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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勘工作拨款

会计科目

  地勘工作拨款是依据《地质勘查单位会计制度》而设立的“第401号科目地勘工作拨款”,“第401号科目地勘工作拨款”属于地勘拨款与支出类科目,本科目核算地勘单位承担国家预算内地质勘查工作任务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拨款。包括中央财政预算拨款、地方财政预算拨款、矿产资源补偿费专项拨款和其他拨款。

目录

政府会计制度下“地勘工作拨款”科目的衔接规定 

  财政部于2017年10月24日印发了《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财会〔2017〕25号,以下简称新制度)。目前执行《地质勘查单位会计制度》(财会字〔1996〕15号)和财政部有关事业单位会计核算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原制度)的地质勘查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地勘单位),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新制度,不再执行原制度。

  关于“地勘工作拨款”、“已完地质项目支出”、“其他经费支出”科目的衔接规定:

  转账时,地勘单位应当将原账的“地勘工作拨款”、“已完地质项目支出”、“其他经费支出”科目余额,转入新账的“累计盈余”科目。

  预算会计科目的新旧衔接规定:

  (一)“财政拨款结转”、“财政拨款结余”科目及对应的“资金结存”科目余额

  新制度设置了“财政拨款结转”、“财政拨款结余”科目及对应的“资金结存”科目。在新旧制度转换时,地勘单位应当对原账的“地勘工作拨款”、“已完地质项目支出”、“未完地质项目支出”等科目余额进行逐项分析,计算出属于本级政府财政拨款结转资金的金额,并对本级政府财政拨款结转金额进行收付实现制调整[加上支出中已经计入支出尚未支付财政资金(如发生时列支的应付账款)的金额,减去已经支付财政资金尚未计入支出(如预付账款、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净值等)的金额]。按照分析、计算、调整后的金额,登记新账的“财政拨款结转”科目及其明细科目贷方。

  地勘单位应当对原账的“地勘工作拨款”、“已完地质项目支出”、“未完地质项目支出”等科目余额进行逐项分析,计算出属于本级政府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的金额,登记新账的“财政拨款结余”科目及其明细科目贷方。

  按照原账的“财政应返还额度”科目余额登记新账的“资金结存——财政应返还额度”科目借方;按照新账的“财政拨款结转”和“财政拨款结余”科目贷方余额合计数,减去新账的“资金结存——财政应返还额度”科目借方余额后的差额,登记新账的“资金结存——货币资金”科目借方。

  (二)“非财政拨款结转”科目及对应的“资金结存”科目余额

  新制度设置了“非财政拨款结转”科目及对应的“资金结存”科目。在新旧制度转换时,地勘单位应当对原账的“地勘工作拨款”、“已完地质项目支出”、“未完地质项目支出”、“其他经费支出”、“专项应付款”等科目余额进行分析,计算出属于非财政拨款专项资金的金额,并进行收付实现制调整[加上支出中已经计入支出尚未支付非财政拨款专项资金(如发生时列支的应付账款)的金额,减去已经支付非财政拨款专项资金尚未计入支出(如预付账款、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净值等)的金额,加上收入中已经收到非财政拨款专项资金尚未计入收入(如预收账款)的金额,减去已经计入收入尚未收到非财政拨款专项资金(如应收账款)的金额]。按照分析、计算、调整后的金额,登记新账的“非财政拨款结转”科目及其明细科目贷方;同时,按照相同的金额登记新账的“资金结存——货币资金”科目借方。

地勘工作拨款的主要账务处理

  1.本科目应设置“以前年度拨款”、“中央预算拨款”、“地方预算拨款”、“矿产资源补偿费拨款”、“其他拨款”明细科目。

  2.地勘单位收到各项地勘工作拨款,借记“限额存款”、“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中央预算拨款退回或年终注销拨款限额时,用红字借记“限额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下年初建立新账时,应先将本科目所属“中央预算拨款”、“地方预算拨款”、“矿产资源补偿费拨款”、“其他拨款”等明细科目的上年贷方余额转入“以前年度拨款”明细科目,再将“已完地质项目支出”、“其他经费支出”科目的上年借方余额与本科目(以前年度拨款)对冲,即借记本科目,贷记“已完地质项目支出”、“其他经费支出”科目。冲销后,本科目(以前年度拨款)如有贷方余额,为上年度地勘工作拨款结余。

  上年度决算报告报经主管财政机关批准后,如果冲销数与批准数不一致时,应按批准数进行调整。

  (1)批准数大于冲销数时,应按增加数先补列支出,借记“已完地质项目”、“其他经费支出”科目,贷记有关科目;再补办冲销,借记本科目(以前年度拨款),贷记“已完地质项目”、“其他经费支出”科目。

  (2)批准数小于冲销数时,应按减少数先用红字填制记账凭证,即借记本科目(以前年度拨款),贷记“已完地质项目支出”或“其他经费支出”科目;再将未核销数转入“未完地质项目支出”或“其他应收款”等科目,用蓝字填制记账凭证,即借记“未完地质项目支出”或“其他应收款”等科目,贷记“已完地质项目支出”或“其他经费支出”科目。

  地质项目完成后,按规定将地勘工作拨款结余退回上级主管机构时,借记本科目(以前年度拨款),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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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1].  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地质勘查单位会计制度》的通知|昆明市财政局   https://czj.km.gov.cn/c/2016-08-05/1719445.shtml
[2].  关于印发地质勘查事业单位执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衔接规定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https://kjs.mof.gov.cn/zhengcefabu/201807/t20180725_2972244.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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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时间:2024-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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