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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税金及附加

会计科目

  经营税金及附加是依据《地质勘查单位会计制度》而设立的“第604号科目经营税金及附加”,“第604号科目经营税金及附加”属于损益类科目。本科目核算地勘单位因取得各项经营收入而应交纳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包括按规定应交纳的营业税、消费税、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以及随同营业税一并计算交纳的教育费附加等。

  财政部于2017年10月24日印发了《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财会〔2017〕25号,简称新制度)。目前执行《地质勘查单位会计制度》(财会字〔1996〕15号)和财政部有关事业单位会计核算的补充规定(简称原制度)的地质勘查事业单位(简称地勘单位),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新制度,不再执行原制度。

  注:上述涉及的营业税,目前已全面实行营改增,营业税的征收已取消。

目录

经营税金及附加主要账务处理

  1.月份终了,地勘单位按规定计算出应由当月经营收入负担的营业税金及教育费附加等,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其他应交款”科目。

  期末,应将本科目的余额,全部转入“收益”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2.本科目应按经营项目(或产品、劳务)类别设置明细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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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1].  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地质勘查单位会计制度》的通知|昆明市财政局   https://czj.km.gov.cn/c/2016-08-05/1719445.shtml
[2].  关于印发地质勘查事业单位执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衔接规定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https://kjs.mof.gov.cn/zhengcefabu/201807/t20180725_2972244.htm
[3].  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pdf|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https://www.mof.gov.cn/gkml/caizhengwengao/2017wg/wg201711/201804/P02018041352708924360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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溪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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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时间:2024-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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