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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建拨款

会计科目

  基建拨款是依据《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而设立的“第301号科目基建拨款”,“第301号科目基建拨款”属于资金来源类科目。本科目核算建设单位各项基本建设拨款,包括中央和地方财政的预算拨款、地方主管部门和企业自筹资金拨款、进口设备转账拨款、器材转账拨款等。其他单位、团体或个人无偿捐赠用于基本建设的资金和物资也在本科目核算。

  自2019年1月1日起,政府会计准则制度在全国各级各类行政事业单位全面施行。执行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的单位,不再执行《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财会字〔1995〕45号)。

目录

基建拨款明细科目设置

  本科目应设置下列明细科目:

  (1)以前年度拨款:核算以前年度拨入而尚未冲转的各项基本建设拨款,本科目应按各种不同拨款来源进行明细核算。

  (2)本年预算拨款:核算本年内由地方预算拨入的基本建设拨款。

  (3)本年基建基金拨款:核算本年内由中央预算拨入的基本建设基金拨款。

  (4)本年进口设备转账拨款:核算本年内由主管部门转账拨入的进口成套设备的价款和有关费用。

  (5)本年煤代油专用基金拨款:核算本年内由主管部门拨入用于完成压油任务而进行能源交通建设支出的煤代油基金拨款。

  (6)本年自筹资金拨款:核算经批准从预存银行的自筹基建资金中转入本年使用的自筹基建资金拨款。

  (7)待转自筹资金拨款:核算按规定预存银行待转使用的自筹基建资金拨款。

  (8)本年器材转账拨款:核算本年内通过上级单位从本系统其他单位转账无偿拨入的设备、材料价款。通过上级单位转账无偿拨给本系统其他单位的设备、材料价款,也在本科目核算。

  系统内有偿调入、调出的设备、材料价款不在本科目核算。

  (9)本年财政贴息资金拨款:核算本年由财政拨入的贴息资金拨款。

  (10)本年其他拨款:核算本年内除以上各项拨款外的其他各种基本建设拨款,如其他单位、团体或个人无偿捐赠用于基本建设的资金或物资等。

  (11)预收下年度预算拨款:核算建设单位本年内收到预算拨入的下年度基本建设拨款。

  (12)本年交回结余资金:核算本年内按投资隶属关系上交财政或主管部门、企业单位的基本建设结余资金。

基建拨款补充规定

  政策依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补充规定》和《企业基建业务有关会计处理办法》的通知(财会字[1998]17号)附件1: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补充规定

  取消“基建拨款——本年财政贴息资金拨款”科目:

  建设单位收到财政拨入的贴息资金,原在“基建拨款——本年财政贴息资金拨款”科目核算,取消该科目后,收到财政拨入的贴息资金,通过“待摊投资——借款利息支出”科目核算。建设单位应先将本年度和以前年度已收到的财政贴息资金进行调账,即将“基建拨款——本年财政贴息资金拨款”和“基建拨款——以前年度拨款(财政贴息)”科目的余额,全部转入“待摊投资——借款利息支出”科目,借记“基建拨款——本年财政贴息资金拨款”、“基建拨款——以前年度拨款(财政贴息)”科目,贷记“侍摊投资——借款利息支出”科目。以后收到财政贴息资金时,应冲减工程成本,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待摊投资——借款利息支出”科目。

基建拨款的账务处理

  1.收到以限额方式拨入的各种预算拨款,借记“限额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收到以货币资金拨入的各种基建拨款,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收到进口设备转账拨款,借记“器材采购”科目,贷记本科目;收到器材转账拨款,借记“库存设备”、“库存材料”科目,贷记本科目,采用计划成本核算材料的建设单位,同时还应结转材料成本差异。

  通过上级转账拨出的设备、材料价款,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设备”、“库存材料”科目,采用计划成本核算材料的建设单位,同时还应结转材料成本差异。

  交回财政、上级主管部门或企业单位的拨款结余资金,借记本科目(“本年交回结余资金”明细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2.下年年初建立新账时,各明细科目应做下列结转:

  (1)应将本科目所属“本年预算拨款”、“本年基建基金拨款”、“本年进口设备转账拨款”、“本年煤代油专用基金拨款”、“本年自筹资金拨款”、“本年器材转账拨款”、“本年财政贴息资金拨款”、“本年其他拨款”各明细科目的上年贷方余额全部转入“以前年度拨款”明细科目的贷方;上年结转的“本年器材转账拨款”明细科目如为借方余额,应转入“以前年度拨款”明细科目的借方。

  (2)将本科目所属“待转自筹资金拨款”明细科目的上年贷方余额按批准数转入“本年自筹资金拨款”明细科目的贷方,未批准转入本年使用的部分仍保留在“待转自筹资金拨款”明细科目。

  (3)将“预收下年度预算拨款”明细科目的贷方余额转入“本年预算拨款”明细科目的贷方。

  (4)将“本年交回结余资金”明细科目的上年借方余额转入“以前年度拨款”明细科目的借方。

  (5)在作上述转账后,还应将“交付使用资产”科目的上年借方余额(基建拨款部分),转入本科目所属“以前年度拨款”明细科目的借方。

  年度决算经财政部门审查批准后,批准数与冲销数如有差额,应按批准数进行调整。批准数大于冲销数的差额,借记本科目,贷记“交付使用资产”科目;批准数小于冲销数的差额,用红字登记。

  3.本科目应按规定的明细科目进行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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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1].  关于修改重印《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的通知|上海市财政局   https://czj.sh.gov.cn/zys_8908/zcfg_8983/zcfb_8985/hj_9035/cwhjjbzdgf/20021221/0017-157064.html
[2].  政部关于印发《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补充规定》和《企业基建业务有关会计处理办法》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   http://www.moa.gov.cn/ztzl/nyjbjsxmglfgxb/kjhs/200412/t20041201_280169.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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