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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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服务地区:湖南-娄底

      擅长:刑事案件,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医疗纠纷,劳动纠纷,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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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简介

      周煜律师,2010年开始执业于湖南红日律师事务所。合伙律师、副主任律师、法学学士。律师支部书记、2019年9月获得娄底市优秀青年律师荣誉。2021年获得娄底律协优秀共产党员荣誉。执业以来,深得当事人的好评!担任多家大型集团公司及政府机关常年法律顾问。家事律师,私人法律顾问。从事出庭诉讼业务,擅长办理重大、疑难的诉讼案件。在交通事故、生命健康权等各类侵权纠纷中、借贷担保、合同纠纷中有着丰富知识储备和实践经验。同时,在刑事辩护领域也取得了较好成绩,部分案件甚至获得了无罪(不起诉)的结果。欢迎当事人来本所找本人洽谈、咨询相关业务。部分典型诉讼案例:1、2020年12月,参与本地涉及11亿元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帮助法定代表人获得缓刑判决;2、2021年7月,帮助出售银行卡(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当事人获得检察院的无罪不起诉决定。3、2014年参与辩护的潘某、肖某等人涉嫌强奸(轮奸情节)一案获得检察机关的不起诉决定;4、肖某某诉某妇幼保健院健康权纠纷(电梯设备安全隐患致人损伤)---帮助当事人获得了数十万的赔偿款;5、段某某交通事故致小孩腿残,获得60多万元的一次性赔偿款(残疾器具辅助费计算到80岁,获得一次性赔偿。该案为免费代理,履行法律援助义务);6、涉及16人的厦门特大网络赌博案,获得一年七个月刑期的减轻处罚;7、某建筑公司诉某水泥厂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纠纷---通过细致的工作抓住对方程序上失误,帮助当事人减少了近200万元的损失;8、浙江台州法院的朱某某等人重大电信诈骗案,获得一年半刑期的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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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执业信息

      律师姓名:周煜

      执业地区:湖南-娄底

      执业律所:湖南红日律师事务所

      律师职务:高级合伙人律师

      执业证号:14314*********237

      擅长领域:刑事案件,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医疗纠纷,劳动纠纷,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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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经营者对醉酒顾客有安全注意义务

          以案释法案例经营者对醉酒顾客有安全注意义务!案情简介:这是一个悲伤的案例。2018年6月某日23时许,刘某驾驶无牌两轮摩托车前往李某、肖某共同经营的夜宵摊吃夜宵,刘某与朋友视频聊天并独自喝了六瓶啤酒。凌晨1时许,刘某主动邀请店家李某、肖某一起饮酒。至凌晨4时许,刘某与李某、肖某共喝了六瓶啤酒。用餐完毕后,刘某驾车前往市区,刚离开夜宵摊一分钟,因操作不当,二轮摩托车前轮撞在道路的基石上,造成刘某受伤死亡的交通事故。2018年7月,冷水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刘某无证醉酒驾车、超速行驶,操作不当,应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而后,刘某家属向法院起诉店家李某和肖某,要求赔偿888660元,本人接受店家李某和肖某的委托担任诉讼代理人。裁判结果:法院认为李某、肖某已经看到刘某醉酒,应当预知到可能发生的危险,应当积极消除。由李某、肖某一次性赔偿原告刘某家属88866元(888660元×10%);典型意义:本案发生在《民法典》实施之前,当时还是适用的《侵权责任法》裁判的。本案的特殊点就在于死者刘某自己喝酒并且邀请夜宵摊的俩个老板来陪酒,俩老板也是碍于面子就陪同其喝酒到清晨。在结束后,虽然俩老板也劝过刘某打的回去,但是刘某执意要自己骑摩托车回家,俩老板未再坚持,悲剧就此发生。本案刘某提起诉讼的88万是按照全责起诉的,本律师在认真研究案卷、调取证据后,提出了:1、死者刘某的死亡系因为醉驾导致交通事故身亡,被认定为全责,与俩老板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店方在本案中不存在侵权行为。2、俩老板已经尽到了合理范围内的注意义务,提醒过要刘某自己打车回家,且当时自己已经处于醉酒状态,没有强行护送刘某返回的义务或能力。3、本案系刘某主要邀请店老板陪酒,陪酒过程中也并无灌酒行为,店方没有因先行义务承担后续死亡结果的因果关系。店方老板并非本次喝酒的邀请方,与刘某并不认识,属于刘某邀请、被迫陪同喝酒,不存在对刘某劝阻喝酒、关心照顾的法定义务。同时,也没有任何劝酒的行为,因此对刘某的死亡不应承担责任。并且,店方认为自己已经尽到了一个陪同人的善良义务,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方的诉讼请求。本案最终法庭综合考虑到全案的情况,认定夜宵店老板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没有消除预知的危险,判决两人承担10%的责任,死者刘某因重大过错承担主要责任。律师提醒:在生活中,同桌饮酒后导致的意外事故已经不是新闻,此前,大家见到新闻报道比较多的是同桌陪酒(尤其是劝酒、极力敬酒、灌酒)事后被判决承担部分侵权责任。本案比较特殊的点在于是顾客和店家两方的责任承担问题,当顾客主动要求店家陪酒,店家自己也喝醉的情况下,善良管理义务有多大?安全保障义务是否因为死者的重大过错而终止?是否因为曾经劝说过而视为已经履行了安全义务?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法庭最终考虑全案证据和情况,平衡了各方权益,认定店方两人承担10%的责任比例,我们认为是合适的。这也提醒我们,喝酒要小心,不贪杯、不酒驾。判决来源:(2018)湘1381民初1213号

    周煜律师

          从办理一起两卡犯罪案件中得到的帮信罪一点体会

          本人在去年办理了一起以团伙形式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刑事案件,这个案件是在国家大力打击“租卖两卡”犯罪的背景下办理。本案比较特殊的点在于我的当事人是一名重点大学的在校硕士研究生,如果本案一旦被提起公诉,即便将来在法庭阶段被判处缓刑(事实上涉及电诈的,都很难判缓刑),也一定会影响当事人的学业、甚至被开除,将来的就业、公考等都会受到影响。我当事人的母亲也多次联系我,希望能获得一个无罪判决。所以承办这类案件,面临较大的压力,但是在初步了解案情后,我还是接受了委托,希望尽力办好。本案的基本案情:2019年-2020年之间当事人Z的同学称自己在深圳公司需要银行卡作为公司经营使用,两次向当事人Z租卡。2019年租一次,一个月几百元,2020年因为前面卡被冻结,又租了第二张卡。而后被发现卡内资金涉嫌电信诈骗,两张卡内流水1000多万元,该案共抓捕十几个人,涉嫌帮信罪。因当事人Z是在校大学生,所以被取保候审,另外还有一名同案犯因怀孕也被取保。接收案子的时候案件刚刚由公安机关移送到检察院审查起诉,这个时间点是很关键的,因为律师正好在此时可以在检察机关复印到全部案卷材料,可以有针对性的了解事实和证据对应情况。我这个案件接手后,可谓是一波三折,检察机关一开始并没有重视我这个当事人的特殊性,但是因为我的一再坚持(无罪),检察机关同意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在第二次进检察院后,检察院依然态度不明确,告诉我案件随时有起诉的可能性,但是最终,我和当事人都获得了想要的结果,获得了不起诉的决定。对于这个案件的一些心得体会:1、及时委托律师介入,律师要全面细致的查阅证据,与当事人要核实供述内容是否有误差,找出不一致的地方着重告诉检察官,争取还原事实真相。本案之所以存疑不起诉,最大的辩点在于当事人Z主观上不知情。换句话说她不知道同学租卡用于洗钱诈骗等违法事实。但是查阅案卷时,我发现案卷中口供中清楚记载她承认:“我猜想她租我的卡是用于网络诈骗等违法用途”。那么这句话就成为了主观明知的关键证据,经过当事人Z的反复回忆、核对后,她说她清楚记得她说的是“网贷”两字,但不知道为何笔录记载是网络诈骗。我又再问她是否记得有没有同步录像?她说记得是有录像,所以,这个口供的同步录音录像就成为了关键证据。为此,我向承办检察官反映情况并希望拷贝录音录像,检察官说暂时来说不符合拷贝条件(排除非法证据时可以向法院申请),看到有障碍,我也没有硬来,我反复提醒检察官,说当事人口供和讯问笔录中记载不一致,希望审查时可以重点看下。经过反复沟通,检察官承诺会仔细看下录像。同时,在第一次审查起诉期限(1.5个月)到期限前,我们提交了当事人Z和上线同学的微信聊天记录,证明这个租卡用于公司的聊天内容。这一次,检察机关选择退补。要求我们提交聊天记录给公安。2、案件第二次进入检察院后,检察官一直都说案件很可能还是要起诉,证据不足以排除明知故意,我除了反复强调证据问题外,还要求考虑当事人Z的在校大学生身份,要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尽量考虑。也就在此时,最高检发文,要求对在校大学生参与两卡诈骗的,酌情从宽处罚,能不诉就考虑不诉,在法律允许范围内从宽处理,尽量不影响学业。2021年7月,我得到了我想要的结果,检察院在核对所有证据后,最终还是做出了不起诉决定。说句题外话,本案其实还有一两个被告人有可能在主观上也存在一定疑问,但是,他们都没有委托律师,所以,结果可能不太理想。3、关于帮信罪的一些无罪辩点:主观是否明知(包括推定明知);客观上是否涉案金额达到了20万;上游犯罪是否查清?有证明表明卡内资金属于违法资金?如上游犯罪没查清,则应当以100万卡内资金作为定罪的起算标准。本案的成功辩护,我认为是多方面因素成就的,有检察官的认真负责,有当事人自己的原因(比如聊天记录的保存),也有我们律师的细致阅卷和坚持观点。不起诉的决定,不仅对当事人,对我都有重大、深远的影响。我们认为,每一个刑事案件,背后都代表着一个家庭,代表每一个当事人对律师的期许。能够将该案办理成功,不仅解放了当事人,也鼓舞了我自己。希望以后有更多的案件可以成为老了吹牛的资本。望他人引以为戒以下是律师意见书,名字均为化名:ZZ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案律师意见书冷水江市人民检察院:贵院受理的张三(化名)、ZZ等人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案,根据ZZ本人的委托,湖南红日律师事务所指派我和邹丹律师(实习)担任其辩护人,为其提供法律帮助。在接受委托后,辩护人依法到贵院复印材料并阅卷,并向ZZ本人了解相关情况后,现提出如下律师意见,供贵院参考采纳。一、辩护人认为认定ZZ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证据不足,事实不清,请求对ZZ作出不起诉决定。辩护人认为ZZ主观上未达到帮信罪所要求的“明知”程度。从现有证据来分析,ZZ主观上并不知晓上线张三(化名)是用其出租的银行卡从事诈骗金额的转账结算,ZZ一直以为张三(化名)只是用自己的卡用来给公司发放工资等正常业务,两人之间是没有明确的犯意联络的,ZZ虽然客观上帮助张三(化名)实施了网络犯罪,但其缺乏犯罪的主观要件,不应当认定为犯罪。1、从本案发生的背景分析,ZZ是充分信任张三(化名)的。ZZ和张三(化名)是大学同学,关系较好。ZZ因为读书期间生活比较拮据,还向张三(化名)借过3000元钱。张三(化名)也借给了ZZ。侧面证实了双方较好的同学情谊。另外,本案发生时正值ZZ在校备战考研期间,ZZ每天在艰辛的备考中度过,所以对于公安机关电信诈骗和帮信罪的宣传也没留意,其确实不知晓帮信罪构成要件和危害。2、对于出租的第一张农业银行卡,现有证据显示ZZ确实不知道张三(化名)用于违法犯罪的活动。张三(化名)在公安机关2021年3月11日对其第一次讯问笔录中明确说到“她问了我办卡做什么用,我和她说的别问那么多,把卡寄过来就是了……ZZ听到我这么说了之后,也就没有继续问我了,随后就办理了一张农业银行卡……并把卡邮寄给我”;而ZZ本人的口供也显示其不知道张三(化名)拿卡去做违法犯罪的事。两人口供是一一对应的。上述证据证实ZZ对该农业银行卡的用途是完全不知情的。另外,由于该银行卡、绑定的电话卡均不在ZZ手中,ZZ对该银行卡内巨额流水也是全然不知,其难以察觉卡内异常。3、对于出租的第二张浦发银行的卡,现有证据也不能证明ZZ有主观上“明知”的故意。ZZ第二次给张三(化名)用来转账的浦发银行卡仍然对卡的具体用途是不知情的。张三(化名)一直都是说卡用于公司发放工资,这从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可查:张三(化名)向ZZ陈述的要用银行卡给公司发工资,并且之前一张卡冻结的也是工资,让ZZ放心,没事的,过段时间就会解冻。ZZ的一再追问,张三(化名)也没有说“银行卡用于违法犯罪”的回答。所以,ZZ在主观上是不符合帮信罪要求的“明知”。4、退一步说,如果检察机关认定ZZ“明知”张三(化名)租卡可能用于违法犯罪,也应当从租借第二张浦发银行卡开始算。即在得知第一张卡被冻结后,仍然第二次出租银行卡的行为可能触发了“应当知道”这个构罪要件。但是,辩护人依然认为不应对ZZ定罪处罚。辩护人注意到,该卡的银行转账收入仅362130元,在上游犯罪没有查清的情况下,该数额也未达到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情节严重”的入罪条件。综上,辩护人认为本案中没有证据证实ZZ主观上有帮助他人进行信息网络犯罪的主观故意,反而现有证据显示ZZ主观上对上线张三(化名)租卡用于诈骗并未达到定罪所要求的“明知”程度。从刑法理论上讲,ZZ主观上最多是处于一种模糊、不确定状态(尤其是第二次出租浦发银行卡)。但是,辩护人认为,本案应考虑双方关系,亲密程度、社会经验等综合分析,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解释,即ZZ在本案中不存在帮信罪要求的“明知”主观要件。退一步说,即便要推定ZZ主观上“明知或应当知道”,也应当从第二次租卡开始推定。但因第二张浦发银行的卡并未达到100万金额,所以在上游犯罪没有查清的前提下,也应当属无罪。二、ZZ是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属于自首。ZZ还主动退还1800元违法所得,悔罪态度较好,并认罪认罚,如若其行为构成犯罪,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三、如果检察机关最终认定ZZ行为构成犯罪,那么辩护人也恳请对其免于起诉。ZZ为重点大学在校硕士研究生,在校期间表现良好,其还有学业需要完成。学有所成后,将来也会用所学知识造福社会。同时,辩护人恳请公诉机关注意,本案的发生有一定的偶然性,尤其是考虑到其和张三(化名)本身属于大学同学,关系较好,没有防备。综合来看,ZZ的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小,主观上没有明显的犯意,如果对ZZ从宽处理,更有种于挽救和教育犯罪嫌疑人,达到刑法中惩罚和教育相结合的目的。综上所述,我们恳请检察机关对本案犯罪嫌疑人ZZ作出不予起诉或免予起诉的处理,敬请采纳。湖南红日律师事务所周煜律师2021年6月

    周煜律师

          强奸罪辩护心得

          本案是一起比较典型的强奸案件(轮奸情节),本案难点在于醉酒状态下与人发生关系是否违背了妇女的意志?本案经过辩护律师的细心工作,找到了证据与证据之间的矛盾点,并且向检察官提出这些了合理的怀疑,检察机关经过两次补充侦查后,仍然没有排除合理怀疑,最终,本案由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书--冷检公诉刑不诉(2017)11号文书。强奸罪的认定一般来说口供属于定罪的主要证据,而本案有罪口供均有不同程度的矛盾之处,辩护律师抓住了本案的要点,环环切入,成功争取了本案在检察机关的不起诉。本案如若起诉到法院,量刑起码在10年以上,后果不堪设想。案件消化的背后,是辩护律师的不懈努力和检察机关依法办案共同的结果。同时,本案均系未成年人,辩护律师也建议学校和家长在青春期对孩子多一些性启蒙教育,防止以后类似的事件再次发生。律师意见书----犯罪嫌疑人肖某某涉嫌强奸案冷水江市人民检察院:湖南红日律师事务所接受涉嫌强奸罪的犯罪嫌疑人肖某某母亲周xx的委托,指派周煜律师担任肖某某的辩护人,得知该案件已经移交贵院审查起诉,辩护人复印了所有卷宗。依据现有证据,辩护人认为本案证据不足、事实不清,建议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的决定,现提出以下意见,供参考。辩护人认为:本案定性为强奸的证据不足,且部分证据存在疑问,证据与证据之间相互矛盾。辩护人依据时间节点,一一陈述:1、李某某内心上并不排斥肖某某,甚至对他有依赖感。从案件开头来看,犯罪嫌疑人肖某某、张某某都是后来才来KTV唱歌的,没有蓄意的对李某某予以灌酒,陪同李某某喝酒的系潘某。在KTV玩耍的过程中,肖某某有和李某某有过亲密举动,李某某并没有反抗,但李某某却反抗了潘某的骚扰(见证人谭莊、周咏麒的证言),可见李某某在内心上来说并不排斥肖某某,甚至信赖肖某某,这从李某某离开KTV时主动要求肖某某来接送她也可以看出来。相反,李某某对潘某并没有什么好感。2、辩护人认为李某某并没有达到醉酒状态。李某某在KTV喝的酒并不多,按照其自己陈述,第一次喝了一点(杯子剩的酒),第二次喝了半杯就喝不下去了,并且这些白酒都是兑过红牛,并非纯的。如果按照证人谭莊证词:李某某酒量在喝白酒2-3杯就喝醉标准,其并没有达到醉酒标准。另外,从案卷中临街监控可以得知,李某某从金鼎KTV下楼后,并没有烂醉如泥,其并排和肖某某一起来到了小车内。辩护人认为李某某此时虽有喝酒,但意识比较清醒,且能控制自己言行。3、李某某在在张某某家中与肖某某、张某某发生性关系均属自愿。肖某某与李某某发生的两次性关系应属自愿,不应定性为强奸。在肖某某抱着床上李某某时(第一次时),李某某说喜欢肖某某,肖某某才采取进一步行为;在发生性关系过程中,李某某思维清晰(如拒绝口交、要求肖某某从侧面跟她发生关系),没有表现出反抗。完事后,李某某又说口渴,要肖某某去帮她倒水。整个过程,女方均没有表现出厌恶情绪。肖某某第二次与女方发生性关系时,女方说道:“你还要别人来玩我啊”,可见,女方此时依然意识清醒,并且知道张某某也来过(发生关系)。第二次肖某某与女方发生性关系时,女方再次要求肖某某从侧后方发生关系,不断叫爱老公,并且完事以后要求肖某某和她一起睡觉。纵观整个过程,女方均没有表现出任何的不满或厌恶。4、李某某生气的根本原因不是“被强奸”,而在于潘某的到来或者说是肖某某又把自己给另外一个讨厌的人“玩”。从案卷中可知,潘某在进房不到十分钟的时间,李某某已经从“无力反抗”的弱女子变身强悍的大姐大,冲出门外找肖某某“算账”,号称要叫人来砍死肖某某,说自己在社会上混了很多年了,设下陷阱等你们进来,不懂法律,都是套路等等言语(见肖某某、张某某的笔录以及肖时月证言)。随后,在谈判过程中,李某某要求肖某某他们赔偿10万元了结此事,肖某某没有理会她,李某某则以强奸罪报案。辩护人认为,李某某愤怒的原因在于潘某的介入,李某某并不喜欢潘某,不想和潘某发生关系,其因为肖某某再次将她“交给”潘某而愤怒,潘某进房的时间很短(十分钟内),李某某已经穿好衣服出来找肖某某算账,又是打电话又是拿刀砍人又是跳楼。但恰恰在这个时间点,按照其自己陈述,其应当刚刚在全身无力状态被张某某和肖某某强奸,突然哪来的力气完成以上一系列动作?同时,辩护人认为李某某从醉酒到清醒这个过程进程太快,不符合逻辑,理论上醉酒状态会持续很长一段时间直到睡眠状态,李某某的上述行为辩护人只能认为其虽有喝酒,但是根本没有达到醉酒无力反抗的程度,结合其陈述的言语,无法排除李某某“设套”的嫌疑。5、作为本案定罪主要的证据,也是唯一证据即被害人陈述,李某某供词前后矛盾,有罪证词存有疑点,不能作为定案依据。根据李某某事后发给张某某的短信来看,李某某是喜欢张某某的,并且以强奸报案也是迫于家里压力不得已而为之,其在公安机关报案所作的证词根本不是出于内心真实意思表示。同时,辩护人注意到,案发时(2015年12月1日)李某某根本不认识张某某,只认识肖某某、潘某,其喜欢从何而来令人匪夷所思。虽然李某某在短信中提到:对肖某某不是自愿,但是,从案件细节可以看出,李某某实际上对肖某某也是有好感的,只是因为肖某某将自己交给他人“玩弄”,而致使其产生了抵触情绪。并且,李某某给张某某发短信是讨好他,请求原谅并想建立起男女朋友关系,其短信中不可能说喜欢肖某某或者自愿与肖某某发生关系。所以,李某某在公安机关的证词前后矛盾,不能作为有罪证据采纳。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本案证据不足,事实不清,请求公诉机关对上述意见予以参考采纳,如通过补充侦查仍不能排除合理怀疑,辩护人请求公诉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辩护人:周煜湖南红日律师事务所2016年9月13日

    周煜律师

  •       刑事案件中怎么委托适合的律师

          刑事案件中怎么委托适合的律师-----想对刑事案件当事人家属说的一些话这几年办理了诸多的刑事案件,其实还是积累了很多办案经验。刑事案件的办案经验,对律师来说又是极其宝贵的。因为很多实践在书本上是学不到的。刑事案件是比较特殊的一类律师业务,很多律师实际都很少涉及。当自己亲属被公安机关羁押在看守所,往往家属都是十分着急的,有时会病急乱投医,想通过各种关系、联系各种人去把人“捞出来”(取保候审),但是取保候审也不意味就没事了,大部分的案件还是在法院判决实刑,部分情节轻的可能能够缓刑。如果是实刑,前期的花费实际上就不太划算了,难免在此期间会花费很多冤枉钱。也借此机会,想对刑事案件的家属说一些办案过程中的一些心得体会。一、家属被公安机关关押后,建议第一时间委托律师介入代理案件。这个是唯一的、合法的、便捷有效的途径。1、律师在当事人被关入看守所时就可以会见他,了解案件详细情况,同时可以视情况向公安机关提出取保候审申请,看能否取保,便于后续的交流。今后有任何事情,也可以听听律师的建议,毕竟,很多人一辈子也不会和公检法打交道,但是,辩护律师可能已经和办案机关打了十几年的交道,熟悉办案流程和预估到可能的结果。此时,能有个懂法律程序的律师给你提出合理建议,也是有利无害的。其实我们和医生高度相似,能给你的就是相对比较专业的意见和建议,而不是去当诉讼掮客。2、随着这两年最高检推出的认罪认罚制度,建议家属,如果要找律师辩护,最晚应当在检察院阶段委托。因为,按照现在的认罪认罚制度,如若在检察院认罪,出具具体量刑建议书后,法院一般来说是会采纳的。如果检察院阶段没有律师把关获得合理的刑期,当事人又认罪认罚了,在法院阶段想获得从轻判决,就会比较难。当然,这个也不是绝对的,也要看是否有合理合法的理由或证据。我们就经历过在检察阶段量刑7年,后来法院改判到4年的,也有量刑3年半改判到一年半的。具体案件需要结合在案证据具体分析。3、早点委托律师,可以早点发现对自己有利的情节。比较常见的就是有时公安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并没有采纳当事人自首或立功的情节,但是,律师介入后,通过会见当事人,复印证据材料后,会从中发现对自己有利的减轻情节,从而获得30%-40%的减刑幅度,这个幅度,不是你找关系就可以获得的。因为很多细节都需要挖掘。比如我们自己办案中遇到的:当事人父亲被本地派出所通知,要求儿子回来配合调查一起去东南亚从事电信诈骗的情况,父亲通知儿子回来去公安说明情况,儿子在回来后,在回来的途中(在宾馆睡一夜),被公安机关上门抓获。这个,在检察阶段我们作为值班律师在了解情况后,提出应当属于投案自首的路上被抓捕,算自首。最后检察机关采纳,获得自首情节。另外一个,我的当事人被公安抓捕后,协助办案人员抓捕了同案犯,这个实际上算立功,但是,当事人自己不知道,公安机关也没有具体说明当时情况,在我们介入了解情况后,认为这个属于被遗漏的一般立功情节,向检察机关提出后,最终也被采纳,成功降低了刑期。4、不要迷信关系。现在公检法都是终身追责制度了,人家不会冒着犯罪的风险,帮你去违法违规判决的。任何判决,都要有合理合法的依据。而我们的职责,就是在被告人的立场,找到辩点,依法辩护。所以,在刑事案件中,唯一合法的途径,就是尽早委托一名有经验的刑事律师,不是说一定就要他们做到无罪或缓刑,而是至少能够获得一个相对公平、有利的结果。二、怎么委托律师,委托什么样的律师。刑事案件,其实委托本地的律师是具备天然的优势的。1、案发地的律师可以更方便去当地看守所会见当事人。当然,今年疫情期间情况特殊,很多看守所的全封闭式管理实际上给我们的律师工作带来了诸多不便。有的甚至是本质影响。但是,这个因素随着国家防控政策的改变,也将成为历史。2、当地律师可以更便捷的和办案单位及时交流沟通,可以比较快速的和办案人取得联系,了解案件进展,交流案件证据材料,这个无论是公安、检察、法院,基本上可以一天内打个来回,了解情况。3、我们下面县城的律师收费更具性价比。这个也是一个不争的事实,也许同一个案件,长沙的同行报价可能是我们的5倍甚至10倍、20倍(和本地经济发展水平有直接关系)。对大部分家属来说,尤其放到这两年疫情期间,是没有能力支付高额的律师费的。那么,你可以选择当地律师,以一个可以接受的价格,委托合适的律师完成辩护工作。这样也不会耽误案件,当事人在看守所也能够第一时间获得法律帮助。不过,这里我想说清楚的是,真正优秀的律师团队,是值高额的律师费用的。但是,能够支付起高额律师费的百姓,毕竟是少数。这个就需要家属根据实际情况自己衡量决定。4、这点只针对我自己。我在刑事案件办理过程中,经常会帮助家属从事一些力所能及的、委托事件外的事,比如,有时我会帮家属送一些衣服、鞋子去看守所。有时会帮助家属去存一点生活费。这个,其实是额外的工作,但是,我觉得,既然自己能够帮忙做到,也尽量帮有需要的家属去完成,尤其是外地的。这一点,大家是有目共睹的,欢迎留言。三、我想毛遂自荐一下。我是从2010年开始从事法律工作,2011年从事律师执业,执业12年的专职诉讼律师。执业初期办理了大量的民事案件,承接了一部分法律顾问单位。这些年随着执业年限的增长,越来越多的刑事案件当事人也陆陆续续来委托我辩护,我自认为还取得了一些成绩。在2014年时就办理过一起轮奸案件(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成功获得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2012年去云南曲靖办理过盗窃案,2015年去上海处理过诈骗案。2016年去杭州处理过组织卖淫案,这几年更是陆续办理了几件最后无罪的案件。当然,这个也和案件本身的证据有问题息息相关,不是我们就有通天的能力,可以随意左右案件结果。办理一起成功案件,是多因一果组成,有案件证据本身的瑕疵,有律师的努力,也有检察官和法官的秉公处理。如果家属们有需要,可以联系本人。兔年即将来临,疫情也即将过去,祝福大家来年幸福安康,也感谢当事人对我工作的信任和支持。湖南红日律师事务所周煜律师2023年1月18日

          2023-01-18

          2022年律师工作总结

          2022年律师工作总结2022年已经过去了,今天已经是农历新年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明天就准备开会放假了。2022年,是从事律师行业的第11个年头,对我是有特别意义的一年。去年,我在年度工作总结中已经决定转换下业务侧重点。为此,这一年,我绝大部分的法律顾问单位在到期后没再续签。当时,我还是有点任性的做了一个重大决定。因为随着这一块业务的缺失,对收入有着重大影响,因为平时法律顾问这一块的律师业务量占总额的1/3,难免会有业务断层影响。不过,任何事,有舍才有得。今年的业务量,不仅没少,反而比以前更好。初略估算了下,一年下来,大概办了30多件案件,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几乎对半,期间还有几件行政案件,3件法援案件。总的来说,一年下来,空闲时间不多,过的很充实。但是相对以往,时间把控上更自由,可以有效掌握自己的时间,是一件难能可贵的事。在某个区间段空闲一点,可以自己看看专业书,听听课,学习下专业知识。忙时,就扑在案卷材料上。讲到这里,还是想感谢下我的委托人,感谢委托人的信任,在疫情期间,经济降速的大环境下还能做到如今的程度,来之不易。回顾一下2022年,我个人觉得有几件案件是办的比较成功的。一个是一个涉及两卡犯罪(跑分洗钱)的刑事案件被检察机关存疑不起诉。这个案件在介入阅卷后,发现了资金来源的性质没有查清,而帮信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都要求上游犯罪要基本查实。换句话说,必须有证据证实资金性质涉嫌诈骗或其他犯罪,帮信罪和掩饰罪才能成立。本案经过退补依然没有查清资金性质,最终被检察机关存疑不诉。另一个是一个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在上坡地段停车后,溜车下滑导致司机(下车后)死亡的案件,保险公司拒绝赔偿后。由于类似的案件争议极大,判决也不太稳定,我们通过大量的前期工作,决定受理该案并通过诉讼程序,历时一年二审的诉讼程序,获得了法定的赔偿金(约80万元)。还有一个孕妇,涉及两卡犯罪的非法提供信息网络罪,在检察机关量刑时给出不予缓刑的前提下,最终在法院争取到了缓刑。上述案件都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现在手上还有六个刑事案件依然没有开庭,希望取得良好效果。关于刑事案件的办理,有很多心得体会想聊,下次专门再聊一期。2023年的展望:1、希望可以再精简一部分案源,有更多的时间可以充充电,能够更好的把握自己的时间。2、希望有运气能够遇到好案件,并办好,办成精品案子,增强自己的职业荣誉感。3、疫情三年,很多外省的案件都基本没办法接手,希望能够接到外省出差的案件,多一些异地交流、接触同行的机会,获取不一样的经验。2023年,愿岁月静好、浅笑安然。湖南红日律师事务所周煜律师2023年1月16日

          2023-01-17

          2021年工作总结--桑榆非晚,柠月如风

          昨天(1月27日),所里已经开完年终总结大会,理论上来说,我们已经放假了。但是很多同事还有未开的庭,未完成的工作,实际上很多律师依然在忙碌的工作中筹备春节的物资。我正好今天有空,想简单回顾一下2021年全年的工作。2021年对于工作来说应当是喜忧参半的一年,现有工作状态让我不得不思考新的工作方式。2021年是我正式执业的第十个年头。这一年我承办的一个帮信罪的刑事案件在检察院成功争取到了不起诉结果,当事人得以继续完成硕士学业;一个非法出售试题答案罪的案件在检察机关起诉量刑3年的不利情况下,通过大半年的四次开庭,最终获得了一年有期徒刑的刑罚,一个月后当事人就出狱与家人团聚;另一个帮信罪在介入的第二天即帮助当事人在检察机关获得缓刑量刑建议,进而在法院取得良好效果,本月也成功获得缓刑判决。今年承办几件的刑事案件确实获得了不错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同时,作为法律共同体,这也离不开检察官和法官对刑法罪刑法定、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坚守。除了刑事辩护外,另外一件值得欣慰的是顾问单位的一件经过诉讼7年的执行异议案件,在历经三级法院7次审判程序后,在2021年12月第八次审判程序中,终于在原基层法院胜诉。还有一件讨工程款的民事诉讼也顺利完成了一审、二审、执行阶段,全额取得执行款项,完成委托。有喜则有忧.今年也是我带徒弟(助理)的首年,两个人都忙活的够呛,但是依然感觉时间和精力不足,甚至为顾问单位提供法律服务也因为疏忽大意也出现了失误,工作上的重重压力让我不得不反思工作方式。我的顾问单位最多的时候有八家。每周均有不同的单位有不同的法律事项需要服务,或起草、审查合同或参与调处矛盾或去外地出差或出庭诉讼,加上原本接到的当事人委托案件,已经没有时间充电学习,毫不夸张的说,我的时间不属于我,基本属于我的委托人,我爱人说得好,我最好的耐心都给了我的当事人,对自己家人都没有这么有耐烦心,工作上的忙碌让我连新的民法典都没有完整的看过,生活上原本许多计划都没有实行,所以,2022年,我会尝试换一个工作方式,希望有更好的工作状态不辜负每一份委托。这个GZH是我5年之前创建,由于种种原因始终处于放弃状态。希望以后能有更多的时间在此记录工作和生活的点滴。本人是一名执业十年有余的专职律师,专业从事诉讼业务,本人从业期间恪守职业道德,从未有过任何投诉及处罚,获得了当事人的一致好评。本人专业知识较为全面,有着较为丰富的诉讼经验,已完成各类诉讼案件300余件,如果您或您身边的亲人朋友有需要专业的律师服务,可以将我推荐给您身边的人。再次感谢此前所有委托人的信任。愿岁月静好,浅笑前行。周煜律师湖南红日律师事务所2022年1月28日

          2022-0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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