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若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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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

      服务地区:全国

      擅长:劳动纠纷,交通事故,医疗纠纷,损害赔偿,保险纠纷,公司企业

      律师简介

      时若曼,本科毕业于河北经贸大学法学专业,曾在法院、检察院实习,长期接触并处理医疗纠纷等侵权类案件,主要办理业务包括:1)接受咨询,进行病历分析、案情分析。出具专业法律意见书、个案分析咨询报告。代理医患双方进行和解、谈判、调解和协议签订。2)代为医疗机构、患者复印、封存病历资料或现场实物。3)代为书写医疗事故鉴定申请书、准备医疗事故鉴定资料、代书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陈述意见;参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会;4)代书医疗过错司法鉴定申请、准备医疗过错司法鉴定资料、代书医疗过错司法鉴定陈述意见、参加医疗过错司法鉴定过程;5)代书各种法律文书;医疗损害赔偿诉讼及医疗整形美容保健纠纷诉讼代理;6)代理各类人身损害及婚姻家庭类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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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执业信息

      律师姓名:时若曼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执业律所: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

      律师职务:主办律师

      执业证号:11301*********414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交通事故,医疗纠纷,损害赔偿,保险纠纷,公司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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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无过错输血导致患者感染,医院如何承担责任

          患者李某入院前血液检查正常,在医院输血后检查确诊丙型肝炎,医院及血液中心无明显过失,医院及血液中心如何承担责任?(医院应当依据公平原则分担一定的经济损失)【基本案情】2011年8月15日,李某因贲门胃体癌入住某医院治疗。2011年8月16日,李某在该医院接受甲乙丙肝炎抗体全项检测,显示结果“-”,参考值阴性。2011年8月19日,李某接受贲门胃体癌切除术,李某与术前接受二次输血,并于手术当日接受三次输血。李某接受的五次输血,均是由某血液中心提供。2011年8月31日,李某出院休养。2011年11月8日至2011年11月17日,李某再次到该医院住院治疗,共住院9天。2011年11月9日,李某接受甲乙丙肝炎全项检测,检测结果为“+”,参考值为阴性。且李某住院病历明确记载:出院诊断:贲门胃体低分化腺癌Ⅱ期、T3N0MO术后化疗后,高血压病危2级高危,丙型肝炎。经检测,李某的近亲属(其丈夫、儿子、儿媳、孙子)在该医院经甲乙丙肝炎抗体检测,结果均为阴性。后李某将该医院诉至法院,诉讼过程中李某依法对某医院、某血液中心在输血及治疗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输血及治疗过程中存在过错于李某的损害后果(丙肝)之间因果关系,治疗丙肝费用进行鉴定。【鉴定意见】经某鉴定机构鉴定,鉴定意见为:1、某医院及某血液中心对李某的输血及治疗过程无明显过错,李某丙肝的发生不能排除于2011年8月16日、17日、19日的输血存在因果关系;2、李某肝炎后续治疗疗程18个月,若用长效干扰素+Ribavirin治疗,费用约10万元;若用短效干扰素+Ribavirin治疗,费用约3万元。此病易复发。【裁判理由】法院认为,当事人的生命健康权利受法律保护。李某自2011年8月15日因贲门胃体癌在某医院住院治疗,手术前接受甲乙丙肝炎抗体全项检测,未患有丙型肝炎,其于手术前后共计接受5次输血,所输血液均是由某血液中心提供。后李某于第二次入住某医院时被确诊为丙型肝炎。虽鉴定意见认为某医院及某血液中心在李某的输血及治疗过程中无明显过失,但是该鉴定意见中也载明根据丙肝感染途径的研究报告,60-70%的丙肝发生与输血有关,故鉴定意见中亦载明李某的损害后果不能排除与2011年8月16、17、19日输血存在因果关系。且庭审时二被告均认可丙型肝炎存在窗口期,故不能排除某医院或某血液中心输血及治疗过程的诊疗行为致使李某感染丙型肝炎。虽然某医院在庭审时辩称李某家属在输血知情同意书中签字,该知情同意书中记载受到当前科技水平的限制,现有手段不能够完全解决病毒感染窗口期及潜伏期。但依据公平原则,因科学技术水平限制造成的损害后果不能承担全部损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故李某因感染丙肝造成损失,某医院及某省血液中心应依据公平原则分担李某一部分经济损失。关于后续治疗费用,因鉴定意见中载明:李某肝炎后续治疗疗程18个月,若用长效干扰素+Ribavirin治疗,费用约10万元;若用短效干扰素+Ribavirin治疗,费用约3万元。此病易复发。结合鉴定意见及李某的病情,认定后续治疗费为5万元。【裁判结果】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某医院及某血液中心各支付李某损失5万元。

    时若曼律师

          并发症是不是医院免责事由?

          【案情简介】高某,24岁,2016年7月因干咳前往河北省某医院进行住院治疗,经诊断:左肺下叶癌。其分别于2016年8月、9月在该医院进行全身化疗。2016年10月,高某在该医院接受了右肺下叶全切术。术后又接受两次化疗。2018年4月,高某经该医院门诊诊断为肺癌脑转移再次住院治疗。高某在6月1日接受了“经皮肝穿刺胆道造影引流术,胆道支架介入术等”,术后出现严重出血,术后4小时,查胸腹部CT示左侧胸腔大量积液。术后7小时,引流暗红色血性胸腔积液900ml。医院虽为患者实施了两次动脉止血栓塞术,均未能有效止血。高某于6月2日14时去世。【代理意见】就患者死亡直接原因系肋间动脉损伤致动脉出血,最终失血性休克去世。医院在对高某的诊疗过程中存在以下过错:1、高某入院时生化检查就存在低钠、低钙、低氯、低磷血症、低镁血症及二氧化碳降低等电解质紊乱的病情,医院未进行相关电解质纠正。2、高某入院时已属癌症晚期,并伴有肺癌多发转移,实施手术也只是姑息处置。医院术前应就手术目的、手术风险、并发症充分告知。3、高某术前化验报告已经提示凝血功能异常,其中术前15天,化验报告示:凝血酶原时间16.3秒↑(参考值9.4-12.5秒)、凝血酶原活动度54.0↓(80-160%)、抗凝血酶Ⅲ65.00↓(83-128%)、凝血酶时间比值1.19↑(0.85-1.15)、D-二聚体3.31↑(0-1.00mg/L)、纤维蛋白(原)降解产物测定7.49↑‹5.00mg/L。术前4天化验仍提示凝血功能异常。此种情况下医院为其实施手术,增加了术后出血的风险。4、手术记录不详细,对介入穿刺的部位、穿刺的次数及胸腔穿刺注意事项记载不详。这对术后肋间动脉栓塞止血产生不利影响。5、术后24小时高某共出血5440ml。按照正常人血液占人体7%-8%计算,患者70KG,正常血液总量为4900ml-5400ml,也就是说术后24小时患者出血量已经达到了极限。医院对患者抢救不及时不到位,抢救中没有从根本上彻底从源头止血。【裁判结果】高某去世后,高某父母将医院诉至法院并依法申请了医疗过错鉴定。2019年5月,经某鉴定机构作出鉴定意见。认定医院在对高某的诊疗行为中存在诊疗过错,与高某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分析如下:1、关于高某的死亡原因,虽未行尸检,但是根据送检病历推定高某死亡主要原因是术后严重并发症。2、医院术前对高某病情评估不充分。术前高某的凝血功能已经存在异常,此种情况下实施手术会增加术后出血的风险,属于禁忌症。3、医院告知不充分,高某术前已经是恶性肿瘤晚期且全身多发转移,接受该手术,无法起到治愈效果,仅是一种姑息处置。医院在对该问题及术后可能出现的出血并发症等风险层面告知不足。最终法院认定医院承担20%的赔偿责任,护理费、死亡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赔偿150215.5元。【案例评析】并发症是不是医院免责事由?医患双方发生医疗纠纷后,医院往往会说不是诊疗过错,而是患者自然疾病转归,属于并发症。并发症是不是医院免责事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医疗机构因患者或其近亲属不配合治疗、限于医疗水平难以诊疗、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医务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责任。其中,并发症并不在法律列举中。并发症是在治疗疾病的过程中扩大的损害后果,延长了治疗的时间、增加了治疗的费用。如本案中因实施介入手术,出现的肋间动脉出血。并发症肯定是一种损害后果,医院要不要承担责任就要看其诊疗过错与并发症之间有无因果关系。具体案件中需要通过病历材料审查医院有无尽到以下义务:1、医院是否已经预见可能出现的并发症;2、医院有无将可能出现的并发症告知患者或家属;3、医院有无采取有效的治疗措施尽可能的避免并发症;4、医院在并发症出现后有无采取积极的治疗抢救措施。本案中虽然高某的死亡原因是术后并发症,但是医院未尽到上述四点义务,应当对高某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

    时若曼律师

          小肠造瘘至患者感染性休克死亡案

          小肠造瘘至患者感染性休克死亡案【案情简介】患者胡某3年前在其他医院确诊“溃疡性结肠炎”,保守治疗不能缓解,遂接受全结肠切除术,术后大便频数,为十余次/日。1年前胡某出现肛瘘,于当地医院行肛瘘切开术,至今伤口未愈合。此次胡某就诊保定某医院肛肠普外科主要是解决排便不能控制、肛瘘等问题。入院诊断:1、溃疡性结肠炎全结肠切除术后;2、肛瘘;3、肛门失禁。入院检查示肛门外观见肛门缘右侧见外口,按压可见脓性分泌物流出,肛门指诊检查肛门括约功能差;住院后第五天医院为胡某实施小肠造瘘术。术后次日,胡某出现休克症状,医院经抗休克治疗无效果,病情进一步加重,转至其他医院重症医学科,入院后急性剖腹探查,可见“右下腹切口、肠管膨出、色深紫、小肠部分可疑坏死,医院急行剖腹探查术,可见腹腔大量脓性恶臭味液体约1000ml,左右下腹分别可见约直径10cm脓腔,布满脓苔,周围软组织坏死,行肠黏连松解+小肠部分切除+脓肿清除+小肠造瘘术。”术后胡某病情无好转去世。死亡诊断:1、感染性休克;2、小肠坏死;3、腹腔脓肿;4、代谢性酸中毒;5、右下腹小肠双腔造瘘术后;6、结肠切除术后;7、肛瘘切开术后;8、低蛋白血症;9、肾功能不全;10、中度贫血;11、电解质紊乱、低钙血症、高磷血症、低镁血症、高钠血症;12、肝功能不全;13、凝血机能异常;14、低血糖症;15、血小板减少症;16、心率失常、窦性心动过速。【代理意见】胡某家属对医院的诊疗行为有异议,将医院起诉至法院,接受当事人委托后,翻阅了胡某在该医院及转至他院就诊的全部病历,认为医院存在以下过错:一、结合胡某病情变化、医院诊疗、抢救过程分析,胡某在此次就诊前已经接受过全结肠切除,一年前又出现肛瘘,行肛瘘切开术后伤口未愈合,专科检查亦可见肛门外缘有外口,按压可见脓性分泌物流出。针对此种情况,术前医院未对伤口进行相应探查处置,也未对脓性分泌物进行药敏培养,医院违反了肛肠外科的基本诊疗规范。二、医院在手术适应选择及评估方面存在过错1、术前胡某机体存在明显炎症,医院在未充分消炎治疗的情况下,就为胡某实施手术,增大了其术后感染的风险。2、鉴于胡某3年前接受过全结肠切除术,此次手术前又存在血常规异常、肛瘘外口有脓性分泌物等情形,医院再实施小肠造瘘术前准备不充分,也未在科室开展术前讨论。术前讨论制度是为了保证医疗质量水平、降低手术风险,从而保障患者接受手术安全;术前讨论包括对疾病的诊断、手术适应症、禁忌症、术式、术中可能遇到的特殊情况、术后并发症的预防等;通过术前讨论达到针对患者个体的特定化治疗,对可能遇到的风险进行评估。反观胡某就诊的医院,没有实行术前讨论,制定有效的治疗方案,直接导致胡某接受的小肠造瘘术由原定的左下腹切口,因小肠黏连,操作困难,改为正中切口,后又改为右下腹造瘘。多次改变腹部切口势必加大术后感染概率,严重违反了外科的诊疗规范。3、术中医院未尽到无菌操作的审慎义务,导致腹腔严重感染至感染性休克。胡某转至其他医院,行剖腹探查后见脓性液体1000ml,左右下腹部腹腔内分别形成10cm脓肿。胡某最终因腹腔内严重感染至感染性休克去世。三、术后围术期存在的过错1、医院在患者血压下降时未高度重视,血压降低反而将护理级别由一级护理降至二级护理存在明显错误。手术结束当日,胡某的血压、心率均正常。术后次日9时,血压下降至90/55mmHg,对于胡某血压下降医院未引起重视,将护理级别由一级护理降至二级护理。由于护理级别调整,医院失去了综合系统观察患者病情的机会。当日晚9时,患者血压降至65/45mmHg,心率114次/分,呼吸28次/分,出现发憋、气短不适等症状,出现休克。2、病历临时医嘱在术后前两日开具6250ml液体进行补液。但在护理记录单中关于抢救休克治疗没有任何液体进入量的记载,违反了护理常规。3、医院肛肠科在术后第一日22:44邀请呼吸内科急会诊,而呼吸科于23:44分才到处会诊,明显存在延迟会诊的情形。这对抢救患者存在不利因素。【鉴定结果】胡某家属依法向法院申请了医疗过错鉴定,2019年9月,某鉴定机构作出鉴定,认定医院对胡某的诊疗存在过错,且与胡某的去世存在同等因果关系。【案例评析】感染性休克是外科多见和治疗困难的一类休克。有些感染性休克的病人,可能未见明显的感染病灶,但是全身炎症反应综合征,且会出现体温、心率、呼吸、血氧含量、白细胞计数异常。多数的感染性休克的患者表现为躁动、淡漠、或嗜睡、皮肤发绀、脉搏细微、尿量减少等症状。附:《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二十二条(第十)款:会诊记录(含会诊意见)是指患者在住院期间需要其他科室或者其他医疗机构协助诊疗时,分别由申请医师和会诊医师书写的记录。会诊记录应另页书写。内容包括申请会诊记录和会诊意见记录。申请会诊记录应当简要载明患者病情及诊疗情况、申请会诊的理由、目的,申请会诊医师签名等。常规会诊意见记录应当由会诊医师在会诊申请发出后48小时内完成,急会诊时会诊医师应当在会诊申请发出后10分钟内到场,并在会诊结束后即刻完成会诊记录。会诊记录内容包括会诊意见、会诊医师所在的科别或者医疗机构名称、会诊时间及会诊医师签名等。申请会诊医师应在病程记录中记录会诊意见执行情况。《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二十二条(第十二)款:术前讨论记录是指因患者病情较重或手术难度较大,手术前在上级医师主持下,对拟实施手术方式和术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及对应措施所作的讨论,讨论内容包括术前准备情况、手术指征、手术方案、可能出现的意外及措施、参加讨论者的姓名及专业技术职务、具体讨论意见及主持人小结意见、讨论日期、记录者的签名。

    时若曼律师

  •       医院过度医疗如何投诉

          一、医院过度医疗如何投诉当遭遇医院过度医疗行为时,可以采取以下投诉方式:1.可以直接向当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反映问题,这是解决医院过度医疗问题的有效途径。2.如果医院存在虚假宣传的行为,可以向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以维护自身权益。3.还可以以构成消费欺诈为由向当地消费者协会投诉维权。4.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设置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或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监督医务人员的医疗服务工作,并接受患者的投诉。5.当发生医疗事故或医疗过失行为时,医务人员应立即向所在科室负责人报告,并由负责人及时报告给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或专(兼)职人员,以便进行调查核实。二、投诉医疗纠纷路径针对医疗纠纷的投诉,可以采取以下路径:1.可以尝试与医院医保科或医院领导进行协商,表达个人诉求并寻求解决方案。2.如果协商无果,可以向当地市、区卫生监督部门拨打投诉电话,或者拨打全国统一卫生热线12320进行投诉。3.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八条:(1)医疗事故争议可以通过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处理,由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受理。(2)在特定情况下,如患者死亡、可能为二级以上的医疗事故等,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自接到报告或申请之日起7日内移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处理。三、医疗事故的赔偿事项在医疗事故中,医院的赔偿项目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对于确需继续治疗的费用,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2.误工费,根据患者的固定收入或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进行计算。3.还有住院伙食补助费、陪护费、残疾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和住宿费等赔偿项目。(1)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和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最长赔偿年限为30年;(2)被扶养人生活费则根据被扶养人的实际情况和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4.精神损害抚慰金也是赔偿项目之一,根据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以上是对医院过度医疗如何投诉、投诉医疗纠纷路径以及医疗事故的赔偿事项的介绍。在遭遇医疗问题时,患者应了解自身的权益和投诉途径,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医疗机构也应加强内部管理,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在处理医疗纠纷时,双方应保持冷静、理性沟通,寻求合法、公正的解决方案。

          2024-04-30

          输液过快导致医疗事故怎么办

          一、输液过快导致医疗事故怎么办1.当因输液过快导致医疗事故时,首要任务是确保患者的安全与健康。2.医疗机构应立即启动应急机制,采取必要的救治措施,减少患者因医疗事故所受的损害。3.医疗机构应尽快与患者或其家属进行沟通,说明情况,并主动承担责任。在此过程中,医疗机构应妥善保管相关证据,以便后续处理。二、确定事故责任方在输液过快导致医疗事故的情况下,确定事故责任方是关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和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1.医疗机构或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2.因药品、消毒产品、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因此,如果输液过快是由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的过错造成的,那么医疗机构应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是由于药品、消毒产品、医疗器械的缺陷或不合格血液造成的,则相应的责任方应承担赔偿责任。三、医疗纠纷诉讼所需的证据在处理因输液过快导致的医疗纠纷时,诉讼是一种可能的解决途径。为了支持诉讼,需要准备充分的证据。这些证据包括:1.患方的身份及亲属关系证明:患者身份证复印件,如患者死亡或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则还需法定继承人或法定代理人(如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证及户口簿复印件,以证明患者或者其他人的身份情况。2.病历资料复印件:包括患者门诊病历、住院志(入院记录)、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出院(死亡)小结等。这些证据有助于证明医疗过程中的具体操作和患者的情况。3.患者或家属的误工证明:如工资单或单位出具的工资证明;无工作单位的,由居委会或村委会出具无业证明。这些证据有助于证明因医疗事故导致的经济损失。4.相关费用单据和清单:包括相关的医疗费单据、护理费单据、营养费单据、交通费单据等。这些证据有助于证明因医疗事故产生的具体费用。5.其他证据:如有关专家的意见、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医学文献资料等。这些证据可以提供专业支持和补充信息,有助于支持诉讼主张。在收集证据时,务必注意证据的合法性和真实性。同时,要注意保护患者的隐私权和合法权益。在诉讼过程中,证据的充分性和合理性将对判决结果产生重要影响。因此,建议在处理医疗纠纷时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以确保患者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2024-04-30

          交通事故能否报农村合作医疗

          一、交通事故能否报农村合作医疗对于交通事故是否能够报销农村合作医疗的问题,需要明确的是,意外车祸属于第三人负担的费用,并不属于农村合作医疗的报销范围。1.这意味着,如果发生交通事故并产生医疗费用,农村合作医疗将不会覆盖这些费用。2.也存在一种特殊情况,那就是当肇事方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肇事者时,新农合基金将按规定比例先行支付这些医疗费用。3.这种先行支付的行为并不意味着交通事故的医疗费用可以被报销,而是新农合基金在特定情况下的临时支付。支付后,新农合基金有权向肇事方追偿。二、农村合作医疗不包含项目农村合作医疗不报销的费用范围广泛,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那些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医疗费用,如公共疫苗接种、公共卫生教育等,并不属于农村合作医疗的报销范围。2.应当由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医疗费用,如因工作受伤产生的医疗费用,同样不被纳入报销范围。3.如果医疗费用应当由第三人负担,比如交通事故中的肇事方,那么这些费用也无法通过农村合作医疗进行报销。4.因故意犯罪、酗酒、吸毒、自杀、自残、斗殴等造成的医疗费用,以及在境外就医的费用,也都不在报销范围之内。5.超出新农合报销基本药物目录、基本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范围的医疗费用,同样无法得到报销。三、了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1.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简称“新农合”,是一种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2.新农合采取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的方式筹集资金,旨在为农民提供医疗保障。然而,3.新农合并非所有医疗费用都能报销,其报销范围有一定的限制,如交通事故等第三方负担的费用就不在其报销范围之内。4.农民在参与新农合的同时,也需要了解并理解其报销范围和限制,以便在需要时能够得到合适的医疗保障。

          2024-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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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户评价:服务很不错,在网上找到律师的,保留了联系方式,咨询多次后决定委托律师帮我谈判,很快就解决了问题。

          2023年02月15日来自匿名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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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户评价:谢谢律师的耐心解答,有幸在网上找到律师,抱着试试的态度打了电话咨询。

          2023年02月15日来自匿名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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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户评价:把事交给专业的人,感谢律师的帮助,维护了我的合法权益。

          2023年02月15日来自匿名用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