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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平医疗事故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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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南平医疗事故律师案例
  • 南平医疗事故律师文集
  • 爱美之心人皆有之,但需谨慎
    案人表示想要倒卖减肥药赚钱。从21年12月份开始被告人林某向同案人高某批发购买不同版本装的减肥药20套,其中8套自己服用。销售金额1.2万元,22年7月份又从同案人薛某处批发购进84套,销售金额近10万元。后经查获37套,并检测出含有违禁成分麻黄碱。承办经过:案发后,刑事辩护福建吴氏律师事务所吴志成主任律师介入为被告人林某辩护,并为其提供法律建议,林某取保后,积极主动争取立功,并为公安机关提供犯罪线索。同时在检察院审查起诉期间作了认罪认罚,检察院量刑建议:林某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处两年二个月并处罚金。后案件移送法院开庭审理,并将林某列为第一被告。法庭审查期间,律师提出辩护意见认为从同案人高某处购入的20套减肥药是否含有违禁成分的证据不足,应当扣除该部分的销售金额等辩护意见。法院裁判:福清市人民法院一审作出宣判,认为律师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将第一被告林某变更为第二被告,并重新量刑至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承办心得、建议:该案从22年8月案发至24年6月一审宣判,历时接近两年,在法院审判阶段辩护得以减轻六个月,实属不易。同案共计9名被告,均为女性,都是爱美之人,为了减肥,也为了赚取差价在朋友圈等线上进行销售,所得款项用于日常生活开销。在自己食用期间,部分出现了头晕、干呕等症状却不以为然,完全忽略了产品的合法性以及安全性,一味盲目追求减肥却触犯法律。实属不该。合法合理使用药物,健康生活每一天。
    南平律师-吴志成律师吴志成律师
    2024-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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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追索货款成功案例
    纷,2023年年底在我帮广东公司发律师函催要无果后,广东公司委托我作律师向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诉讼维权。鉴于东莞公司处于停业状态,广东公司决定申请财产保全,我网上立案时一并提交保全申请。虎门法庭受理我们的案件后,先查封了东莞公司的公账户,结果没有冻结到任何钱款。等到年底,东莞公司均有联系我和广东公司负责人协商,因为双方分歧较大,无果而终。2024年3月5日,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虎门法庭通知我们去调解,除了我的委托人还有其他五家债权人,因协商不是一蹴而就的事情,我们提出先查封东莞公司的机器设备,后议协商,法庭同意了我们的说法,当天查封了公司价值400余万元的机器设备,而我们六个债权人的债权约200余万元。日后,公司一直坚持只支付百分之五十的货款,这在法院已经查封了公司机器设备的情况下,任谁也不会接受这个方案的。现该案的一审判决已出,虎门法庭依法支持了我们全部的诉讼请求。本案一审案号为(2024)粤1972民初11864-3号。
    南平律师-李翠英律师李翠英律师
    2024-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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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追索货款典型案例
    2月双方协议约定每月东莞公司支付广州公司5万元,然而东莞公司没有按约定履行,广州公司于2023年1月委托我作为代理律师向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诉讼。鉴于东莞公司行将倒闭,我们诉讼时申请了财产保全。时值新年将至,法院工作繁忙,年前未能立财产保全案,经过与法院沟通,新年的第一个工作日,我亲自到法院立财产保全案。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冻结该公司两个公账户结果仅冻结到金额1万余元,显然这对我们的案件来说只是杯水车薪。之后,法院查封了该司的机器设备,但当我们得知法院仅查封了该司少部分设备,我再次向法院申请,并联系广州公司派人员协助法院,这样法院二次查封了该司全部机器设备。在东莞公司经济极为不景气的情况下,这是我们通过法院能做到的最好的程度了。等到案件开庭时,东莞法院还是委托了律师参加,法院提及调解,对方律师只同意二成,法院见状就开庭了。一审判决后,东莞公司提起了上诉,这是诉讼双方的权利,所以我们只能应对和等待。二审判决并生效后,我们及时申请了强制执行。法院按程序先对那些机器设备找评估公司评估,结果评估价仅仅13万余,而拍卖一般是以其百分之七十为拍卖价。经过和广州公司协商后,我向法院申请按评估价的价格13万余作为起拍价,法院合议后,同意了我们的请求。最终,拍卖以13万余起拍,拍到42万5千元。由于涉及到工资款的优先受偿权和其他公司的执行,最终广州公司拿回执行款29万余,结果本身差强人意,但却是通过诉讼途径能够取得的最好的结果。当事人收到法院的执行款后,第一时间就把后期律师费转到律师所的公账户。本案执行案号(2024)粤1973执3825号。
    南平律师-李翠英律师李翠英律师
    2024-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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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刑交叉”案件,申请行政复议并成功撤销某省司法厅行政决定
    政决定案情简介:本案系因当事人在交通肇事罪刑事诉讼中不服司法鉴定中心关于车速的鉴定结论,在刑事诉讼中未能推翻鉴定结论,两审、再审裁判中均为采信被告人关于鉴定结论合法性、真实性的质证意见后,现尝试通过鉴定投诉程序对案涉鉴定的合法性、真实性提出异议,进而为后期刑事案件再审启动提供新证据。本案中第三人鉴定中心存在违反鉴定人在鉴定意见书上签名规定的事实情节,第三人在xxx区人民法院、xxx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原告涉嫌交通肇事罪案件两审过程中,第三人及鉴定人均出具相关材料证实X鉴字XXX号司法鉴定意见书为鉴定人本人签名,两审法院最终采信XXX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载明内容,判决原告犯有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本案中正因第三人存在虚构事实、严重不负责任、鉴定程序违法等行为,导致原告最终受到刑事追诉承担刑事责任失去公职,已经对原告的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失。被告作出XXX市司鉴投诉告知函时,在第三人行为存在存在虚构事实、严重不负责任、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给原告权益造成严重损失的前提下,未按照《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2015修正)》第十三条之规定,未履行法定职责将本案移送至XX省司法厅依法作出处理,在罔顾事实及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将本应作出“撤销司法鉴定机构及或停止鉴定业务的”行政处罚决的违法行为,却按照《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违法违规情节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之规定作出通报批评的处罚决定,由此可以明确反映出被告对第三人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明显缺乏合法要件、明显不合理,即该行政行为存在违法且明显不当。XX市铁路法院经审理后判决:一、撤销被告XXX市司法局作出的XXX市司鉴投诉〔2022第《关于XXX投诉XX司法鉴定所调查处理结果的告知函》中第三项内容;二、责令被告XXX市司法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对xxx投诉第3项内容重新作出处理。2023年5月26日XX市司法局向申请人送达XX市司鉴投诉【2023】第79号“关于XXX投诉XX司法鉴定所调查处理结果告知函”,该告知函载明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十七条规定,XX司法鉴定所出具的“xx司鉴字〔2018〕XXX145”鉴定意见书“司法鉴定“复核人”处的“XXX”签名违反了鉴定人应当在鉴定意见书上签名的规定。依据《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我局将对涉嫌违反司法鉴定程序规则从事司法鉴定活动的XX司法鉴定所及司法鉴定人XXX移交XX省司法厅进一步调查处理。2024年2月26日申请人收到XX省司法厅邮寄送达的其在2024年1月25日作出的不予行政处罚决定(X司不罚决字〔2024〕2号)。现当事人对XX省司法厅邮寄送达的其在2024年1月25日作出的不予行政处罚决定(X司不罚决字〔2024〕2号)不服向司法部提起行政复议。复议策略:1.基于现有不予处罚决定,就案涉决定的作出的法律适用、处罚程序、处罚主体进行研判,为避免不当干扰决定向司法部提前行政复议。2.根据《行政复议法》之规定向司法部就案涉行政处罚申请行政复议,撤销原行政行为。处理结果:司法部撤销XXX省司法厅作出的《不予行政处罚决定》,责令被申请人XX省司法厅对XX市司法局提交的《关于移送XX对XXX司法鉴定所投诉案件的报告》重新作出处理。律师代理观点及相关法律依据:被申请人XX省司法厅以“申请人投诉XXX司法鉴定所未在鉴定文书上亲笔签名的违规事项在2年内未发现为由”不再进行行政处罚,该处罚决定存在未正确适用法律依据,主要事实不清,违法法定程序的违法情形:一、被申请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认为述违规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作出不再给予行政处罚的决定属于未能正确适用法律依据,复议机关依法应予变更该项不予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2004年11月10日,司法部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报请司发函〔2004〕212号《关于提请明确对行政处罚追诉时效“二年未被发现”认定问题的函》:“经研究,我部认为,《行政处罚法》第29条的发现违法违纪的主体是处罚机关或有权处罚的机关、公安、检察、法院、纪检监察部门和司法行政机关都是行使社会公权力的机关,对律师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现都应该具有《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法律效力。因此上述任何一个机关对律师违法违纪行为只要启动调查、取证和立案程序,均可视为‘发现’;群众举报后被认定属实的,发现时效以举报时间为准。以上当否,请函复。”2004年12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法工委复字〔2004〕27号《关于提请明确对行政处罚追诉时效“二年未被发现”认定问题的函的研究意见》:“经研究,同意你部的意见。”结合本案,自XXX鉴定中心自2018年11月2日XXX司法鉴定所就申请人涉嫌交通肇事罪一案的车辆状况经委托后进行相关技术性鉴定,并出具编号为XXX司鉴字【2018】XXX14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之后,申请人便在XX区人民法院、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9年4月2日、2019年9月18日作出(2019)xxxx刑初59号、(2019)xxxx44号判决书、裁定书的两审案件庭审中,多次、反复由申请人及委托辩护律师均对鉴定人未亲笔签名事实向两审法院提出辩护意见,两审中XXX司法鉴定所多次出具书面材料欲证实其出具的案涉鉴定意见系鉴定人、复核人出签字系本人亲笔书写。申请人于2020年5月4日委托xxxx司法鉴定所就XXX司鉴字【2018】XXX14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第7页鉴定人、复核人部分是否为本人亲笔书写进行鉴定;xxxx司法鉴定所于2020年5月14日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粤众【2020】文鉴字第092号,经鉴定该字迹并非用工具直接书写而成。申请人因对XXX司法鉴定所出具的XXX司鉴字【2018】XXX14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出具环节等持有异议,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于2021年5月7日向XX市司法局进行投诉。2021年7月13日被告XX市司法局向原告作出XX市司鉴投诉【2021】第72号告知函,鉴定人、复核人处系分别签名,认为XXX司法鉴定所“经调查未发现XXX鉴定所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从2018年11月2日起直到2021年5月7日申请人首次向XX市司法局进行投诉前,申请人一直就XXX司法鉴定所的司法鉴定行为向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人民法院提出异议、投诉、举报、控告等,该司法鉴定行为在申请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诉讼程序中没有被纠正,并不意味着XXX司法鉴定所的行为“未被发现”,有关部门未就XXX司法鉴定所的司法鉴定行为进行处理,并不当然导致申请人要求追究XXX司法鉴定所的行政责任已超过行政处罚追诉时效。因此,申请人于2021年5月7日申请人首次向XX市司法局投诉XXX司法鉴定所的违规行为后,2023年5月26日XX市司法局向申请人送达XX市司鉴投诉【2023】第79号“关于XXX投诉XXX司法鉴定所调查处理结果告知函”就申请人投诉举报事实经查属实,发现时效应以举报时间为准,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和全国人大法工委的意见,XXX司法鉴定所的行为不存在“二年未被发现”的情形。被申请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认为述违规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作出不再给予行政处罚的决定属于未能正确适用法律依据,复议机关依法应予变更该项不予处罚决定。二、被申请人以“XXX司法鉴定所的行为违反了《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十七条之规定。根据《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六)项规定,应对你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该处罚种类的适用并未考虑申请人因XXX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错误、严重不负责任的鉴定意见导致的重大损失情形,属于主要事实认定不清,复议机关依法应予撤销该项不予处罚决定。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十七条司法鉴定意见书应当由司法鉴定人签名;《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对投诉事项的调查结果,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被投诉人有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或者移送有处罚权的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二)被投诉人违法违规情节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给予批评教育、训诫、通报、责令限期整改等处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2015修正)》十、司法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度。鉴定人应当独立进行鉴定,对鉴定意见负责并在鉴定书上签名或者盖章。多人参加的鉴定,对鉴定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应当注明。十三、鉴定人或者鉴定机构有违反本决定规定行为的,由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鉴定人或者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一)因严重不负责任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司法部关于严格准入严格监管提高司法鉴定质量和公信力的意见》强调要严肃查处司法鉴定违法违规行为,增强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获得感。省司法厅认为,从严管理司法鉴定机构,是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为办案机关提供科学、客观、准确的鉴定意见,保障诉讼活动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司法公正。《司法鉴定教育培训工作管理办法》(2021年1月6日司规〔2021〕1号)《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文书格式的通知》(2016年11月21日司发通〔2016〕112号)文书2明确要求在鉴定人处需要打印和亲笔书写签名。“严重不负责任”,指鉴定机构在开展鉴定活动过程中所存在的,违反法定鉴定程序,不能保证合法、中立、规范和及时的鉴定原则,运用专业知识和技术,依照法定程序作出客观的鉴别和判断。“重大损失”,指鉴定机构在瑕疵鉴定意见作出后,导致利害关系人因错误鉴定意见受有刑事追究、民事、行政追责等产生的危害后果。首先,结合本案XXX司法鉴定所在申请人涉嫌交通肇事罪案件两级法院审理过程中,多次出具书面材料、及相关证据欲证实其出具的案涉鉴定意见系鉴定人、复核人出签字系本人亲笔书写,但结合XX市司法局、XXX省司法厅的相关文书,其均查实XXX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中,鉴定人处并非本人亲笔签名是经扫描后打印出具的,由此可见在市城区人民法院、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9年4月2日、2019年9月18日两次庭审过程中,就针对原告及辩护律师所提出的鉴定意见的效力异议,XXX司法鉴定所多次向法庭进行不实陈述,有违鉴定程序,及司法鉴定所要求的保证合法、中立、规范和及时的鉴定原则;其次,结合申请人与XXX司法鉴定所在xx市铁路运输法院(2022)XXXX235号庭审出示证据反映,申请人出具的多份鉴定意见签字页证据,经对比可以反映出鉴定人处的签字,在不同鉴定意见书上所载明的笔迹、大小、位置均高度一致,试论若每一份鉴定意见均为本人亲笔签名,又怎能保证在不同材料、不同时段的亲笔书写的内容能够如此类似,因此可以证实第三人长期、多次的存在鉴定人处非本人亲笔书写的事实,本案并非个例;再次,现行法律法规中并未明确对“严重不负责任”、“重大损失”等结论的进行量化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之规定,可以进行类案检索进行确定,在XXX省可以参照(2018)甘01行初117号《甘肃xx司法鉴定中心、XXX省司法厅、王xx一审行政判决》,该案中被害人因错误鉴定导致被判处无罪、同时被免除职务,在审理过程中法院认为鉴定机构违存在反鉴定程序的行为、并且导致王xx虽被判处无罪但被刑事追诉免除职务,鉴定机构的上述行为已经属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重大损失,举轻以明重本案中被告的处罚结论之于XXX司法鉴定所之行为,系未能正确适用法律规定、履行法定移送程序,依法应予撤销并移送。最后,刑事追诉是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中对违法行为剥夺公民自由、生命罪高规格的诉讼程序,结合《非法证据排除规定》关于鉴定意见的审查,鉴定人是否签名是鉴定意见审查中至关重要的一项审查要素,若不满足刑事诉讼所要求的鉴定意见证据要件,该证据便被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不能作为定案依据进行定罪量刑,而在本案中就案涉鉴定意见,申请人及辩护律师多次向法庭提出质疑,法庭也就该问题多次向XXX司法鉴定所进行核实,XXX司法鉴定所却多次向法庭进行不实陈述,进而导致原告因瑕疵、非法证据受有刑事追诉,直接导致申请人被公安机关、检察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律后果,进而导致其被免去职务,XXX司法鉴定所的行为已经给原告的合法权益造成了重大损失。(二)本案中案涉的鉴定意见书的出具,鉴定人及复核人为同一人,XXX省司法厅所在针对申请人的投诉处理中,未就司法鉴定意见书中鉴定人同时兼任复核人的违反鉴定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认定。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九条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对同一鉴定事项,应当指定或者选择二名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对复杂、疑难或者特殊鉴定事项,可以指定或者选择多名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第三十五条规定,司法鉴定人完成鉴定后,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指定具有相应资质的人员对鉴定程序和鉴定意见进行复核;对于涉及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或者重新鉴定的鉴定事项,可以组织三名以上的专家进行复核。结合本案,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要求》鉴定完成后需要指定具有相应资质的司法鉴定人对鉴定事项进行复核,因鉴定人和复核人的分工不同、职责不同、责任也不同,一般情况下鉴定人负责初步的鉴定技术和出具结论,复核人负责对鉴定人出具的鉴定结论进行审核。本案中,司法鉴定意见书载明司法鉴定人与复核人是同一人,并不能对鉴定程序和鉴定意见起到该有的监督作用,也不符合内部监督复核制度规范的基本要求,本案XXX省司法厅所在针对申请人的投诉处理中,未就司法鉴定意见书中鉴定人同时兼任复核人的违反鉴定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认定。(三)被申请人在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x司不罚决字〔2024〕2号)时,存在错列、遗漏被处罚主体的事实。结合本案,申请人在2021年5月7日投诉时是以XXX司法鉴定所作为投诉对象,而经XX市司法局出具的XX市司鉴投诉【2023】第79号“关于XXX投诉XXX司法鉴定所调查处理结果告知函”载明其将从事司法鉴定活动的XXX司法鉴定所及司法鉴定人XXX一并移交被申请人XXX省司法厅进一步调查处理,被申请人在接受移交后却在不予行政处罚决定(x司不罚决字〔2024〕2号)上遗漏XXX司法鉴定所,只对法鉴定人XXX进行调查处理。因此,被申请人在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x司不罚决字〔2024〕2号)时,存在错列、遗漏被处罚主体的事实。三、被申请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x司不罚决字〔2024〕2号)过程中存在违反法定程序的事实,复议机关依法应予撤销该项不予处罚决定。根据《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二十五条司法行政机关受理投诉的,应当自作出投诉受理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并应当将延长的时间和理由书面告知投诉人。第二十六条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投诉处理结果以及不服处理结果的救济途径和期限等书面告知投诉人、被投诉人。(一)被申请人于2023年5月26日接收xx市司法局移交的XXX司法鉴定所及鉴定人违规事项投诉案件后,至迟应于2023年7月26日作出处理决定,如存在延期至多不应超过三十日并需要将延迟时间及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而在本案中被申请人并未向投诉人履行延期书面告知义务,也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处理决定,其在2024年1月25日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x司不罚决字〔2024〕2号)已经违反法定决定时限,被申请人之行为系违反法定程序;(二)申请人于2024年2月26日收到XXX省司法厅邮寄送达的其在2024年1月25日作出的不予行政处罚决定(x司不罚决字〔2024〕2号),从被申请人作出不予处罚决定至申请人收到不予处罚决定已经32天,远远超过《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规定的7个工作日告知申请人投诉处理结果以及不服处理结果的救济途径和期限所要求的法定时限,被申请人之行为系违反法定程序;因此,被申请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x司不罚决字〔2024〕2号)过程中存在违反法定程序的事实,复议机关依法应予撤销该项不予处罚决定。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司法厅系省级司法行政主管部门,乃一省之司法行政系统之表率,其在做出行政行为时应当做到程序正当、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秉公执法的基本原则,而在本案中被申请人所做出的《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在不同程度上存在未正确适用法律依据,主要事实不清,违法法定程序的违法情形,而本案自2018年11月2日XXX司法鉴定所出具《鉴定意见》截止目前已近6年光阴,申请人为了获得一个公正的处理结论前前后后共经历了近10余次法定程序,有鉴于此申请人将本案复议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以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能够在全面审查案件事实、证据基础上,依法作出复议决定,以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南平律师-许睿律师许睿律师
    2024-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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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辩护成功案例:妨害公务罪不起诉
    实效,在审查起诉阶段成功为当事人争取不起诉的成功刑事案例。案件办理过程:犯罪嫌疑人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2年3月15日被XX县公安局刑事立案,2023年7月19日向XX县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当事人于2023年12月27日委托律师介入,律师介入后2023年12月29日本案由XX县检察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一次,2024年7月本案补查后移送审查起诉,2024年7月19日XX县人民检察院以犯罪情节轻微对当事人做出酌定不起诉决定。律师评析:本案是一起因XX县交通局执法人员在疫情期间稽查运营车辆时发生的妨害公务案件,犯罪嫌疑人因主观上无妨害公务之故意,在驾驶车辆时导致执法人员意外受伤,结合本案全案证据事实,现有证据尚无法证实被告人实施了以暴力或者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且现有证据尚未达到证据确实充分、排除合理怀疑的定罪量刑证明标准,按照坚持疑罪从无,存疑时有利于行为人的原则,公安机关的的指控罪名不能成立,犯罪嫌疑人不构成妨害公务罪。此外,本案系“涉疫”刑事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海关《关于适应新阶段疫情防控政策调整依法妥善办理相关刑事案件的通知》规定,因本案涉案犯罪情节轻微,检察机关应重在疏导和化解矛盾,统筹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在辩护过程中,通过多轮沟通辩护人及当事人均想在证据不足不起诉上取得进展,但考虑到司法实践与办案所面临的特殊实际,最终犯罪嫌疑人在事实层面进行妥协,公诉机关以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为由做出不起诉决定。案件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不起诉。
    南平律师-许睿律师许睿律师
    2024-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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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被继承人遗赠房屋给我,其他继承人不认可,我起诉维权
    诉讼请求:确认北京市通州区S号院(以下简称S号院)内北房西数第一、二、三间归原告所有。事实与理由三被告系兄弟关系。原告于1992年12月28日与周某鹏(三被告兄弟)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原告按协议履行了义务。周某鹏于1999年死亡,遗留有S号院内北房三间。现双方就遗产继承产生争议,故诉至法院。被告辩称被告周某刚:周某洋和原告签订的协议,周某洋代表不了其他的被告,只能代表他自己。认为结婚几年内,不能赠与房屋。这个房屋是祖产,不能根据养子协议来认定是宋先生的财产。房契不在房屋登记所登记。希望法庭调取相关证明。被告周某达:关于赡养的问题,先是周某达夫妻与周某鹏共同生活,之后才有宋先生接手照顾周某鹏。关于养子协议不知情,是否有效也不知情,周某洋分家产的问题不知情。被告周某洋:同意按照养子协议来履行,没有意见。案件审理查明周某鹏、周某洋、周某刚、周某达四人系兄弟关系,四人父母均已去世。周某鹏于1999年去世,未婚无子女。1992年12月28日,周某鹏与宋先生达成《周某鹏收宋先生为养子的立约凭证》,约定了相关权利义务。立约人周某鹏、宋先生,家属代表周某洋、宋先生某,证明人王某某、吕某某,村委会人员陈某刚均在协议上签字,协议上盖有通县xx乡xx村村民委员会的公章。协议签订后,宋先生和周某鹏均依约履行各自权利和义务,宋先生一直在S号院内居住。宋先生和陈某系夫妻关系,二人户口在S号院内,均系农业户口,登记的土地使用者为周某鹏,家庭人口1人。S号院内现有北房六间,宋先生称北房西数三间系周某鹏遗留,东数三间系从邻居处购买,其中西数三间已在2005年进行了重建。1995年5月23日,陈某取得北京市房屋契证,登记的房屋六间。判决结果确认北京市通州区S号院内北房西数第一、二、三间归原告宋先生所有。律师点评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是S号院内北房西数第一、二、三间的权属。根据S号院内北房中西数三间的北京市土地登记审批表登记在周某鹏名下及周某鹏和宋先生在此长期居住的事实,可以认定S号院内北房西数三间原为周某鹏所有。1992年12月28日,周某鹏与宋先生达成的《周某鹏收宋先生为养子的立约凭证》,从法律性质上讲为遗赠扶养协议。该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未违反法律相关规定,且协议签订后,宋先生履行了对周某鹏的赡养义务,法院对于宋先生要求确认S号北房西数第一、二、三间归其所有的请求予以支持。被告周某刚和周某达的答辩意见,未有法律和事实依据,法院不予采信。办案心得首先,遗赠扶养协议的重要性和规范性不容忽视。本案中,宋先生与周某鹏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成为解决争议的关键。这提醒人们在签订此类协议时,应当确保协议条款清晰明确、内容合法有效,并且要遵循相关的法律规定和程序,以保障双方的权益。其次,在涉及家庭财产的处分和继承时,家庭成员之间的沟通和共识至关重要。本案中,部分被告对协议不知情或不认可,导致了纠纷的产生。这提示在家庭内部,对于重大财产的处置应当提前充分沟通,避免因信息不对称或误解引发矛盾。再者,对于协议的效力和履行,需要有充分的证据支持。宋先生能够获得法院支持,关键在于其能够证明协议的签订以及自身对协议义务的履行。这警示当事人在签订和履行协议过程中,应当注意保存相关证据,以备可能出现的争议。另外,对于房产等重要财产的归属和登记,应当及时、准确。本案中对房屋的权属认定依赖于土地登记审批表等相关登记信息。这表明在财产交易和传承中,依法进行产权登记是明确所有权、避免纠纷的重要手段。每个案件都有特殊性,需要律师对案情进行细致的分析,才能有专业的判断,我们团队擅长处理各类房屋纠纷,如果您遇到相似案件,我们真诚的希望您可以来电详细说明情况,我们会尽力为您解答!
    南平律师-靳双权律师靳双权律师
    2024-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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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如何处理没有遗嘱的遗产继承?
    :根据中国《民法典》的规定,遗产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和父母。如果第一顺序的继承人不存在或放弃继承,遗产将由第二顺序的继承人继承,即兄弟姐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注意(1)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2)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3)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4)除遗嘱另有安排外,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并没有放弃继承的,该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给其继承人。2.收集必要文件:继承人需要提供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遗产证明文件(如房产证、银行账户等)、亲属关系证明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文件。3.办理遗产继承手续:继承人应到房屋产权登记部门、银行等机构办理遗产的转移手续。如果涉及房产继承,可能需要进行遗产评估和继承权公证。4.遗产分配:遗产原则上应平均分配给同一顺序的继承人。但在特殊情况下,如某继承人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生活困难,可以适当多分遗产。5.解决争议:如果继承人之间在遗产分配上存在争议,可以通过协商、调解或向法院提起诉讼来解决。6.在处理遗产继承过程中,确保所有手续齐全并遵循法定程序至关重要,以保证继承过程的合法性和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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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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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投资纠纷第8讲:对方微信上同意退投资款有效吗?
    分红的条件,最终没谈妥,彭某要求退还30万投资款。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微信聊天记录,彭某提出退投资款后,徐某未表示异议,只是未承诺具体退款时间,视为同意退款。且通话录音证据中徐某表示最迟5月15日前退。现徐某没有证据证明款项已花掉,故判决徐某退还陈某投资款30万元。判决书节选: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为:徐某是否应向彭某退还投资款30万元及利息,本院分析认定如下:第一,彭某向徐某支付30万元之前未有证据显示双方对于该款项的投资条件已充分协商并达成一致的合意。彭某支付30万元后,于2022年2月17日在微信中对其投资条件与徐某进行了沟通,并询问徐某如何考虑,而徐某回复在和法务探讨,之后亦未回复明确意见。由此可知,双方对于彭某的出资条件尚未达成一致意见,该事实与彭某之后并未履行剩余28万元的出资义务相一致。第二,在彭某与徐某未就投资款项达成合意的情况下,彭某催要徐某返还全部投资款,徐某亦在微信中于2022年4月29日回复“批不下来也有付给你的”、2022年5月17日回复“账户给他们了,我进今天催一下,昨天太晚了,没有回你”上述回复均未对彭某要求返还的30万元款项金额提出异议,应视为双方已就退还30万元款项达成合意。第三,徐某主张彭某出资的30万元已实际投入山某公司,但未能提供证据证实该30万元的具体支出明细,且徐某在转让山某公司全部股权时并未显示将收取的股权转让款向彭某进行分配或向彭某告知股权转让款的真实用途,无法证实彭某已实际享有山某公司前股东身份或参与山某公司经营。因此,结合徐某在录音中承诺的最晚退款时间2022年5月15日,本院判决认定应由徐某退还30万元并自2022年5月16日开始支付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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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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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投资纠纷第4讲:合伙做工程做生意,没签协议查不清是赚是亏怎么办?
    。如合伙事务执行人无法举证盈利还是亏损,则需要退还其他合伙人的出资款,而不是说光凭口说亏损了就不用退款的。另外,如果有确切证据证明确实是亏损,则法官也可能判决不用返还出资款。如下面这个案件,冯某和苏某合伙承包某房屋的扇灰工程,冯某做到一半因双方意见不合就退出了,由苏某继续做完。后冯某主张自己垫付了工程款9万元,要求苏某返还。苏某表示工程亏损,钱已亏完没钱返还。法院审理后认为,项目后续是苏某负责的,应由苏某举证证明盈亏情况。苏某未提交证据,故承担不利责任。判决苏某返还冯某垫资款9万元。判决书节选:法院认为,根据双方的陈述以及冯某在公安机关笔录中的自认情况,足以认定冯某、苏某在案涉某扇灰工程中存在合伙关系。双方2021年9月发生矛盾后,实际上合伙关系已终止,双方理应进行合伙清算,并根据清算结果进行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苏某在广州市某派出所的上述询问笔录中,自认案涉工程在2021年9月后由苏某继续做,案涉工程也是由苏某承接,因此苏某理应可以提供案涉工程的后期回款情况供合伙清算,但苏某在庭审中表示对其收回款项的金额不清楚,其理应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在苏某未举证案涉合伙项目存在亏损及具体金额的情形下,冯某主张苏某退还其垫付合伙款项93267.2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返还工具。苏某不确认其收取了该批工具,冯某也未能举证证明该批工具由苏某收取,对冯某主张返还工具的的诉求,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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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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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投资纠纷第10讲:投资合同属于股权转让关系还是合伙关系?
    他合同关系。时间中还存在股权代持、有无参与经营管理等情况,具体属于哪种关系还需要具体案件具体分析。下面这个案件可供参考:区某与关某签订合伙投资协议书。后区某起诉退投资款,关某辩称是股权转让关系,出资款按公司法规定无法返还。法院审理后认为,协议未约定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故应属于合伙协议。协议约定可退伙,故区某有权退伙。判决书节选:法院认为,本案中,根据区某与关某签订的《合伙投资协议书》的约定,双方属于合伙关系。关某虽然辩称区某向其购买了小某公司10%的股权,应属于小某公司的股东,但并未提供股东变更登记信息或曾与区某有过上述约定的证据,故对其上述辩称,本院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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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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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投资纠纷第6讲:股权代持投资后公司倒闭了,投资款能退吗?
    权投资代持协议》,约定以季某做公司显名股东,陈某做隐名股东的形式投资。谁知投资后不久公司就倒闭了,陈某于是起诉季某退还投资款30万元。法院审理后认为,首先股权投资代持协议约定季某需做显名股东,但季某一直未被登记为股东。其次协议约定季某收到投资款后应转入公司账户但未转。最后协议虽未约定股东登记和转投资款入公司的具体时间,但到现在已经2年多,公司也已经倒闭,仍然未完成,故陈某的合同目的已明显落空不能实现,故季某构成根本违约,判决季某返还陈某投资款30万元及赔偿利息损失。判决书节选: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为:季某是否存在根本违约行为,本院分析认定如下:根据查明的事实可知,季某并非好某公司工商登记的股东,无法为陈某显名代持股权。同时,季某也未履行将陈某出资款转入好某公司账户的义务,亦未代为履行相应的股东权益,已明显违反双方签订的股权代持协议中相关约定,本院据此认定季某的行为构成根本违约。股权投资代持协议虽未明确约定季某办理工商登记的时间和出资款转入好某公司账户的时间,但季某作为履约方理应在合理期限内办理,而合同签订至今历时多年,直至好某公司进入破产程序仍未办理完毕,导致陈某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季某理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季某收取陈某款项,未能履行合同义务或退还款项,导致陈某资金占用损失应予赔偿。判决季某向陈某返还投资款30万元,并赔偿损失(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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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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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女孩出生即被遗弃车祸离世后,亲生父母和抚养人同时起诉索赔偿款
    幸离世而深感悲痛,并同时向法院提起了诉讼,各自主张对这笔因女孩车祸身亡而产生的赔偿金的权利,那么,谁才是这份赔偿的最后归属?今日案例故事始于2006年8月的一个夜晚,四川省某县的王大力(化名)家中迎来了第四个孩子的诞生。由于王大力夫妇已经有三个女儿,无力抚养第四个孩子,遂产生将这名女孩送给他人抚养的想法。当晚,王大力夫妇便将刚出生的女孩抱给了邻村的老周抚养。老周是一位心地善良的人,不仅办理了收养登记手续,更是将女孩视为己出,倾注了全部的爱与关怀。岁月流转,女孩在老周的呵护下茁壮成长,直至上初中时,老周的健康状况急转直下。为了让女孩日后有所依靠,老周便让女孩与亲生父母相认,但因此前亲生父母从未联系过女孩,双方并不亲近,之后偶有往来。然而,命运弄人,2020年老周离世,留下年仅14岁的女孩无人照料。社区负责人向当地民政部门汇报情况后,征得了女孩与老周弟弟的同意,确定由老周的弟弟监护、抚养女孩并保管老周遗留给女孩的12万元存款。老周的弟弟一直对女孩进行着抚养、教育和监管,但未进行收养登记。然而,命运似乎并未就此放过这个女孩。2023年,17岁的女孩不幸发生车祸,在重伤治疗期间,老周的弟弟将其保管的12万元存款作为医疗费交给医院并将剩余部分交给女孩的亲生父母,用于后续治疗。此后,女孩亲生父母接手女孩的治疗事宜,还主动垫付了医疗费,并将女孩转入更好的医院救治,但最终还是未能挽回她的生命,亲生父母为其办理了葬礼。女孩离世后,关于赔偿金的归属问题引发了争议。女孩亲生父母和老周的弟弟同时起诉了侵权人主张侵权损害赔偿金。案例分析那么,赔偿金究竟该给谁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本案中,因女孩与老周形成了合法的收养关系,根据法律规定,其与亲生父母的父母子女关系随之消除,而老周的弟弟作为女孩的叔叔不属于法律上的近亲属。另外,女孩在出生后即被亲生父母抱养给养父亲老周,由老周实际抚养长大,在老周死亡后,老周的弟弟在事实上承担了女孩的抚养、教育及监管责任,虽然老周的弟弟与女孩非法律意义上的近亲属,但女孩生前与他之间形成了密切的共同生活关系和精神依赖关系,故应认为老周的弟弟有权参照近亲属的规定作为权利人主张赔偿。另一方面,女孩的亲生父母于2018年与女孩进行了认亲,恢复了联系、交往,对女孩的成长给予了一定的关怀、关爱;并在女孩重伤至死亡的特殊期间,对女孩进行了全面的监管、照顾,可视为特殊期间对女孩进行了事实抚养。鉴于此,亲生父母亦可作为特殊期间的事实抚养人参照近亲属规定酌情主张适当赔偿。在综合考量了老周的弟弟与亲生父母分别与女孩之间形成的经济上的关联程度、情感上的依赖程度及生活中的密切程度等因素,且考虑女孩养父生前长达14年对女孩的巨大付出等事实,法院最终酌定:老周的弟弟获得赔偿总额的80%;而女孩的亲生父母则获得剩余的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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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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