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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平损害赔偿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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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闪婚”又“闪”离,女要赔偿男要拿回彩礼,我方介入后帮助男方挽回10万多彩礼款
    年11月30日双方在广东省揭西县某镇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在婚姻生活中,因生活琐事多有争吵导致双方分居。二人从相识到分居仅有4个月,其中真正同居时间不过1个月,但为结婚,男方筹备婚礼却花费了30万左右元,因此在原告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且要求赔偿时,被告要求原告返还彩礼,因此发生纠纷。办案思路:本案系离婚纠纷,原、被告二人“闪婚”后又均同意离婚,但各自对于缔结婚姻所受损失均有所请求,我方律师在接受被告肖某委托后,向当事人了解清楚其意愿和诉求,肖某同意离婚但要求原告返还彩礼,因此我方进行证据收集,让当事人提供结婚时各项消费凭证,并积极与原告协商,做好沟通工作。最后,双方当事人各退一步,就彩礼退还问题达成了共识,案件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原告放弃赔偿主张,肖某也挽回了10多万彩礼款。调解结果:一、原告李某与被告肖某双方同意离婚;二、原告李某应于2024年7月31日前向被告肖某返还彩礼108000元;三、原告李某与被告肖某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双方确认再无其他财、物纠纷。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xxx元【原告在(2024)粤xxxx民诉前调xxxx号预交xxx元】,由原告李某承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或代理人在调解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南平律师-潘炯律师潘炯律师
    2024-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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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因售房假意放弃继承权益 后起诉重新继承分割获法院认可
    提出诉讼请求:1.对位于北京石景山区一号、北京石景山区二号二处房产进行继承和分割;2.由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孙某德、秦女士系原、被告之父母,秦女士留有位于北京石景山区一号、北京石景山区二号房产。母亲生前无遗嘱,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抚养协议。各继承人就房产继承未协商一致,因此向贵院起诉。被告辩称被告孙某霖辩称:就原告主张的两处房产,其他继承人均表示放弃继承权并同意由孙某霖继承,上述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均进行了公证,故涉案两处房产均应由孙某霖继承所有。被告孙某明辩称:原、被告曾达成房产分割协议,为了方便房屋上市出售,除孙某霖外的继承人在公证处做了放弃继承公证,该放弃继承公证并非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要求按照协议确认各继承人在房屋中所占的份额。被告孙某朗辩称:同孙某明意见一致。第三人T公司述称:涉案房屋无法上市交易,但未明确不允许继承分割。法院查明秦女士与孙某德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孙某霖、孙某阳、孙某峰、孙某明、孙某朗五名子女,孙某德于1989年9月14日死亡,秦女士于2014年8月26日死亡,二人生前未留有遗嘱或遗赠抚养协议。秦女士系离休干部,孙某德享受副部级住房待遇。1993年12月,秦女士与T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契约》,约定由秦女士以成本价10894.13元购买位于北京石景山区一号(以下简称一号房屋),1994年12月12日,该房屋登记于秦女士名下。2002年6月6日秦女士与T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协议》,约定秦女士以成本价12671元购买位于北京石景山区二号房屋(以下简称二号房屋),以上房屋价格折算了孙某德、秦女士工龄,该房屋于2003年10月16日登记于秦女士名下。2015年7月6日,孙某霖、孙某阳、孙某峰、孙某明、孙某朗签订《房产处分协议》,对于上述两处房产达成如下分割意见:1.两处房产由五人共同享有,每人份额五分之一。2.为了遗产分割方便,孙某阳、孙某峰、孙某明、孙某朗同意先将上述两处房产过户到孙某霖一人名下。房产过户过程中孙某阳、孙某峰、孙某明、孙某朗为了过户进程顺利而做出的放弃遗产声明不得作为任何一方拒绝分割遗产的抗辩理由。在房产过户到孙某霖名下之后,将房屋出售。无正当理由,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房屋出售进程,如拖延房屋出售进程的超过3个月的,则3个月后每天应向每个协议人承担按照日100元迟延履行违约金。3.房产出售后所得款项必须由五人平均分配,每人各得全部款项的五分之一;如由于任何一方拒绝履行款项分配义务,则其他受损方有权依照本协议向其主张损失赔偿。4.房产交易必须征得全部协议人同意,否则不能交易;如任何一方未经其他协议人同意自行转让、出售、赠与或采取其他措施处分房产所有权与使用权的,该行为无效……2015年12月31日,孙某峰、孙某朗、孙某阳、孙某明向公证处提交放弃继承权声明书,表示放弃了一号和二号房屋的继承权,该公证处出具公证书,证明二号房屋与一号房屋均由孙某霖继承。孙某霖、孙某峰、孙某明、孙某朗表示,因在出售二号房屋及一号房屋过程中,对于房价未协商一致,故最终房屋并未出售。孙某霖称孙某峰、孙某朗、孙某明利用上述公证书申请了保障性住房。本案审理过程中,为查明上述两处房屋是否具备分割条件,根据相关规定,目前不具备办理过户的条件。经询问,各原、被告均表示,虽一号和二号房屋不能办理过户,但仍坚持由本院进行分割处理,孙某霖主张房屋所有权但表示并无给付房屋折价补偿款的能力,孙某峰、孙某明、孙某朗、孙某阳请求法院确认各继承人在房屋中所占有的所有权份额。原、被告请求法院处理上述房屋的居住使用,其中孙某霖要求居住使用二号房屋。孙某明、孙某朗要求由二人居住使用一号房屋。裁判结果一、位于北京市石景山区一号房屋由孙某霖、孙某阳、孙某峰、孙某明、孙某朗继承,每人各占该房屋五分之一的所有权份额;二、位于北京市石景山区二号房屋由孙某霖、孙某阳、孙某峰、孙某明、孙某朗继承,每人各占该房屋五分之一的所有权份额;三、驳回孙某峰的其他诉讼请求。房产律师点评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完毕前,各继承人之间就被继承人所遗留的财产是共同共有的关系。各继承人可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本案中,一号房屋和二号房屋系秦女士使用已丧配偶待遇购买的福利房,房屋系秦女士的个人财产,同时使用孙某德待遇购房部分中亦有孙某德各继承人之利益,二人生前就房屋分割未留有遗嘱或遗赠抚养协议,故该两套房产应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在两套房屋分割前,各继承人对房屋是共同共有的关系。本案中,各原、被告系孙某德与秦女士的法定继承人,以上遗产应在原、被告之间进行分割,现该房屋虽因政策原因存在过户障碍,各继承人仍坚持由法院进行房屋份额确认,对此法院不持异议。就涉案两处房产的继承份额,双方已经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通过签订《房产处分协议》达成了每人继承五分之一房产份额的分割意见,法院认为以上协议系各继承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该协议对各继承人均具有约束力,法院依据该协议确认各继承人所继承的所有权份额。就房屋过户问题,需政策具备后,各方另行处理。同时需要指出,就孙某峰、孙某朗、孙某阳、孙某明在办理公证书的过程中向公证处做出的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法院认为此系各继承人为履行《房产处分协议》而以不真实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于孙某霖提出的其他继承人已经放弃继承的抗辩法院不予采纳。就房屋的居住使用,从便于发挥物权功能、减少当事人矛盾的角度出发,应在保障每个继承人权利的情况下尽量维持居住使用现状为宜,各继承人在法院判决后亦可通过租赁等合法方式对房屋居住使用。办案心得在这起房产继承纠纷案件中,有以下几点值得我们深思和借鉴:明确遗嘱的重要性:本案中,被继承人未留下遗嘱,导致继承人之间在房产分配上产生争议。若被继承人能提前立下清晰明确的遗嘱,就可以避免子女在继承过程中的纷争和矛盾,按照其意愿顺利完成财产分配。协议的效力与诚信:虽然继承人之间签订了《房产处分协议》,但在后续执行中仍出现问题。这提醒我们,在签订协议时,各方应秉持诚信原则,真实表达意愿,并且协议内容应尽可能详细、具体、可操作,以减少后续纠纷的可能性。公证的审慎性:继承人在办理公证时做出的放弃继承声明,并非真实意思表示。这提示我们在进行公证等法律行为时,要谨慎思考,确保所表达的意思真实、合法,避免因不真实的意思表示导致法律后果与自身意愿相悖。政策对房产继承的影响:本案中房屋因政策原因存在过户障碍,这显示在处理房产继承时,要充分了解相关政策法规,提前做好规划和准备,以应对可能出现的政策限制。每个案件都有特殊性,需要律师对案情进行细致的分析,才能有专业的判断,我们团队擅长处理各类房屋纠纷,如果您遇到相似案件,我们真诚的希望您可以来电详细说明情况,我们会尽力为您解答!
    南平律师-靳双权律师靳双权律师
    2024-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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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夫妻婚内房产男方擅自赠与子女 女方起诉合同无效胜诉
    出以下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决确认二被告就位于北京市石景山区一号房屋签订的赠与合同无效;2、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李先生于1984年1月24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被告李某梦系被告李先生之女。1996年房改时,原告与被告李先生共同出资,并使用工龄折扣购买涉案房屋,登记在被告李先生名下,该房屋属于原告与被告李先生的夫妻共同财产。2018年,在原告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告李先生与李某梦签订赠与协议,被告李先生将上述房屋赠与过户给被告李某梦。2019年,李先生起诉原告要求离婚被法院驳回。原告认为,上述房屋属于原告与被告李先生的夫妻共同财产,被告恶意串通,签订的房屋赠与协议损害了原告的利益,应属无效。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被告辩称被告李先生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关于李先生将房屋赠与给李某梦一事,被告是知晓的,被告李先生不仅告知了原告,还告知了周围邻居,因涉案房屋的购买中工龄优惠大部分使用的是被告李先生婚前的工龄,房款也是李先生自己出资,故我方认为赠与协议合法有效,未侵害原告的合法权益。被告李某梦辩称,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意见与被告李先生一致。法院查明原告赵某与被告李先生系夫妻关系,二人于1984年1月14日登记结婚,原告赵某系初婚,被告李先生系再婚,再婚时李先生带有一女李某梦(当时已成年)。2007年3月30日,李先生与T公司签订《出售公有住房合同》,购买位于北京市石景山区一号房屋,房款共计61738.8元,房屋产权登记于李先生名下。2018年5月17日,李先生与李某梦签订《赠与合同》,该合同载有如下内容:“赠与人:李先生受赠人:李某梦赠与人李先生与受赠人李某梦是父女关系,赠与人李先生是位于石景山区一号房屋的产权人,共有方式为单独所有,现赠与人李先生自愿将其房屋赠与李某梦单独所有,受赠人李某梦表示接受赠与。”同日,涉案房屋产权转移登记至李某梦名下,变更登记原因为赠与。根据《不动产权利及其他事项登记信息》显示,涉案房屋于2019年8月21日产权变更登记至池先生名下,变更登记原因为存量房屋买卖,并于2019年9月4日办理抵押权登记,抵押权人为某银行,抵押人为池先生。经询问,原告赵某表示其不知晓二被告之间就涉案房屋签订赠与合同一事,二被告对此予以否认,并表示原告对此知情,但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并认可2018年5月17日办理涉案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时仅二被告在场,原告并不在场。本案审理过程中,各方当事人均认可赵某与李先生自2019年起分居,分居前双方曾共同生活。涉案房屋之前一直由李先生掌控,处于出租状态。另查,李先生曾于2019年9月起诉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要求离婚,该院判决驳回了李先生离婚之诉讼请求。裁判结果确认李先生与李某梦就北京市石景山区一号房屋签订的赠与合同无效。房产律师点评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应当认定无效。另外,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涉案房屋系赵某与李先生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并取得产权,故应当属于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现李先生和李某梦主张赵某知晓李先生与李某梦签订赠与合同一事,但未能提交证据予以证明,赵某亦对此不予认可,且综合考虑赵某与李先生存在离婚纠纷等多个诉讼的情况下,故法院对李先生、李某梦的上述主张不予采信。在赵某作为共同权利人未明确表示放弃房屋权利情形下,李先生与李某梦未征得赵某同意私自签订赠与合同,由李先生将房屋无偿赠与给李某梦并办理了过户手续,双方行为构成恶意串通,损害了其他权利人的利益。据此,李先生与李某梦就涉案房屋签订的赠与合同具备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应属无效,故赵某要求确认该赠与合同无效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办案心得在这起涉及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的案件中,有以下几个重要的启示:夫妻共同财产处置的合法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除非有明确约定,一般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对于共同财产的重大处置,如房产的赠与,需要夫妻双方共同协商一致,任何一方擅自处分都可能导致合同无效。证据的关键性:在诉讼中,主张某一事实的一方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支持。在本案中,被告主张原告知晓赠与事宜但无法提供有效证据,最终其主张未被法院采纳。这提醒我们,在日常的民事行为中,要注意保留相关证据,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恶意串通的认定: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判断是否构成恶意串通,需要综合考虑各方的行为、证据以及案件的具体情况。在处理类似纠纷时,要准确判断当事人的主观意图和行为后果。婚姻关系对财产处置的影响:当夫妻关系出现不稳定或存在离婚纠纷时,对重大财产的处置更应谨慎。一方试图通过私自转移财产来获取优势,往往难以得到法律支持。每个案件都有特殊性,需要律师对案情进行细致的分析,才能有专业的判断,我们团队擅长处理各类房屋纠纷,如果您遇到相似案件,我们真诚的希望您可以来电详细说明情况,我们会尽力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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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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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平安保险公司与雷某等保险合同纠纷案概况
    **9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雇主刘某某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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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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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陆某与华安财险、国泰财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纠纷案概况
    车牵引闽A***6挂号重型普通半挂车沿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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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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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廖某某与太平洋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概况
    车后牵引闽A****挂号重型普通半挂车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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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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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祖父母房屋过户孙子女后出售,子女起诉分卖房款被法院驳回
    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分割出卖北京市海淀区一号房屋所得房款380万元,由张某杰向我返还卖房款130万元;2.诉讼费由张某昊、张某明、张某杰承担。事实与理由:张某贵与王女士是夫妻关系,共生育子女四人,即张某昊、张某明、张某霖、张某峰。2007年1月29日张某霖去世。2018年5月18日王女士去世。2018年8月29日张某贵去世。张某贵与王女士去世后留有海淀区一号房屋一套。经查询,房屋已经被张某杰交易给第三人,交易金额为380万元。张某杰通过与王女士签订买卖合同的方式取得房屋所有权,未经共有人张某贵同意,也没有支付140万元购房款。王女士无权处分此房,张某杰与王女士签订的买卖合同是无效合同,此房应该返还所有继承人。法院查明张某贵与王女士系原配夫妻,共生育子女四人,即张某昊、张某明、张某霖、张某峰。张某霖于2007年1月29日去世,张某杰系张某霖独生子。2018年5月18日王女士去世。2018年8月29日张某贵去世。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一号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原登记在王女士名下,于2001年7月4日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购房时使用了王女士与张某贵二人的工龄优惠。2017年6月29日,王女士与张某杰就涉案房屋签订《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和《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自行划转声明》,约定成交价格为140万元。2018年11月5日,张某杰在中介公司居间下,将涉案房屋出卖给案外人,成交价格为380万元。2019年1月18日,涉案房屋转移登记至案外人名下。裁判结果驳回张某峰的全部诉讼请求。房产律师点评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本案涉案房屋系王女士与张某贵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使用了二人的工龄优惠,应为二人的夫妻共同财产。在王女士与张某贵生前,房屋已转移登记至张某杰名下,并非为法律所规定的遗产范围。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张某峰主张王女士与张某杰签订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未提交充分有效证据,且没有生效裁决认定该合同存在无效或可撤销情形,故张某峰的主张法院不予采信。现张某峰以法定继承纠纷为由要求分割张某杰出售房屋价款,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办案心得证据的关键作用在本案中,原告主张合同无效但未能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而法院也因证据不足未支持原告的诉求。这凸显了在诉讼中证据的关键作用。作为律师,应始终牢记证据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基石。在接手案件后,要全面、细致地收集对当事人有利的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等,以构建坚实的证据链条,应对可能面临的各种诉讼挑战。合同效力的审慎认定本案涉及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问题。对于合同效力的认定,法院通常会依据法律规定和具体事实进行审慎判断。作为律师,在处理类似案件时,要深入研究相关法律条文,准确把握合同无效或可撤销的情形。如果合同不存在法定的无效或可撤销事由,应坚定地维护合同的效力,为当事人争取有利的裁判结果。尊重法律事实与产权变更涉案房屋在被继承人在世时已转移登记至被告名下,这一法律事实在本案中起到了重要作用。在处理遗产纠纷案件时,要尊重已经发生的产权变更事实。如果产权变更符合法律规定,就不能简单地将已变更产权的房屋视为遗产进行分割。律师应依据法律事实为当事人提供合理的法律建议,避免当事人陷入不必要的诉讼风险。提前规划与风险防范对于涉及财产继承和房屋产权的问题,当事人可以提前进行规划,以避免可能出现的纠纷。例如,在房屋产权转移过程中,确保手续合法、规范,签订明确的合同并保留相关凭证。作为律师,可以为当事人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帮助他们进行风险防范,减少未来可能发生的法律纠纷。总之,通过本案可以看出,在处理涉及财产继承和房屋产权纠纷的案件中,律师要充分发挥专业优势,重视证据收集,准确把握法律规定,为当事人提供有效的法律支持和风险防范建议。每个案件都有特殊性,需要律师对案情进行细致的分析,才能有专业的判断,我们团队擅长处理各类房屋纠纷,如果您遇到相似案件,我们真诚的希望您可以来电详细说明情况,我们会尽力为您解答!
    南平律师-靳双权律师靳双权律师
    2024-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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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借亲属后被占,我方诉讼强制腾退胜诉
    燕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责令被告王某峰、张某丽将属于二原告所有的北京市西城区一号房屋腾空,并返还给两原告。2.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王某珍与李某鹏系夫妻关系,原告李某燕系两人生育的独生女。在王某珍与李某鹏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两人以李某鹏名义承租了北京市西城区(原宣武区)一号公房一套。1999年原告王某珍与丈夫李某鹏承租的该直管公房可以优惠价格予以购买,后两人以优惠价格购买了本案诉争房屋,2002年取得该房屋所有权证,产权登记在李某鹏名下。2005年6月6日,李某鹏去世。2019年6月,通过遗产继承,两原告取得了北京市西城区一号房屋的产权,并办理了所有权过户手续,现该房屋为两原告共同所有。被告王某峰与被告张某丽系夫妻关系。2001年被告王某峰及被告张某丽因购房而需要找住房临时周转,原告王某珍及丈夫李某鹏考虑到兄妹亲情关系,将本案诉争房屋借予两被告临时暂住,自2001年至今,本案诉争房屋北京市西城区一号房屋一直由两被告居住占用,原告多次要求两被告将诉争房屋腾空并交还原告,但被告却置之不理,为维护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依法判处。被告辩称被告王某峰、张某丽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二被告名下无房,也没有其他住所。被告王某峰没有工作,被告张某丽已退休,二人生活花销仅靠张某丽退休金维持,没有其他生活来源,因此不具备腾房条件。原被告的母亲孙某一直由二被告及二被告的儿子王某昊照顾生活起居。原告不赡养母亲孙某,二被告居住在涉案房屋内是为了便于照顾母亲。二被告同意在母亲百年以后,将涉案房屋腾退归还二原告。最早原告一家五口居住在涉案房屋,后母亲孙某出钱购买新房,二原告就搬出涉案房屋,原告家人多次与被告协商,邀请被告住进涉案房屋。2001年被告居住进涉案房屋。居住在涉案房屋也是为了便于照顾父母。法院查明李某鹏为原告王某珍之夫,为原告李某燕之父,李某鹏在2017年1月15日死亡注销户口。被告王某峰为原告王某珍之兄,被告张某丽为被告王某峰之妻。2001年2月10日,李某鹏向原北京市宣武区房屋土地管理局缴纳位于北京市西城区一号房屋预收房价款27,000元。2002年6月10日,涉案房屋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房屋所有权人为李某鹏。2003年3月24日,李某鹏向房产公司补交购房款4441元。2003年3月28日,李某鹏与原北京市宣武区房屋土地管理局签订《出售直管公有住宅楼房协议书》。2019年6月24日,涉案房屋办理了不动产权证书,登记的权利人为原告王某珍、李某燕,按份共有,各占50%的共有份额。涉案房屋自2001年起由被告王某峰、张某丽居住使用至今。关于被告王某峰、张某丽居住使用涉案房屋的原因,原告王某珍、李某燕表示:临时借住;被告王某峰、张某丽表示:因照顾父母受原告邀请而居住。裁判结果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王某峰、张某丽将位于北京市西城区一号房屋腾空并交还给原告王某珍、李某燕。房产律师点评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本案中,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人为原告,但涉案房屋现由被告居住使用,原告已明确表示不再同意由被告继续居住使用涉案房屋,被告继续居住使用涉案房屋对原告就涉案房屋享有的物权造成妨害,原告可以请求被告排除妨害将涉案房屋腾空并返还给原告。被告辩称无其他住房,为了照顾母亲居住涉案房屋,但无其他住房和照顾母亲均不是占用他人房屋的合法事由,法院对其抗辩意见不予采信。办案心得一、物权清晰与保护的重要性在本案中,明确了涉案房屋的所有权归原告所有后,当原告不再同意被告继续居住使用时,有权要求被告腾空并返还房屋。这凸显了物权清晰界定以及保护物权的重要性。在现实生活中,无论是房产还是其他财产,明确所有权归属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基础。当事人应妥善保管相关产权证明等文件,确保在发生争议时能够有力地主张自己的物权。二、借住关系需谨慎处理本案源于原告出于兄妹亲情将房屋借予被告临时暂住,然而却在后续引发了纠纷。这提醒人们在处理借住关系时要格外谨慎。借住时应明确约定借住的期限、条件以及归还的方式等,最好以书面形式确定下来,避免因口头约定不明确而产生争议。同时,出借人在决定借住时也应充分考虑到可能出现的风险,避免因一时的亲情或友情而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三、占用他人房屋的合法性考量被告以无其他住房和照顾母亲为由占用涉案房屋,但法院并未认可这些理由。这表明占用他人房屋必须有合法的依据。在类似情况下,当事人不能仅凭自身的困难或所谓的“合理理由”就擅自占用他人房屋。如果确实有居住困难等问题,应通过合法的途径,如申请住房保障等方式来解决,而不是强行占用他人财产。四、家庭关系与法律边界虽然本案涉及家庭内部成员之间的纠纷,但法律在处理这类问题时并不会因为亲情关系而忽视物权的保护。这提示我们在家庭关系中,也要明确法律边界。家庭成员之间的互助和支持应该在合法的框架内进行,不能以亲情为借口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在处理家庭纠纷时,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等方式解决,避免矛盾激化,但如果协商无果,也应勇敢地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每个案件都有特殊性,需要律师对案情进行细致的分析,才能有专业的判断,我们团队擅长处理各类房屋纠纷,如果您遇到相似案件,我们真诚的希望您可以来电详细说明情况,我们会尽力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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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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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3年福建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正式发布
    传〔2013〕134号各交警支队:根据福
    南平律师-蔡建新律师蔡建新律师
    2013-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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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1年福建省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准其他有关参考数据如下:一、城镇居民人均
    南平律师-蔡建新律师蔡建新律师
    2011-0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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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具体的诉讼请求非得要有确定的请求数额吗?
    务所虞惠明[摘要]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的残
    南平律师-虞惠明律师虞惠明律师
    2007-0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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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损害赔偿篇> 在什么情况下学校对学生遭受伤害不应当承担责任?
    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二)来自
    南平律师-张伟律师张伟律师
    2007-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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