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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延安刑事辩护律师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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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认定
    首先应认定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造成了交通事故。“明知”是指行为人知道或应当知道造成了交通事故。对行为人提出的不明知发生事故的辩解,要结合事故发生前后肇事者的意识是否清醒、行为是否合理,并结合监控录像、行车记录仪等客观证据综合判断。3.判断行为人是否构成“交通肇事后逃逸”,应重点考察行为人是否具有逃避法律追究的主观目的以及是否实施了逃离现场的客观行为。主观方面的“逃避法律追究”,既包括逃避刑事法律追究,也包括逃避民事、行政法律追究。客观方面的“逃离现场”是指行为人交通肇事后,在接受事故处理机关首次处理前,故意逃离事故现场或相关场所,使自身不受被害方、群众或事故处理人员控制的行为。4.交通肇事逃逸并没有时间和场所的限定,交通肇事逃逸的“现场”不仅包括事故发生现场,也包括与事故发生现场具有紧密联系的场所,如对于肇事后未逃离事故现场,而是在将伤者送至医院后或者等待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时候逃跑的,也应视为交通肇事后逃逸。5.认定“因逃逸致人死亡”一般要符合以下四个条件:(1)行为人交通事故后有救助义务且有救助能力;(2)行为人交通事故发生后逃逸,未履行救助义务;(3)被害人死亡与行为人的逃逸行为有因果关系;(4)行为人的逃逸行为与故意杀人行为不具有相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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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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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按份共有人与共同共有人不动产分割请求权的行使
    有重大理由或特定条件下请求分割不动产的法律依据、分割方式的选择以及共有人抗辩理由的法律评价。通过对具体案例的分析,阐明了法律对个人财产权益的尊重与保护,以及在分割过程中如何实现公平、效率与权益保护的平衡,为同类案件的审理提供理论指导与实践参考。一、按份共有人与共同共有人的分割请求权1.按份共有人的分割请求权《民法典》第三百零三条明确规定,按份共有人在无禁止分割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时,享有随时请求分割共有不动产的权利。这一规定赋予了按份共有人在共有关系中的自主性和灵活性,体现了法律对个人财产权益的尊重与保护。2.共同共有人的分割请求权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如夫妻离婚、亲属或朋友关系破裂等)或有重大理由(如重大疾病、重大变故导致急需资金等)时,可以请求分割共有不动产。此外,共同共有关系可通过协商或司法程序转化为按份共有,从而适用按份共有人随时分割的规定。二、分割方式的选择与适用《民法典》第三百零四条第一款规定,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协商不成时,应根据共有财产的性质、价值及分割可能产生的影响,选择实物分割、折价分割或拍卖、变卖分割。案例中,因涉案房屋难以实物分割且共有人间存在重大分歧,法院支持原告以拍卖、变卖方式分割房屋,所得价款按各自产权份额比例分配,体现了法律对公平、效率原则的贯彻以及对按份共有人合法权益的保障。三、共有人抗辩理由的法律评价针对共有人朱某波、朱某江以朱某江收入低、涉案房屋为其唯一住房、分割后无处居住等理由反对分割,法院未予采信,理由如下:1.分割请求权的法定性:按份共有人的分割请求权源于法律规定,非法定因素不应限制其行使。朱某波、朱某江提出的抗辩理由虽涉及社会公平与人道关怀,但不能构成对法定分割请求权的有效阻却。2.分割方式的灵活性:即使朱某江面临居住困难,拍卖、变卖分割方式并不必然导致其丧失居住权益。朱某江可通过分割所得价款购置或租赁替代性住房,或在拍卖过程中主张优先购买权,以维护其居住权益。法院在支持分割请求的同时,应平衡各方利益,确保分割过程公平、合理。3.权益保护的平衡:在共有关系中,单个共有人的特殊困难不能成为牺牲其他共有人财产权益的理由。法律在保护弱势群体居住权益的同时,也应保障其他共有人的处分权和收益权。朱某波、朱某江的抗辩未能提供充分法律依据,不足以对抗原告的分割请求。综上,按份共有人与共同共有人在特定条件下享有请求分割不动产的权利,且在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时,按份共有人可随时请求分割。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应严格遵循法律规定,尊重并保障共有人的分割请求权,兼顾公平、效率与权益保护的平衡。共有人提出的抗辩理由,尤其是涉及社会公平与人道关怀的考虑,应在法律框架内进行评价,不得成为阻却法定分割请求权的正当理由。通过对案例的分析,本文为同类案件的审理提供了法律观点的参考与实践指导。【案情简述】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三条规定:“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是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造成其他共有人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第三百零四条第一款规定:“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本案中,17863号调解书已确认原告与朱某波、朱某江对涉案房屋享有的产权份额,当事人据此办理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并取得了不动产权证,其中原告占4/6产权份额,朱某波、朱某江各占1/6产权份额。在共有人并未约定不得分割共有房产的情况下,原告作为按份共有人有权随时请求分割。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涉案房屋客观上难以实物分割,原告与朱某波、朱某江并无血缘关系,朱某然去世后原告与朱某波、朱某江作为房屋共有人对涉案房屋分割事宜无法协商一致,现原告要求涉案房屋以拍卖、变卖的方式进行分割,所得价款由原告与朱某波、朱某江按各自产权份额比例进行分配,依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朱某波、朱某江以朱某江收入低、涉案房屋为其唯一房屋、涉案房屋拍卖后朱某江没有其他房屋居住等理由不同意对涉案房屋予以分割,理据不足,法院不予采信。判决如下: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对广州市天河区**路**街**号**房进行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由原告韦某芳占4/6,被告朱某波、朱某江各占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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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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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结婚不要户口簿是否能提升结婚率
    更是引起广大网友的纷纷遐想,有网友认为此处修改会大幅提高结婚率,这一观点有待实际考证,说实话,现实中确实有扣押户口簿阻止男女双方结婚的事情,但不能提供户口簿而无法登记结婚的人毕竟是少数。况且影响结婚率高低的因素有很多,包括但不限于个人选择、经济因素等。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教育水平的提高,越来越多的年轻人开始重视个人自由和独立,从传统的“男大当婚,女大当嫁”到如今的更加注重婚姻质量和个人幸福感,年轻人对婚姻的态度更加谨慎和理性。因此,即使取消了户口簿的限制,对于那些主动选择单身或推迟结婚的年轻人来说,这一变化可能并不会产生太大的影响。此外,婚姻的稳定性和幸福感并不完全取决于结婚的形式和程序,而更多地取决于夫妻双方的相互理解、尊重和支持。综上所述,结婚不要户口簿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对提升结婚率产生积极影响,但其效果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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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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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张某抢劫一案辩护词
    案被告人张某家人的委托,指派李和平担任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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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1-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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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探微
    ,他们的权益往往无法得到有效的救济。为了
    延安律师-李和平律师李和平律师
    2010-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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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洛阳律师石克俭:本案应当由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本案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亓蒙的代理人。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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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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