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云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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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

      服务地区:广东-深圳

      擅长:婚姻家庭,继承

      律师简介

      全国优秀律所高级合伙人婚姻家事部主任律师深圳法院专家调解员深圳市妇联值班律师私人财富传承管理师遗产管理人资质抖音40多万粉丝个人简介:专业的教育背景:中山大学全日制法律硕士,有境外法学院游学经历,人民大学律师学院学员。丰富的从业经历:15年律师行业经验,婚姻部主任律师,深圳法院专家家事调解员,拥有深厚的法学功底和娴熟的办案经验。熟悉深圳法院的裁判规则,能够准确分析案情和预判案件结果。团队给委托人更多的情感呵护、心理建设、心力支持,提供温暖、体面、高效的服务。出色的办案能力:刘律师擅长复杂离婚纠纷的诉讼。在办案过程中重事实、讲证据、熟知法条、深谙法理;擅长处理同居、结婚、离婚、抚养、继承等法律纠纷及财富传承等家族事务,经办涉及离婚、抚养权争夺、房产分割、股权分割及企业控制权争夺等纠纷类案件近千件,处理涉案资产30亿以上;凭借精湛的执业能力,优良的职业操守和严谨细致的办事风格,得到了客户的广泛好评和赞誉,收获数面致谢锦旗,挂满了办公区。独特的性别优势:刘律师是深圳市数一数二的男性专业婚姻律师,兼具气场和理性两大好处,在调解过程中男性气场能给弱势当事人增加信心、提供保护,而理性则使男性律师在分析、解决问题和提出思路时更具果断性和决断性。并在多年的办案经历中,善于从众多实务案例中总结经验,在离婚财产分割(含股权)、子女抚养、损害赔偿、出轨证明等问题上有深入研究和独到见解,深谙深圳各级法院离婚诉讼程序和各类经典判例,能够最大限度为客户争取合法利益。很多当事人在二审阶段改请刘律师代理其案件。大量的大厂案件:办理多擅长处理华为、腾讯、深航南航、医院等公司员工、高管、股东的离婚纠纷,以及身处国外与国内配偶的离婚纠纷。全生命周期的的服务范围:婚前法律服务:婚前协议、婚前辅导、婚前调查、同居关系、彩礼方案;婚内法律服务:婚内协议、婚内调查、分居协议、财产方案、婚内辅导;离婚法律服务:离婚协议、离婚谈判、离婚诉讼、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继承法律服务:遗嘱起草、法定继承、遗赠扶养、继承诉讼、涉外继承;家族法律服务:风险隔离、私人信托、家庭基金、家族企业、离岸信托;私人法律顾问:咨询顾问、策略指导、调解谈判、文书起草、陪谈解答。成功的案例成果:快速离婚案:从客户委托到离婚仅3天时间,帮助客户快速解除婚姻关系异地离婚案:熟悉程序与沟通推进,快速办理非深户籍客户在深圳离婚直接调和案:通过分别沟通及三方沟通,成功化解矛盾,双方欢欢喜喜回家去诉讼促和案:启动离婚程序倒逼对方正视婚姻问题,签订婚内协议挽回家庭劝退小三案:与小三谈判,情理法三管齐下,成功劝退小三从而挽回家庭挣得抚养案:帮助85%的客户争得孩子的抚养权,10%的客户双方共同抚养财产分割案:调查取证配合谈判,帮助客户成功争得12套房产及百万现金离后财产案:离婚后财产纠纷,成功帮客户争得5百余万的补偿费离婚止损案:离婚时3套房子及2百万存款,离婚时仅让对方分走1套房子股权分割案:通过多次谈判协商,保住客户股权仅支付适当补偿给对方免担债务案:对方为多分财产恶意制造债务,抽丝剥茧成功帮助客户摆脱债务抚养变更案:通过数据及论证征服法官,帮助客户争取到孩子的抚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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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执业信息

      律师姓名:刘云海

      执业地区:广东-深圳

      执业律所: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

      律师职务:高级合伙人律师

      执业证号:14403*********548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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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段婚姻来之不易,看刘律师如果挽回你的婚姻

          律师观点分析原告贾某。被告付某。委托代理人刘云海,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与被告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讼请求:1、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2、平均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约合156828元);3、共同承担夫妻共同债务6万元;4、被告向原告支付损害赔偿1万元;5、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答辩意见:1、不同意离婚;2、原告所述共同财产不完整,应包含房产增值部分;3、夫妻共同债务没有详细的证据,不予认可;4、损害赔偿没有依据,被告有人流的费用和精神损害并未主张。本院经审理查明:结婚时间:2012年12月25日。生育子女:无。其他需说明情况:双方于2014年4月开始分居。本院认为:婚姻来之不易,当婚姻出现危机时,夫妻双方应多从家庭长久和睦考虑,既不能逃避矛盾,亦不能偏激处理,多包容、体谅对方,积极挽救家庭。故,本院暂不支持原告的离婚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不准予原告贾某与被告付某离婚。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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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男方出轨却要女方出户,为女方争得孩子及房产的60%份额

          现实生活中,婚姻家庭关系中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显现,“婚内出轨”是离婚的主要原因,然而子女抚养与财产分割是离婚案件中最大的争议点。本案中,男方出轨却要女方出户,当事人在刘云海律师的帮助下,通过二审夺得孩子抚养权及比预期多得近100万的房产分割补偿款,最终高质量的实现当事人的诉讼目标。【基本案情】案由:离婚纠纷案原告:X男,汉族,……诉讼代理人:XXX,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Z女,汉族,……诉讼代理人:刘云海,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案情概述X男与Z女于2010年2月14日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N某,自婚生女出生后,X男经常借工作之故夜归,并在外租房与异性长期保持婚外情,周末经常不在家,尤其对孩子不管不问,婚生女N某长期与被告Z女共同生活。婚后夫妻共同财产有登记在X男名下的房产一套,首付35万元(其中Z女以婚前个人财产出资30万,而男方仅出资5万元),贷款77万元,由原、被告双方共同还贷;截止2018年8月,尚欠贷款673720.73元,双方认可该房产现值552万元;另有一辆小轿车登记在原告名下,双方认可该车现值2万元。2018年12月男方起诉离婚,女方委托刘云海律师为诉讼代理人应诉,判决如下:1、准许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由被告抚养,原告应每月支付抚养费3000元直至N某年满十八周岁之日止;3、X男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Z女房屋补偿款2907767.56元。4、原告名下的小轿车归被告所有,被告应支付车辆分割补偿款1万元于原告,原告应协助被告办理车辆过户手续。5、驳回其他诉讼请求。【律师解析】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在于子女抚养、房产补偿、车辆归属问题争执不下,主要在于:1、在争夺孩子的抚养权上,经济实力方面女方存在劣势,综合条件女方亦无绝对优势,此为代理难点之一;2、双方对涉案房产折价补偿比例问题各执一词,立场坚定且言之凿凿,此为代理难点之二;3、双方均主张分得车辆所有权,且车辆登记在X男名下,使得刘云海律师在为Z女争夺车辆产权时增加代理难度,此为代理难点之三。刘云海律师接到Z女的委托后,积极寻找对Z女有利的证据,因在经济上Z女与X男并无太大差距,于是刘云海律师便从孩子教育、生活习惯,男方出轨等方面入手,找到有利证据加以证明孩子由Z女抚养更为适合,最终法院采纳了刘云海律师的意见,判决双方离婚并由Z女取得孩子抚养权,男方需支付抚养费。在分割共同财产上,刘云海律师主要从女方对房产首付贡献、对家庭的付出、男方的过错等方面累加效应,说服法官对女方多判决比例,最终法院采纳刘云海律师的意见并从照顾妇女儿童及无过错方原则出发,判决房产分割60%以上的比例给女方,并以涉案房产折价款按通常的净值的方式计算,为女方预期多争得97万多的财产分割;同时,刘云海律师以孩子健康成长为由为Z女争夺车辆的所有权,彻底挫败了男方的嚣张气焰,为当事人扬眉吐气,Z女对此结果十分满意。【本案结语】实践中,抚养权纠纷及财产分割是离婚案件中争议最多的焦点问题,在处理离婚案件是有一定技巧的,而且必须要在细节上做足准备。如果遇到离婚案件,委托律师是必须的,千万不可因为不愿付费请律师,造成法庭场上面被动,抚养权和财产人财两空,产生很难挽回的损失。

    刘云海律师

          离婚财产不平等分割 刘云海律师力挽狂澜为当事人争取最大利益

          夫妻离婚财产分配,是指离婚时依法将夫妻共同财产划分为各自的个人财产。那么,夫妻离婚财产怎样分配?离婚财产如何分割?离婚财产分配原则是什么呢?左手事业,右手家庭,看似处理得游刃有余,但背后有多少辛酸只有自己知道,在面临财产分割时,家庭主妇是否会因无经济来源而导致分割少的不利局面,且看刘云海律师根据本案为您揭晓。【基本案情】案由:离婚后财产纠纷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丁某,女,汉族诉讼代理人:刘云海,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诉讼代理人:陈凤梅,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蒙某,男,汉族案情概述:上诉人丁某因与被上诉人蒙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5)深福法民一初字第8759号民事判决,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3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2008年11月24日丁某与蒙某登记结婚,于2014年3月6日经原审法院(2013)深福法民一初字第4339号民事判决准予离婚,该判决未对财产进行处理,涉案房产登记在双方名下各50%产权。该房产是蒙某于2005年购买的社会微利房,登记在蒙某个人名下,后转为市场商品房,并于2009年4月30日过户了50%产权给丁某。2006年蒙某因购买该房产与建设银行签订《个人住房借款合同》借款25万元,期限240个月。2009年8月27日,蒙某与兴业银行签订个人综合消费借款合同,贷款78万元,期限360个月。蒙某于同年8月31日以涉案房产作为该笔借款的抵押物办理了抵押登记。卡乐米影楼系登记在丁某名下的个体(家庭经营)工商户,现影楼登记地址已由蒙某父亲承租。丁某主张:1、关于房产:上诉人丁某获得50%的房屋产权是付出对价的,其获得该房产份额是双方此前约定将丁某父母操办婚礼的费用支出作为其获得该房产份额的对价。2、关于债款:丁某主张该债务是为经营卡乐米影楼所借,该债务产生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是夫妻共同债务,蒙某应分担一半。3、关于卡乐米影楼归属问题:丁某表示蒙某隐匿卡乐米影楼收入,并表示公章在蒙某处,但未提供相应的证据。蒙某主张:1、关于房产:蒙某表示涉案房产系其婚前财产,其父母有出资,因为丁某在婚姻存续期间以打掉小孩相威胁,蒙某才同意将50%的产权过户给丁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丁某一直没有工作,不可能对房产进行还贷,其认为丁某并没有履行过任何还贷及支付首付款的义务,主张以分配房产以40%给丁某。2、关于债款:蒙某表示建设银行贷款是房贷,兴业银行贷款主要用于可乐米影楼的经营和部分家庭开支。3、关于卡乐米影楼归属问题:蒙某主张2011年双方闹离婚之时,丁某将公章及小孩带走,并将影楼的全部员工直接遣散,导致影楼无法正常经营而终止经营,2013年是蒙某父亲为帮其履行对外债务而承租该商铺用于经营“宝贝之约”影楼,但与卡乐米影楼没有任何关系,因为在此之前存在很多已付款但未拍摄完毕的客户,故挂名卡乐米,对于卡乐米影楼的经营权,蒙某同意由丁某取得。一审法院判决:1、关于房产和债务:涉案房产是由蒙某婚前出资购买的微利房,后转为市场商品房后过户了50%产权至丁某名下,丁某也确认其在购房时未出资,考虑到双方婚姻期限共同还贷部分较少,蒙某对该房屋的贡献大,酌定按照丁某40%、蒙某60%的比例进行分割。双方当事人共同确认的涉案房产现价值600万元扣除两笔贷款尚欠的本金部分,得出涉案房产净值为5187043元,由丁某取得房屋,补偿蒙某相应价款。2、关于卡乐米影楼。该影楼系登记在丁某个人名下的个体工商户,蒙某表示不要经营权由丁某取得,故该影楼归丁某所有。基于法律事实与相应法律规定判决如下:1、登记在丁某及蒙某名下在房产归丁某所有,蒙某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天内协助丁某办理过户登记手续;2、蒙某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签订的《个人住房借款合同》项下剩余贷款及蒙某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签订的个人综合消费借款合同项下剩余贷款由丁某负责偿还,丁某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清偿上述债务;3、登记在丁某名下的卡乐米影楼归丁某所有;4、丁某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还蒙某3195069元;5、驳回丁某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200元,由丁某负担200元,蒙某负担100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5925.22,由丁某负担。本案中,上诉人丁某诉讼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第二项,改判蒙某承担起与兴业银行签订的个人综合消费借款合同的剩余贷款;2、撤销原审判决第四项,改判双方各按50%比例计算房产补偿金;3、维持原审判决第三项,责令蒙某将卡乐米影楼的设施、财务账册、公章、实际经营权完全交于丁某;4、蒙某承担一、二审诉讼费用。【判决结果】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部分有误,本院子以纠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一、维持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5)深福法民一初字第8759号民事判决第一、二、三项:二、撤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5)深福法民一初字第8759号民事判决第五项:三、变更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5)深福法民一初字第8759号民事判决第四项为:上诉人丁堂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枝上诉人蒙亮支付房产补偿款2697075.5元;(以该权属登记为准分配,故各占50%产权)四、驳回上诉人丁堂的其他诉论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200元,由丁某负担180元、蒙某负担1020元;反诉受理费5925.22元,由丁某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用1625元,由丁某付账单825元,蒙某负担800元。【律师解析】刘去海律师解读:本案的关键点问题在于:1、涉案房产在双方之间如何合理分割?根据《新婚姻法》关于婚前房产最新规定:婚前一方有房产以结婚为目的,婚前在房产证上添加另一方的名字,视为赠与,该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一方婚前房产,在结婚时没有添加另一方名字,若遇到拆迁情况,处理规则:属于婚前财产,另一方不享有任何权益。根据《物权法》第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变更、转让,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本案中,涉案房产系蒙某婚前支付首付款并登记于蒙某名下,故该房产为蒙某的婚前个人财产。双方当事人的结婚事实不改变涉案房产为蒙某个人财产的性质,但双方在结婚时并未约定夫妻财产分别所有制,故蒙某在婚后对涉案房产的还款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蒙某以丁某婚后没有工作,所还款项为蒙某个人财产为由主张丁某对该房产没有支出款项,缺乏法律依据。该房产的50%产权份额于2009年4月30日更变至丁某名下,故此时起该房产为蒙某与丁某的夫妻共同财产。蒙某主张丁某获得该房产份额是因为其态度强横并以打掉孩子作为威胁缺乏证据佐证。在涉案房产的物权份额已确定为蒙某与丁某各占50%的情况下,双方对于该房产的分割应以该权属登记为准。双方对获得该房产而付出的贡献和对价,不是对抗该物权登记的法定事实要件。2、离婚财产如何分配的问题?根据《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结合司法实践,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遵循其中一项原则:男女平等原则,该原则体现在离婚财产分割上,就是夫妻双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平等地承担共同债务的义务;但因其他因素约定或者照顾子女抚养老人的,应给予相应的补偿。结合本案,蒙某向建设银行贷款用途为房贷,兴业银行贷款主要用于可乐米影楼的经营和部分家庭开支,两项费用均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平等分割。法院判定由丁某承担后续偿还贷款事宜其法律依据是:A、共同财产分割:房产,涉案房产现价值600万人民币,即双方各占50%。B、共同债务分割:建设银行贷款与兴业银行贷款尚欠两笔贷款本金为812957,即双方应各负担50%。C、其他财产分割:离婚后,房屋贷款由蒙某单方偿还,共计本金207108元,该部分应由双方共同负担,即各占50%基于所有共同财产及债务分割后,蒙某应承担的债务已从房屋补偿款中扣除,丁某应补偿蒙某2697075.5元(3000000元-406478.5元+103554元),故理应由丁某承担后续偿还贷款事宜。【本案结语】离婚财产分割问题理论上并不复杂,其关键在于对夫妻存续期间所获得财产的认定。是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一般情况下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特殊情况有约定的,若夫妻间有关于财产协议且该协议合法有效的,则应依照协议分割;虽然认定标准看似明确清晰,但实践中仍有很多存在争议模糊不清的地方,这也容易产生歧义使当事人蒙受不必要的损失。若你也正在经历离婚财产纠纷,可寻求xx律师的帮助,务必让你最大程度的维护自身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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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父母死亡未成年孩子由谁监护

          孩子是由父母带来人世间的,父母给予孩子生命,是孩子的抚养义务人,也是孩子的法定监护人。然而,在生活中经常发生意外,夺走人的生命,让原本有父母的孩子变成孤儿。那么,父母死亡未成年孩子由谁监护?监护人的职责有哪些?本文整理了相关资料,希望能帮助大家了解继承方面的知识。一、父母死亡未成年孩子由谁监护依据我国《民法总则》的规定,在父母去世的情况下,一般由祖父母、外祖父母或者兄、姐担任监护人,如果缺乏监护人的,由相关组织或者法院指定监护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二十七条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第三十条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协议确定监护人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第三十一条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二、监护人的职责有哪些(1)代理进行民事活动和民事诉讼活动。根据《民法通则》第14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监护人所代理进行的活动领域不限,较多地表现为诸如买卖、租赁、借贷等财产性质的活动,也可涉及一些人身性质的民事活动。(2)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被监护人出于民事行为能力的限制,不具备全面充分的自我保护能力,相对容易遭受到来自外界的的侵扰和损害。对此,监护人有权利和职责予以保护。(3)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监护人可以依法合理利用和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4)教育和照顾被监护人。监护人应当尽到教育和照顾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职责,使其获得身心健康和生活的安定。以上就是关于父母死亡未成年孩子由谁监护的问题解答,希望能帮助到大家。父母死亡了,孩子失去了监护人,人民法院等相关的机关单位会为未成年孩子重新指定监护人,由孩子的爷爷奶奶、外公外婆、兄姐等人担任监护人,这时监护人就必须提起监护责任,履行监护义务。

          2021-01-30

          丈夫服刑妻子怎样离婚

          我国法律赋予公民婚姻自主的权利,公民有权利选择婚姻,即使做丈夫的正在监狱中服刑,没有人身自由,不能出来办理离婚手续,妻子仍然可以与他离婚。那,丈夫服刑妻子怎样离婚呢?起诉离婚要准备的证据有哪些?本文整理了相关资料,请大家一起来了解更多法律知识。一、丈夫服刑妻子怎样离婚1、服刑期间,服刑人员的妻子可以与他离婚,但需要起诉离婚;2、诉讼离婚的法定条件是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如果感情没有破裂或者尚未完全破裂,还能够维持,有和好的可能,即使一时调解无效,也不能准予离婚。3、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法院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4、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一条。按照我国婚姻法规定,我国实行的是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的原则。只要当事人愿意,且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就可以结婚;而对于夫妻离婚,法律设定的限制则更加少,只要能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就可以判决离婚。实际上,法律并没有对与服刑人员离婚做任何限制。首先,我们应该明确的是,在我国,服刑人员也是公民,而非敌人。只要其未经法院判决剥夺,服刑人员依然享有法律规定的基本权利。其次,我国《婚姻法》第32条明确规定了,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1条规定“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故而,只要属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之一,对方不同意也可以离婚。因此,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和标准,就是是一方在服刑也是可以请求离婚的。二、起诉离婚要准备的证据到法院起诉离婚,在立案时,当事人应提交起诉书两份、结婚证复印件及双方身份证复印件,并携带结婚证原件和身份证原件以便法院进行核对。因结婚证丢失或损毁等原因无法提交的,应当到登记结婚的民政部门开具结婚证明材料,证实双方确是夫妻。法院通知双方到庭时,当事人应携带结婚证,身份证及其他必要证据材料。1、涉及给付子女抚养费双方达不成协议的,应提交单位财务部门开具的收入证明;2、涉及精神病人的离婚案件,必须有法医学鉴定或医院诊断证明;3、涉及房屋承租权或所有权处分的,应提交租赁契约或产权证复印件,并携带原件以便核对;3、涉及共有财产分配的,应提交财产清单,详细列明财产状况;4、对共同存款或共同债权、债务分配有争议的,应提交存折、借据等证据;5、涉及分割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及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时,应提交相关证据证明系双方共同财产;6、涉及其他争议财产分割问题的,也应提交相关证据。以上就是关于丈夫服刑妻子怎样离婚的知识介绍,希望对大家有帮助。丈夫在监狱服刑期间是没有人身自由的,不能亲自到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因此不能通过协议离婚来办理离婚手续,妻子只能到法院起诉离婚,因为离婚案件可以缺席判决。

          2021-01-30

          转继承必须具备的条件有几个

          在继承中,有这样一种情况,就是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实际接受遗产前死亡,然后由该继承的人法定继承代其继承遗产,这种情况叫做转继承。那么,转继承必须具备的条件有几个?转继承能转几次?转继承与代位继承的区别是怎样的?本文整理了相关资料,请大家阅读。一、转继承必须具备的条件有几个(一)继承人于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分割前死亡;(二)继承人未丧失继承权,也未放弃继承权。在具备转继承的条件,适用转继承时,转继承人继承被转继承人应继的遗产。在法定继承中,转继承人应继承的为被继承人的应继份额;若被转继承为遗嘱继承人,则其依合法遗嘱应继承的遗产由转继承人承受。转继承,是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实际接受遗产前死亡,该继承人的合法继承人代其实际接受其有权继承的遗产。转继承人就是实际接受遗产的死亡继承人的继承人。二、转继承能转几次转继承,又称转归继承、连续继承、再继承、二次继承等,是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实际接受遗产前死亡,该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代其实际接受其有权继承的遗产。转继承人就是实际接受遗产的死亡继承人的继承人。我国法律规定,转继承不仅适用于法定继承,也适用于遗嘱继承,而且转继承不受次数限制。三、转继承与代位继承的区别是怎样的1、性质和效力不同。转继承是在继承开始,继承人直接继承后,又转由转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实质上是就被继承人的遗产连续发生的两次继承。转继承人享有的实际上是分割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而不是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遗产继承权,转继承人行使的只是对继承人的遗产继承权(被转继承人取得遗产份额构成其遗产),而不是对被继承人的遗产继承权。而代位继承是代位人基于代位继承权直接参加遗产继承,代位继承人享有的是对被继承人遗产的代为继承权。代位继承人参加继承所行使的是对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权,而不是对被代位人的遗产继承权。2、发生的时间和成立条件不同。转继承发生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并且可因任何一继承人的死亡而发生,任何一个继承人都可成为被转继承人。而代位继承只能是因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而发生,只有被继承人的子女才能成为被代位继承人。3、主体不同。转继承人是被转继承人死亡时生存的所有法定继承人,被转继承人可以是被继承人的任一继承人。被转继承人有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的,由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转继承;没有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的,则可由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转继承。而代位继承中的代位继承人仅限于被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被代位人只能是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子女,被代位人的其他法定继承人不能代位继承。4、适用范围不同。转继承可以发生在法定继承中,也可以发生在遗嘱继承中。例如,遗嘱中指定的遗嘱继承人于继承开始后未表示放弃继承权,但在未实际接受遗产前死亡,此时该遗嘱继承人依照遗嘱应得到的遗产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这也就发生转继承。不仅在遗嘱继承中会发生转继承,并且在遗赠中也会发生受遗赠人于继承开始后在法定时间内明确表示接受遗赠但在未实际接受遗赠财产时死亡,该受遗赠人的法定继承人有权继承该受遗赠人应受领的遗赠财产。而代位继承只是用于法定继承,在遗嘱继承中不适用。以上就是关于转继承必须具备的条件有几个的内容介绍。继承开始后,继承人在遗产继承前就死亡,并且继承人未丧失也未放弃继承权,他的遗产份额就可以由他的法定继承人继承。转继承没有次数限制,它与代位继承最简单的区别就是继承人是先于被继承人死亡,还是后于被继承人死亡。

          2021-0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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