健全,核心作业区实行封闭管理,落实各项安全隔离措施,相关信息披露由专人负责。

      托管部通过对基金托管业务各环节的事前揭示、事中控制和事后检查措施实现全流程、全链条的风险管理,聘请国际著名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托管业务运行进行国际标准的内部控制评审。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有关证券法规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

      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的申购资金的到账与赎回资金的划付、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有关证券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行为,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予以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及时确认并进行调整。交通银行有权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交通银行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及时纠正的,交通银行按规定报告中国证监会。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按规定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直销中心

      直销中心:益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重庆市渝中区上清寺路 110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甲 6 号 1 幢爱思开大厦(SK 大厦)

      第[17]层[05/06/07A]室

      法定代表人:马赟

      联系人:何旭颖

      电话:010-63105556

      传真:010-63100608

      客服电话:400-650-8808

      网址:www.ymfund.com

      (2)网上直销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开户和认购手续,具体交易细则请参阅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网址:https://etrade.ymfund.com

      2、代销机构:

      具体名单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网站的相关公示。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根据实情,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或变更上述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登记机构

      名称:益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重庆市渝中区上清寺路 110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甲 6 号 1 幢爱思开大厦(SK 大厦)

      第[17]层[05/06/07A]室

      法定代表人:马赟

      联系人:肖军

      电话:010-63105556

      传真:010-63100588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层

      负责人:韩炯

      联系电话:021-31358666

      联系人:黎明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师:黎明、孙睿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外北大街 8 号富丽大厦 A 座 9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外北大街 8 号富丽大厦 A 座 9 层

      执行事务人:谭小青

      电话:(010)65542288

      经办注册会计师:崔巍巍、李源

      联系人:李源

      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

      息披露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经 2015 年 03 月 09 日中国证监会证

      监许可【2015】362 号文件准予募集注册。

      一、基金类型和存续期间

      基金类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存续期间:不定期

      二、基金募集情况

      本基金自 2015 年 4 月 7 日起向全社会公开募集,截止到 2015 年 5 月 6 日,

      基金募集工作已顺利结束。经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本次募集的净认购额为 1,376,523,499.41 元人民币,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银行利息共计

      242,279.03 元人民币。上述资金已于 2015 年 5 月 6 日全额划入基金在基金托管

      人交通银行天津市分行南京路支行开立的益民品质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专户。

      本次募集有效认购总户数为 10,324 户,按照每份基金份额 1.00 元人民币计

      算,设立募集期募集的有效份额为 1,376,523,499.41 份基金份额,利息结转的基金份额为242,279.03份基金份额,两项合计共1,376,765,778.44份基金份额,已全部计入投资者基金账户,归投资者所有。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合同于 2015 年 5 月 6 日生效。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由基金管理人在本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人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或者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价格为下一开放日该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本基金基金份额分为多个类别,适用不同的申购费或销售服务费,投资者在申购时可自行选择基金份额类别。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申请受理;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申请受理;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人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顺延至上述情形消除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划出。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介上公告。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 100 元人民币(含申购费)。基金投资者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为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各销售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但不得低于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最低限额。

      2、基金投资者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本基金按照份额进行赎回,申请赎回份额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每次赎回份额不得低于 100 份,基金账户余额不得低于 100 份,如进行一次赎回后基金账户中基金份额余额低于 100 份,应一次性赎回。如因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基金转换等原因导致账户余额少于 100份,登记机构有权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做全部赎回处理。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申购费

      (1)投资者在申购 A 类基金份额时需交纳申购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如下:

      单笔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50 万以下 1.50%

      50 万(含)以上,200 万以下 1.20%

      200 万(含)以上,500 万以下 0.80%

      500 万(含)以上 1000 元/笔

      申购费用由申购 A 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费等各项费用。

      (2)投资者申购 C 类基金份额时,申购费为 0。

      2、赎回费

      本基金 A 类、C 类基金份额收取赎回费,赎回费由赎回人承担,在投资者赎

      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1)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

      持续持有期 赎回费率

      1 天≤N<≤7 天 1.50%

      8 天≤N<≤30 天 0.75%

      31 天≤N<≤365 天 0.50%

      366 天≤N<≤730 天 0.25%

      N≥731 天 0.00%

      (2)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

      持续持有期 赎回费率

      N<<7 天 1.50%

      7 天≤N<<30 天 0.50%

      N≥30 天 0.00%

      对于赎回时份额持有少于 7 天的,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3、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和净申购金额,申购价格以申购当日(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其中:

      (1)A 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的计算如下:

      对于适用比例费率的申购,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

      对于固定费用的申购,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申购费用=固定申购费用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者投资 50 万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A 类基

      金份额净值为 1.050 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0/(1+1.2%)=494,071.15 元

      申购费用=500,000-494,071.15=5928.85 元

      申购份额=494,071.15/1.050=470,543.95 份

      (2)C 类基金份额申购份额的计算如下: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T 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人投资 50 万元申购本基金的 C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的 C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500,000/1.050=476,190.48 份

      4、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赎回价格以赎回当日(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其中: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1)A 类基金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

      例: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 万份 A 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 540 日,对应的

      赎回费率为 0.25%,假设赎回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200 元,则其可得到的

      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1.200=12,000.00 元

      赎回费=12,000×0.25%=30.00 元

      赎回金额=12,000-30=11970.00 元

      (2)C 类基金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

      例: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 万份 C 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 30 天,对应的

      赎回费率为 0%,假设赎回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2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

      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1.200=12,000.00 元

      赎回费用=12,000×0%=0 元

      赎回金额=12,000-0=12,000.00 元

      5、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为:基金份额净值=该类基金资产净值总额/该类基金份额总数。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6、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7、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本基金 A 类份额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含)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30 日(含)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 0.7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超过 30 日但少于3 个月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 0.5%的赎回费,并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75%计入基

      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 3 个月但少于 6 个月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 0.5%的赎

      回费,并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50%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 6 个月的投资人,应当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计入基金财产(注:1 个月=30 日);

      本基金 C 类份额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对

      持续持有期少于 30 日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 0.50%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8、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9、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基金赎回费率及销售服务费率等相关费率。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会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接受某一投资者申购申请后导致其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50%以上的。

      8、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并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9、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一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时。

      10、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8、10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并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如果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赎回申请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有权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具体办理方法如下: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赎回申请,全部自动进行延期办理。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超过上述比例的部分,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前段“(1)全额赎回”或“(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但是,如该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取消赎回,则其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4)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但少于 2 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 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 2 周至少刊登

      暂停公告 1 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十一、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二、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或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的行为。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或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基金份额的冻结、解冻与质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基金份额所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第九部分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积极把握企业在居民生活品质提升过程中带来的投资机会,在分享企业成长性的同时合理控制组合风险,追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和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权证、货币市场工具、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的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持有的权证合计市值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3%;固定收益类资产(包括货币市场工具)合计市值占基金资产总值的比例为 0%-100%;本基金持有的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合计市值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固定收益类资产主要包括国债、金融债、公司债、企业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央票、债券回购、可转换债券、资产支持证券、货币市场工具等。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比例要求有变更的,本基金将及时对其做出相应调整,并以调整变更后的投资比例为准。

      三、投资策略

      (一) 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管理人通过益民经济周期模型与分析师的审慎研究相结合的方式,密切跟踪全球和中国宏观经济因素变化的情况,从经济增长、国家政策、市场资金面、海外市场环境等多个方面进行深入研究,判断证券市场总体变动趋势。结合

      对证券市场各资产类别中长期运行趋势、风险收益特征的分析比较,确定基金大类资产配置比例和变动原则。

      益民经济周期模型

      参照美林投资时钟模型,运用基钦、朱格拉、库茨涅兹、康德拉基耶夫等经济周期理论,对中国改革开放以来经济运行进行了更为细致的划分和研究。从经济周期理论出发,构建基于不同经济周期阶段的资产配置原则,从而起到对资本市场未来走势预判的实际效用。在经济衰退阶段重点配置债券资产;在复苏和繁荣发展阶段主要配置股票类资产;在经济陷入萧条阶段增加现金的持有比例。此外,由于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对经济运行格局也会有较大影响,市场对政策的预期的变化也会带来市场的波动风险,因此本基金在评估资产配置时也将考虑到宏观政策的变化对经济周期的影响。

      (二)股票投资策略

      随着收入水平提高和国民素质增强,居民对生活品质的需求也在逐渐上升。有助提升生活品质的行业和公司不仅是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需求的必需产业,同时更是扩大内需、增加就业、转变增长的重要方式。在市场需求和政策扶植的共同作用下,引领品质升级的产业在国民生产总值中的比重也将会逐渐上升。

      生活品质是全面评价生活优劣的概念,包括经济、文化、精神、健康等多个方面。品质升级,意味着居民生活水平全方位的提升,包含多个方面。在当前的经济发展背景下,本基金管理人将会密切关注拉动生活品质升级的主要动力,包括逐渐提高的健康意识和消费水平等。

      健康生活品质包含与人类健康相关的生产和服务领域,涉及医药产品、保健用品、养老服务、营养食品、医疗器械、休闲健身、健康管理等多个行业和公司,产业链纵深长;并且随着居民收入提高和健康意识增强伴生巨大的市场需求,是有潜力的新兴产业。

      从经济发展趋势、城镇化浪潮和居民消费情况分析,消费能力不断提升、消费方向也发生着改变,新的消费潮流和消费方式日新月异。在中国经济由投资驱

      动进入消费驱动的转型过程中,受益于消费升级的行业和企业将会成为超额回报的重要来源。

      同时,本基金还将密切跟踪国家政策和产业升级变化情况,研究随国民生活品质提升、经济发展和科学技术进步带来的生活品质升级所涵盖的行业范围的拓展和变化,适时调整投资范围,确保本基金对受益品质升级所涵盖的行业和上市公司的紧密跟踪。

      a)行业配置策略

      在中国经济发展的不同阶段,由于全球宏观市场环境和国内需求的变化,在政策导向、行业间竞争格局等多重因素的作用下,各行业的增速也会有所区别。本基金将从以下几个方面重点分析、挖掘在宏观经济转型升级的过程中引领生活品质升级的行业,综合对行业基本面的研究,“自上而下”进行行业配置。

      产业政策:依据国家战略和市场环境的不同,阶段性产业政策会有所侧重。产业政策放松管制和政府直接投入激发了更多产业、行业创新发展的动力。但因为开放时间和激励程度的不同,不同行业在不同阶段会体现出不同的增长特点和速度。本基金管理人将充分分析相关产业政策,依据产业结构政策分析行业发展重点的优先顺序,综合考虑产业组织政策的实施分析市场结构的调整和市场行为的规范,结合对产业技术政策和产业布局政策的观察预测,判断行业面临的政策环境。

      行业比较:随着居民收入和生活品质意识的逐步提高,对各个行业的需求也发生着变化,本基金管理人将综合考虑各行业在生活品质升级过程中的受益情况,优选能够引领品质升级的行业积极配置。重点关注与居民生活品质升级紧密结合的健康产业和引领消费升级的各个行业。

      同时,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对各相关行业在应用创新技术、满足生产生活市场需求的能力和趋势的研究,结合行业生命周期、行业竞争结构、行业市场结构等分析方法,发掘引领品质升级的龙头行业,并优先配置具有竞争优势、创新精神、垄断地位和成长能力强的子行业。

      市场估值:行业的发展不论是区域市场还是在全球产业结构当中都应该体现其增长的合理性。本基金通过对市场整体估值水平、国内市场各行业间估值的比

      较、与国际市场相同行业估值的比较(综合 PE、PB、EV/EBITDA 等分析方法),筛选出具有合理估值的相关行业。

      b)个股精选策略

      本基金采用“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相结合的研究方法,通过对上市公司进行企业生命周期、公司竞争力、成长模式和动力、价值评估等定性或定量分析、考虑市场情绪因素、结合研究团队的实地调研、精选具有增长潜力的个股构建组合。

      企业生命周期分析:企业在运作发展的过程中,一般都经历孕育期、成长期、成熟期和衰退期,同时也呈现出不同的阶段特征。在成长阶段的企业开始由小到大,经营和业绩存在高速增长的良好预期,是行业转型的引导力量,成长潜力高,而较之创业阶段,成长期所蕴涵的经营风险会有所降低,是超额收益的主要来源。成熟型企业是引领经济转型和产业升级的中坚力量,成长稳定,风险较小,是稳定收益的来源。因此本基金将重点关注处于成长期和成熟期的企业,通过全面的财务分析,寻求具有长期增长潜力和持续盈利能力的公司。

      公司竞争力分析:公司的竞争力体现在多个方面,也是决定其增长潜力的重要因素。本基金管理人将从核心产品竞争力、产业链扩展潜力和打开市场潜在需求能力三个角度对公司的竞争力进行深度分析,综合生产服务效率、品牌影响力和渠道资源各维度,优选在生活品质提升时期,核心产品服务品质优势明显、产业链整合能力强、对政策、人口变化后的新市场占领潜力大的能够提升生活品质的公司进行投资。

      成长模式和动力分析:单一技术、产品和服务的创新可能会给企业带来短期的高速增长,但是可持续性较弱。只有在居民生活品质不断升级的过程中,持续地创新,充分利用现代科学技术、商业模式、管理方式及组织形式,才能具备持续增长的条件。本基金将在数据分析的基础上,强调“品质卓越,引领升级”的投资理念,结合投研团队的实地考察分析,优选具有持续创新机制和能力,从而能够促进产品升级和服务多元化的企业。

      估值评估:应用市盈率法(P/E)、市净率法(P/B)、现金流贴现法(DCF)并结合上市公司股息收益率等要素,对上市公司投资价值进行评估。

      (三)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根据宏观经济走势、大类资产风险收益特征以及财政、货币政策等,分析判断进行债券投资,通过主动配置和管理达到降低基金投资组合整体风险的目的。分析收益率曲线形态变化趋势、不同债券品种的收益率水平、个券信用利差、流动性风险等确定债券投资组合类属配置、久期调整策略、个券构成。本基金在追求债券资产投资收益的同时会兼顾流动性和安全性。

      (四)权证投资策略

      权证为本基金辅助性投资工具,投资原则为要有利于基金资产增值、控制下跌风险、实现保值和锁定收益。基于对权证标的证券基本面的研究,主要投资满足个股精选条件的公司发行的权证。本基金管理人运用权证定价模型合理评价权证估值水平,在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本着谨慎的原则进行投资。

      (五)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管理人将深入考察宏观经济形势、市场利率、发行条款、资产池信用结构,历史违约记录和损失比例,利差补偿程度等因素,预判资产池未来现金流变动,并分析提前偿还率深入变化对标的证券平均久期及收益率曲线的影响,同时密切关注流动性变化对标的证券收益率的影响,对资产支持证券的风险和收益状况进行全面评估。在严格控制信用风险暴露程度的前提下,本基金管理人将强化信用结构管理和现金流管理,选择风险调整后收益较高的品种进行投资。

      四、投资决策程序和依据

      1、投资决策依据

      (1)以维护基金持有人利益作为基金管理人投资决策的最高准则;

      (2)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监管部门规章和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

      (3)依据基金管理人对宏观经济、国家政策、证券市场、个股和个券的综合分析判断,独立决策;

      (4)风险评估和防范贯穿基金投资决策的各个环节。

      2、投资决策程序

      本基金投资决策实行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投资决策流

      程包括:

      (1)大类资产配置决策

      基金经理向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提交投资回顾和策略报告,公司研究部在对宏观经济指标、国家政策和其他相关信息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定期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提交策略研究报告。投资决策委员会依据上述报告、结合对市场和基金整体运作情况的综合讨论判断,做出对基金大类资产配置和其他重大投资事宜的决策。

      (2)类别资产投资决策

      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决议,基金经理在授权范围内明确基金大类资产的配置比例。借助公司研究平台,基金经理对各类别资产及其投资机会进行深入的分析研究和风险评估,从而对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权证等进行投资决策。

      A. 股票投资决策

      a) 行业配置决策过程中,基金经理综合考虑行业研究员意见,根据宏

      观经济环境、政策变化、市场表现等定期综合评估并筛选出排名居

      前的引领生活品质升级的相关行业,综合考虑投资组合风险,从而

      确定本基金行业配置比例范围。

      b) 个股的投资决策,基金经理综合参考行业研究员对上市公司的分析

      及评价,结合市场形势及投资者情绪,选择个股。

      c) 基于对上述行业配置和股票选择的初步决策,基金经理综合考虑基

      金投资环境、运作情况和风险分析等要素,进行合理配置从而构建

      本基金股票投资组合,并进行持续跟踪和优化。

      B. 债券及其他投资工具的投资决策

      基金经理根据本基金既定的投资策略,结合研究员对宏观经济、政策的研究,综合信用、利率和相关证券等各方面的分析,在大类资产配置的框架下进行债券及其他投资工具的投资决策。

      五、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的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固定收益类资产(包括货币市场工具)合计市值占基金资产总值的比例为 0%-100%。

      (2)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15)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17)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8)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12)、(17)、(18)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但须提前公告,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六、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65%×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35%×中证全债指数收益率。

      本基金采用沪深 300 指数衡量股票投资部分的业绩,中证全债指数衡量债券投资部分的业绩,其主要原因如下:

      沪深300指数是由上海和深圳证券市场中选取300只A股作为样本编制而成的成份股指数,该指数的指数样本覆盖了沪深两地市场 70%左右的市值,具有良好的市场代表性。

      中证全债指数是中证指数公司编制的综合反映银行间债券市场和沪深交易所债券市场的跨市场债券指数。该指数的样本由银行间市场和沪深交易所市场的国债、金融债券及企业债券组成,能够作为债券投资分析工具和业绩评价基准。

      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如果上述业绩比较基准不适用本基金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经与本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根据实际情况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相应调整,并在调整前依据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属于较高风险、较高收益的投资品种,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低于股票型基金,但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八、基金的融资、融券、转融通

      本基金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转融通。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2、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相关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3、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4、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十、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 2024 年 6 月复

      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取自本基金 2024 年第 1 季度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24 年 3 月 31 日,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1 权益投资 39,288,554.10 91.83

      其中:股票 39,288,554.10 91.83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 - -

      金融资产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3,092,993.44 7.23

      8 其他资产 400,242.94 0.94

      9 合计 42,781,790.48 100.00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2.1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873,726.00 2.07

      C 制造业 35,341,286.10 83.70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 - -

      供应业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1,058,967.00 2.51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991,014.00 2.35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 - -

      务业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1,023,561.00 2.42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39,288,554.10 93.05

      2.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港股通投资股票。

      3、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股票投资明细

      3.1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

      明细

      占基金资产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净值比例

      (%)

      1 300743 天地数码 129,200 1,461,252.00 3.46

      2 301056 森赫股份 172,600 1,453,292.00 3.44

      3 002753 永东股份 226,800 1,440,180.00 3.41

      4 603700 宁水集团 119,000 1,368,500.00 3.24

      5 002394 联发股份 164,900 1,233,452.00 2.92

      6 603500 祥和实业 113,100 1,195,467.00 2.83

      7 300407 凯发电气 146,000 1,064,340.00 2.52

      8 603022 新通联 125,550 1,060,897.50 2.51

      9 002788 鹭燕医药 129,300 1,058,967.00 2.51

      10 002998 优彩资源 153,900 1,057,293.00 2.50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

      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1.1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是否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

      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本基金持有的新通联(占本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 2.51%)因信息披露不及

      时,信息披露不合格,信息披露虚假或严重误导性陈述,严重损害投资者知情权,

      上海证券交易所于 2023 年 4 月 27 日对公司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曹文洁、收

      购人孟宪坤及相关方予以公开谴责。因公司股东毕方投资在减持公司股份达到

      5%时未及时停止交易并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超比例减持公司股份数量占公司总

      股本的约 1.9%,上海证券交易所于 2023 年 8 月 16 日对上海新通联包装股份有

      限公司股东芜湖远澈毕方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予以公开谴责。

      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公司的动态,积极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中的其余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未出现被监管部门

      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况。

      11.2 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情况的说明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在备选股票库之外的股票。

      11.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34,274.89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290,280.92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

      5 应收申购款 75,687.13

      6 其他应收款 -

      7 其他 -

      8 合计 400,242.94

      11.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1.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11.6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第十部分基金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本基

      金管理人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

      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

      书。

      本基金业绩报告未经审计。

      10.1 益民品质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与同期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益民品质升级混合 A

      净值增长率 净值增长率 业绩比较基 业绩比较基

      阶段 ① 标准差② 准收益率③ 准收益率标 ①-③ ②-④

      准差④

      基金合同生效至 -21.20% 3.42% -9.51% 1.79% -11.69% 1.63%

      2015 年 12 月 31 日

      2016 年 1 月 1 日 -23.86% 1.69% -6.33% 0.91% -17.53% 0.78%

      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

      2017 年 1 月 1 日 2.00% 0.79% 13.66% 0.42% -11.66% 0.37%

      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

      2018 年 1 月 1 日 -22.71% 1.25% -14.34% 0.87% -8.37% 0.38%

      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

      2019 年 1 月 1 日 42.07% 1.31% 24.81% 0.80% 17.26% 0.51%

      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

      2020 年 1 月 1 日 86.01% 1.72% 18.88% 0.92% 67.13% 0.80%

      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

      2021 年 1 月 1 日 -8.24% 2.03% -1.16% 0.76% -7.08% 1.27%

      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

      2022 年 1 月 1 日 -35.40% 1.40% -13.22% 0.83% -22.18% 0.57%

      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

      2023 年 1 月 1 日 -9.58% 0.81% -5.69% 0.55% -3.89% 0.26%

      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

      基金合同生效 -43.67% 1.74% 1.92% 0.89% -45.59% 0.85%

      至 2024 年 3 月 31 日

      益民品质升级混合 C

      阶段 净值增长率 净值增长 业绩比较基 业绩比较基准 ①-③ ②-④

      ① 率标准差 准收益率③ 收益率标准差

      ② ④

      基金合同

      生效 6.67% 1.45% -0.12% 0.45% 6.79% 1.00%

      至 2024 年

      3 月 31 日

      10.2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

      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第十一部分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款项以及其他资产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第十二部分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价格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且本基金采用的是按收盘价估值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价格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本基金采用的是按收盘价估值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

      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6、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责任。

      四、估值程序

      1、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均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约定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按约定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5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或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等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免除

      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1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均不能低于面值;

      4、由于基金费用不同,不同类别的基金份额在收益分配数额方面可能有所不同,基金管理人可对各类别基金份额分别定制收益分配方案,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由于不同基金份额类

      别对应的可分配收益不同,基金管理人可对各类基金份额相应制定不同的收益分配方案。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相应类别基金份额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第十四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从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财产中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和仲裁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账户开户费和账户维护费;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2 %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1.2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

      日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0.20%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登记机构,由登记机构代付给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0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